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經濟和社會》(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之中的比較靠前的部分,韋伯便對這兩種概念進行了非常清楚的區分:
我們用意義層次上的適當性這個術語來表示對一個連貫的行為舉止過程進行的主觀解釋——按照我們習以為常的思想方式和情感方式來看,當這種解釋的各種通過其相互關係而得到理解的組成部分,都被認為構造成了某種具有類型性的意義複合體的時候,情況便是如此。人們在更多的情況下會說“這是對的”。另一方麵,按照我們從經驗出發已經確立的各種一般性概括,當我們對一係列事件的解釋實際上始終都會具有以同樣的方式出現的或然性的時候,這樣的解釋就將是一種從因果角度來看具有適當性的解釋。按照我們常用的計算規範或者思想規範,對一個算術問題的正確解答,便是一個有關從這種意義上來說意義層次上的適當性的例子。另一方麵,對同一個現象進行的、從因果角度出發來看具有適當性的解釋,所涉及的將是下列統計學上的或然性,即同一個問題很可能具有某種“正確的”或者“錯誤的”解答。人們還經常用這種解釋來表示一些已經得到承認的規範,包括對於一些具有類型性的錯誤或者具有類型性的混淆的考慮。因此,因果說明取決於人們用來確定或然性是否存在的能力,雖然下麵這樣的或然性隻有在非常罕見的理想情況下才能用數字陳述出來,但是,它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卻始終都是可以計算的,即一個既定的、可以觀察的(公開的抑或主觀的)事件將會有另一個事件尾隨其後或者與之同時存在。
當公開的行動和各種動機都已經得到了正確的理解,同時它們之間的關係也被以富有意義的方式加以理解的時候,我們便達到了對一種具體的行動過程的正確的因果解釋。對類型性行動進行的、正確的因果解釋指的是一種被人們聲稱具有類型性的過程,而這樣的類型性可以被表明不僅能夠在意義層次上得到適當的把握,同時,這種解釋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也具有因果適當性。如果就意義而言的適當性有所欠缺,那麽,無論這種解釋的同一性程度究竟有多高,也無論它那可以以數字的方式來加以確定的或然性究竟有多麽精確,它都依然是一種無法理解的、統計學意義上的或然性——無論它所涉及的究竟是公開的過程,還是主觀的過程,情況都是如此。另一方麵,從社會學的觀點出發來看,即使意義層次上的最完美的適當性,也隻有在存在某種與下列或然性的存在有關的證據的情況下,才從因果的角度出發來看是有重要意義的,即這種行動實際上以合乎規範的方式表現出了一直被人們認為具有意義適當性的過程。因此,這裏必定存在著對於某種近似值,抑或對於某種純粹的類型的,其發生頻率可以確定的接近程度。
從這種討論的意義上來看,隻有當各種統計學上的均勻性都被當作對於社會行動過程的、可以理解的主觀意義的具體表現的時候,它們才會構成各種可以理解的行動類型,並且因此而構成“社會學上的各種一般性概括”。反過來說,隻有當對於一種合理性的、可以進行主觀理解的行動過程進行的各種係統表述,都能夠從經驗的角度出發,以某種具有重要意義的近似程度來觀察的時候,它們才會構成社會學意義上的、有關經驗過程的類型。令人遺憾的是,實際情況根本不是下麵這樣,即與一種既定的公開性行動過程的發生有關的實際可能性,始終都是與主觀解釋的明晰性直接相對應的。[13]
現在,我們將嚐試使韋伯的這些論述與我們自己的理論一致起來。就讓我們從因果適當性這個概念開始吧。隻要經驗告訴我們一個事件係列很可能會再度發生,那麽,這個事件係列便具有因果適當性。因此,因果適當性概念是與作為社會科學本身而存在的、客觀的意義脈絡聯係在一起的。所謂某些活動會有另一些活動尾隨著出現是一種一般性概括,它的基礎存在於(一)我在日常生活中從我自己的經驗出發進行的解釋之中;以及(二)社會科學之中、存在於某種科學知識的某種複合體之中。在這兩種情況之中的任何一種情況下,這種一般性概括都是通過對認識過程進行的某種綜合而實現的。但是,我們不僅絕不應當把這種一般性概括與有關另一個人的意識經驗的知識等同起來,而且也絕不應當把它與有關他的行動的“被預期的意義”的知識等同起來。因此,如果一個事件係列與過去的經驗相一致,那麽,它便具有因果適當性。在這裏,這些相關的事件究竟是被附加給了某種人類行動,還是僅僅作為自然界之中的一係列事件而存在,這都是無關緊要的。實際上,因果適當性概念最初是由生理學家約翰內斯·馮·克裏斯[14]在論及某些與計算或然性有關的問題的時候提出來的。[15]雖然他的目標是為刑法之中的法定責任理論做出某種貢獻,但他卻是將這個觀念當作一種一般性的、獨立於任何一種特殊的運用而存在的概念來引進的。在社會學的話語之中,存在著一些頗有影響的、反對使用“因果性”這個語詞的意見。因為當我們在社會科學之中係統表述各種具有因果適當性的判斷的時候,我們所談論的實際上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因果必然性,而是所謂“自由的因果關係”,而後者則是從屬於目的-手段關係的。因此,隻要一個人是自己隻限於涉及外部事件、隻限於涉及客觀的意義脈絡等,那麽,他就不可能真正在克裏斯所假定的一般性的意義[16]上來談論因果關係。然而,如果一個人是在韋伯所說的意義上來解釋這個概念的,那麽,這種有關因果適當性的假定就可以和我們在前麵一直論述的“有關經驗的連貫性的假設”等同起來了。因此,隻要按照經驗的各種規則來看,一種活動有可能以某種構想相一致的方式來進行(至於究竟由誰來進行、在何種意義脈絡之中來進行,則都是無關緊要的),那麽,這種類型性的構想便具有因果適當性。
不過,這種係統表述依然是不夠精確的。如果我從某種作為我的材料的真實行動出發,那麽,我以它為基礎形成的所有各種理想類型性的構想,本身便都已經是具有因果適當性的了。這是因為我以之作為出發點的這種活動的客觀意義脈絡,本身便揭示了與這種活動相對應的、具有類型性的主觀意義脈絡——或者更加嚴格地說,本身便有可能是與這樣的主觀意義脈絡相對應的。因此,如果我打算以一種從科學的角度出發來看是正確的方式來建構一種個人理想類型,那麽,僅僅說這樣的行動是有可能的發生是根本不夠的。毋寧說,除此之外還需要的是,這種行動應當是可重複的,而且,這種有關可重複性的假定不應當與我們的科學知識整體有任何不一致之處。這是一個可以讓我們重複一下我們以前做出的下列評論的很好的場合,即韋伯是從外部行動出發的,他試圖在並未對下列事實進行任何說明的情況下,便把這樣的行動與被預期的意義聯係起來,即一旦我們詢問這種被預期的意義究竟是什麽,那麽,即使有關行動的統一性的概念,也是以某種主觀的基礎為預設前提的。然而,隻要我們沿著他的思想軌跡進一步前進,那麽,事實就會證明這種錯誤是沒有什麽危害的。在他看來,因果適當性首先是社會科學的一個範疇;因此,隻有社會學和曆史學方麵的理解過程才會受到它的製約。不過,這樣的理解過程是通過建構某些來源於外部行為過程的個人理想類型的過程而發生的,而這樣的外部行為過程則已經被社會科學家以隨心所欲的方式孤立起來了。如果我們把下麵這一點當作某種要求而確定下來,即這樣的構想隻能從那些以某種已知的頻率發生的活動之中推導出來,那麽,我們在這裏所真正看到的,便是一種建立在思想經濟的基礎之上的啟發式原理了。它的意思隻不過是,隻要一種構想是來源於一些並非孤立地存在,而是具有某種重複的或然性抑或頻率的活動,那麽,它就是適當的和值得推薦的。如果以這樣的方式來設想有關因果適當性的假定,那麽,它便根本不是一條對於所有各種社會科學來說都不可或缺的原理了。它將僅僅適用於社會學,而並不適用於曆史學,這是因為它是從社會學家針對其問題采取的基本研究方式之中產生出來的。但是,這樣一來,任何一個人便都可以隨心所欲地決定他究竟是作為一位社會學家,還是作為一位曆史學家,來進行這種對社會世界的科學研究了。
不過,韋伯論述的因果適當性所包含的意思還不止於此。出於我們尚需要加以討論的某些原因,社會學家所偏愛的是有關合理性行動的解釋圖式(具體說來,無論是與取向普通意圖的行動有關的解釋圖式,還是與取向某種絕對價值的行動有關的解釋圖式),而不是其他的任何一種解釋圖式。任何一種普通的、有目的的行動都是通過手段-目的關係而發生的。確立這樣一種行動的模式隻不過意味著,設法把具有類型性的目的和具有類型性的手段的聯係方式揭示出來。換句話說,行動者對各種目標的選擇、他那些有目的的設計,都是通過理想類型的建構過程而確定下來的。一旦這種工作得以完成——也就是說,一旦行動者的目標被確定下來了,那麽對於他來說,剩下的問題便隻不過是對那些已經被經驗表明具有適當性的手段進行選擇了。現在,我們可以以下列方式來解釋韋伯提出的有關因果適當性的假定了:就一種與普通的、有目的的行動有關的類型構想而言,按照我們過去的經驗來看,手段必定是適合於目的的。等我們到後麵討論合理性行動和合理性方法的時候,我們將更加詳細地說明我們所使用的這第二種因果適當性概念究竟是什麽意思。
據說,當事實證明一種理想類型性構想可以根據所有各種與頻率有關的規則來預測究竟什麽事情實際上會發生的時候,它就是具有因果適當性的。不過,這並不意味著它所預測的事件總是必定會發生。韋伯本人就提供過一個有關在計算過程中出現類型性錯誤的或然性的例子。讓我們假定,我們都希望用一個兩位數乘以一個既定的數。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並不是把第二部分乘積放到第一部分乘積的左麵,而是放到第一部分乘積的右麵。由此而得出下列結論很可能是具有因果適當性的,即我們所得出的結果將是錯誤的。但是,對於所有各種運用上述程序的情況而言,這樣的結果或許並不總是正確的;比如說,如果這兩個兩位數的乘數是完全相同的,那麽,究竟把第二部分乘積移動到第一部分乘積的左麵,還是移動到第一部分乘積的右麵,便是無關緊要的。在這裏,我們實際上看到的是韋伯所提出的、有關可以用數字來計算的或然性的理想的案例,因為就這樣的運算過程而言,其中有九種運算過程是錯誤的,因而隻有一種運算過程是正確的。不過,如果我們進行一番更加細致的考察,那麽,我們就會發現,因果適當性,或者說與過去的經驗的一致,都是以各種被從類型的角度出發來理解的意義適當關係為基礎的——就目前的情況而言,它是以被運用於乘法運算過程的算術法則和數論為基礎的。我們甚至可以走得更遠,因而提出下列具有一般性的論斷,即從屬於人類行動的全部因果適當性,都是以有關這樣那樣的意義適當性的原理為基礎的。因為這樣的因果適當性所指的,就是有關——帶有由我們的過去經驗構成的總體性脈絡的——人類行動的類型構想所具有的一致性。此外,隻有通過把一種人類行動置於某種意義脈絡之中,我們才能對這樣的行動進行認識——不論這裏所謂的意義脈絡究竟是客觀的,還是主觀的,情況都是如此。因此,隻要因果適當性是一個運用於人類行為的概念,它便隻不過是一個與意義適當性有關的特例而已[17]。
當我們著手分析意義適當性的本性的時候,我們在這一點上所持的觀點馬上就會變得更容易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