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主張可以有兩種解釋。第一,它的意思可能是說,哲學家的任務完全隻在準確地描述道德意義上的“善”(good)——或bon或gut或buono或aγdνóυ——這個詞實際使用時的含義。這時關心的隻是把已經是眾所周知的意義弄個清楚,用別的詞語對這個意義作嚴格的表述[假如這個意義不是眾所周知的,人們就會連“善”(good)這個詞是“bonum”的翻譯都不知道了]。但這真是倫理學的目標嗎?借助定義來陳述一些詞語的意義(正如G.E.摩爾在他的《倫理學原理》一書中以類似的方式所強調的那樣),這是語言科學的事情。我們真的要相信倫理學是語言學的一個分支嗎?因為“善”的定義中隱含著許多我們在其他的語詞中絕不會遇到的困難,(倫理學)就可能是一個業已從語言學中分化出來的分支嗎?整門科學必須做的事隻不過是尋找一個概念的定義,這可真是太奇怪了!在任何情況下人們都隻是對定義感興趣嗎?定義終究隻是達到目的的手段,是真正的認識任務的開端。如果倫理學追求的竟隻是一個定義,那它至多不過是一門科學的引言,哲學家就隻是對在它之後的部分感興趣了。不,真正的倫理學問題一定是完全不同的。即使倫理學的任務可以說成是陳述善“究竟是”什麽,也不能把這種陳述理解為僅僅隻是規定一個概念的意義(正如光學追問的不僅僅隻是一個“光”的定義)。相反,倫理學的任務必須理解為進行解釋,亦即對善作完全的認識——這種認識把善這個概念的意義作為已知的前提,然後使它與別的東西聯係起來,在更加一般的聯係中安排它的次序(正如光學研究光的情況一樣,那也是指出光在包括光自身這一眾所周知的現象在內的自然現象領域中的地位,十分詳細地描述它的規律,承認這些規律和某些電現象的規律具有同一性,從而告訴我們光“究竟是”什麽)。

第二,認為倫理學的目標就是正確地規定“善”的概念,這個觀點也可以解釋為倫理學不是要闡述善這個概念的內容,而是要賦予它某種內容。這正是我們一開始就認為完全沒有意義的那個觀點。這就意味著,善的概念是哲學家製造的,或者說創造的,在還沒有哲學家的時候,就隻有“善”這個詞而已。所以哲學家當然隻好把善的概念完全任意地發明出來(但是,在表述他的定義的時候,哲學家並不能完全任意地進行,因為他要受製於一些規範,一些指導原則。所以善的概念該是早就由那些規範決定了,哲學家隻是必須找到它的一種表述罷了。這是我們早先就考慮過了的情況)。但是,要求倫理學僅僅隻是去任意地規定一個詞語的意義,那是十分荒謬的。那絕不會得到什麽成績。即使是預言家,新道德的創造者,也絕不能建立起一個新的道德概念,而隻能以這樣一個概念為前提,並且斷言隻有不同於人們迄今一直信奉著的行為方式的其他行為方式才屬於這個新的道德概念。用邏輯的術語來說就是,預言家認為,這個已經獲得承認的概念的內容,具有不同於人們設想的轄域。隻有一些可能是有意義的,那就是:預言家宣稱:“你們一直當作‘善’的(東西),其實並不是‘善’,隻有另一種才是‘善’!”

因此,我們認為,絕不應該把表述道德上的善的概念當作倫理學的最終任務,這個觀點是站得住的。表述善的概念隻能看作一種準備。

確實,不應該忽視這個準備,倫理學不應當取消這個規定其概念的意義的任務,雖然我們已經說過,“善”這個詞在一種意義上說可能被假定為已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