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規範倫理學的最典型語境來說,倫理術語具有既是描述的又是情感的功能。對描述功能需要進行仔細的考察。如果我們打算妥當地討論這個問題,同時又考慮到語言的靈活性,那麽就不能希望用一個簡單的定義來結束我們的考察。必要時,我們必須研究那些倫理術語能夠在其中使用的許多實例。按照裏查茲的說法,“一種並且隻有一種真實意義的迷信”[6],在任何研究領域中都會造成嚴重的後果,它也嚴重阻礙了倫理學的進步。
前麵幾章[7]已經簡要地指出了語言的靈活性,這種性質與目前的研究密切相關,有必要加以更詳盡的考察。我們尤其必須弄明白,在第三章中關於語言規則的結論怎樣與倫理學術語發生具體聯係的問題。
毫無疑問,即使情感意義是“善”[3]這個術語占主導地位的意義,它仍然可以用某種方式幫助我們獲得知識。如果史密斯太太告訴她的女兒:瓊斯是一個“好裁縫”,那麽根據對史密斯太太過去的認識,我們能夠合理地斷定瓊斯一定具有豐富的縫紉經驗。但如果一個缺乏文化素養的人說某出戲劇“好”,我們則有理由相信:我們那些文化素養較高的朋友們不會喜歡這個戲劇。如果人們稱讚約翰遜是一個“好侃友”,我們就可以得出結論:他很少使人們討厭。這也同樣適用於具有特殊“道德”氣息的語境。一個受人尊敬的朋友告訴我們:布朗是一個“好”心人,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說:布朗盡量為別人著想和幫助他人。一個教士告訴我們:瑪麗是“一個多麽好的姑娘”,憑這一點我們就能確信,瑪麗是一個貞潔、善良和虔誠的人。
那麽,“X是善的”,這句話實際上意指(部分和偶然地)它引導我們得出的結論,還是不過僅僅在提示著[8]這種結論呢?也許它隻是提示這種結論,因為推論在很大程度上依賴著我們關於說話者心理習慣的知識。我們對瓊斯的信念依賴於我們對史密斯太太過去的了解;我們對瑪麗的信念依賴於我們對於該教士為人情況的了解。但這並不是答案。問題不在於我們是否應用自己關於說者心理的知識,而在於我們如何應用這種知識。假定每一個說者都在多少不同的意義上使用“善(好)”這個術語,那麽我們還能確定它是在什麽意義上被使用的嗎?而且在這樣做了以後。僅根據對所說的“善(好)”含義的分析,我們就一定能得出相應的結論(不管是關於財富還是純潔)嗎?或者,如果我們假定“善(好)”的描述意義隻是指說者的讚許,並運用我們關於他心理特征的知識,就能確定他常常會讚許哪一類事情嗎?簡言之,我們利用自己關於說者的特殊知識,是在決定說者語詞的意義之前,還是在此之後?
答案似乎將取決於“善(好)”被用於各種情境時實際上所具有的確切含義。這是一個有助於解決問題的開端,但也會帶來誤解。實際上,“善”並沒有確切的定義,它的使用總是含糊不清的。上述問題預先假定了“善”意指的東西與“善”提示的東西不同,但這種不同,就其精確性而言,是日常語言所無法達到的。這是該術語描述傾向之間的差別,其中一個受到語言規則的保護,另一個卻沒有受到這種保護。關於科學或數學的嚴謹的討論,是利用相互關聯的各組定義或形式公理進行的,在這種討論中要進行上述區分,當然很容易。但在日常生活不那麽嚴謹的談話中,很多規則並沒有製定出來,也沒有為人們的語言習慣完全證實。即使有一些偶爾製定出來的規則,也並非總是為人們所遵守。當然,有些規則總能得到遵循。例如,不管“善”還有哪些含義,但它既不是“壞”,也不是“中性”的。但許多其他的規則還僅僅是一種可能性。如果一條規則引起了人們的特別注意,他們就可能為了特定的目的而接受它——雖然通常隻是暫時的。除非大量規則得到了永久性的確立,我們區分描述意義和提示意義的任務就不可能很好地完成。當規則處於被普遍接受的過程時,有一個很長時期,我們既可以接受它,也可以反對它,兩種做法都不違反語言習慣。我們的決定可以解決由自己的用法所產生的問題,也可以確定哪些以後可以稱之為術語的描述意義,哪些則應叫做它的提示意義,但我們的最終產品與原材料絕不是一回事。
因此,如果我們喜歡,我們可以堅持說:上述例子的結論隻不過是“X是善的”這句話提示的東西。我們也可以說,這些結論是它在分析上所指謂的東西。這兩個答案中的任何一個都可以用來製定使用“好”的規則。必須記住,它們是我們的規則,而不是那種“暗中應用”於事例,經回想而發現的規則。雖然可以“發現”較普遍的規則,但許多具體的規則隻有靠語言習慣來“提供”。這就是模糊術語的典型情境。當人們定義或分析這些術語時,很少將其看成既定的事實(就像為了某個創始人的利益來分析科學術語那樣)。相反,意義存在於分析者用該術語造就的東西的形成過程之中。分析者不管多麽渴望遵守習慣用法,仍有機會去決定怎樣使用該術語或賦予其什麽樣的含義。正像維特根斯坦曾經說過的那樣,要消除模糊性,就像要描畫影子的模糊邊緣一樣。輪廓分明的線,隻能出現在我們描畫之後,而不是出現在描畫之前。
因此,我們必須敏銳地注意到這一事實,即倫理術語並沒有預定遵守任何一組規則,分析也不能“出現”其“真實的”含義。但仍然不能對模糊性采取隨意的處理態度。即使分析不能揭示“這個”含義,它通過例子得到的定義也必定受到廣泛目的的支配,倫理術語通常都是用於實現這樣的目的的。不然的話,它就會使術語更加模糊,更加模棱兩可,而不會使術語得到更好的理解。
這些話涉及的盡管主要是倫理術語的描述方麵,但也間接地說明了它們的情感方麵。我們已注意到,“善”可以被賦予一個相當複雜的描述意義。該術語的情感意義大都依賴於前者[9],因為要博得聽者的讚同,首先必須使他對所讚賞對象的性質具有一定的信念。除非說者和聽者都明確同意某個定義,否則,就不會出現上述情況。而雙方在定義上達成一致,這件事正像我們下麵將看到的那樣,本身就會引起一個本質上是規範的問題。但是,說明並非“善”的所有情感效果都具有勸告意義,這一點,是有意義的。它的很多內容都能證明信念和態度相互關聯,而這種關聯正是倫理學的核心問題。
當“善”被賦予一種相對簡單的描述含義時,情形並沒有多大區別。語言學上可能的較複雜的含義,也不必用這一過程加以完全消除,它們仍然存在於認知性提示的形式中。很多情感意義都是半依賴的[10],要引起聽者的讚同,不是靠明確地指出他所稱讚的性質,而隻是以一種模糊的方式使其想起這些性質。當這種情況出現時,必須十二分小心,以防止受錯誤理解的影響。“X是善的”這一判斷,可以使一個聽者想到X具有某些性質,使另一個聽者想到X具有另一種性質,而說者心中所想到的,卻可能是第三種性質。因此,該判斷可以導致的態度一致,盡管受到了信念的影響,但其基礎卻不是信念一致,而是信念的隱蔽差異:每個人最後都相信X是具有某些他個人所讚賞的性質。如果某些這樣的信念是虛假的(這很容易被忽視),那麽其原因既在於表達信念的語言過分模糊,也在於獨立的情感意義(這種意義仍然是“善”的全部意義中的一部分,即使其大部分的意義是依賴或半依賴的),導致人們暫時不再注意認真研究的結果。對那些希望利用錯誤的人來說,這裏有一個現成的語言武器可供使用。對那些希望縮小和消除錯誤的人來說,則必須遵守語言規則。把“X是善的”這一判斷與其全部論證理由聯係起來,就是這種謹慎的表現。這些理由清楚地指出了人們歸之於X的實際性質,而不僅僅是提示了那些性質,因此促進了關於那些性質是否存在的探討。
按照同樣的思路還可以指出更多的東西。倫理術語的用法有時具有實體化的傾向,就像一個東西被裹在善性中一樣。如果這種實體確實存在,並增加了“善”的情感意義,那麽,它就會引起(對於某些人的用法而言)一種依賴於混亂意義的情感意義[11],或依賴於形象化意義的情感意義。這些論題對於完整的研究雖然必要,但由於它仍過於接近心理學和認識論一類的較大的問題,而且自身又非常複雜,因此這裏不能試圖對它們進行恰當的研究,而且即使是我們能夠作的浮光掠影式討論,也必須留待後麵的一章來進行[12],現在強調一下“善”的情感意義不是完全獨立而隻是部分獨立,也就足夠了。它可以依賴於其他任何一種意義,並且由於語言的靈活性,它總是部分地依賴於或半依賴於描述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