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判決對聯達廠與卞躍等合夥人的責任順序未作區分,應予糾正。綜上,卞躍的上訴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理程序合法,但適用法律有誤。

據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於2009 年11月17 日判決:一、維持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二初字第0062 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及案件受理費部分;二、撤銷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二初字第0062 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魏恒聶、蔣振偉、卞躍、祝永兵、尹宏祥、洪彬對聯達廠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