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權利與自然法》(1943)(節選)
《個人與共同善》(1947)(節選)
《人的權利與自然法》(1943)(節選)
個人
我在這裏不討論人這個主題所包含的許多哲學問題,其中最顯要的是兩個形而上學層麵:個體(individuality)與人格(personality),這兩個方麵在我們每個人身上的表現都是獨特的,並且會產生兩種相互衝突的吸引力。[1]然而,為了簡要說明人與社會之間的關係,這兩個方麵對於我們理解人這個概念又是最基本的。
我們每個人身上都有一個奧秘,這個奧秘就是人格。我們知道,任何名副其實的文明,其基本性質就是尊重和感受到人格的尊嚴。我們知道,保衛人權,正如保衛自由一樣,必須準備獻出自己的生命。那麽,包含在人格中配得上這種犧牲的是什麽?當我們提到人的時候,我們指的到底是什麽?
每當我們說某人是一個人的時候,我們的意思不隻是說他是一團物體,也不隻是說他是一個個別的自然元素,就好比說一個原子、一片青草、一隻蒼蠅或一頭大象。某一個別物體有什麽自由、尊嚴、權利可言呢?蒼蠅或大象為了自由、尊嚴或它們的權利而獻出自己的生命是沒有意義的。人是動物和個體,但卻與其他動物和個體不一樣。人是用他的理智和意誌來支配他自身的個體。他的存在不僅是生理的,而且有著更加豐富、更加高貴的層麵,通過知識和愛,他有著精神上的、超驗的存在。這樣一來,從某些角度看,個人是一個整體,而不僅僅是一個部分;他本身就是一個宇宙,是一個能通過知識把整個大宇宙包容於自身的小宇宙;通過愛,他可以無償地把自己獻給其他外在於他的存在者。這種關係在物理世界中找不到相同的事例。所有這些都意味著,用哲學術語來說,在人的血肉之軀中有靈魂,靈性比整個物理世界具有更加偉大的價值。無論靈魂的存在要依賴多麽微不足道的物質,但是人的存在從根本上說在於他的靈魂的存在,靈魂支配著時間和死亡。人格的根源就在於這種靈性。
因此,人格的概念包括整全和獨立,一個人無論多麽貧困潦倒,但他是一個完整的人,作為一個人,他具有獨立的品格。說某人是一個人,那是在存在的高度上來講的,他是一個整體而不是一個部分,是一個獨立的人而非奴隸。當我們說人是上帝的形象時,這種宗教思想指出的就是這個人性的奧秘。人的價值、自由、權利是從神聖事物的自然秩序中產生出來的,打上了存在之父(the Father of Being)[1]的烙印,存在物的運動以上帝為目標。人擁有絕對的尊嚴,因為他與絕對者(the absolute)[2]有著直接的聯係,也隻有在這種聯係中他可以完全實現自己的抱負。他的精神上的祖國由具有絕對價值的事物的完整秩序所組成,這些絕對價值以某種方式表現出它們對這個世界所居的絕對優勢,並將我們的生命引向這種絕對價值。
我並沒有忘記,不懂基督教哲學的人也可以對人和人的尊嚴擁有一種深刻的、真正的感受,並且可以不時地用他們的行為對這種無與倫比的尊嚴表現出實際的尊重。但是我相信,我們在此對人所作的綱要性描述為他們的實際信念提供了惟一完全理性的解釋,而無論他們本人是否明白這一點。還有,這種描述並非完全屬於基督教哲學(盡管基督教哲學使這種描述在較高的水平上得以完成)。這種描述對所有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承認一個優於這個宇宙的完整秩序的絕對者的存在,承認人的靈魂具有超現世價值的哲學來說都是共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