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隻能在因果關係的情況下談論動機,因此責任概念是以因果關係概念,即意誌決定的規律性為基礎就顯得十分清楚了。事實上,如果我們把一個決定想象成完全沒有任何原因的話(這就是嚴格意義上的非決定論的假設),那麽行為就會完全是一個偶然機遇問題了,因為機遇同沒有原因是一個意思,此外並沒有別的與因果性相對立的概念。在這種機遇的情況下,我們能要行為者負責任嗎?當然不能。設想有這樣一個人,平時一直顯得溫和、平靜、無可指責,卻突然攻擊並動手毆打一個陌生人。於是他被抓了起來,人們審問他這一行為的動機是什麽。正像我們設想的那樣,他的回答在他自己看來是完全真實的,那就是:“當時我那麽做沒有什麽動機。我雖盡力尋找原因也沒有發現什麽。我的意誌是沒有任何原因的——我就是想要那麽做,關於我的這個行為我再也沒有什麽可說了。”我們會搖頭說這個人瘋了,因為我們不能不相信確有一個原因。我們既然找不出任何另外一個原因,就隻好假定某種精神上的幹擾來作為惟一的原因了。但肯定沒有人認為他是有責任的。如果人們作出決定是沒有原因的,企圖去影響人就毫無意義了。我們馬上就會明白,這就是我們為什麽不能責怪這樣一種人,而總是對他們的行為聳聳肩膀而不予追究的道理。人們可以很容易地確定,實際上,我們越是要行為者負責任,就越能發現他的行為動機。如果一個行凶的人是他的受害者的敵人,如果他以前曾經表現過行凶的傾向,如果是某種特殊的情況激怒了他,那麽我們就要對他施行嚴厲的懲罰。反之,可以找到的懲罰理由越少,我們就越不能譴責這個行為者,而是把責任推給“倒黴的機遇”。暫時的心理失常以及諸如此類的東西。我們不能在他的性格中找到他的錯誤行為的原因,也就別想影響他的性格,使之變得更好些:我們不把責任歸諸他,這一事實的意義就在這一點,也僅僅在這一點。而且他也覺得確實如此,可能會說:“我真不理解,我怎麽會做出這種事情來。”
一般說來,我們十分清楚地知道該如何從我們同伴性格中找到他們行為的原因,也知道該怎樣根據對他們的這種了解來預測他們未來的行為。對於這種預測還常常有很大把握,就像我們知道在相同的情況下,獅子和兔子的行為會完全不同一樣。因此很明顯,在實踐上決不會有人想到要懷疑因果性原則,所以實際生活中人們的態度並沒有給形而上學家提供一種借口,似乎可以把擺脫強製的自由跟缺少原因混為一談。如果人們弄清楚了,沒有原因而發生的事等於是偶然發生的事,因而一個非決定論的意誌將會摧毀一切責任心;那麽,一切可能成為非決定論思想根源的欲望就都不會產生了。沒有人能夠證明決定論,但是我們肯定能夠假定決定論在我們全部實際生活中是有效的,特別是我們之所以能夠把責任概念運用到人類行為上來,也僅僅是由於因果性原則也適用於意誌過程。
為了徹底闡明在傳統的處理“自由問題”的言論中容易導致混亂的概念,我再把它們排列成下表。在左邊概念的位置上被錯誤地放上了右邊的概念,縱向排列的各概念形成了一個概念連鎖,從而使前麵的混亂有時就成了後麵混亂的原因:
自然規律。 國家法律。
決定論(因果聯係)。強製。
(普遍有效性)。(必然性)。
非決定論(機遇)。自由。
(沒有原因)。(沒有強製)。
節選自[德]石裏克:《倫理學問題》,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張國珍等譯。
[1] 英文中的Law既有“規律”“法則”的含義,又有“法律”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