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第二分編“所有權”第八章“共有”規定:第二百九十七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條 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三百零五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百零六條 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百零七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三百零八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第三百一十條 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物權法》第二編“所有權”第八章“共有”規定:第九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六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一百零一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一百零二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第一百零五條 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本章規定。

三、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16〕5 號)規定:

第九條 共有份額的權利主體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所稱的“同等條件”,應當綜合共有份額的轉讓價格、價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

第十一條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按份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確定:(一)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準;

(二)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於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的,為十五日;

(三)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六個月。

第十二條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轉讓其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請求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共有份額的,應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請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一)未在本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期間內主張優先購買,或者雖主張優先購買,但提出減少轉讓價款、增加轉讓人負擔等實質性變更要求;(二)以其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僅請求撤銷共有份額轉讓合同或者認定該合同無效。

第十三條 按份共有人之間轉讓共有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優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且協商不成時,請求按照轉讓時各自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予支持。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2-5】

劉柯妤訴劉茂勇、周忠容共有房屋分割案1. 裁判摘要

父母出資購房將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具有贈與性質。子女不僅應在物質上贍養父母,也應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努力讓父母安寧、愉快地生活。

子女對父母贈與的房屋依物權法分則行使物權,將損害父母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依物權法總則的規定不予支持。

2. 案件事實

原告劉柯妤因與被告劉茂勇、周忠容發生共有房屋分割糾紛,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劉柯妤訴稱:2011 年11 月,原、被告共同以28 萬元購買位於重慶市萬盛經開區子如路X 號X 號樓X 號房屋,其中原告占90% 的房產,二被告各占5% 的房產。2014 年5 月5 日二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對該房進行裝修,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利。故請求依法分割位於重慶市萬盛經開區子如路X 號X 號樓X 號房屋,判決該房屋中屬於二被告的10% 的房屋產權部分分割歸原告所有,由原告補償二被告2.8 萬元;二被告賠償其擅自裝修給原告造成的損失5000 元。

被告劉茂勇、周忠容辯稱:該房屋係二被告出資購買,原告劉柯妤還承諾給每平方10 元的裝修費,至今未給。由於原告擔心二被告在死前將房屋送與他人,原告要求其享有90% 的產權,二被告予以同意。因此,該房屋屬二被告所有,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經一審查明:被告劉茂勇、周忠容係夫妻,原告劉柯妤係二被告的獨生女。2012 年11 月,劉茂勇、周忠容、劉柯妤購買萬盛經開區子如路X號X號樓X號房屋,合同約定劉柯妤占90%,劉茂勇、周忠容各占5%。2014 年5 月,該房屋交付使用,同年8 月辦理了房屋產權證,載明該房屋為成套住宅,權利人為劉茂勇、周忠容、劉柯妤,但未對產權份額予以明確。劉柯妤與劉茂勇、周忠容因房屋裝修發生爭議,劉柯妤於2014 年6 月2 日書麵通知二被告停止裝修該房屋未果。審理中,二被告明確表示不願將其擁有的房屋產權份額轉讓。另查明,二被告僅有與劉柯妤共有的一套房屋居住,現暫住他人房屋。

3. 一審判決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劉柯妤、被告劉茂勇、周忠容按份共有的該房屋是雙方基於居住目的而購買,該房屋係成套住宅,是一個整體,具有不可分性。雙方雖作為按份共有人有權轉讓自己享有的份額,但不能未經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而強行購買他人享有的份額,二被告不同意將自己享有的份額轉讓,符合法律規定,原告應當尊重二被告的意見。

現二被告無其他房屋居住,上述房屋是其唯一可行使居住權的場所,二被告為安度晚年生活,有權居住。二被告與原告間的父母子女特殊關係,從贍養關係上原告亦應支持二被告居住該房屋,且二被告裝修房屋並未造成原告損失。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從法律上、道義上均不能成立。

綜上,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物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於2014 年9 月9 日判決:駁回原告劉柯妤的訴訟請求。

4. 上訴與二審判決

劉柯妤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劉茂勇、周忠容擅自裝修涉案房屋,侵犯其知情權和處分權;劉茂勇、周忠容除涉案房屋外,可以到蘇州與劉柯妤共同居住,並非隻有一套住房可居住;一審判決認定劉柯妤強行購買他人份額不當,劉柯妤隻是要求分割共有財產。

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

劉茂勇、周忠容答辯稱,一審判決正確,應予以維持。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確認了一審查明的事實。

另查明,被上訴人劉茂勇、周忠容在二審審理期間入住涉案房屋。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該房屋產權證載明涉案房屋的權利人為被上訴人劉茂勇、周忠容及上訴人劉柯妤,但未載明權利人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故涉案房屋應為各權利人共同共有。雖然劉茂勇、周忠容、劉柯妤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了各自的權利份額,但該約定隻能視為權利人內部約定,不具有公示效力。

按照《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本案中,劉柯妤未舉示證據證明其請求分割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規定,故劉柯妤上訴理由不成立,一審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

綜上,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於2015 年1 月14 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 再審判決

劉柯妤仍不服,以有新證據證明原判錯誤為由,申請再審。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 年5 月11 日裁定進行再審。

再審申請人劉柯妤申請再審稱:現有新證據證明涉案房屋係劉柯妤與被申請人劉茂勇、周忠容按份共有,且劉茂勇、周忠容的退休金每月共計7000 元左右,可以租房居住,也可以到蘇州與劉柯妤共同居住,涉案房屋並非劉茂勇、周忠容的唯一住房。劉柯妤享有90% 的份額,依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劉柯妤有權主張折價分割該房屋,也有權處分該房屋。

現願意以4 萬元作價收購劉茂勇、周忠容的份額。

被申請人劉茂勇、周忠容答辯稱:購買該房屋資金來源於變賣我們的其他房屋的價款和劉柯妤返還我們的6 萬元。當時房屋購買合同中約定給予劉柯妤90% 的份額,是我們疼愛女兒的表現。我們與劉柯妤性格不合,生活習慣不一樣,雙方關係不睦,不願到蘇州與劉柯妤共同生活。該房屋係我們退休後養老居住房屋,不願意租房居住。因擔心劉柯妤取得完全產權後處分房屋而致我們無房居住,不同意將我們享有的份額轉讓與劉柯妤,並承諾有生之年不轉讓處分享有的份額,我們去世後其份額歸劉柯妤所有。

主張維持原判。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再審,確認原一、二審查明的事實。另查明,再審申請人劉柯妤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該房屋重新頒發的X 房地證X 字第01655 號房屋產權證證明,涉案房屋係被申請人劉茂勇、周忠容及劉柯妤按份共有,劉茂勇占產權的5%、周忠容占產權的5%、劉柯妤占產權的90%。劉茂勇、周忠容提供的房款收據證明,購房款大部分係劉茂勇、周忠容出資。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現有新證據證明,本案訟爭房屋係被申請人劉茂勇、周忠容及再審申請人劉柯妤按份共有。單從《物權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看,劉柯妤占份額90%,有權決定本案訟爭房屋的處分,但本案中劉茂勇、周忠容與劉柯妤係父母子女關係,雙方以居住為目的購房,從購房的相關證據看,大部分房款由劉茂勇、周忠容出資,劉茂勇、周忠容購房時將大部分財產份額登記在劉柯妤名下,超出劉柯妤出資部分,具有贈與性質,係父母疼愛子女的具體表現。“百善孝為先”一直是中國社會各階層所尊崇的基本倫理道德。孝敬父母乃“天之經、地之義、人之行、德之本”,是中國傳統倫理道德的基石,是千百年來中國社會維係家庭關係的重要道德準則,是中華民族優秀的傳統美德。親子之愛是人世間最真誠、最深厚、最持久的愛,為人子女,不僅應在物質上贍養父母,滿足父母日常生活的物質需要,也應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善待父母,努力讓父母安寧、愉快地生活。從劉柯妤陳述及提交的《承諾書》看,劉柯妤仍存有贍養父母之念,值得肯定和發揚。目前劉茂勇、周忠容與劉柯妤之間存在較深的誤解與隔閡,雙方生活習慣差異較大,劉茂勇、周忠容多年在本土生活,不願去蘇州與劉柯妤共同居住生活,劉茂勇、周忠容對居住地和居住方式的選擇應予尊重,他人不應強求。劉柯妤雖然承諾財產份額轉讓後,可由劉茂勇、周忠容居住使用該房屋至去世時止,但雙方目前缺乏基本的信任,劉茂勇、周忠容擔心劉柯妤取得完全產權後變賣房屋而導致其無房居住,具有一定合理性。

劉茂勇、周忠容承諾有生之年不轉讓處分享有的份額,去世之後其份額歸劉柯妤所有,劉茂勇、周忠容持有的財產份額價值較小,單獨轉讓的可能性不大,劉柯妤擔心父母將其財產份額轉讓他人,無事實根據,且劉柯妤承諾該房由其父母繼續居住,目前要求其父母轉讓財產份額並無實際意義,徒增其父母的擔憂,不符合精神上慰藉父母的倫理道德要求,並導致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情關係繼續惡化。《物權法》第七條明確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綜上,劉柯妤要求其父母轉讓財產份額的訴求與善良風俗、傳統美德的要求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本院二審判決認定為共同共有不當,導致適用法律有瑕疵,應予糾正,但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

綜上,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七條第一款,《物權法》第七條之規定,於2015 年9 月10 日判決:維持該院(2014)渝五中法民終字第06040 號民事判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