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善”是一個意義單純而不可分析的、因而不可能加以定義(即不能說出其內涵)的語詞,於是放棄規定它的意義這個任務,那是非常危險的。這裏要求的倒不必是“善”這個詞的嚴格的定義。隻要指出我們是怎樣知道這概念內容的,說明為了掌握它的內容該做些什麽,也就足夠了。嚴格說來,確定“綠”這個詞的意義也是不可能的——但我們仍然能夠把它的意思規定得很明白,例如說它是一種夏天的草地的顏色,或者指某種樹的葉子。前麵我們提到過,給我們提供光學的基本概念的“光感覺”,也不是可定義的,而我們卻能準確地知道它指的是什麽,因為我們能夠給出我們產生光感覺的嚴格的條件。同樣地,在倫理學中雖然它的基本概念是不可定義的,但我們也一定能夠給出應用“善”這個詞所必需的嚴格的條件。采用這種方式,決定任何一個詞的意義都是可能的,不然的話,詞語就會根本沒有意義了。這種意義甚至一定能夠容易給出,並不是非有深奧的哲學分析不可,因為這裏牽涉的隻是事實問題,就是說,隻是描述實際使用“善”這個詞(或它在其他語言中的同義詞,或它的反義詞“惡”)的時候所需要的條件。

對於許多哲學家來說,要是不立即發明出一種理論來描述事實,那麽即使暫時地注意事實的領域,也是很困難的。因此,認為倫理學基本概念,也像光學基本概念那樣規定,這種理論不斷地被提了出來。正如我們把一種特別的感覺(即視覺)作為對於光的知覺一樣,這裏同樣假定有一種特別的“道德感覺”指示著善和惡的存在。這樣,善和惡就將是客觀的性質,確定和研究這種客觀性質就會像光學研究物理事件並把這些物理事件看作光感覺的原因一樣。

這種理論當然完全是假設的,因為道德感覺隻是設定的,不能像指出人的眼睛一樣,也把它的器官指示出來。但這個假設本身也是錯誤的,它並不能說明人的道德判斷為什麽會有許多變化。即使再進一步假設道德感覺在許多人中很不發達或者完全缺乏這種感覺,那也仍然不足以解釋這種變化。

倫理學主題的突出特點並不在於它是一種特殊的知覺對象。其實並不需要作任何人為的假設,隻要指出某些已知的事實,它的特點就可能顯露出來。並且這也可以用不同的方式進行。有兩種彼此有區別的方式:第一種方式尋求的是善和惡的外部的、形式上的特點,按第二種方式,則可以探索某種實質的特點,內容方麵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