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關於意誌自由的虛假問題

我把這一章增加到對倫理學問題的討論上來,是頗為猶豫和勉強的,因為在這一章中我必須談到的一個問題,甚至現在還被認為是倫理學的基本問題,而它之所以進入倫理學並成為一個討論得很多的問題,卻僅僅是由於一種誤解。這就是所謂意誌自由的問題。而且很久以前就有一些明智的人物努力澄清這個假問題,並且首先就是揭示上麵所說的這一情況——休謨揭露得格外清楚。所以,人們一再連篇累牘地花費大量筆墨、用很多心思去討論這個問題,而其他許多重要問題卻沒有去討論(假定這些思想家有能力討論這些問題),這真可說是哲學上的一件最丟人的事。所以我真不好意思專門寫一章來討論“自由”問題。在本章的標題中,“責任”一詞指出了倫理學所關心的東西,也指明了產生誤解的地方。因此責任概念構成了我們討論的主題,而且,如果在闡述這個概念的過程中我還必須說到自由概念的話。我當然隻說那些別人已經更好地說過了的話,並且用這一想法聊以**:我所能做到的隻是用這種方法最後結束上述丟人的事。

倫理學的主要任務(這任務我們在第一章中就已經弄清楚了)是解釋道德行為。進行解釋意味著規律:每一門科學,包括心理學在內,隻有在找到能夠據以說明有關事件的規律時,才是可能的。由於人們把一切事件都服從普遍規律這個假定稱為因果性法則,所以人們也可以說,“每門科學都預設了因果性原則”。因此,對於人類行為的每一種解釋也必須假定因果律的有效性,在這種情況下才能說存在著心理學規律(例如,要是我們在第二章中提出的動機形成律竟是不正確的,那麽人類行為就是完全無法解釋的了)。我們的全部經驗都使我們更加相信,這個預設是得到承認的,至少在為了達到同自然界和人類交往的實際生活的一切目的的範圍之內,以及為了滿足最精確的技術要求這個範圍之內是需要這個預設的。因果性原則是否普遍成立,就是說,決定論是不是真實可靠,我們誠然還不知道,也沒有人知道。但我們確實知道,僅僅靠沉思和推測,通過想出許多讚成的理由或反對的理由(這種理由無論是作為一個總體或單個地看,都隻是些虛假的理由)來,企圖以此來解決決定論和非決定論之間的爭論,那是不可能的。如果人們考慮一下,現代物理學在仔細探討最微小的原子的內部事件是否也存在著因果性的問題時,真不知使用了多麽巨大數量的實驗技術和邏輯方法,這種企圖就更顯得特別荒謬可笑了。

但是這場關於“意誌自由”的爭論總的來說是這樣的:辯護者否認因果原則的有效性,攻擊者則企圖證明這一有效性,雙方使用的論據都是些陳詞濫調,而且又都絲毫不為自己說過的大話覺得羞愧(我的這個批評隻能把柏格森排除在外,關於意誌自由的整個問題在他那裏並不是個倫理學問題,而是一個形而上學的問題。我認為他的思想經不起認識論的分析,所以對我們沒有什麽意義)。另有一些人則主張區分兩個領域,決定論在一個領域中起作用,而在另一個領域中則不起作用。但這個思路(很遺憾,它為康德所堅持)是毫無價值的(雖然叔本華認為這是康德的最深刻的思想)。

幸而,為了說明倫理學中的責任問題,並不要求對因果問題作出最後的解決,而隻需對這個概念加以分析,仔細地確定“責任”和“自由”這兩個詞在實際使用中確實被賦予的意義。如果人們已經弄清了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這些命題的含義,那麽,虛假問題所依據的、並在哲學書籍和非哲學書籍裏無數次反複出現的那種虛假論據,就再也不會出現了。

這個論據是:“如果決定論是正確的,就是說,如果一切事件都服從於那些不變的法則,那麽我的意誌就也是被決定的,即由我的固有性格和動機所決定。這樣,我所作出的決定就是必然的,而不是自由的。但如果是這樣,我對我的行動就不應負責任了,因為隻有當我能對我作出決定的方式起某種作用時,我才應該對我的行動負責;但是對此我一點也起不了什麽作用,這些決定是從我的性格和動機必然產生的。動機來源於外界,而我的性格則是先天傾向和我一生中實際所受的外界影響的必然產物:這二者都不是我造成的,我也就無力控製它們。因此,決定論和道德責任是互不相容的。道德責任要以自由即不受因果製約性為前提。”

這一推理過程包含著一係列的混亂,就像一堆亂麻。我們必須指明這些混亂,從而消除它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