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廣告活動,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製定本法。
【釋義】本條是關於廣告法立法目的的規定。
廣告法是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於1994 年10 月27 日通過的, 自1995 年2 月1 日起施行。該法施行二十年以來, 對規範廣告活動, 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 隨著我國廣告業的迅速發展, 廣告發布的媒介和形式發生了較大變化, 現行廣告法的有關規定過於原則, 約束力不強, 對一些新問題、新情況缺乏規範, 已不能完全適應廣告業發展的客觀需要。近年來, 社會各界對修改、完善現行廣告法, 依法嚴厲打擊虛假違法廣告的呼聲十分強烈, 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了修法的建議和提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廣告法修訂工作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一類項目。2014 年8 月,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國務院提請的廣告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此後又經過2014 年12 月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和2015 年4 月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兩次審議。2015 年4 月24 日,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後的廣告法, 自2015 年9 月1 日起施行。
廣告法的立法目的是規範廣告活動, 並通過對廣告活動的規範達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
1?? 規範廣告活動。社會經濟活動中, 廣告是商品生產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推銷其商品或者服務的重要手段, 作為商業營銷活動的一種方式, 廣告活動在實踐中容易出現一些不規範的現象, 主要涉及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和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為了規範廣告活動, 一些國家和地區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競爭法, 對廣告活動進行規範, 同時通過一些專項法律, 對涉及煙草、酒類、食品、醫療等特定商品的廣告活動和通過電視、戶外等特定媒介進行的廣告活動作出規範, 如美國、英國、法國、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等; 一些國家和地區則製定了專門的廣告法, 統一對廣告活動進行規範, 如俄羅斯、西班牙和我國澳門地區等。我國於1994 年10 月製定了廣告法, 針對實踐中的問題, 明確廣告活動參與者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規定廣告的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 建立特殊廣告發布前審查製度和戶外廣告管理等製度, 明確有關部門職責分工等。此次修改, 針對進一步規範有關廣告活動的需要以及廣告發布媒介和形式變化等情況, 圍繞實踐中的突出問題, 增加了針對醫療、保健食品、教育、培訓、招商、房地產、農作物種子等廣告的專門規定, 對煙草廣告的內容進行了完善, 增加了有關針對未成年人的廣告、有關互聯網廣告的規範, 增加了對虛假廣告的界定, 進一步加大了對虛假廣告的懲處力度, 對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的行為進一步規範, 強化了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
2??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廣告是商品經營者、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橋梁, 通過廣告, 商品經營者、服務提供者對消費者的購買決定產生影響, 通過規範廣告活動, 使消費者不受虛假廣告的欺騙和誤導,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以保護。根據本法規定,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 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廣告, 構成虛假廣告; 發布虛假廣告, 欺騙、誤導消費者, 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須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3?? 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廣告業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服務生產、引導消費、推動經濟增長和社會文化發展方麵,具有積極作用。本法通過規範廣告活動, 明確廣告活動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明確有關部門的權限和職責等, 對廣告活動涉及的方方麵麵予以規範, 將起到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
4??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廣告是商品經營者、服務提供者進行市場競爭的重要手段, 通過規範廣告活動, 製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如要求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要求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等的規範, 並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起到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作用。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 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主, 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 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 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 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 是指廣告主以外的, 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釋義】本條是關於本法調整範圍以及關於廣告主、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廣告代言人定義的規定。
一、本法調整範圍
廣告活動可以分為商業廣告活動和非商業廣告活動。商業廣告活動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宣傳活動; 非商業廣告活動則不以營利為目的, 通常包括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公告、啟事和聲明,包括政治廣告(如競選廣告)、公益廣告和個人廣告(如尋人啟事和征婚廣告) 等。商業廣告活動的性質、特點和監督管理不同於非商業廣告, 實踐中最常見也最容易對消費者和社會經濟秩序產生影響的廣告活動主要是商業廣告活動, 因此, 本條第一款規定, 本法的調整範圍是商業廣告活動。需要說明的是, 本法的適用範圍是商業廣告活動, 但同時在附則中對公益廣告作了原則性規範, 目的是宣示國家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 強調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發布公益廣告, 並授權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公益廣告的管理辦法。
本法調整的商業廣告活動, 第一, 須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廣告活動涉及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等各個環節, 隻要某一環節發生在我國境內, 其相應的廣告活動即須受本法調整。第二,須是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商業廣告活動。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 包括進行了工商登記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企業法人等。實踐中一些沒有進行工商登記的自然人等, 以營利為目的、專門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也應屬於本法所指的“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第三, 須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廣告總是需要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來進行。這裏所指的“媒介和形式” 範圍較廣, 通常包括廣播、電視、報紙、期刊、印刷品、電話、互聯網、戶外廣告設施等, 但不限於這些範圍。第四, 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目的是推銷商品或者服務, 不以推銷為目的的介紹, 不屬於本法的調整範圍。這裏的介紹, 包括直接介紹商品或者服務, 也包括對企業形象進行宣傳等的間接宣傳, 通過間接宣傳, 目的仍然是使消費者認可企業, 購買其商品或者服務。
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的定義1?? 本法所稱廣告主, 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 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以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為目的, 無論是自己還是委托他人設計廣告、製作廣告或者發布廣告, 無論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是自然人, 都是本法所稱的廣告主。根據該規定, 自行設計、製作廣告的, 其身份仍然是廣告主, 而非廣告經營者; 自行發布廣告的, 其身份仍然是廣告主, 而非廣告發布者。
2??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 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廣告經營者主要從事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 且是因接受委托而從事上述業務, 其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也可以是自然人。根據該規定, 如果不是接受委托, 而是為自己進行廣告設計、製作的, 其身份為廣告主。
3??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 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原廣告法規定, 廣告發布者隻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等的發展, 一些自媒體也成為了廣告發布渠道, 自然人也可以成為廣告發布者, 因此, 此次修改將廣告發布者的範圍擴大到了自然人。廣告發布者發布廣告, 可以是為廣告主發布, 也可以是為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根據該規定, 如果是為自己發布廣告, 其身份為廣告主。
4?? 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 是指廣告主以外的, 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此為這次廣告法新增加的內容。近年來, 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情況時有發生, 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的呼聲很高, 此次修改專門增加了針對廣告代言人的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的規定, 並在總則部分對其進行了定義。根據定義, 第一, 廣告代言人, 顧名思義,是代廣告主之言, 因此, 廣告代言人不包括廣告主。第二, 廣告代言人, 須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即利用自己的獨立人格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 這就區分了廣告代言和廣告表演。在廣告中將身份信息予以明確標示的, 屬於以自己的名義, 利用自己的獨立人格; 對於一些知名度較高的主體, 雖然廣告中沒有標明其身份, 但對於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受眾而言, 屬於較為知名, 通過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 則屬於以自己的形象, 也是利用了自己的獨立人格; 如果廣告中沒有標明身份, 對於相關受眾而言也難以辨別其身份的, 則不是以自己的獨立人格, 屬於廣告表演, 不屬於廣告代言。推薦、證明, 包括直接向消費者推薦某商品、服務, 證明其效果, 也包括雖然沒有明示推薦、證明, 但利用其自身的影響力實際上為該商品、服務進行了推薦、證明的情形。第三, 廣告代言人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 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 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釋義】本條是關於廣告內容和形式的基本原則的規定。
一、廣告應當真實
廣告是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向消費者傳播商品和服務信息的載體。廣告作為一種藝術形式, 可以有藝術的誇張, 但內容必須真實。如果內容虛假, 將可能構成虛假廣告。根據本法規定, 廣告主對廣告的真實性負責; 同時,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 核對廣告內容, 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 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 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二、廣告應當合法
廣告作為商業活動, 必須依法進行, 從內容到形式都應當合法, 主要表現在: 第一,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 不得作廣告; 第二, 雖然允許生產、銷售, 但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 不得對其進行廣告宣傳, 例如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 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 不得作廣告; 第三, 廣告內容與其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相一致, 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 第四, 法律規定應當清楚、明示的內容應當清楚、明示, 廣告內容不得出現法律規定不得出現的情形; 第五,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 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三、廣告應當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 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廣告通過語言、文字、畫麵等形式, 利用一定的藝術手段, 作用於人們的感官和思想。實踐中廣告的表現形式和內容可以是多種多樣的, 但都應該是給受眾帶來正麵影響, 不能低俗, 更不能惡俗。因此, 這次修改廣告法, 專門增加規定, 要求廣告應當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 要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釋義】本條是關於禁止虛假廣告和廣告主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的規定。
一、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虛假廣告, 既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也往往構成不正當競爭, 侵害其他商品生產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利益, 禁止虛假廣告, 是各國有關廣告管理規定的核心內容。本法開宗明義, 在總則部分即明確規定,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同時, 此次修改在分則部分對虛假廣告的情形作出具體規定, 並對相應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完善, 加大了對虛假廣告的處罰力度。
二、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廣告活動的最終目的在於推銷商品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即廣告主的商品和服務, 廣告主是一切廣告活動的最初發起者, 應由其保證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因此, 本條明確規定,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內容虛假、不真實, 首先要追究廣告主的責任。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 應當遵守法律、法規, 誠實信用, 公平競爭。
【釋義】本條是關於廣告活動主體行為規範的規定。
一、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 應當遵守法律、法規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我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法律、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以及從事廣告活動所在行政區域的地方性法規。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 在全國範圍內一體執行, 具有高度的統一性, 在某一地區範圍內執行的地方性法規, 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 應當誠實信用, 公平競爭
廣告活動與其他一般市場行為一樣, 應當遵守一般民商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在長期的商品生產和市場競爭活動的實踐中, 逐漸形成了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從事廣告活動, 在麵對消費者時, 應當遵守廣告法, 進行真實、合法的宣傳; 在廣告主與廣告主之間、廣告經營者與廣告經營者之間、廣告發布者與廣告發布者之間, 為開展廣告活動而處於競爭關係時, 應當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在廣告主與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 通過合同, 委托設計、製作、代理、發布廣告時, 它們之間屬於平等的民事主體的關係, 也應當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廣告活動中, 誠實信用就是在廣告活動中誠實待人、恪守信用, 不得弄虛作假、損人利己; 公平競爭就是在競爭中公平合理, 正當行使自己的權利。
第六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於廣告監督管理體製的規定。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廣告活動是一種市場行為, 廣告活動參與人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等市場主體, 對這些廣告活動主體參與的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 在中央層麵, 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劃分,屬於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 在地方層麵, 屬於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因此, 本法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的規定,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廣告監督管理方麵的職責主要包括: 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擬訂廣告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 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廣告活動; 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 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 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相應的,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廣告監督管理方麵也有類似職責。
二、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廣告活動涉及各行各業, 廣告管理涉及方方麵麵, 除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外, 也涉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為明確廣告監督管理體製, 此次修改在總則部分增加規定, 明確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的相關工作。根據本法規定, 有關主管部門需對一些特殊廣告進行發布前審查; 醫療機構有本法規定的需要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形的, 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其診療科目或者執業許可證;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發布違法廣告, 或者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 或者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情節嚴重的, 並可以暫停媒體的廣告發布業務。
第七條 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 製定行業規範, 加強行業自律, 促進行業發展, 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 推動廣告行業誠信建設。
【釋義】本條是關於廣告行業組織的規定。
所謂行業組織, 是指同行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 為增進共同利益、實現共同意願、維護合法權益, 依法組織起來並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自律性的社會組織。行業組織在性質上屬於社會團體法人, 由市場主體自願組織成立, 一般具有下述特點: 由市場主體自願成立; 成員自願出資形成團體財產或者基金, 該財產或者基金屬於團體所有; 成員共同製定章程; 團體以自己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不以營利為目的。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 市場的健康發展、有序運行, 離不開政府的監督管理; 同時, 行業組織對於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進行自我約束、有效規範, 加強會員間的溝通與交流, 及時向政府反映市場發展的意見和建議、會員麵臨的困難與問題,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提升行業信譽, 促進行業發展, 具有政府監督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為了加強行業協會的作用, 強化行業自律管理, 促進行業發展, 本法規定, 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 製定行業規範, 加強行業自律, 促進行業發展, 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 推動廣告行業誠信建設。廣告行業組織要充分發揮其在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方麵的作用, 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 製定行業規範, 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 推動廣告行業誠信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