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觀元年,李世民處理完一些緊急的事情後,對刑事案件之類的司法問題關注起來。司法事關穩定大局。
《貞觀政要·刑法第三十一》
□貞觀元年,太宗謂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古人雲,鬻棺者欲歲之疫,非疾於人,利於棺售故耳。今法司核理一獄,必求深劾,欲成其考課。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諫議大夫王珪進曰:『但選公直良善人,斷獄允當者,增秩賜金,即奸偽自息。』詔從之。太宗又曰:『古者斷獄,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職也。自今以後,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如此,庶免冤濫。』由是至四年,斷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幾致刑措。
他的觀點是,人死了就不可能再活,因此執法務必寬大簡約。賣棺木的人希望每年都發生瘟疫,並不是他對人們的仇恨,隻是因為瘟疫有利於棺木出售罷了。現在,司法部門審理一件獄案,總想把案子辦得嚴峻苛刻,用這種手段來完成考核成績。這個絕對不行。
他於是定下規矩:從今以後,死刑都要讓人大常委會(中書省)、最高人民檢察院(門下省)、四品以上官員及國務院領導(尚書九卿)等共同決議,禁止濫用刑罰,嚴格避免冤案。
這樣實行的結果是,從貞觀元年到貞觀四年,判為死刑的,全國一共隻有29人,刑罰幾乎都快要擱置不用了。
後來,他又不斷補充完善他的寬大簡約論。貞觀十年,他就指出:國家法令,必須訂得簡明,不應該一種罪有幾條款,格式繁多了,官吏就不能全都記下來,更容易發生奸詐。如果想開脫罪責就援引輕判的條款,如果想加重罪就援引重判折條款。一再變更法令,實在無益於刑理,應該仔細審定法令,不要讓法律條款產生歧義。
他還非常重視法令的誠信。他很詳細地聽取了魏徵關於這方麵的意見。魏說:誠實信用,就是國家的行動綱領,如果話說出來卻不被實行,是言而無信;法令製定了卻不被服從,是為沒有誠意。不被實行的言語,沒有誠意的法令,對國君來說,就會敗壞道德名聲,對於百姓來說就會招致殺身的危險。
魏徵他們其實已經非常有經驗了,因此看問題常常一針見血。他認為,審案不能嚴刑逼供,不能節外生枝,不是牽連的頭緒越多,就越能顯示判案者的聰明。所以法律規定了舉證、審訊的製度,反複比驗供詞,多方調查,聽取各方麵的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不讓獄吏徇私枉法,掩飾事實真相,偽造判案文書而得逞。
《貞觀政要·慎終第四十》
□當今道被華戎,功高宇宙,無思不服,無遠不臻。然言尚於簡文。誌在於明察,刑賞之用,有所未盡。夫刑賞之本,在乎勸善而懲惡,帝王之所以與天下為畫一,不以貴賤親疏而輕重者也。今之刑賞,未必盡然。或屈伸在乎好惡,或輕重由乎喜怒。遇喜則矜其情於法中,逢怒則求其罪於事外。所好則鑽皮出其毛羽,所惡則洗垢求其瘢痕。瘢痕可求,則刑斯濫矣;毛羽可出,則賞典謬矣。刑濫則小人道長,賞謬則君子道消。小人之惡不懲,君子之善不勸,而望治安刑措,非所聞也。
李世民這樣的司法理念,其實也不是他自己的獨創,他隻不過是將現實和前人的理論有效地結合起來。他從小就聽老爹講的故事:虞舜時代,沒有肉刑,隻是畫一些衣服、帽子和花紋特異的服飾象征五刑,以示恥辱,但人民卻不犯法。《尚書》上也有“明德慎罰”、“惟刑恤哉”的要求,什麽意思呢?就是要提倡尚德,刑罰要適中,量刑的時候一定要有憫恤之意。孔老夫子那個時候也早已看出司法問題的症結所在了:古代聖賢判案,是想盡辦法尋求給人以生的理由;而今人判案,是千方百計尋求給人以死的理由!
古人的這些司法實踐,都可以看成是使用刑罰的精髓所在。刑罰和賞賜的根本,都在於鼓勵美善而懲治罪惡。因此,一定要公平,唯如此,才會達到良好的效果。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有很多因素會妨礙罰賞的執行。有的會根據自己的好惡來決定刑罰和賞賜的或伸或屈;有的會根據自己的喜怒來決定刑賞的輕重。碰到高興時就在法律中尋求情有可原之處;遇到發怒時就到事實之外去尋找其罪過,對喜愛的人就會鑽開皮肉去尋找羽毛,極力為他開脫;對憎惡之人就會洗淨灰垢去尋找疤痕,極力對他挑刺。疤痕自然是可以找到的,但懲罰就濫用了;羽毛當然也是可以找出的,但賞賜就荒謬了。
在某種程度上,我很同情古代那些官。讀書的時候盡弄些經啊典的;做官後,麵臨的首要問題卻是判案。判案應該是比較專業的事情,法律不怎麽精通,甚至很少涉及,怎麽能公平公正?總不能完全憑熱情,憑政治覺悟啊。所以,我覺得,那個時候的冤假錯案也一定少不了。董仲舒就說了,審判除依據法律外,還可以參照儒家的經典,他的《春秋決獄》一書就是他斷案的實踐。然而,正是因為可以參照,主觀性強,漢武帝時酷吏審案,多以經義文飾,任意定罪,冤案不少。因此,我就對《大宋提刑官》這樣的電視劇很感興趣,那個宋慈真是了不起,運用他的各種知識,析事明理,層層深入,剝繭抽絲,查了不少的冤案。
浙江東陽女子吳某,她的集資詐騙案已經數年了,浙江省高院二審下來,死刑。但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結果下來卻是發回重審,這就意味著她不會死了。死和不死,隻是依據的標準不一樣。死,理由一二三四五六,足夠讓她死好幾回;不死,依據也是一二三四五六,僥幸可以不死。
雲南昭通男子李某,奸殺同村女孩,又將她3歲弟弟摔死,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結果是,因李有自首情節而改判其死刑緩期執行。罪大惡極,為什麽會不死?原來,雲南高院是根據一千多年前大唐皇帝李世民的理念去審理的,不死的理由他們認為有一二三;可是,一千多年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部分老百姓不同意這個判決,要他死的理由同樣也是一二三。最後,李昌奎當然是一命抵兩命去了。
其實,我很理解雲南高院的法官,他們的理念是,殺人不償命,並非是不珍視人的生命,相反是過於珍視。隻是這樣的理念不太適合中國當下的國情而已。我寫過一篇《刑期怎麽算》的小文,還沒發表,錄此如下:
前幾天,本地通報一批工程建設領域大案,不少媒體還詳細列有一張表格。下麵這張表格,研究了好長時間,不明白的是,受賄的金額和刑期到底如何掛鉤?又詢問了法律專業人士,回答也是含糊,隻是說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鄔某某
寧波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副廳級)
119萬元
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
張某某
寧波日報報業集團原黨委書記社長(副廳級)
39萬元
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
葛某某
浙江省長城建設集團股份公司原董事長(正處級)
240萬元
有期徒刑十四年
郭某某
平湖市原政協主席(正處級)
1699萬元
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全某某
平湖市水利局原局長(正科級)
1896萬元
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周某某
象山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原副主任(副科級)
272500元
有期徒刑十一年
範某某
象山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綜合處原處長(股級)
160000元,並造成1890餘萬元國家損失
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鄭某某
衢州市政協原主席(正廳級)
179萬餘元、澳元2000元並造成2457餘萬元國家損失
有期徒刑十六年
疑問一:同樣副廳,受賄相差三倍,刑期隻相差一年多。
疑問二:同樣正處,一個240萬14年,一個1699萬15年。
疑問三:同樣科級,1896萬是無期,27萬卻要11年。
究竟是什麽原因這麽懸殊?是因為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不同的律師辯護還是別的什麽原因?細想想,估計也就是魏徵他們認為的“疤痕說”、“羽毛說”還有別的什麽原因吧。
但不管怎麽說,經濟案件中的主角大多都能活,這一點倒非常符合李世民的理念。
這樣說起來,唐太宗李世民是不是中國曆史上最好的皇帝了?這個我沒有研究,也真說不好。我要說的是,李世民絕對不是什麽聖人,他也存在著說得好做得差或者說歸說做歸做或者要求人家這樣而自己卻那樣的種種毛病。
貞觀十三年,魏徵針對李世民身上出現的一係列毛病,上了個“十漸疏”,就是說,你李世民最近有十種表現是越來越不像樣了,這樣下去怎麽了得?比如對待百姓,起初是像對待自己身上的傷口那樣憐憫愛護,現在卻著意於奢侈縱欲;另外還親近小人、喜歡稀奇怪異的東西、憑好惡用人、驕傲滋長、擺架子等等這些毛病,都讓人覺得寒心。
李世民這次又震動不小,他向魏鏡子保證:自從看到你的奏章後,我是反複研究揣摩,夜不能寐,深深地感到你說的道理正確,我已經把它們抄錄好貼在屏風上了,早晚恭恭敬敬地觀看體會。我還會將它們交給史官,希望千年以後的人們也能夠知道這些道理。
魏徵死了,太宗的鏡子一下子就沒了。他痛哭流涕,如喪考妣。
但是,《貞觀政要》卻高懸世空,她的影子,在太陽光的直射下,一直穿過千年時空隧道,映得好長好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