第一百一十四章 基礎——製度建設
不是自己做得毫無問題,而是臣子過於相信自己,自我否定了心中疑問。
朱永興聽著張煌言的勸諫,覺得頗有些道理。造神,有時候確實不是當事人的意願,而是旁人的自發擁護和崇敬。而喜諂惡諫,也是人的本性,誰不喜歡戴高帽呢?作為君臨天下的皇帝,自然是旁人獻媚邀寵的最佳選擇。特別是他,對國家有大功,對民眾也體恤仁厚,更是少有錯漏,得到官員和民眾的欽讚。
人呢,之所以犯錯誤,也並不是沒有自醒之心。隻不過初時有,時間長了卻容易懈怠,被讚頌衝昏了頭腦。朱永興也不敢保證自己會不會如此,但有張煌言這樣的勸諫,既不傷麵子,又有警醒作用,他倒很是欣慰。
“張卿說得有理。”朱永興點頭讚同,說道:“俗話說:家有倔兒不敗家,國有諍臣不亡國。連老百姓都知道這個理兒,何況是飽讀詩書的官員。”沉吟了一下,朱永興繼續說道:“朕屢次駁回臣下請奏,不恢複科道體製,也不學宋朝風聞奏事,實是有所擔憂。”
自宋代開始,本來以封駁皇帝為核心的最高決策者為任務的諫官從丞相屬官中分離出來,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對官員包括丞相的監督上,在職能上和禦史逐漸接近,合稱“台諫”,是為言官。
而能夠讓品級不高的台諫官員活躍起來的一個主要原因應該是“風聞奏事”體製。“許風聞言事者,不問其言所從來,又不責言之必實。若他人言不實,即得誣告及上書詐不實之罪。諫官、禦史則雖失實,亦不加罪,此是許風聞言事。”便是相當確切的解釋。
如果不仔細分析。或許會認為台諫和風聞奏事是很好的監督機製,但實際上卻令人失望。特別是明代,言官經常成為黨爭的急先鋒,掌握諫言、參劾大權的科道官員常常成為黨爭拉攏的對象,以實現黨同伐異、攻擊政敵的目的。這種以敵人之是為非、以敵人之非為是的作風,很明顯會讓決策者真偽莫辨。讓政治信息失真、失靈,上下壅蔽的現象就會危害朝廷的統治。
對於黨爭等明朝積弊,朱永興是深惡痛絕的。雖然禦史風聞奏事是一種傳統,有利於擴大政治信息,然而對黨爭的顧忌使他一直難以放開此禁。黨爭會有嗎?答案是肯定的,隻不過是程度大小的問題。
是人,就有好惡親疏。官員也是人,自然也是難以避免這種情緒。或以地域,或以脾性。或以學問深淺,或以思想意識,總會形成一個個關係比較親近的小圈子,小圈子也可能逐漸擴大。雖然稱之為黨還有些過份,但有了這樣的圈子,處理事情上便會所側重偏頗,這是感情使然,或者是利益使然。
陳紹愉是比較清楚朱永興的所思所想的。對於恢複科道傳統,以及準予風聞奏事。也是相當的謹慎,便開口說道:“萬歲所擔心者不無道理。科道為耳目之官,職在發奸剔弊。凡大奸大惡,從未經人糾劾者,果有見聞,即據實直陳。不許徇私黨比,摭拾塞責。將人已糾參之事,隨聲附和,明係黨與陋習,豈朝廷設立言官之意?”
“微臣覺得一概視其為非亦有些過矣!”張煌言想了想。說道:“萬歲擔心者,是以風聞言事伐異黨同、挾詐報複,若是定下出位妄言及風聞失實者,皆立加懲處的章程,或許能夠避免之。”
“朕是要建立一套製度和法律,卻不是張卿說得這麽簡單。”朱永興苦笑了一下,說道:“嗯,總理處正在研究,或許能很快有些眉目。”
風聞也好,舉報也好,也不論是實名製還是匿名,都隻是得到了一條線索,最多時開啟了一扇門而已,能不能立案進一步追查,還有待於專業的慎重的審核,如果說接受舉報可以僅憑傳說說事,那麽,真正立案徹查到底,這就不會僅僅憑著一鱗半爪,似是而非的線索來定了。
風聞言事,舉報接案,受理查實,依法辦案……這將是一係列相輔相成的工作,也不是一兩個部門能夠完成的。隻有完善了機構和製度,才能既保證官員的合法權益,又保證監察和反腐工作的嚴肅、準確和有效。
“萬歲施政謹慎,聖心高遠,微臣自愧不如。”張煌言明白了朱永興的想法,不是不實行,而是條件還不夠成熟,製度還要完善,所以還需要等待一段時間。
“說到風聞言事,朕便想到黨同伐異。”朱永興笑了笑,說道:“有些人本身不欲結黨,但旁人卻已經將其歸為某黨某派。比如陳卿,跟隨朕時間長,估計應該屬於從龍黨;張卿呢,估計也被歸屬某黨。官員們如此區分,自有他們的心思。看自己的條件與某黨較為接近,便去依附親近,或許會仕途坦**,也或許會速加擢升。嘿嘿,這倒也是難以避免。但憑一顆公心,說起來是一句話,可要做到,卻是千難萬難啊!”
“萬歲明鑒,這公心私心,確是難以分辨。”陳紹愉苦笑了一下,說道:“隻有嚴刑峻法,使其凜懼,不敢私心自用,也便是了。”
“教化也不可輕棄。”張煌言作為儒家弟子,自然不會放棄儒家的理論。
朱永興微笑點頭,也不與張煌言辯論,心中卻不是十分地讚同。思想道德的約束,太虛,難有實效;而隻有法律製度,才能形成真正的威懾。
沒錯,就是要用法律製度來約束官員,震懾貪官汙吏。同時,相關的法律製度也約束著平民百姓。朱永興確實隻相信這些實實在在的東西,而不認為道德說教能夠起到什麽作用。
再者,朱永興也不讚同什麽法外有情,起碼是現階段不想在法律上實行靈活的措施。因為,在監督機製完善之前,法外有情往往會被利用,會成為循私枉判的理由和借口。(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