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推動3D打印產業的健康發展,我們還需完善3D打印產業相關的法律政策,主要包括3D打印技術涉及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質量及倫理等方麵。
專利法
3D打印產業能否健康持續發展,取決於3D打印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是否做得好。在3D打印產業還沒如火如荼地發展起來之前,考慮3D打印產權的特征,根據3D打印產權保護的機製,製定3D打印產權保護法是十分重要的。3D打印產權保護機製可以規範3D打印產業內的個人和企業行為,避免3D打印產業陷入低水平的複製抄襲的漩渦,保護產權擁有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產權擁有者的創新積極性,使3D打印產業向著良性競爭和循環的方向發展。
我國《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包括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和發明三種。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圖案、形狀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使用3D打印技術打印他人享有專利權的產品是否屬於侵權呢?《專利法》第11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根據上述規定,使用3D打印技術打印他人享有專利權的產品是否屬於侵權關鍵看其目的,即如果是“為生產經營目的”而使用就屬於侵權行為,如果不是“為生產經營目的”而使用就不屬於侵權行為。例如,某企業使用3D打印技術打印某種特定類型的球鞋並對外銷售,該球鞋已經被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該企業的行為就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但如果消費者個人購買了一台3D打印機並按照某種特定類型球鞋的式樣打印了一雙球鞋自己穿,則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如果每個消費者都可以低成本打印某種品牌的球鞋,則該種品牌的球鞋也就銷售不出去了,生產該品牌球鞋的企業以及擁有該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人都無法獲取相應的利潤,未來也就不會有人再設計新的球鞋外觀設計了。因此,傳統的《專利法》隻禁止生產使用而不禁止消費使用的規則有可能改變。未來的專利保護將會從3D打印機內置的程序入手,凡是使用3D打印機打印物品的行為都要經過該程序的檢測,如果該物品上涉及專利,則在打印該物品之前必須繳納一筆專利使用費,類似於在打電話的同時會被扣除電話費一樣。
未來的專利保護將主要著眼於通過3D打印技術使用他人專利的保護問題,這種專利使用由於涉及到普通民眾,應當采取自動授權的方式,即獲得法律保護的專利權人無權禁止他人通過3D打印技術付費使用其專利,當然,該專利權的使用費也應當由法律規定一個確定的方法或者程序,一方麵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另一方麵也保護普通消費者獲得公平交易價格的權利。
像過去數十年間對音樂、電影和電視產業中知識產權的關注一樣,3D打印技術必然會涉及到這一問題,顯然如果3D打印技術的發展超出了預期,迅速傳播開來且沒有得到法律方麵的保護,那麽人們可以隨意複製任何東西,並且數量不限的話,就會引發出知識產權的諸多複雜問題。
從世界範圍內看,截至2013年1月24日,全球增材製造相關專利數量達到2444個專利族(每個專利族包括同一基礎專利在不同國家申請的所有專利)。經從技術層麵、區域格局、競爭機構等角度分析判斷出三種趨勢,首先是技術發展態勢短期回穩,2004年之後呈現出專利量基本穩定甚至略為減少的態勢,相關專利的申請量和公開量分別在2007年(251個專利族)和2008年(219個專利族)達到波峰。第二是美國的區域優勢顯現。美國的專利申請量是日、德、中、韓四國家的九倍,並以近半的份額在增材製造技術專利上具有絕對優勢。第三是企業成為創新主體,全球增材製造專利申請最多的前10家機構均為高科技研發與製造型企業。
無疑,我國也將在3D打印技術的發展層麵逐漸會跟上世界的步伐。然而,如同其他發達國家一樣,我們也必須麵對相應出現的知識產權方麵的挑戰。
對製造商和權利人來說,人們方便、快速、以低廉成本製造任何物體的相同複製品的能力會對物品所有人,尤其是知識產權所有者帶來重大影響。對那些製造、分銷或銷售活動部件很少的物品或設計或操作簡單的物品(如備用配件、珠寶、運動商品或玩具)的人而言更是如此。
對於版權,法律隻有在有限情況下有幫助,特別是物品本身被掃描和複製的情況。如果產品是藝術工藝作品,如裝飾性鐵門,版權將適用。但是,很多可能被複製的作品將不滿足這個條件,還有些問題是物品或物品部件本質上是功能性或實用性的。產品的設計圖或許也是版權作品,數字藍圖的創作或許會侵犯版權。但例如在英國,根據設計圖製造物品或複製根據設計圖製造的物品是不侵犯任何設計文檔(除藝術作品以外的任何作品)的版權的。一般而言,除非注冊了設計圖(或者是藝術工藝作品),否則你將不能阻止任何人複製、使用或銷售3D打印數字藍圖。也不能阻止任何人對公眾提供產品的數字藍圖,除非藍圖本身就是數字藍圖的複印本或者是由某項計劃發展而來的。創造和銷售由掃描產品而產生的數字藍圖不侵犯產品(或計劃)的版權。
對於工業品外觀設計,銷售現有物品的3D打印複印品或許會侵犯外觀設計權,但隻有為了商業目的複製受保護的物品才是一種侵權。為了個人使用目的複製產品的家庭用戶將不會侵犯外觀設計權。甚至當複製活動是商業性的,也有允許合法生產和銷售備用和替換配件的例外規定。
如果對於將已注冊商標未經商標所有者許可而使用到商品上麵,該商品就是假冒,商標也將被侵犯。3D打印麵臨的難題是,盡管數字藍圖複製了產品上的商標,但如果消費者打印產品進行個人使用而不進行銷售,這就不是商標使用。如果複製商品不展現或不使用原始製造商的商標,那麽這種複製很可能就不是假冒。
如果機器用於製造複製品,因為法律責任要求直接侵權行為,盡管能發現直接侵權行為,但隻要打印機器使用合法打印機,製造商就不可能對個人用戶的複製行為負責。
如何應對這些新出現的法律問題,無論國外還是國內,都對目前的法律規則提出了新的挑戰。
商標法
我國《商標法》保護的商標是注冊商標,即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包括商品商標、集體商標和服務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集體商標,是指以協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製,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使用3D打印機打印一隻耐克球鞋是否侵犯了耐克商標持有人的權利呢?《商標法》第5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4)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使用3D打印機打印他人商標就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果不打印他人商標,僅打印其產品本身並不涉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問題。
人們之所以購買某種品牌的產品是因為其質量有保證,如果使用3D打印機可以低成本打印與名牌產品質量一樣的產品,誰還會去買名牌產品呢?消費者隻需要購買一台3D打印機就可以在家裏穿上與各種名牌同樣質量的服裝鞋帽,就可以用上與名牌產品同樣質量的物品,品牌和商標也就不再有價值了。未來的商標可能就隻能用於3D打印機本身了,隻要購買了名牌3D打印機,其打印出來的一切物品就都有了質量保證。因此,可以預見,3D打印技術將對商標製度帶來顛覆性的變革。
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1)美術、建築作品;(2)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3)口述作品;(4)攝影作品;(5)計算機軟件;(6)文字作品;(7)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9)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使用3D打印機打印他人的作品是否侵權呢?《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3)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根據上述規定,使用3D打印機打印他人的作品出售或者用於其它經營行為,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3D打印機打印他人的作品不屬於侵權行為。由於傳統的打印機和複印機也可以複製他人的作品,因此,3D打印技術對《著作權法》的挑戰比較小。
應當提升我國3D打印知識產權開發、運用和保護綜合能力的建設。目前,我國知識產權相關體製尚不完善,科技創新對GDP的貢獻率隻有45%,與德國、美國等創新型國家70%的比例差距較大。提升3D打印知識產權能力建設,首先要提高研發投入比例,為3D打印知識產權運用提供物質保障;其次要及時申請專利,避免由於缺乏3D打印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有效措施,而使3D打印知識產權被模仿、盜用;最後應在企業財務報告中增加3D打印知識產權融資信息的披露。
質量
使用3D打印機打印的產品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如何追究責任就是一個比較現實的法律問題。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6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該條同時規定,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對使用3D打印機打印的產品而言,其生產者有多個主體,最直接的生產者是實際操作3D打印機的主體,直接生產者應當對產品質量負責。3D打印機打印產品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3D打印機的質量,因此,生產3D打印機的主體實際上是產品的間接生產者。
3D打印機打印產品的質量還取決於打印機使用的原材料,因此,原材料的供應者也是產品的間接生產者。當3D打印機打印出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應當首先追究直接生產者的責任;如果問題的根源出在3D打印機本身,則應當由直接生產者向生產3D打印機的主體追償;如果問題的根源出在材料上,則應當由直接生產者再向生產材料的主體追償。
普通消費者購買3D打印機後打印物品也會出現質量問題,此時,應當分析導致質量問題的原因。如果是因消費者操作不當導致的,應當由消費者自負。如果是因3D打印機存在缺陷導致的,消費者可以要求3D打印機的生產者賠償損失。如果是原料存在缺陷導致的,消費者可以要求材料生產者賠償損失。
如果再考慮3D打印產品的銷售者,問題就更複雜了。《產品質量法》第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產品質量法》第41條還規定了免責事由,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根據上述規定,就3D打印機的生產者而言,可以舉證證明在3D打印機出廠時尚不存在缺陷,但後來因為使用者的原因或者因為時間原因導致3D打印機出現了缺陷,也可以舉證證明在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在這種情況下,3D打印機的生產者都可以不承擔責任。
未來的《產品質量法》應當就3D打印技術帶來的產品質量問題進行專門規範。特別是明確劃分3D打印機生產者、3D打印機原材料供應者以及使用3D打印機生產產品的生產商的產品質量責任,為此需要製定3D打印機的質量標準。
倫理
如同任何一項革命性的變革一樣,3D打印在創造便利和神奇的同時也衝擊著傳統的倫理道德。一方麵,它可以使製造走入平常百姓家,利用立體打印的模式,隻要有一台3D打印機、合格的原材料及完整3D設計圖紙,就能製造想要的事物。另一方麵,未來3D打印機普及之後,是否會給社會安全帶來更多的不安定因素,為一些別有企圖的人打開了方便之門,將對3D打印技術推廣產生一定消極性影響。警惕不能用本意是改變製造業生產模式的3D打印技術打開“潘多拉魔盒”。比如用3D打印技術製造槍支的問題。事實上,近日在美國已有發燒友利用3D打印技術製造了一把手機,並成功進行了試射。可以推測,其它小型攻擊性武器的打印自然也會水到渠成。基於布斯中文網的報道,利用3D打印技術,美激進組織“分布式防禦”可以製造可開火並具有殺傷力的槍械。該組織已開始打印槍支部件並進行實彈射擊測試。此外,利用這項技術,還可以進行流通硬幣的製造等。
再比如,在DNA的3D打印方麵,因為DNA是最私人的東西,它含有關於你、你的家庭以及你的未來的所有信息,在沒有經過你同意的情況下,就能夠使用你的DNA創造你的容貌麵具,這就讓我們不得不考慮隱私和遺傳監管的問題。DNA 3D打印是通過提取人類的DNA,並且對特定部分的基因序列進行測序,把收集到的數據隨後輸入到一個電腦程序中,這樣就能夠通過3D打印機製造出人們真實大小的麵部模型。這樣的過程對於一些人來說似乎是藝術的先驅,但是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是令人反感的東西。在許多方麵,DNA研究都有著積極的一麵,但是已經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倫理問題。無論你覺得這項技術是非常酷還是令人恐懼,這種試驗都帶來大量令人無法解決的法律和倫理問題。假如個人在公共場所遺留下了DNA信息,這並不代表他對自己DNA裏的私人數據不在乎,而這些數據的使用卻未被告知。其實主要的問題不在於越權使用,而是信息被濫用,這可能會對一個人造成巨大的影響。在英國,有法律阻止私人秘密收集生物學樣本(毛發、指甲等)進行DNA分析,但是將醫學和刑事偵查排除在外。
3D打印機什麽都能打的原理一定會讓很多人用它來打印武器和貨幣。武器既可以成為保家衛國的工具,也可以成為謀財害命的工具。如果對武器製造不作任何控製,3D打印機將首先成為黑社會以及邪惡勢力的最愛。對於3D打印機打印武器的功能必須在研發階段就予以控製。或者通過設定一定的程序使得3D打印武器本身就成為不可能,或者對打印武器的行為進行行政許可,沒有許可就打印武器的行為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從安全的角度來看,前者更可取,但從技術的角度來看,後者更可取。為此,需要建立3D打印的技術備案和終端編碼的認定。
使用3D打印機來打印貨幣在技術上是完全可以實現的,但貨幣是一國信用的體現,一旦貨幣可以隨意製造,就相當於每個人都有印鈔機,紙幣的信用將**然無存。對於3D打印機打印紙幣的功能同樣必須在研發階段就予以控製。控製的方法同控製武器打印的方法。
未來3D打印機還可以打印出人體器官,目前在我國,人體器官的買賣是違法的。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3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該條例第2條界定了人體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體器官捐獻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髒、肺髒、肝髒、腎髒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將其植入接受人身體以代替其病損器官的過程。由於目前人體器官買賣隻能通過人體器官移植的方式,但有了3D打印機後,人體器官已經可以通過機器製造,此時再禁止人體器官買賣似乎就不合理了。因此,一旦3D打印機可以成功打印出可以在醫學上使用的人體器官,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就需要修改了。
我國之所以禁止人體器官買賣而僅允許通過捐贈的形式進行人體器官移植是出於人道方麵的考慮,人體器官是人的組成部分,如果允許買賣人體器官,就相當於把人分割開來賣了,人就會變成商品,就會變成金錢的奴隸。一些亡命之徒也會為了出售人體器官而謀財害命,做起人肉包子的買賣。使用3D打印機打印人體器官也存在類似的問題,雖然此時的人體器官是用機器製造的,但是製造人體器官的原材料可能還要來自人本身,如果允許買賣3D打印的人體器官,勢必要允許買賣來自人自身的原材料,如人體組織、人體細胞等,這同樣會導致上述倫理問題。
未來隨著3D打印技術的不斷進步,似乎打印一個活體的生物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未來人類將可以打印出任何一種動物,甚至人類自身,這不僅會帶來巨大的倫理問題,還有可能引起人類自身的毀滅。因此,人類必須對此類3D打印技術在源頭上進行控製,在沒有完善的法律製度的前提下,原則上禁止研發可以打印活體生物的3D打印技術。
總之,伴隨3D打印技術的發展和進步,將會產生越來越大的倫理質疑和安全風險,如何保證3D打印技術不被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利用來為非作歹,需要在行業正規性與安全性方麵進行一定安全管製。另外,在發展3D打印技術的同時,要同期製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兩者同時進行,做到出事之後有法可依。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機製,將對技術的成長極為重要。
精華小結
製度政策的主要功能是激勵和約束人,以及決定資源配置狀況和分工水平。完善3D打印產業政策,對於我國未來占領3D打印產業發展的戰略至高地,具有重要的意義。為此,需要加強3D打印產業的頂層設計與產業統籌規劃;要建立3D打印產業的技術創新體係,推動3D打印新材料的研究與技術改進;要完善3D打印產業發展的金融、財政與稅收政策;要建立3D打印產業發展的教育培訓體係,在人才的政策製定和執行過程當中,充分調動政府、教育機構、行業協會、企業及社會成員的溝通努力,有效推動人才的建設工作;要建立3D打印產業支撐體係,完善3D打印產業戰略性資源體係建設和服務體係建設;要完善3D打印產業的技術專利、商標、技術質量及倫理等相關法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