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這種法律理論體係的結果應當被視為承認個人,但需要有一個附加條件——個人不能擁有那些與共同利益相對立的權利。西方世界的政治史是一部連續的、為保持既得利益而不願放棄特權的鬥爭史。起先是貴族反對國王、想要分享特權的鬥爭,然後是中間階級反對貴族,最後是農奴和奴隸的鬥爭,為的是重新劃分統治權和謀求機會均等。那些法定的權力、強權、托管是依靠軍隊、暴力、財富、習俗,乃至於各種幸運而建立起來的,在關於它們的爭論中,一個又一個某一時期的“權力”都被證明是對共同利益的傷害,是必須交出來的。那些經常威脅要徹底終止西方文明的所謂革命確實是一種為共同利益而奮鬥的革命。盡管有許多挫折和倒退,但它總的說來是在進步。可以相當確定地預測,無論西方社會的倉房裏有什麽,隻有兩條道路可供選擇:一條是文明的徹底崩潰,回歸到族長時代;另一條是通過政治組織、社會組織、教育、自由,使共同利益得以充分實現,而為了實現這項工程,過去已經流了大量的鮮血,耗費了大量的財富。

西方世界的革命迄今為止都是為了對付連續不斷的危機,其結果總是少數人的特權終止,多數人得到相應的權利。在達到我們與共同利益相關的法理的基礎之前,從邏輯上來說,這個運動不會有停止點。甚至連個人財產權也隻有與社會的共同利益相聯係才能被合法地保護。而這個理論長期以來是由我們占主導地位的法律的存在來標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