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武帝在位五十四年,其間,水、旱、蝗、地震等災害計約三四十次。漢武帝每聞災警都積極采取措施,關心民眾疾苦,他對救災的態度是認真負責的,例如建元六年(前135)“河內失火,燒千餘家”,為這件事,武帝派汲黯為使前往視察慰問,汲黯回來報告說,民人家中失火,房屋相近延燒,沒有什麽可憂慮的。臣途經河內,貧窮之民約有萬餘家因水旱受災,有的竟“父子相食”,臣鬥膽以持有的皇帝所給的“符節”為憑證,用河內倉庫中的粟賑濟貧民。現在請歸還“符節”,並請治臣假托君命之罪。武帝認為汲黯賢德就釋免了他。

另外,元光三年(前132)黃河在瓠子決口後,因種種原因未能堵塞,元封二年(前109)武帝親臨決口,堵塞成功,使東南十六郡免去水害。這都說明武帝對治理災害的認真態度。

漢武帝用徙民的辦法來解決災荒問題。用這種辦法解決災民問題似乎是漢政權的傳統,例如漢高帝二年(前205)"關中大饑,米斛萬餞,人相食”,劉邦采取“令民就食蜀漢”的辦法來解決問題。

漢武帝也采用徙民的辦法解決災民問題,隻是規模更大,而且組織更嚴密、遷徙地更遠,元鼎六年(前111),由於崤函山以東遭受水災,數年不收,有的地方人相食,方圓二三千裏的地區皆受災。

《史記·平準書》載武帝下詔說:“江南火耕水耨,令饑民得流徙就食於江淮之間,想留居那裏,就可以在那裏留下居住。”又派遣使者沿途不斷地加以關照,並運來巴、蜀地區的糧食賑濟貧民。

漢武帝還采取讓富豪用“假貨”的方式救濟災民。例如,元狩三年(前120)漢武帝曾派“謁者”為使除“勸水災郡種宿麥”外,一個重要的職能就是“舉吏民能假貸貧民者以名聞”。

元狩四年(前119)賑災時也有一條措施是“募豪富相假貸”。

漢武帝對元封四年(前107)關東流民數量多的處理值得注意。元封四年,夏,大旱,關東流民二百萬,其中無名數(無戶籍)者四十萬。公卿都建議“徙流民於邊”,丞相石慶自請辭職。武帝認為問“民所疾苦,惟吏多私,征求無已,遷走的可以免去官吏征求,留居原地的則被煩擾,所以朝廷特設流民法,以禁官吏重賦”。

武帝又指出: “現在流民愈多,丞相不以法繩責長吏,而請求遷徙四十萬貧民,搖動百姓,幼兒年不滿十歲,也得跟隨家長遷徙受罪,朕失望焉!"

在元封四年(前107)是如何采取措施安置這些流民的,史籍已無記載。而且,從此以後,再未見到漢武帝有什麽較大的安置受災和貧困破產民眾的措施。這種現象的出現是值得注意和研究的。

中國古代有恤貧養孤、尊老愛幼的傳統。漢代的皇帝從文帝開始對關照鰥寡孤獨的生活就很注意,例如文帝前元十二年(前168)遣“謁者”賜“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前元十三年(前167),在下詔改革刑罰和減輕田租的同時“賜天下孤寡布帛絮”。“謁者”是從事禮義活動的官員,漢政權在探視災民時,有時常派“謁者”為使,含有關照、慰問、禮遇之意。漢武帝即位後,對關心民眾疾苦的這些活動非常重視。

武帝恤鰥寡孤獨的目的就是為解決他們的生活問題,武帝從元狩元年(前122)四月的詔書中說“哀夫老耄孤寡鰥獨或匱於衣食,甚憐憫焉”。至於尊獎孝悌力田則是倡導一種良好的社會風氣。孝,指孝順、善事父母;悌,敬愛兄長,順從長上。在宗法家長製社會中,家族內部能夠孝悌,在社會上則對上級官吏就能忠順。力田,指盡力於農業生產而言。在中國封建社會中,以農為本,把農業生產搞好,社會才有個穩定的基礎。因此,漢代在鄉、裏設有孝悌、力田的鄉官,負責督導這兩方麵的事情。

武帝還把賞賜分為四個級別:一是“賜縣三老、孝者帛,人五匹;二是賜“鄉三老、弟(悌)者、力田帛,人三匹;三是賜年九十以上及鰥寡孤獨帛,人二匹,絮三斤;四是賜“八十以上米,人三石”。賞賜的物品是帛、絮、米,說明解決的主要是吃穿問題。

文帝時恤鰥寡孤獨賜帛隻有一次,景帝時一次也沒有,武帝在這方麵遠遠超過了他的祖父和父親,他在這方麵有七次,元狩元年(前122)賜鰥寡孤獨帛人“二匹,絮三斤”;元狩六年(前117)六月:“遣博士大(褚大)等六人分循行天下,存問鰥寡廢疾,無以自振業者貸與之。”元封元年(前110)夏四月在泰山封禪後詔書中要求對封禪所至的博、曆城、蛇丘、梁父四縣“加年七十以上孤寡帛,人二匹”;元封二年(前109)夏四月,又“賜孤獨高年米,人四石”。元封五年(前106),武帝南巡,又封禪泰山,又“賜鰥寡孤獨帛,貧窮者粟。”元封六年(前105),幸河東,祠後土, “賜天下貧民布帛,人一匹”;太始三年(前94),武帝幸東海、琅琊,賜所過地方“鰥寡孤獨帛,人一匹”。

從恤鰥孤獨、賜帛、米等的次數和尊高年、免賦役、賜帛和米的次數來看,武帝時遠遠超過了文帝、景帝時期,而且其措施更為具體,有利於執行。

漢武帝即位後,注意施行德治,還表現在對因種種原因淪為官奴婢與刑徒。犯罪的人進行赦免和大赦天下方麵。

武帝即位,建元元年(前140)五月“赦吳楚七國孥(妻、子)輸在官者”,對參加吳楚七國之亂官員的沒為官奴婢的妻子,加以赦免,其目的明顯是為緩和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給這些人以自新的機會。

赦免刑徒、罪人,漢文帝時有兩次,一次是文帝前元二年(前178)春正月詔“民謫作縣官(官府)及貸種食未人,人未備者,皆赦之”。第二次發生在文帝三年秋七月、八月因濟北王劉興居反,赦免了與此次事件有關的吏民和士兵。漢武帝時因重大祭祀活動和其他特殊原因也赦免了許多刑徒、罪人。

文帝在位二十三年,在一定範圍、地區內赦免刑徒、罪人兩次;武帝在位五十四年,赦免刑徒、罪人六次。武帝在這方麵遠遠超過了文帝。

漢武帝在“赦天下”的措施上也大大超過了他的祖父和父親。文帝在位二十二年, “赦天下”四次;景帝在位十五年, “赦天下”五次;武帝在位五十四年“赦天下”和“大赦天下”十九次。武帝的次數為何如此多呢?這是由以下原因促成的:

其一,文帝、景帝時一般都在即位和有大事時“赦天下”,漢武帝則除此之外,還在改年號時赦天下。漢武帝一生共用了十一個年號,一般改一個年號就“赦天下”或“大赦天下”。

建元元年(前140)、元光元年(前134)、元朔元年(前128)、元狩元年(前122)、元鼎元年(前116)、元封元年(前110)、天漢元年(前100)、太始元年(前96)、征和元年(前92)、後元元年(前88)都有“赦天下”或“大赦天下”的記載。如元朔元年春三月,武帝就下詔: “朕嘉唐(堯)虞(舜)而樂殷周,據舊以鑒新,其赦天下,與民更始。”

那麽為什麽武帝每六年改一次年號呢?為什麽元狩之前未建年號製度時也是六年“赦天下”一次呢?這和秦的水德製度有關,水德製度下數以六為紀,已成習慣,所以武帝就沿用了下去。

其二,受天人感應思想的影響,如果發生災異和祥瑞,這年也“赦天下”。如元光四年(前131)五月地震, “赦天下”;元封二年(前109)六月,因甘泉宮內產芝(靈芝),九莖連葉,武帝以為是上帝降臨的祥瑞,所以下詔“赦天下”。

其三,武帝對祭祀很重視,進行了重要的祭祀活動後,也“赦天下”。如元封五年(前106)春三月,武帝至泰山,增封,祠高祖於明堂,以配上帝。夏四月,下詔“增修封禪,其赦天下”。

天漢三年(前98),武帝於三月幸泰山,修封,祀明堂,因受計(接受郡國上計)。夏四月, “赦天下”。

太始四年(前93),武帝幸泰山,把高祖於明堂,因受計,後又祀景帝於明堂,又修封。這年五月,武帝“還,幸建章宮,大置酒,赦天下”。

由於以上原因,武帝“赦天下”的次數就比文、景時期要多。而“赦天下”次數多,又說明了他給罪人、刑徒重新做人的機會多。

漢武帝興修水利、發展農業生產,賑濟災民等等一係列的德治措施,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緩和階級矛盾,防止農民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