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已論及並運用了價值經驗與規範之間的相互關係。讓我們再稍作深入探討。

6a.價值經驗在時間上先於規範。價值經驗在時間和心理學上先於規範知識。價值經驗提供了關於規範的合理假說奠基於其上的資料(data)。規範知識隨著價值知識的增長而增長。僅當經驗價值的自我通明在場時,價值才有其存在。我的歡樂和我的知識,我的崇拜和我的道德隻存在於我中,而非在社會中,非在上帝那兒,也非在某價值的超驗世界中。

這一點既適用於虛假價值,也適用於真正價值。例如奴役和自由,權力和真理,炫耀與謙卑。但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喜好和享受都存在於經驗者的通明在場之中。那麽一切價值都是內在的、私人的、主觀的、個人的經驗——這並不意味著它們之出現對經驗者的依賴更甚於顏色和聲音。

規範都是公共的。[15]當一個人將一個規範當作真的提出時——邏輯規範、正義規範、美之規範或愛之規範——他是在斷言它是可合理捍衛且有經驗根據的。他是以蘇格拉底的方式要求他人出於理性而接受規範,或表明批判、修正或拒斥規範的理由。所以,在某種意義上講,規範是客觀的。然而這種客觀的規範最終須被表達,它們便構成判斷一切價值的真正標準(the true standards)。

6b.規範的客觀性在邏輯上先於真正價值的發現。人類的實際規範知識當然總隻是與真理的大致近似。然而,如果沒有價值和理想,那便連對規範真理和實踐之最粗略的近似也沒有。如果不承認(用厄班的話說)存在客觀有效的規範,那麽經驗便是無目標的摸索,最長的試錯序列(series of trials and errors)也無望到達或趨近真理。即使在這樣的事態中也仍然存在一種摸索方式比其他方式好的隱秘信念或希望。

如果必須預設規範,且必須預設它是客觀的——即對一切都是理想地真的——那便尚有這麽一個問題:它們的客觀性是由什麽構成的?是純粹的邏輯有效性嗎?那麽規範就是人類評價邏輯上正確的規則。可形而上學問題仍未解決。我們一定會問,這些規則在有效思維中存在的原因是什麽?它們指涉什麽客觀實在?隻指涉人類經驗嗎?

6c.如何形而上學地思考客觀性。柏拉圖以某種方式把規範和其他一些(重要的)共相都當作實際上外在於人類和神之心智的客觀理念或形式。這一假說使得共相和規範的指示特征很生動。然而不幸的是它強迫思想以割斷與其具體的經驗基礎聯係的方式而將抽象的東西具體化。在經驗中,規範是為人所知的原則,並作為創造的契約而被承認。如柏拉圖自己在《智者篇》所暗示的,在宇宙心智的範圍裏給這種規範以生命豈不更好?讓我們給我們所想的東西一個初步的陳述。

價值作為人類經驗不是客觀的;由對人類價值經驗的一致批判而發展出來的規範是客觀的,是對所有人都有效的。我們主張,它們的客觀性便存在於這樣的事實中,宇宙心智知道它們是規範,或者不如說,宇宙心智知道它是人類僅當遵循著它們生活才應該實現一貫的價值實現的目的。既然規範是合理的真理,那便意味著它們最終既不能被人類心智也不能被宇宙心智所改變。人類知識及其應用可以是創造性地、不可避免地變化的。但規範在任何可能時間的任何可能世界中都保持著它們堅固的邏輯結構和有效性。它們規定著它的可能性和目標。用懷特海的話說,它們是“永恒的客體”。

6d.價值、規範與存在之關係重述。上一部分所采取的本質立場可以支持一種重述價值與存在的古老問題的觀點。[16]但還需要一個定義,那便是存在的定義。存在意指在時空秩序中或隻在時間秩序中出現的一切。物理現象出現在時空之中。心理現象則隻出現在時間中。所以我們既可以說物理存在也可以說心理存在。

根據以上定義,沒有什麽物理存在者是內在價值,但所有的價值都是心理存在者。另一方麵,理想象一切定義一樣是實存(subsistent)。但理想並非是與存在無關的實存,因為每一個理想都定義了價值,而價值是實存。一切規範都是約束存在的實存。每一個規範都是一種“應該”。

但這並不意味著價值、理想和規範是遠離真實存在的本質世界中某種“懸而未決的”東西。僅當存在被限定為物理存在、否定心理存在是存在且僅當規範的命令本質被否定時,這種觀點才能得到辯護。規範的全部意義便是它們應導致存在的轉變,即處於個人和社會關係中的人的轉變。應該補充的是,隻有充分利用物理和心理存在所提供的手段,才會出現這種轉變,盡管這一點很明顯。規範並不是虛有其表的天使般的存在,它們是現實世界中的工人,因為它們代表著人們根據它們轉變自己生活的遠見(vision),當它們為真時,它們便與人類經驗的宇宙心智中的規範相一致。在此至少提出這麽一種觀點,但這需要更慎重的考慮。

從邏輯上講,價值與作為大全(a whole)的存在有多種可能的關係。首先,價值與存在可能沒有關係;價值也許根本就不是實存的,理想本質世界,整個價值領域與存在世界也許沒什麽關係;價值也許隻是深思的對象,而不是行動的成果。這種觀點既被苛刻的存在又被我們對假設的完美大全的忽略所排除。

在剩下的多種可能性中,我們將隻提三種,我們稱它們為存在反叛價值、價值反叛存在以及價值與存在的合作。(這裏存在這一術語意指作為大全的存在,因為價值當然被看作每一種情況下的實存。)

當任何合理的價值原則遭到否決,而殘酷的暴力,侵略性的驕傲,非理性的自我立場或集團立場成為生活的主導時,我們便有了存在對價值的反叛。或可更確切地稱之為價值主張對規範性價值的反叛,或生命對理性的背叛。另一方麵,當人之理性本質起而反叛自在的事物、譴責自然的不正義和非精神暴力的力量時我們便有了價值對存在的反叛。這一觀點出現在弗朗西斯科·羅梅洛(Francisco Romero)的思想中。

與這兩種觀點對照,如果我們強調價值與作為整體的存在的關係,便能得到一種更具包容性和有機的觀點。那些如筆者一樣持此觀點的人們堅持認為,除非存在某種意義上是永恒的心靈,除非規範是全宇宙過程的永恒目標,心靈—價值—理想—規範(mind-values-ideals-norm)就絕不會產生。這種經驗唯心主義或人格主義並不認為一切存在都是精神的或有目的的。它通過如下假說而達到一種統一,存在之精神和目的方麵是永恒的、主導的;它們總是指導和轉變非精神和無目的方麵;它們決定著進化的方向,並確保那為真的生存基礎和實現的規範在基於經驗的第一次檢驗時並不是顯而易見的。正如沒有一個好人會滿足於他當前的善,沒有一位哲學家能滿足於第一印象。

再一次小結:價值是主觀的[這一命題]或許為真。我的正義經驗或愛的經驗合我不能存在。但價值的主觀性信條尚有規範的客觀性信條與之相配。規範並不局限於承認和運用它們的人。它們是合理的、普遍的,對一切皆為真的。我們確實有理由相信有效規範就是宇宙之客觀目的結構的定義。它們似乎是一切進化鬥爭的約束目標。我們可以把它們認作神聖心靈(Divine Mind)的目的,即使不能把它們認作絕對全能並創造一切的神的目的。無論規範與神或任何其他可能的形而上學實在的關係如何,它們都是理性的命令,它們的家(home)便是理性的居所,它們的作用便在人生存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