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原則
其一,法定性原則。決定權的行使必須把握的第一個原則就是法定性原則。我理解,在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方麵堅持法定性原則,包括兩層意思。一是必須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行使決定權。就是說你要決定的事情必須是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職權之內的涉及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方麵的重大事項,不能超出這個範圍去做決定。二是屬於上述範圍內應該由人大常委會做出決定的事情,也必須由人大常委會來行使決定權,而不能不經過人大常委會而由國家執行機關來作出決定。就是說,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決定權還必須行使,而不能不作為。現在的問題,更多的不在於前者,而在於後者。常常是應該由人大常委會行使決定權的事情,政府自己越俎代庖,把人大常委會放在一邊;或者由黨委做出決定直接交政府去執行了,也同樣沒有人大常委會的事兒。這些都是不對的,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其二,根本性原則。所謂重大事項,一般說來應該是涉及根本性宏觀戰略問題,包括總體性的中長期規劃,也包括法律規定的涉及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方麵的單項中長期規劃。這是一方麵。另一方麵,對於有些雖然屬於局部性的問題,但它是事關全局的局部,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局部,也應該屬於此列。這個根本性原則是與重大事項相對應的,是重大事項的題中應有之義。在許多地方人大常
委會製定的地方性法規中,如果包含有對重大事項的界定,一般要用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這樣三個概念來界說,盡管三詞排列順序不一致,但表達的是同樣的意思,那就是所謂重大事項一定是帶有宏觀戰略性的問題,它在空間上表現為全局(覆蓋全麵),在時間上表現為長遠(跨度較長),在性質上表現為根本(非枝節性)。我們這裏隻用“根本性”這樣一個概念來表達這個原則。當然,更多的法規或文章說到這個原則的時候,使用了“全局性”這個說法,而不是用的“根本性”。我覺得,如果從這三個詞中選擇一個來作為它們的代表的話,恐怕還是根本性更好一些。因為全局常常與一域對應來指稱空間廣泛,長遠常常與暫時對應來指稱時間悠久,一般情況下它們並不互相涵蓋,而根本性則可以涵蓋它們兩者。所以,我選用根本性這個概念來代表它們三者。
其三,群眾性原則。所謂群眾性原則,也可以叫做人民性原則,包括這樣兩層意思:一是在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時,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要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關注的事情,尤其是直接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問題,放在重要地位優先予以考慮。因為這可以使決定內容具有比較紮實的群眾基礎,得到廣大群眾的擁護。二是在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時,即使對那些並非與老百姓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問題,也應該廣泛征求群眾的意見,使該項重大決定具有比較廣泛的群眾支持,獲得較大範圍的群眾認可。我覺得,這兩條就是群眾性原則在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方麵的應用。這個群眾性原則也就
是在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方麵需要堅持的群眾路線。
其四,可行性原則。地方人大常委會在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時,還應該堅持可行性原則,也就是說決定的內容應該是決定指向的實施主體不但應該作為,而且也是可以作為的。就是說,如果人大常委會決定政府應該做一件什麽事情,那麽這個事情本身既是政府應該做的,也是政府可以做到的,至少是經過努力可以做到的。如果你決定的這個所謂重大事情,本身就不存在進行操作的客觀基礎,那麽你怎麽決定都不可能得到落實。那樣的決定隻能使得人大常委會鬧自己的笑話。所以,在確定重大事項議題時,必須深入細致地調查研究,進行可行性論證。當然,我們這裏不是鼓勵實施主體本來可以做到而硬說做不到,而是說決定要以可行性為基礎,免得落空。
其五,實效性原則。實效性原則是講這個決定既然是事關重大,那就應該產生比較重要的實際效益,而不能在所做決定的方麵或領域,沒有產生任何效益,或者效益微乎其微,與社會期盼相距甚遠。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在做出決定之前應該對決定實施之後的效果進行預評估,預期效果比較好才可以進入決定程序。當然,如果決定本身是正確的,那麽,能否使決定在實施中產生比較大的效果,一方麵有賴於實施主體的積極努力,一方麵也有賴於人大常委會對實施的有力監督。就是說,決定能否產生實效,有三方麵的因素在起作用:一是決定本身的科學正確;二是決定之後實施主體的貫徹落實;三是決定之後人大常委會的有力監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