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必須轉而研究方法問題。當人們在評價問題上發生爭論時,用什麽樣的推理方式才有希望達到一致呢?答案目前還隻能以概略的形式提出來。因為要完全地解決這一問題,必須預先假定工作模型無需任何修正就能為人們所接受。這一條件顯然並不成立,那麽我們就隻能作出粗略的近似的回答。
“這是善的”,這個工作模型是由(a)“我讚成這個”和(b)“你也讚成吧”兩者結合而成的。一個證據如果能分別證明(a)和(b),那麽也一定能夠證明(a)和(b)的合體。所以我們就先來看看怎樣才能分別證明這些句子。
句子(a)沒有什麽問題,它是一個對說話者精神狀態的斷言。因此,就像一切心理學陳述一樣,可以得到經驗的(反省的或行為的)證實或證偽。
句子(b)卻產生了一個問題:它是一個祈使句,根本無法被證明。怎麽才能證明一個命令呢?如果我們要求一個人把門關上,而他卻回答說:“證明它!”我們難道不會——說得婉轉些——變得有些不耐煩嗎?
這樣看起來,道德判斷似乎隻能得到不完全的證明。就“這是善的”所包含的意義(a)來說,是可以證明的;而就它所包含的意義(b)來說,要求證明又是荒謬的。我們似乎隻能得出一個令人苦惱的貧乏結論:如果一個人說“X是善的”,並且能證明他真的讚成X,那麽人們無論對該陳述提出什麽樣的疑問,他都能給予恰當的證明。
現在看起來,事情好像的確如此。然而我們之所以會得出這樣的結論,卻是因為我們默認了這樣一個假定的前提:倫理學中的證明必須與科學中的證明絕對相同。而根本沒有想到,道德判斷可以有一種與科學證明完全不同的證明方式。或者不如說,由於“證明”是一個容易造成誤解的術語,我們可以這樣表達我們的意思:倫理學中是否存在某種“替代證明”的東西,例如某種支持或者用理由來辯論,它們雖然與科學中的證明不同,但同樣有助於消除人們的疑惑,而通常正是這種猶豫不定才使人們要求證明的。
如果存在著某種與證明相似的東西,那麽毫無疑問,我們必須在現在的方法論研究中對它加以考慮,否則這種研究就可能會受到嚴重的誤解。它會使人猜想:缺乏嚴格意義的證明方式會使倫理學喪失“理性基礎”或道德絕對必需的“公認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事實上,所需要的這一切都可以由上述的類似證明來提供。
為了具體說明這一點,我們要回到祈使句問題上去,因為祈使句提出了一個方法論上的困惑問題。祈使句盡管無法被“證明”,但是否存在某種至少可以“支持”它們的理由或論據呢?
這個問題並不困難。因為對於任何祈使句,我們都可以問道:“為什麽?”這個“為什麽”就是在要求一個理由。例如:如果我們要求某人把門關上,他問道:“為什麽?”就可以得到這樣的回答:“因為風太大”或者“嘈雜聲音使人心煩意亂”,等等。又例如,如果某人被告知要努力工作,也許他會問道“為什麽?”別人就會這樣回答他:“你如果不努力工作,就會成為一個不幸的外行。”如果我們不是把“證明”的含義作無原則的擴展,就不能將這些理由稱為“證明”。而且它們與祈使句也沒有任何論證性或歸納性的聯係。但顯然,它們確實在支持著祈使句,它們“支持”或“確定”祈使句,“把祈使句建立在與事實具體聯係的基礎上”。由於它們仍能夠消除阻礙人們接受該祈使句的懷疑和猶豫,所以是類似於證明的東西。
隻有當祈使句被用於改變聽者的態度或行為時,理由才能有效地支持祈使句。聽者問“為什麽”是因為他不知道是否應服從這一要求,他不願意“別人怎麽要求他”他就怎麽做。支持性理由描述了祈使句尋求改變的情境或祈使句力圖產生的新情境。如果這些事實揭示出新境遇將能滿足聽者更多的欲望,那麽聽者就不會再對是否服從祈使要求猶豫不決了。更一般地說,理由是通過改變下述信念來支持祈使句的,這種信念可以改變不願服從的態度。
這些議論需要仔細推敲嗎?稍微考慮一下就會發現它們不需要,因為它們與第一章中關於一致的議論是相符的。在那裏我們看到,態度的變化常常隨著信念的變化而變化,信念上的一致常常可以導致態度上的一致。現在我們隻需把這個一般原理應用到特殊事例之中就行了。用不同的術語表述上麵這段話,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二者之間的聯係。
祈使句被用於促成說者欲望的滿足。“為什麽”這個問題,表現了聽者對於是否服從猶豫不決,標誌著某種事實的或剛形成的相反欲望。因此雙方存在著態度分歧。而支持祈使句的理由,確定這種分歧可能根源於某種信念分歧。既然信念與態度之間存在著密切的因果關係,因此如果信念分歧解決了,態度分歧也可能會隨之消失,祈使句要求也就能夠被對方所接受和遵從了。
因此,可以把我們所一直尋求的“替代證明”或者“支持性理由”的東西,看成一個具有新名稱的老相識:它們是在涉及態度分歧的情況中常常發揮重要(即使是間接)作用的信念的表現形式。這樣的支持理由並不是祈使句所特有的。凡是存在著態度分歧的地方——不論這種分歧是由褒貶詞、反詰、隱喻,還是由音調變化等形式表現出來——都可以使用它們。
第21頁定義(3)簡要分析過的句子“這是善的”,作為一個判斷在這裏特別值得我們注意。該判斷與其支持理由之間的關係是一目了然的。盡管“你也讚成吧”這個定義的祈使成分還不足以顯示道德的微妙之處,但它可用於態度分歧卻是毫無疑問的。一方麵,它是一個地道的祈使句這一事實說明了這一點;另一方麵,它直接提到聽者的讚成也說明了這一點。既然理由能夠支持任何導致態度一致或分歧的陳述,那麽當然也可以支持這個陳述。
支持性理由在倫理學中特別重要,其重要性遠遠地超過了第26頁所提到的那種狹義證明。當一個人說“X是善的”時,人們一般並不要求他證明自己現在的確讚成X。相反倒是要求他能提出使他的對手接受他的態度的理由,並且表明人們不會被他引到連他自己也一無所知的情境中去。作為道德爭論的典型形式,這個更重要的步驟總是要求支持性理由的。我們將在第九章、第十章,用具有更豐富描述內容的分析取代這裏所使用的工作模型,並因此會發現,雖然這些結論必須被修正,但其基本特征卻仍然不變。
下麵所舉的例子及穿插於其間的評論,將有助於更具體地顯示支持性理由是怎樣出現於典型道德爭論之中的。
A:瓊斯本質上是個好人。
這個判斷包含有兩個內容,(1)斷定A讚許瓊斯,(2)發揮祈使作用使聽者B形成相似態度。
B:你為什麽這樣說?
B對於是否讚許瓊斯表現出猶豫不決的態度或不願意。二者之間顯然出現了態度分歧。
A:他粗暴的作風隻是一種假象,其實他的心地最善良。
現在A提出了一個理由,這個理由描述了瓊斯所具有的某種特征,這個特征也許B並不知道,而且可能引起B的好感。
B:如果真是這樣,那是很有趣的。但他是否曾在行動上表現出這種善良的心地呢?
B承認A提出的理由是相關理由,但卻懷疑它的真實性。這時候,信念分歧開始在爭論中發揮重要作用。這種信念分歧與前麵提到的態度分歧密切相關,因為如果A和B能夠在關於瓊斯心地善良這一點上形成一致信念,那麽對於是否讚許瓊斯,他們也就可能形成一致的態度。
A:表現過。他的老仆人告訴我,瓊斯從來沒有對她說過一句粗暴的話,最近又給了她一筆優厚的養老金。這樣的例子很多。實際上我就親眼看見……
A在這裏提出了一個經驗證據——不是直接證明他的初始判斷,而是證明他對初始判斷提出的支持性理由。
B:好吧,我承認我不太了解他,也許他是個好人。
B這時接受了A初始判斷的祈使或準祈使要求,表示了他對瓊斯的讚許。A提出並給予很好證明的理由改變了B不願讚許瓊斯的態度。信念一致導致了態度一致。
這個例子以簡縮的形式表明了(在工作模型基本不變的情況下)某些重要理由是如何支持道德判斷,以及理由怎樣才能成為相關的。它還表明了這些理由如何非常自然地解決了某些證明問題。它們使聽者自願地接受了對方的判斷,絲毫沒有感到這種判斷是“武斷的”,“專橫的”,或者是沒有根據的。
在結束對方法問題的臨時界說之前,還有一個問題必須給予注意。我們記得,在本節的開頭,我們發現道德證明的內涵極為貧乏。為了充實它們,我們致力於尋找“替代證明”的東西來解決證明問題,雖然這種證明與科學證明不完全一樣。這種代用品已經在道德判斷的支持理由中找到了,因為支持的理由能夠通過達到信念一致的途徑形成態度上的一致。但是,還必須提出這樣的問題:這種理由能否足以為道德提供一個合適的“基礎”?也就是說它是否“把道德建立在流沙之上”,而沒有檢查和抑製那些影響人們態度的無聊幻想和新奇時尚。或者說,人們譴責這種理論,因為它主張“一個人覺得什麽東西善,這種東西對他說來就是善”,從而容忍和助長了混亂,因此對它的認可無疑等於助紂為虐。以理由來支持道德判斷一旦為人們所接受,那麽我們現在對方法論的說明能夠免受這樣的指責嗎?或者說,如果任何道德準則都必須具有自己的權威性,那麽既然現在所做的說明仍然太貧乏,還必須尋找某種其他的方法,盡管這種尋找是盲目的,而結果又是令人絕望的,結局真的必須如此嗎?
目前我們還不能完全回答這些問題,但對此提供一個臨時的獨斷的答案將有助於預先了解以後的各章內容。顯然現在我們對方法論的說明不能使從事“尋求”確定性研究的大多數理論家滿意。這裏所提及的支持理由缺少一種邏輯強製力。一個作出相反道德判斷的人,可以(僅就理論可能性而言)麵對他們的爭論所包含的一切理由照樣自行其是,而不犯任何邏輯的和經驗的錯誤。支持的理由僅與信念有關,在它們反過來被論證的方法或經驗的方法證明的範圍內,最初達到的隻是信念的一致。但是,道德判斷不僅要求信念一致,而且要求態度一致。因此,除非能找到另外某種方法,否則倫理學中由推論而獲得的一致隻有在信念一致能引起人們態度一致的範圍內,在理論上才是可能的。
這個要求有多嚴格?信念一致在多大程度上將引起人們態度上的一致?如果不是根據願望而根據事實來回答的話,那麽答案必然是這樣:在任何爭論取得結果之前,我們常常並不知道這種要求對這一爭論是否適用;雖然為了延長啟發性爭論和推遲取得道德一致,我們已經作出了純勸導性的努力。假定這種要求具有適用性是方便的,但這種假設仍然隻有啟發的意義,而沒有恰當的實證基礎。想為規範倫理學尋找絕對的決定性方法和想排斥道德準則之間對立可能性(雖然這些準則同樣受到了理由的支持)的人,會發現現在的說明滿足不了他們的要求。
但是嚴肅的問題並不關心人們現在期望什麽,因為就這一點而言,人們期望——並且總是期望——他們自己也不清楚的東西,或許是某種荒唐的東西。嚴肅的問題關心的是人們經過認真思考仍然所期望的東西。如果清除了倫理學方法論上的混亂——這些混亂在道德理論上常常比在道德實踐中更嚴重——並糾正了由這種混亂培養出來的心理機製,那時人們會不會還覺得需要某種較“客觀的”概念呢?對於這個問題,我們現在的研究將給予明確的否定性的回答。但既然方法論的混亂根深蒂固,它們養成的心理機製盤根錯節,讀者必須耐心地等待我們作出進一步的解釋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