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動底定義
1.所謂動。一東西在時間上連續地占不同的居據是該東西底動。我們把變限製到一東西底性質底不同。我們也可以把關係加上,因此把變底意義推廣。這看法雖然不能代表習慣,然而我們有時也把變視為這種廣泛的情形。假如我們引用此辦法,動就是變底一種,動既然是一件東西在時間上連續地占不同的居據,它當然也連續地改變它底關係。在習慣上我們不能說一件東西連續地改變它底關係,它就動了。理由顯而易見,一件東西可以自己不動,隻要別的東西動,它也連續地改變它底關係。可是,這有觀點底問題。這間房子從某一觀點說沒有動,或不在動;從某另一觀點說,它無時不在動。不加上觀點,我們可以說一件東西連續地改變它底關係,它就在動。我們不說一件東西在不同的時間,占不同的地方,就是該東西底動,因為這也許隻表示它動了而已,不見得表示它在動。其所以說一件東西在時間上連續地占不同的居據,就是表示該東西在動而不隻是動了而已。
2.就官覺說,相對的動和不動互為標準。不同的居據就是不同的空間,其所以說居據而不說空間,無非是要表示一東西與其它東西底關係而已。空間上的位置有不同的標準,照一標準說,一東西在動,照另一標準說,它不在動。即以這房子裏的這張桌子而論,相對於房子裏及院子裏的形形色色,這桌子沒有動;可是,相對於地球與太陽說,它動了,因為它跟著地球底動而動。就後一方麵說,沒有不動的東西。但是,我們現在所注重的,不是那無所逃於天地之間的動,而是經驗中這東西與那東西底動。在經驗中或在官覺中,這東西或那東西底動總有經驗中或官覺中的標準。動和變一樣,變需要不變以為標準,動也需要不動以為標準。院子裏的樹葉動,這樣的官覺上所能官覺到的動總有不動的所與在,而這不動隻是相對的不動而已。這裏說的是樹葉底動,是它在不同的時間連續地占不同的居據;不隻是說它動了而已。
3.“連續”這一意念底必要。定義中說連續地占不同的居據。這一點非常之重要。動之所以為動與普通所謂動了大不一樣。動了是動底結果,動本身是一種曆程。我們底問題是動,而不是一件東西動了沒有。所謂動不能沒有連續這一成分在內。我們在這裏也不提出連續之所謂。所謂連續已經被算學家弄得比較地清楚,比較地嚴格。我們所要利用的連續意念正是算學家所解釋清楚的意念。動不隻是在時間上改變位置,果然一件東西改變它底位置,它也許隻是動了而已,它也許動了不止一次,也許動了好些次,可是,無論它動了多少次,這位置底更換隻表示動底結果,沒有表示動底曆程。一件東西在動的時候,它一定是連續地占不同的居據。所與中的動也許不能夠滿足嚴格的連續這一意念之所要求,實際上的東西根本不會是那樣連續的,但是我們底問題不在這一方麵。我們所要表示的是動這一意念中有連續這一意念。實際上的四方的東西也許不能滿足四方這一意念底要求,而四方這一意念仍有其不得不要求者在。動這一意念非有連續這一意念為其成分不可,不然的話,動就會成為一串不動的狀態。動果然成為一串不動的狀態,動這一意念就說不通。
4.不同的動。動可以分作好些種,例如直線式的動、旋轉式的動、來回的動……等等。這許多不同的動我們沒有資格提出討論,也不必提出討論。這些不同的動當然也有它底定義,當然也是接受方式,而引用到所與上去的時候,所與當然也有這樣的動。可是,從動著想,它們總是細節。
B.動底可能問題
1.動這一意念底困難。動和變一樣有可能與否底問題。這可能與否底問題也有和變底可能與否相似的地方。我們在官覺中官覺到所與底動當然沒有問題,動是事實也無法否認。問題當然是動這一意念通不通。從這一方麵著想,動底問題非常之多,提出問題底時候在曆史上也非常之早,批評動這一意念底方麵也非常之多。普通邏輯教科書論所謂二難推論中,就有動不可能底二難推論。大多數的教科書說:“如果一件東西能動,它或者在它所在的地點動,或者在它所不在的地點動,可是,一件東西不能在它所在的地點動,也不能在它所不在的地點動,所以一件東西根本不能動。”這說法凡念過邏輯教科書的都知道。顯而易見,我們很容易說一件東西雖不能在它所在的地方動,也不能在它所不在的地方動,然而它不因此就不能動,它可以在它動的地方動。關於這二難推論底邏輯方麵的問題,我們在這裏不提出討論。其所以有這說法底理由,似乎是某一心理態度。對於這心理態度,我們不能不說幾句話。
2.以靜摹狀動。這二難推論後件說一件東西或者在它所在的地方動或者在它所不在的地方動。這“在”字就表示我們習慣於以應付靜的東西底態度,轉而應付動的東西。一件東西有動的在法,有靜的在法,而這兩在法和所在的地點都不一樣。小孩子在院子裏跑,他當然也在院子裏動,這所謂“在”是動的在,而所謂“地方”也是活動底範圍之內的整個的地方。小孩睡在**,這所謂“在”是靜的在,而所謂“地方”也是他在靜止狀態之下所占的地方。當然小孩子跑的時候,他也許跑一圓圈。在他跑既已開始而又未打住的時候,他雖然無時不在那圈子上,可是他沒有靜止地占據那圈子,和他在睡的時候占據一部分的床那一樣。我們習慣於靜的在,很容易把動的在分析成一大串的靜的在,很容易把小孩子在院子裏動那樣的“在”,分析成一串某一分鍾他靜止地占據某一地點,某另一分鍾他靜止地在某一地點底“在”。把應付靜的東西底態度轉而引用到動的東西上去,我們就有以上的二難推論:一件東西當然不能靜止地在他所在的地點動,也不能靜止地在它所不在的地點動。可是,如果我們不把動的在分析成靜的在,我們根本沒有這問題,如果一件東西能動,它一定在它動底地點動。
3.飛箭不動這一說法。不僅在以上二難推論中有這以靜釋動的心理習慣,在別的方麵也有。別的例不提,就是所謂飛箭不動底說法,也是因為有這種心理習慣夾雜在內。飛箭不動這一說法是說飛箭由甲飛到乙,甲乙之間有飛箭的路線,這條路線可以分成許多地點,這枝箭在由甲到乙底過程中,無時不在某相當的地點,既然如此,飛箭不動,因為它在任何時間它都隻在某一地點,而這就是靜止。這問題當然不是快慢底問題。如果這枝箭在半點鍾之內到乙地方,則某分鍾它隻在某一地點,而不在某另一地點,如果這枝箭在一分鍾內到乙地方,則每一秒鍾它都隻在某一地點而不在某另一地點。無論這箭飛得快或慢,問題一樣。如果一件東西底動,隻是在一時間內占不同的地方,那麽這枝箭可以說是沒有動,這豈不是動不可能嗎?這裏的毛病也是以靜釋動。如果我們沒有以靜釋動底習慣,我們不至於很習慣地或很自然地說這枝箭每一分鍾都“在”某地點,或某一秒鍾都“在”某地點。飛箭果然由甲飛到乙,無論快慢,每一分鍾或每一秒鍾或每百分之一秒鍾它都是由某地方飛到某地方。在任何有量的時間中,飛箭總在那裏動,隻有在時點空點上它不能動,可是在時點空點上它也無所謂靜。
4.動這一意念底困難恐怕沒有解決。關於動有許多的困難問題。這許多的困難問題是就動這一意念而發生的批評,不是對動那樣的事實而加以否認。這許多的問題,在十多年前,有人以為都解決了,羅素也許可以說是這一方麵的樂觀者。這看法也許太樂觀一點。算學家對於這問題底貢獻也許很大,但是前此所認為是解決底辦法是否即解決底辦法頗成問題。無論如何,我們不能用以上(2)(3)兩條所批評的辦法去解決動底問題,我們不能以靜釋動。以靜釋動,動就不可能,就說不通。本條要表示動也許有很困難而未解決的問題,但是原來有一部分我們所認為是困難的地方,不是困難。它隻是我們在心理上有以靜釋動底習慣,如果我們意識到此習慣,取消此習慣,這個困難根本就不至於發生,當然也不成其為困難了。
C.動與所與
1.以兩重限製為條件的討論。所與中有動。論變時我們曾把不同時間的官覺或有時間上間隔的所與底變撇開,隻談一時間之內的官覺。本段也要加入這樣的限製。除此之外,還有另一限製。在一時間之內的官覺中,官覺者大致沒有變更問題,可是雖然沒有或不至於有變更問題。在本段我們要把官覺者底動撇開。官覺者動,所與當然也相對地動。這問題比不動的官覺者底所與,牽扯到本段題外的問題。為求簡單起見,我們把以下的討論限製到不動的官覺者底所與。所與底動當然不都是隨著官覺者底動而動的,不隨著官覺者底動而動的所與底動,就官覺者說,可以說是所與獨立地動。所與也可以成區,一所與區中有許多的形形色色,這這那那,或者說有許多的東西而這些東西有不隨著官覺者底動而動的。
2.所與中相對的動或不動。所與中有動。這也就是表示所與中有相對不動,或者動得比較地快,或者動得比較地慢,或者動底方法不同的東西。動與不動,或方法不同,或程度不同的動,彼此相得而形成。假使所有一切都不動,我們當然無從官覺到動;可是假如一切都動,速度一樣,方向一樣……,我們也無從官覺到動。在這一點上,動底問題也許比變底問題容易得多。關於變我們得致力於想像以表示變與不變,或相當的不變,彼此底相得而形成的情形。想像本來就不容易,而這一方麵的想像也許更是困難。關於動我們也許用不著想像。官覺者可以完全不動,所與當前也可以完全不動,在短的時間內,這情形是可以辦到的。在這情形之下,一切都是靜的,我們決不會感覺到動,也決不會官覺到所與底動。可是,隻要我們想一想地球,我們會想到地球無時不在動,而我們也無時不跟著地球底動而動。我們雖然無時不動,所與雖無時不動,然而因為我們底動和所與底動都跟著地球同慢快同方向地動,我們不能官覺到所與底動和我們自己底動。這當然就是說,要我們能夠官覺到所與中的動,所與中得有相對的不動,或快慢不同,方向不同的動,官覺者既然能夠官覺到所與底動,所與中確有相對的不動,或快慢不同、方向不同……的動。
3.一致的動和完全的動底問題。一致的變有問題,一致的動也有問題。以上說的地球底動,和我們跟著地球底動而動,就是一小範圍之內的一致的動。我們說一小範圍之內者,因為還有星、有太陽不跟著地球底動而動。假如這些都跟著地球底動而動,我們不但不能官覺到地球底動,而且不知道地球底動。一致的變和完全的變不一樣,一致的動和完全的動也不一樣。完全的動難於假設,不能想像,完全的變也難於假設,不能想像。就這一點著想,動底問題比變底也許更麻煩。無論如何,假如完全的動是可能的,官覺者當然無法官覺到動。官覺者本身在此條件下就無法存在,即令他能夠存在,他也不過隻是頭昏眼花而已,根本談不到官覺。我們所以從這種奇怪的假設著想,無非是要從反麵表示,要官覺者能夠官覺到所與中的動,所與既不能隻是一致的動,也不能有完全的動,它非有相對的動相對的不動不可。要有相對的動相對的不動,官覺者才能夠官覺到動。
4.動和三麵積的空間。所與中有動,並且有我們所能官覺到的動。這當然就是說所與中有相對的動,相對的不動。所與有這樣的動非常之重要。這不但是動底問題而且是居據底問題,空間底問題。假如所與中有動,可是,沒有官覺者所能官覺到的動,從官覺者說,結果當然等於沒有動。現在的問題不隻是動底問題而已。這一假設當然也包括官覺者相對於所與也不動底假設。在此情形下,官覺者底所與,就居據說,隻有兩麵積,所與區隻是一張畫而已,它沒有深遠和淺近。我們現在所有的三麵積的空間感覺,一方麵要靠官覺者本身底動,這也許是比較重要的動。有官覺者本身底動,他就會感覺到空間不隻是兩麵積的。也許我們底空間感最基本的條件是我們底筋肉動作。但是無論這話對否,官覺者底筋肉動作和空間感有密切關係。另一方麵,官覺者底空間感也靠所與中有可以官覺到的動。不然的話,官覺者雖可以有兩麵積的空間感,然而不至於有三麵積的空間感。這當然不是形容現實的話。官覺者有了三麵積的空間感後,即令他底某一次的官覺中沒有動,他仍然有三麵積的空間感,例如看畫;我們所說的是在所與中沒有官覺得到的動這一條件之下,官覺者假如本來就沒有三麵積的空間感,他不能由官覺中得到三麵積的空間感。這也就是,官覺者底三麵積的空間感,是因為所與中有可以官覺得到的動,他才能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