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 武化結構與秩序

中唐以後的藩鎮割據,實際上已經開辟了五代十國政體的先河。藩鎮是武裝割據政權,不能不具有最大的軍事化色彩,對外依賴軍隊的守禦,對內也須有軍人的控製和管理。每個藩鎮,都是武人的天下。最強的河北三鎮,居民中強壯的男丁都去當兵,老弱婦孺留在家裏耕種。雖然講經濟實力,河北算不了什麽,但其軍力之強,卻能保證其割據態勢一直維持下去。這在冷兵器時代是說得通的,因為武器裝備所需不多,所需要的馬匹,可以方便地從北方遊牧部落處得到。糧食如果實在不夠,也可以以武力獲取,維持割據,最關鍵的是要有軍事實力。

正因為割據政權對武力的過分依賴,所以往往沒有文化的粗人,隻要膂力強健,弓馬嫻熟,就能吃得開。所以,往往是少數民族或者具有少數民族血統的人,在軍閥集團中占了很重要的地位。河北三鎮實際上是安祿山和史思明的舊部。其核心力量,主要是由安史集團胡人和胡化漢人組成的親衛部隊曳落河的殘餘組成,文人隻是一種點綴。

藩鎮集團維係內部的製度形式有兩種:一是通過血緣、準血緣和地緣紐帶,維係部眾。首領一般都傾向於將自己的親屬安置在重要軍事崗位,盡量考慮用自己的熟人和鄉親。此外,當時還盛行以收義子的方式,在麾下軍人中形成一種“準血緣關係”。凡是武藝高強、戰鬥勇敢的將士,往往都會被首領收為義子。血緣和較近的地緣關係,在前現代社會,被認為是最可靠的人際紐帶。對其領袖的背叛,往往就被視為對整個集團的背叛,而脫離了群體的個人,幾乎是沒有生存餘地的。所以,這種維係往往是比較牢固的。至於那種“準血緣關係”,有的情況下非常有效,假子的效忠程度甚至比親子還高,但有時也不可靠。對這個集團最為致命的打擊,常常來自於義子們的背叛。

第二種維係製度形式是通過掌握親衛軍(牙軍)進行武力威懾。每個藩鎮,最精銳的部隊都是牙兵。牙兵是最強健和最善戰的軍人,裝備最好,而且待遇最優,一般由跟節度使有親緣和地緣關係的人組成。在一般情況下,隻要牙兵效忠鎮將,那麽藩鎮就不會自亂。

在一般情況下,兩種維係方式是混用的,牙兵的將領,往往是鎮將的親屬和親信。跟鎮將沒有關係的勇士,又往往會被收為義子,人為地確立準血緣關係。

所以,各個藩鎮的權力架構是呈現這樣的梯度排列的:一個序列是與鎮將關係的遠近,一個序列是戰鬥能力的強弱。一般來說,一個能打仗的人,而且與鎮將有比較密切的關係,所處的位置就比較高。所以,在藩鎮,牙兵2牙將是最有權勢的人,牙軍也是藩鎮最核心的權力集團。

藩鎮的這種權力架構,幾乎原封不動地被保留到五代十國的軍人政權中。五代之中,後梁與其餘的四代,實際上分屬兩大軍事集團。前者為從農民起義轉化的漢人集團,後者是河北沙陀軍事集團。但是,兩者在集團構成上具有大體近似的性質,其骨幹成員,主要由兩部分人組成:一是世襲的軍將,二是與首領有著密切個人關係的群體。在自己的軍事集團中收義子,依舊是維係集團的主要手段。據台灣學者毛漢光研究,在朱溫集團的50個主要武將中,河南人37個,占74%(朱為河南人),大部分為很早或者較早跟著朱溫的舊人。從出身背景來看,世襲武吏者為16人,平民及身世不明者30人,而士族出身的隻有4人(平民和身世不明者,當為農民起義部隊中能打仗的。——筆者注)。(參見毛漢光:《中國中古政治史論》,446~447頁,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2。)後唐的前身,沙陀族的李克用集團,親軍皆為沙陀族的戰士。對於能打仗的年輕人,李克用往往收為幹兒子,軍隊裏甚至有“義兒軍”。“(後)唐自號沙陀,起代北,其所與俱皆一時雄傑齡武之士,往往養以為兒,號‘義兒軍’。”(《五代史記》卷36《義兒傳·序》)李克用如此,出自李克用一個係統的(後)唐、晉、漢、周統治者也沒什麽兩樣。

中央如此,地方也不例外。五代地方州縣長官,往往用武人擔任,比如後梁的趙犨,原為朱溫的牙將,後來做了陳州刺史。他到任後,“以仲弟昶為防遏都指揮使,以季弟翊為親從都知兵馬使,長子麓、次子霖,皆分領銳兵。”(《舊五代史》卷14《趙犨傳》)這樣就結成了一個地方的小軍事集團,這個小軍事集團是將大集團的結構整個複製下來。趙犨屬於中央能控製的嫡係小軍閥,除此以外,還存在許多獨立和半獨立的地方軍閥。雖然大家誰也不服誰,但內部結構卻大同小異。

五代地方官,均用武人。文官隻有馮道和桑維翰短時期暫攝過節度使,其餘概為武夫。刺史皆以軍功拜除,基本沒有文官,武人做了地方官之後,部下將領分管民事,但知動粗,**裸地為自己牟利。相裏金為沂州刺史,不令部曲管州事,但厚加供給,被史家大加讚揚。

五代時期軍閥的統治行為和方式,大部分都是非常野蠻而且不講規矩的。各個大小軍閥,常常在自己的勢力範圍內,公開帶兵行劫。不僅商旅難行,就是失勢的軍閥也往往會遭到搶劫,甚至小軍閥派往朝廷的貢使有時也會被搶劫。五代統治地方,但3知刑罰,民眾稍有犯過,沒有任何審判,當場誅殺,動輒族誅,數以百計。從前已經被廢除的種種肉刑,如剝皮決舌、挑筋剜眼又都被恢複了。可以說,濫殺和濫刑,是五代時期統治的基本手段。

史弘肇巡查地方,罪無大小,有死而已,不問罪之輕重,理之有無,隻要史豎起三根指頭,人就活不了,有人大白天仰頭看天,也被腰斬。後漢劉銖,左右稍有不如意,即令人倒拽而出,拖得體無完膚而後止,每次打人,都用雙杖,美其名日“合歡杖”,不問罪過,隻要打就按被打人的歲數那麽多,號稱“隨年杖”。小說.中國政治製度史導論(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