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與代表履職有關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代表應該代表誰、怎麽代表問題
代表在履行職務(包括審議發言、投票選舉、表決決議、提出議案建議等)時,代表誰?怎麽代表?也是一個需要明確的問題。依照法律規定,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這點應該說沒有問題。因為,作為人大代表,我們從心裏是想代表人民的,是願意代表人民的,這難道會有什麽疑問嗎?但對於代表來說,仍然有一個怎麽代表人民的問題需要解決。
按照我的理解,這裏有幾個環節需要把握:一是要保持與人民群眾、首先是選民或選舉單位的密切聯係,隨時傾聽人民群眾的呼聲,注意收集和匯總他們具體的利益訴求。這是代表人民的首要環節。你脫離選民和選舉單位的群眾,不了解他們的想法,不知道他們的心聲,你怎麽代表他們呢?就是說,在代表這裏,人民不應該隻是抽象的概念,而首先應當是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具體的選民或選舉單位這個群體。18號文件和修訂後的法律,都對直接選舉的代表首先要麵向選區選民提出了許多要求,並要求代表聯絡機構要麵向選區公布代表基本信息,所體現的都是這個意思。而且我認為這是文件和新法釋放出的一個重要信號,即要求直接選舉的代表首先要向選民負責。二是要學習好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特別是與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有關的法律。這些是體現人民群眾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的東西,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達和法律體現。即使是地方性法規,也是那個地方人民利益的集中體現。也就是說,你要想真正地代表人民,僅僅是聯係選民還不夠,還需要學習一些更宏觀、更高層的東西,才有可能在把握選民提出的具體問題的時候,站得更高一些,看得更遠一些,想得更深一些,讓自己的建言獻策更對人民有利一些。三是把具體的人民群眾即選區選民和選舉單位群眾的呼聲願望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等結合起來,開動自己的腦筋,進行自己的思考,得出屬於自己的判斷,然後把自己的這些想法貫穿到履行代表職務的過程中去,進行審議發言、提出議案建議、參加投票表決等。如果說前者是地,那麽後者就是天,我們代表在中間,既要腳接地氣,又要頭頂天空。有人把這比喻為頂天立地,我覺得也不失為一個形象生動的比喻。我認為,隻有這樣,才能既反映選區選民的具體要求,又能從全體人民利益的高度進行把握,真正實現聯係選民與代表人民的有機統一。
(二)關於代表要不要接受監督、怎樣接受監督問題
代表是民主選舉產生的,理所當然地要接受原選區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法律規定:代表應當采取多種方式經常聽取人民群眾對代表履職的意見,回答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接受監督。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應當以多種方式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這裏既講了代表要不要接受監督的問題,也講了代表怎樣接受監督的問題。
代表應該接受監督,其中的道理用不著多說。怎樣接受監督呢?根據法律規定,結合一些地區的經驗,在代表接受監督方麵主要有這樣幾種形式:
一是代表公示。即向你的選區選民公開你的聯係方式,包括通訊地址、電話號碼等,作為領導同誌的人大代表至少也應該公開秘書的聯係方式,讓選民能夠找得到你。這事是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街道於2000年首創的,並很快在全區得到了推廣。我舉個例子。還是我在東城人大工作的時候,有一位區代表出差回來飛機落地打開手機就接到選區選民打來的電話,反映他們胡同裏汙水泛濫的問題。這位代表離開機場既沒有回家也沒有回單位,從機場徑直奔了她的選區,了解情況後馬上與人大和政府有關部門聯係,很快解決了問題。這就是代表公示產生的效果。這個措施相對地可能給代表帶來點小小的麻煩,但卻絕對地給選民帶來了大大的方便。我們當然應該站在選民也即人民的立場來看待這個問題。
二是代表直接向選民述職。即代表向選民做述職報告,接受選民代表的評議。此事起源於河南省舞鋼市人大常委會於1993年作出的一個決定;北京市東城區第11屆人大常委會開始試做,第12屆形成規範,所有的代表在屆內都要向選區選民述職,講自己是怎樣當人大代表的。人大有關
部門一般提前半年通知你述職時間,通知一來,壓力也就跟著來了,即你要去找你的選民,了解情況,解決他們的難題,為他們辦幾件實事,因為隻有這樣你才有的可述。記得當時區委書記的選區是在幾條胡同裏,那裏老百姓反映買菜路比較遠,希望附近能有個方便買菜的地方。當然,這個事情圓滿地解決了。書記述職那天,有一位全國人大研究室的領導同誌在現場進行了觀摩,事後向媒體發表了感言,說是代表述職你們不是第一家,但是區委書記向選民述代表之職這裏卻是第一個。其實,我們的選民都是非常可愛的。他們對自己選舉的代表沒有什麽更高的要求,就是我想反映我的意見了,能找得到你;我有了過不去的難處了,你幫我反映反映,就行了。而且,隻要你幫我做一點事,我就老念叨你的好,老表揚你。參加過向選民述職的代表,恐怕都有這個體會。
三是代表向原選舉單位述職。這個事我聽說是始於北京市朝陽區人大常委會;我本人作為朝陽團的市人大代表,第12屆時也曾經向區人大常委會做了書麵述職報告,2013、2014這兩年也都交了書麵述職報告。現任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也是這個團的,他跟我說:老席,我也認真地寫了代表述職報告,就講我自己是怎麽當代表的,是怎麽作為代表進行履職的。2016年1月,我還被安排在選舉我當市人大代表的朝陽區人代會的預備會議上向全體區代表述職,接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
18號文件關於加強對代表履職監督有新的要求。其主要內容就是:建立代表履職檔案,記錄代表履職情況,並逐步向社會公開,探索建立代表履職激勵機製,建立健全不稱職代表退出機製等。關於建立代表履職激勵機製,已經有不少地方在做了。比如,建立代表履職檔案,同時明確將履職情況作為是否推薦代表連任的因素,北京已經將其寫入了地方性法規,成為全市統一的要求,這已經包含了某種激勵因素。而且有的區縣已經嚐試把代表履職情況向選區甚至是向社會公開。比如,有的區縣開展了評選優秀議案建議活動,這也屬於一種激勵機製。關於建立不稱職代表退出機製問題,據我所知,已有不少地區在試水。比如,2015年有報道稱,湖北襄陽市襄州區人大常委會決定,對於長期不作為的“啞巴代表”“掛名代表”,要對其進行誡免談話、實施問責甚至提出勸辭,即勸其辭去代表職務。而且,這一年多裏,已經對三名代表實施了勸辭處理。當然,目前法律上並沒有這個規定,對那裏的具體情況也不了解,我們還無法就此作出更準確的判斷。但是從這裏我們可以看出一種動向、一種趨勢,即啞巴代表、掛名代表不好當了。當然,這個退出機製怎麽建立,需要進一步尋找法律依據、進行細致的調查研究,審慎地製定有關的規範,然後才能進行操作。當然,如果代表履職的情況令選民嚴重不滿意,選民是可以依法提出罷免代表職務的,而這一條是法律裏有明確規定的。被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罷免,這應該是代表接受監督的最嚴厲的形式。所以,代表千萬不要以為當上代表就完事大吉了,搪塞責任、敷衍了事、當一天和尚撞一天鍾,而是一定要認真履職,努力做選民滿意的代表。
(三)關於對代表履職的保障問題
一方麵,代表應該模範地履行自己的代表職務,另一方麵,國家和有關單位也要對代表履職提供有效的保障。根據法律規定,為了代表履行職務,依照法律代表應該獲得相關保障。對代表履職的保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言論免責權。《代表法》第31條規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就是說,在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的各種會議上,代表不論講話內容如何,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是不受法律追究的。
第二,人身保護權。《代表法》第32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製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
限製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就是說,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不經主席團許可、閉會期間不經本級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刑事審判和法律規定的其他限製人身自由的措施。鄉鎮人大代表如果受到上述措施,執行機關應該立即報告其所在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物質領受權。《代表法》第33條規定:“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參加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安排的代表活動,代表所在單位必須給予時間保障。”第34條規定:“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代表職務,其所在單位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待遇。”“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根據實際情況由本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就是說,人大代表執行職務,其所需要的時間、工資、福利,補貼,均應予以保障。這裏講的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應該給予適當補貼,原來主要是指農民。
第四,服務保障權。《代表法》第35條、37條、38條、39條、40條、41條、43條等,還對代表活動經費保障、代表執行職務時的條件保障、國家機關的信息資料等知情權的保障、代表履職的學習保障、代表執行職務的各種服務保障、代表證件保障,還有對少數民族代表給予語言文字、生活習慣方麵的幫助和照顧等。
第五,執行代表職務保障權。《代表法》第44條規定:“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有義務協助代表執行代表職務而拒絕履行義務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行政處分。”“阻礙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根據情節,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進行打擊報複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複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就是說,對於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有關方麵應該給予尊重、支持、協助,而不能相反,甚至是拒絕、阻撓、打擊報複。如果發生這種情況,輕的批評教育,重的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從這裏大家可以看到,國家憲法和法律對人大代表履職這件事是看得很重的,我們自己可千萬不要把這件事看輕了。
(四)關於代表應該具備哪些基本素養問題
關於這個問題,法律沒有直接的論述。我覺得,主要體現在《代表法》第4條關於“代表應當履行的義務”的規定中。這條規定除了主要講履行代表職務是代表義不容辭的義務之外,還講到了其他方麵的一些內容,我理解應該屬於提高代表素養方麵的,而提高代表素養的目的也仍然是執行代表職務的需要。包括以下幾點:一是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要在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簡單說,就是代表要帶頭遵法守法,同時也應以自己力所能及的方式協助國家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二是要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就是說,作為代表,首先是要做一個好的公民,為其他公民樹立榜樣。三是努力學習和調研,不斷地提高自己的履職能力和水平。就是說,作為代表,不是光有履職意識就行了,你還得不斷地提高自己的履職能力,把你的這個代表職務履行好,把你的這個代表當好。這些要求,既屬於代表義務的範圍之內,同時也都是代表應該具有的良好素養。
總之,人大代表是人民授予我們的一個職務,這個職務光榮而神聖,我們得努力把它做好;而且,這是需要花費自己的心血和精力去從事的一項事業。我覺得,在“四個全麵”戰略布局的引領下,作為行進在這樣一個偉大的新時期的人大代表,我們都應該以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國“260多萬各級人大代表,都要忠實代表人民利益和意誌,依法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號召為動力,振奮精神,奮發有為,以自己應有的使命感、責任感,積極認真全麵地履行作為人大代表的各項職責,為推進“四個全麵”戰略布局的早日實現,為推動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與時俱進,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複興,貢獻我們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