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這裏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包括經營性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通過互聯網向網絡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的服務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是通過互聯網向網絡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由於網絡具有即時性、開放性的特征, 信息傳播極為迅速、廣泛, 一旦在網絡上發布違法廣告, 如果不及時予以製止, 就會使損害後果迅速擴大。客觀地講, 廣告監管部門對於網絡違法廣告的監管具有滯後性, 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具有天然的“主場” 優勢, 擁有專業的技術配置及技術人員, 可以對其平台進行實時監控, 更容易及時發現其平台上的違法廣告。因此, 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設定製止違法廣告的義務在客觀上是可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製止違法廣告繼續發布, 防止影響進一步擴大。
需要說明的是, 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 有的意見提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作為第三方平台具有工具性、中立性的特點, 不應當加重其義務。對此, 在進行了深入的調查研究後, 我們認為: 其一,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處於其控製下的網絡空間既有管理的權力也有管理的義務, 對於出現在其平台上的違法廣告負有合理注意的義務。其二, 雖然網絡上的信息是海量的, 違法廣告信息混雜其中, 難以一一辨別, 但現在網絡技術的發展已經可以通過一些技術措施對違法廣告進行識別和控製, 並且實踐證明這類技術並不會給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造成過重的經濟負擔。其三, 網絡違法廣告社會影響惡劣, 如果視而不見, 聽之任之, 一方麵不利於淨化廣告市場, 另一方麵也不利於維護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自身的形象, 從更大的方麵說, 不利於整個互聯網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除了廣告監管部門的盡職執法之外, 還需要通過其他積極措施對網絡違法廣告進行治理, 讓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去製止其平台上的違法廣告正是一項行之有效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