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必烈即位之後,就立即詔告天下“國以民為本,民以衣食為本,衣食以農桑為本”,隨後便采取一係列措施,力圖盡快恢複飽受戰亂破壞的北方農業生產。從隻關心草原遊牧,轉變為勸農桑和重視發展農業生產,說明忽必烈的經濟政策已向漢地傾斜。

首先是設置勸農官署。中統二年(1261)八月,忽必烈命令設立勸農司,以陳邃、崔斌、成仲寬、粘合從中為濱棣、平陽、濟南、河間勸農使,李士勉、陳天錫、陳膺武、忙古帶為邢洺、河南、東平、涿州勸農使,分道檢查農業生產。

至元七年(1270),納張文謙提議,置大司農司,以張文謙為司農卿,專掌農桑水利。下設四道勸農官及知水利官,巡行勸課,察舉勤惰,“親行田裏,諭以安集,教之樹藝”。

忽必烈還欲以禦史中丞孛羅兼領大司農,右丞相安童認為台臣兼領,前無此例,忽必烈回答:“司農非細事,朕深諭此,其令孛羅總之。”

忽必烈命令州縣長官兼勸農事,歲終申報司農司和戶部,考察成否。秩滿時,要在解由內注明殿最。提刑按察司須負責對勸農桑業績的體察和監督。又嚴明賞罰地方官勸農桑成效。高唐州官員因勤於勸課受升秩獎賞,河南陝縣尹王仔卻以惰於農事被降職。

司農司曾奉忽必烈的命令,“相風土之宜,講究可否”,擬定和頒布農桑之製十四條,以為規則。在此基礎上,“遍求古今所有農家之書,披閱參考,刪其繁重,振其切要”,最後匯編成一部《農桑輯要》,推廣先進的農業技術。

在鄉間村屯,又實行五十家立一社,擇高年曉農事者為社長,敦本業,抑遊末,設庠序,崇孝悌。北方的社,建立於至元七年(1270)。平定江南後,社也推廣到南方。忽必烈曾下達“既是隨路有已立了社嗬,便教一體立去者”,“立社是好公事也”等聖旨,親自推動立社勸農桑。忽必烈還命令探馬赤軍戶同樣立社。由於牽扯到軍戶數目,此類立社,後來改在萬戶建製內舉行。

其次,禁止占民田為牧地,禁止損害莊稼。蒙古入主中原以來,諸王權貴和蒙古軍隊占據農田,“近於千頃,不耕不稼,謂之草場,專用牧放孽畜”,隨處可見。這無疑造成了中原農業耕地麵積的萎縮和生產條件的破壞。

忽必烈多次下令:“嚴格限製諸王權貴和蒙古軍隊的牧地範圍,禁止強占民田為牧地。”中統二年(1261)七月,忽必烈詔諭河南管軍官:

“駐有軍馬的城邑可在近郊保留部分牧場,其餘應聽還民耕。”

中統四年(1263)七月,又命令征南都元帥阿術,禁止所部蒙古軍占民田為牧地。

至元元年(1264)四月,當禦苑官南家帶奏請興修駐蹕涼樓並擴充禦用牧地時,忽必烈率先垂範,詔命修涼樓待農事之隙,牧地則分給無地農戶。

自至元二年(1265)開始,忽必烈還將黃河南北荒蕪田土和僧侶所占良田,分配給蒙古軍士等耕種。這種提倡鼓勵遷居漢地的蒙古人從事農耕的做法,似乎更為積極。又實行蒙古人種田及有羊馬之家,停止供給口糧,無田土者依舊供給的政策。後者可以保證尚未從事農耕者的生計,減輕他們對農耕民的侵犯。

忽必烈還頒布詔令,嚴格禁止蒙古軍踐踏農田,損害莊稼。如中統三年(1262)正月,曾禁止諸道戍兵及權勢之家放縱牲畜侵害桑棗禾稼。

四月,又下令禁止徐邳地區征戍軍隊縱牧畜損害農田莊稼。

中統四年(1263)七月,禁止野狐嶺行營蒙古人進入南、北口縱牧畜,損踐桑稼。

不久,忽必烈頒發的聖旨條畫規定:“諸軍馬營寨及達魯花赤、管民官、權豪勢要人等,不得恣縱頭匹,損壞桑棗,踐踏田禾,騷擾百姓。如有違犯之人,除軍馬營寨約會所管頭目斷遣,餘者即仰本處官司就便治罪施行,並勒驗所損田禾桑果分數賠償。”在一般禁止以外,另加治罪和賠償措施,於是使上述政策更為行之有效。

忽必烈還鼓勵開荒複業與興修水利。中統三年(1262)四月,忽必烈命令各行省、宣慰司、諸路達魯花赤、管民官積極鼓勵和勸誘百姓,開墾田土,種植桑棗,不得擅興不急之役,妨奪農時。至元八年(1271),又推出定期減免開荒者稅收的政策。“凡有開荒作熟地土,限五年驗地科差。”考慮到桑樹雜果成熟期較長,遂補充規定種植桑樹限八年,雜果限十五年後科差。

由於朝廷的積極提倡,元朝初年的水利事業也獲得可喜的成就。如中統二年(1261)提舉王允中、大使楊端仁奉忽必烈詔令,開鑿懷孟路的廣濟渠,引沁水經濟源、河內、河陽、溫、武陟五縣,達於黃河,全長六百七十七裏,灌溉民田三千餘頃。翌年,又任命“習知水利”“巧思絕人”的郭守敬為提舉諸路河渠。至元元年(1264),張文謙偕郭守敬行省西夏中興,修複疏浚唐來、漢延二渠,灌溉田地近十萬頃。

匆匆十載過後,忽必烈的勸農桑政策“功效大著,民間墾辟種藝之業,增前數倍”;“凡先農之遺功,陂澤之伏利”,“靡不興舉”,基本上做到了“野無曠土,栽植之利遍天滄浪獨釣圖下”。尤其是元中葉以後,全國各地普遍收到了種植桑麻的良好成效,尤其是齊魯地區最為繁盛。由於忽必烈政權的推動和鼓勵,黃河流域的農業生產得到了較快的恢複和發展。

中統至元之初的財賦整頓,同樣是值得稱道的。

當時,忽必烈與阿裏不哥圍繞著汗位誰屬的戰爭剛剛爆發,兵馬頻繁調拔,軍需開支浩大,一概仰賴中原漢地的財賦支持。

再加上營造宮室,新設軍政機構廩祿和宗藩歲賜,都需要巨額經費。儲積無幾和國用不足,是忽必烈政權建立之初所麵臨的首要難題。

忽必烈把這方麵的事情,先是交給了中書省平章政事王文統全權負責。

王文統,字以道,金北京路大定府(今內蒙古寧城縣)人,曾得中經義進士。年輕時,搜集閱讀曆代奇謀詭計之書,“好以言撼人”。

金元之際,王文統以“布衣”遊說各地軍閥諸侯,受益都世侯李壇的賞識,留為幕僚,軍旅之事都要聽其謀劃決策。

李瑾還命兒子彥簡拜王文統為師,王文統則將女兒嫁給李瓊,兩人關係由此更為親密。王文統足智多謀,幫助李壇從南宋軍隊處奪取了久攻不下的漣水和海州(今江蘇漣水和連雲港),聲名大噪。

早在忽必烈率兵渡江攻鄂州之際,劉秉忠、張易即舉薦道:“山東王文統,才智士也。”

忽必烈即汗位伊始,迅速將王文統提拔至朝廷,授以中書省首任平章政事,掌管日常政務和財政,“凡民間差發、宣課鹽鐵等事,一委文統等裁處”。

王文統的理財,頗有方略。楊果譽王:“材略規模,朝士罕見其比”。這也是劉秉忠、張易及廉希憲舉薦他的原因。

忽必烈曾以錢穀大計詢問,王文統“敷對明敏,慮無遺策”。還“以簿書委積,重為規劃,授諸掾成算,以備不時顧問”。

忽必烈對王文統的經邦理財之術,非常賞識,不時“綸音撫慰”,“且有恨其見晚之歎”。念及王年齡較大,忽必烈特許其不必勞於奏請,平時可運籌於中書省,遇大事則麵陳。

王文統的理財活動,包括三方麵的內容:

一是整頓戶籍和差發。中統元年(1260),在王文統的主持下,對漢地的戶口進行整頓和分類,大抵分為元管戶(業已登入朝廷戶籍且無變化的人戶)、交參戶(曾經登入朝廷戶籍,後遷徙他鄉又在當地重新登錄入籍的人戶)、協濟戶(沒有成年人丁的人戶)、漏籍戶(從未著入朝廷戶籍的人戶)。

其下又細分成絲銀全科戶、減半科戶、止納絲戶、止納鈔戶、全科係官戶、全科係官五戶絲戶等名目。他們繳納的丁糧、絲料和包銀,又依戶別等第而有高下。

還命令各路差發采用取“甘結文字”“立限次”“置信牌”等方式,以保證“從實盡數科征”。針對諸王封君投下五戶絲徑自從相關路州征取的舊製,王文統等又以“恩不上出,事又不一,於政體未便”等理由,奏準實行各路皆輸京師和各投下赴中書省驗數關支的新辦法。

翌年,中書省又對投下私屬人戶進行甄別梳理,按照不同情況逐一確定他們所承擔的投下賦役和朝廷差發。

以上整頓,初步改變了蒙古國時期戶籍歸屬和差發征收的混亂狀況,使國家得以直接控製較多的戶籍和賦稅。

二是食鹽榷賣。中統二年(1261),王文統在世祖皇帝頒布詔諭“申嚴私鹽”等禁的同時,又將榷賣食鹽的價格由每引白銀十兩減至七兩,這樣就便於官府向鹽商批發和推銷行鹽鹽引了。

此外,還加強了對各地榷鹽的管理。如將河間一帶的滄清深鹽使所,改由宣撫司提領;對河東解州池鹽,在路村特地設置解鹽司統轄其事;山東鹽運司的歲辦鹽收入,也提高至白銀二千五百錠。

對於綦陽等冶鐵官的存廢,中書省沒有貿然行事,而是讓掾屬王惲等反複論證成本收益幾何與利弊得失。最後奏準廢黜冶戶而歸民。

榷鹽收入的增加,為忽必烈政權提供了一項穩定而可觀的稅賦來源。

三是推行中統鈔。窩闊台滅金以後,各路都在本境內使用自己的紙鈔,國家沒有統一的鈔幣,造成某些混亂和不便。

中統元年,王文統為首的中書省在全國發行中統元寶交鈔,麵值有壹拾文、貳拾文、叁拾文、伍拾文、壹百文、貳百文、叁百文、伍百文、壹貫、貳貫十種。

規定中統鈔不限年月,通行流轉,官府的酒醋鹽鐵等課程和各種差發均以中統寶鈔為主。

中統鈔以所儲白銀為本,鈔壹貫(兩)相當於白銀一兩,發行數量大體依銀本多寡而定。允許百姓持鈔倒換白銀,也可倒換昏壞紙鈔。後者除按規定繳納三分工墨費外,別無克扣增減。

同時,廢黜了各路原先使用的錢鈔。王文統還接受真定宣撫使劉肅的建議,命令各路以舊鈔如數倒換中統鈔,以避免百姓蒙受損失。

由於此時的中統鈔以白銀為本,各路換鈔時還須把本路金銀送往中書省。真定路情況比較特殊,原有金銀已被拖雷妻唆魯和帖尼取走。經宣撫使布魯海牙遣官與王文統交涉,立即破例頒降新鈔五千錠。

中統鈔推行初期,王文統唯恐鈔法壅滯,公私不便,整日與都省官及提舉司官講究利弊所在,製定了一套包括紙鈔與白銀子母相權,銀本常不虧欠,京師總鈔庫不得動支借貸等嚴密規則。

中統鈔的廣泛流通和鈔值物價的平穩,既方便了民間貿易及百姓生活,又改善了國家的財政收支。另外,中統鈔可用於繳納各種賦稅,減輕了白銀等形式的稅收負擔。如蒙哥汗始,科差中的包銀每戶納四兩,二兩繳白銀,二兩繳絲絹、顏料。

由於百姓無銀可繳,州縣不能按時完納,率多向回回斡脫商借貸白銀,受其“羊羔息”盤剝。甚至有“十年闔郡委積數盈百萬,令長逃債,多委印去”的情況。

中統初,忽必烈頒布免除負銀詔書,特別是中統四年(1263)包銀全部以鈔繳納後,包銀強製輸白銀的弊端才徹底祛除。

王文統的上述理財,取得了較大的成功。中統二年(1261)五月,忽必烈命令王文統主持的中書省與前燕京行台當麵對檢所掌稅賦數額,結果,以上年比中統元年,數雖多而實際收入少;以中統元年比上年,戶數相同而實際收入多,王文統的理財政績,明顯超過了前燕京行台。

二十餘日後,燕京帑藏財富運至上都,忽必烈親往觀看,非常喜悅地說“自祖宗已來,未有如是之多”。後又對中書右丞廉希憲說“吏弛法而貪,民廢業而流,工不給用,財不贍費,先朝嚐已戚矣。自相卿等,朕無此戚”。

忽必烈對王文統理財的稱讚,不是輕率和無根據的。就連與王文統有政見分歧的姚樞也承認,中統年間做到了“民安賦役,府庫粗實,倉廩粗完,鈔法粗行,國用粗足,官吏轉換,政事更新”。

在理財方麵,忽必烈一般是“責以成效”和從嚴要求的。當藩邸親信近臣、另一名平章趙璧因軍儲事受譴責怪罪時,忽必烈竟毫不客氣地把趙平章拘禁在府第,嚴格予以管製。

除了王文統,劉秉忠和史天澤也是中統年間幫助忽必烈奠定元帝國基本規模的重要宰輔。

劉秉忠北上投靠忽必烈最早,也是“金蓮川幕府”中邢州術數家群的領袖。忽必烈即汗位後,他一直充當忽必烈的主要謀臣。諸如中統建元紀歲,建國號,定都邑,頒章服,立朝儀,立中書省,置十路宣撫司,議定官製等,他都是首倡者和積極推進者。忽必烈對劉秉忠深信不疑,幾乎是言聽計從。

中統初,忽必烈曾命令專門為劉秉忠修建上都南屏山庵堂,供其居處。後又詔命劉還俗,妻以竇默之女。還冊授光祿大夫和三公之一的太保。

劉秉忠的成功之處,是在於他兼通釋、道、儒三學,又居漠北多年,熟悉蒙古習俗,故能夠糅合蒙古舊典、中原漢法而成一代新製,以為忽必烈君臨大漠南北所用。

史天澤是投靠蒙古政權較早,勢力最大的漢地世侯之一。他又是拖雷家族真定分地的守土臣,故與蒙哥、忽必烈等一直保持著特殊親密的關係。忽必烈總領漠南,他被委任為河南經略使,負責河南一帶的屯田、兵戎等。蒙哥汗親征川蜀,他又率兵從征,還奉命掌管禦前宿衛。中統二年(1261)五月,史天澤擔任中書省右丞相,這也是所有漢人和漢世侯中唯一身擔此要職的。

他主持中書省,定省規十條,使政務處理有章可循。又奏罷諸色占役,實行統一賦稅科差規則。他在多員宰輔中間彌縫協調,委曲論列,又在皇帝與宰臣之間上傳下達,使漢法在忽必烈政權草創階段得以較順利的推行。在輔佐忽必烈而成“中統初元之治”過程中,史天澤出力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