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 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 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 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 未經審查, 不得發布。
第四十七條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 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出審查決定, 並應當將審查批準文件抄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批準的廣告。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準文件。
第四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 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 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 詢問涉嫌違法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三) 要求涉嫌違法當事人限期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四) 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廣告作品和其他有關資料;
(五) 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六) 責令暫停發布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違法廣告;(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監測製度, 完善監測措施, 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
第五十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 製定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規範。
第五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 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其在廣告監督管理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 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
有關部門應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四條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以及其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依法進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