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 年10 月27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廣告活動,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 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主, 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 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 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 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 是指廣告主以外的, 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 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 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 應當遵守法律、法規, 誠實信用, 公平競爭。
第六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 製定行業規範, 加強行業自律, 促進行業發展, 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 推動廣告行業誠信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