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 修訂草案) 》的說明
———2014 年8 月25 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 張 茅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國務院委托, 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作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稱現行廣告法) 自1995 年2月1 日施行以來, 在規範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和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麵, 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 隨著我國廣告業迅速發展和互聯網廣泛應用, 廣告發布的媒介和形式發生了較大變化, 現行廣告法的有關規定過於原則, 約束力不強, 對一些新問題、新情況缺乏規範, 已不能完全適應廣告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一是廣告準則內容不夠完備, 針對性不強, 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煙草等廣告準則內容較為單薄, 保健食品、醫療、教育、培訓、房地產等廣告缺乏專門規定。二是廣告活動規範不夠明晰,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廣告薦證者的義務與責任缺乏清晰界定,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不夠, 對網絡廣告的監管需要加強。三是虛假廣告的認定標準亟待明確, 有效懲治虛假廣告的法律依據還不完善。四是法律責任的針對性和操作性不強, 懲處力度不夠, 難以有效遏製廣告違法行為。
近年來, 社會各界對修改、完善現行廣告法, 依法嚴厲打擊虛假違法廣告的呼聲十分強烈, 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了修法的建議和提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該項目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一類項目和2014 年6 月初次審議的法律案。
2009 年9 月, 工商總局向國務院報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法製辦收到此件後, 多次征求有關中央國家機關、部分地方人民政府、企業和專家的意見,進行了實地調研和問卷調查, 召開了座談會、論證會, 通過中國政府法製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會同工商總局等部門對送審稿進行反複研究修改, 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已經2014 年6 月4 日國務院第5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 補充、完善廣告準則。一是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準則作了完善(第十六條), 新增保健食品、醫療廣告準則(第十七條), 禁止除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外的其他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第二十六條)。二是補充、完善農藥、獸藥廣告準則, 增加飼料、飼料添加劑廣告準則和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準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三是增加教育、培訓、招商、房地產廣告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四是對發布煙草廣告的媒介、形式和場所作了更嚴格的限製, 明確規定不得設置戶外煙草廣告(第二十條)。
(二) 嚴格規範廣告主體的行為。一是明確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三十三條)。二是增加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範(第三十九條)。三是增加專條規定未成年人保護問題(第四十條)。四是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廣告管理責任(第四十四條)。
同時, 經過對現行廣告法規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估, 取消了廣告經營登記, 並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要求, 進一步明確了廣告發布登記的條件和登記機關。(第二十九條)(三) 明確界定構成虛假廣告的具體情形。修訂草案明確規定下列情形構成虛假廣告: 一是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是推銷的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 或者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 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 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是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是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第二十七條)(四) 提高法律責任的可操作性和震懾力。一是加大懲處力度。
對發布虛假廣告等重點違法行為提高罰款幅度, 對2 年內有3 次以上嚴重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加重處罰, 對廣告費用無法計算的規定相應的罰款額度(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二是增加廣告薦證者的法律責任。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違法所得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罰款; 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第五十八條)。三是補充規定民事責任。在現行廣告法有關民事責任條款的基礎上, 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薦證者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消費者有權依照有關產品質量、消費者權益保護、合同、侵權責任、食品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六十六條)。
此外, 修訂草案還規定國家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 公益廣告的管理辦法, 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第七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修訂草案) 》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廣告法(修訂草案) 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 法製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征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訂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 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對修訂草案的意見。法律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還到安徽、重慶、雲南等地進行調研, 聽取意見; 並就修訂草案的有關問題與財政經濟委員會、國務院法製辦公室、國家工商總局交換意見, 共同研究。法律委員會於12 月2 日召開會議,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麵意見, 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國家工商總局的負責同誌和國務院法製辦公室的有關同誌列席了會議。12 月15 日, 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 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廣告法(修訂草案) 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一、修訂草案第二條中規定, 本法所稱廣告, 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 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一些常委委員、地方、單位提出, 這一條實際上是關於本法調整範圍的規定,現在的寫法不夠嚴謹; 有的建議刪除“承擔費用”。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修改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 適用本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條第一款)
二、修訂草案第十條對廣告中不得含有的內容作了列舉規定。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提出, 為了維護軍隊標誌的尊嚴, 同時避免誤導消費者, 應當禁止在廣告中使用軍旗、軍徽、軍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在廣告不得含有的內容中增加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旗、軍徽、軍歌”。(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第一項)
三、修訂草案第十七條中規定, 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患者的名義作推薦證明。有的常委委員、地方提出, 上述四類商品和服務, 關係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 且功效因人而異, 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機構、專業人士和患者進行推薦證明, 也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廣告代言人的名義和形象作推薦證明。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將這一規定修改為: 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一款)四、修訂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在現行規定的基礎上, 對發布煙草廣告的媒介、形式、場所以及煙草廣告內容作了進一步的限製。在常委會審議和征求意見中, 對煙草廣告問題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 為了保護人民健康、預防青少年吸煙, 應當完全禁止煙草廣告; 另一種意見認為, 修訂草案的規定已經國務院有關方麵反複研究論證, 不宜完全禁止。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在修訂草案的基礎上對煙草廣告作出更為嚴格的限製, 將有關規定修改為: 一是,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廣告; 二是, 禁止在公共場所、醫院和學校的建築控製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 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櫥窗煙草廣告; 三是, 煙草製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 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四是, 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中, 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五是, 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布的煙草廣告中, 不得出現吸煙形象, 不得誘導、慫恿吸煙,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煙有利於人體健康、解除疲勞、緩解精神緊張, 不得使用低焦油含量、低危害等用語, 並應當顯著標明“吸煙有害健康”。按照上述修改, 除了在煙草製品專賣點的店堂室內可以采取張貼、陳列等形式發布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煙草廣告, 以及煙草製品生產者向煙草製品銷售者內部發送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煙草製品廣告外, 其他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均被禁止。(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
五、有的常委委員提出, 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建議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對涉及未成年人的廣告活動作出相應規範。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增加針對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發布廣告的內容準則的規定: 不得含有勸誘未成年人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 不得含有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六、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 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大眾傳播媒介, 影響力巨大, 應對其發布廣告的行為進一步嚴格規範, 強化責任。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增加以下規定: 一是, 廣播電台、電視台發布廣告, 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時長、方式的規定, 並應當對時長作出明顯提示。二是, 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發布公益廣告; 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規定的版麵、時段、時長發布公益廣告。三是,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發布違法廣告的, 或者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的, 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外, 有關部門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情節嚴重的, 並可以暫停廣告發布業務。(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七、一些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單位提出, 網絡逐漸成為廣告發布的重要媒介, 實踐中網絡廣告違法、影響用戶使用網絡等問題較為突出, 建議增加有針對性的規定, 加強對網絡廣告行為的規範。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增加以下規定: 一是, 明確本法的各項規定均適用於互聯網廣告。二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 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麵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 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 確保一鍵關閉。(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一條)
八、一些常委委員、地方和單位提出, 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 影響廣告業健康發展, 損害社會經濟秩序, 建議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加大懲處力度。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確規定, 廣告主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發布虛假廣告的, 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明確規定, 對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予設計、製作、發布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以及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廣告代言人, 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三是明確規定, 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
九、有的常委委員提出, 為進一步規範廣告活動, 保護消費者權益, 應當加強廣告監管, 強化廣告監管部門的責任, 對不作為、亂作為的, 實行問責。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增加以下規定: 一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監測製度, 完善監測措施, 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二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三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履行廣告監測職責中發現的違法廣告行為或者對經投訴、舉報的違法廣告行為, 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一款)
此外, 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 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
2014 年12 月22 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修訂草案) 》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廣告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進行了審議。會後, 法律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召開立法論證會, 就有關問題進行立法論證; 召開座談會, 就違法廣告治理問題, 聽取北京市部分媒體和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法律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還到福建進行調研, 聽取意見; 並就修訂草案的有關問題與財政經濟委員會、國務院法製辦公室、國家工商總局交換意見, 共同研究。法律委員會於4 月2 日召開會議,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麵意見, 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國家工商總局的負責同誌和財政經濟委員會、國務院法製辦公室的有關同誌列席了會議。4 月10 日, 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 再次進行審議。法律委員會認為, 為了進一步規範廣告活動, 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 對現行廣告法進行修改是必要的。
修訂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 已經比較成熟。同時, 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對藥品廣告準則作了規定。
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單位提出, 為保證用藥安全, 保護患者權益, 應當對藥品廣告進一步嚴格規範, 要求藥品廣告內容應當包括禁忌、不良反應。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中增加規定,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 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二款)二、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對保健食品與藥品的廣告準則一並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 將保健食品和藥品並列, 規定同樣的廣告準則, 不盡妥當; 有的建議對保健食品廣告作出更有針對性的嚴格規範。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將保健食品廣告準則單列一條, 並增加規定,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並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同時, 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八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單位提出, 目前一些媒體以健康、養生欄目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誤導消費者, 應當明確禁止。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增加規定,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九條)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 為促進母乳喂養, 應當增加禁止利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母乳代用品廣告的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增加一條規定: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並對違反這一規定的法律責任相應作了規定。(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條、第五十七條第三項)
五、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在草案基礎上以列舉的方式對發布煙草廣告的媒介、公共場所、形式等作了進一步限製, 即除了在煙草製品專賣點的店堂室內發布經工商部門批準的煙草廣告,以及煙草製品生產者向煙草製品銷售者內部發送的經工商部門批準的煙草廣告外, 其他形式的煙草廣告均被禁止。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主張全麵禁止煙草廣告;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煙草廣告進一步嚴格限製, 或者在表述上進一步修改完善; 也有的常委委員提出, 對煙草廣告, 既要嚴格限製, 又要考慮煙草生產是一些地區農民增收的重要渠道的實際情況。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 在煙草專賣點和銷售渠道進行的介紹, 不屬於向社會公眾發布煙草廣告。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煙草廣告”。“煙草製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 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煙草製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 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六、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五條對廣告代言活動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單位提出, 應當對廣告代言活動進一步嚴格規範, 對於曾經為違法廣告代言的人, 應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再為廣告代言。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規定: 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 應當進一步加強對醫療廣告的管理, 加大對違法發布廣告的醫療機構的處罰力度, 將現行有關規章的規定上升為法律。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中分別增加規定: 醫療機構違法發布廣告, 情節嚴重的, 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 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八、有的常委委員和單位提出, 治理違法廣告, 要形成部門合力, 一方麵工商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 另一方麵, 新聞出版廣電等媒體主管部門也要切實履行對媒體的監管職責, 建議增加媒體主管部門的相應責任的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十五條中增加規定: 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有廣告違法行為的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 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處分。(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六十八條第二款)此外, 還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4 月8 日, 法製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 邀請全國人大代表、有關人民團體、專家學者、生產企業、廣告企業、媒體、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方麵的代表, 就修訂草案中主要製度規範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總的評價是: 修訂草案針對現行廣告法實施中的新情況和實踐中公眾反映強烈的虛假廣告、廣告代言、互聯網廣告等問題, 進一步完善了相關法律製度, 規範了廣告活動各方的行為, 加大了對廣告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相關規定內容明確、具體, 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 有一定的前瞻性, 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有利於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 現在出台是必要的、適時的。有的會議代表還對修訂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 法律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 對有的意見予以采納。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 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
2015 年4 月20 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 》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4 月21 日下午對廣告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 進行了分組審議, 普遍認為, 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 建議進一步修改後, 提請本次會議通過。同時,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誌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於4 月22 日上午召開會議, 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 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國務院法製辦公室、國家工商總局的負責同誌列席了會議。法律委員會認為, 修訂草案是可行的, 同時, 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四條中規定,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有的常委委員提出, 廣告中也不得含有引人誤解的內容, 建議增加相關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增加相應規定。(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第四條第一款)二、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將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九條第一項中“國旗、國徽、國歌” 的表述修改為“國旗、國歌、國徽”, 以與憲法的相關表述相一致。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作出相應修改。(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第九條第一項)三、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煙草廣告。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全麵禁止煙草廣告。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 對煙草廣告的限製,應充分考慮我國現階段的國情, 不能脫離實際, 讚成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的規定; 有的認為, 煙草企業在銷售渠道內進行產品介紹,是為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不屬於廣告。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進一步明確, 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和戶外發布煙草廣告。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該條第三款還規定, 煙草製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 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有的常委委員提出, 除了煙草製品生產者或銷售者外,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利用其他廣告宣傳煙草製品。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將這一款改作第二款, 修改為: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 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四、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 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有的常委委員提出, 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 也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 建議增加相關內容; 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對相關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 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 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同時將相應的處罰由“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改為“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五、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在互聯網頁麵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 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 確保一鍵關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規定該項違法行為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在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六十三條中增加規定,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 未顯著標明關閉標誌, 確保一鍵關閉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第六十三條第二款)
在修訂草案征求意見和審議過程中, 一些常委委員、地方、部門、企業提出, 實踐中違法廣告屢禁不止, 很大的原因是因為各地執法規範和標準不一。法律委員會建議國務院相關部門在修訂後的廣告法出台後, 應當加快統一執法規範和標準, 加強培訓, 提高執法水平和質量, 確保法律的各項規定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實。
此外,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 還對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
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 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
2015 年4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