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有機會就如饑似渴地埋到他的檔案櫃裏,翻查各類有價值的案件資料。很快,我發現有三份不同時期的案件資料被刻意歸攏到了一起。
最上麵的一份是“嶽麓張氏滅門案”。
1996年,長沙市嶽麓區張姓人家一家六口人慘遭殺害,死者分別是女主人崔某,崔某的公公婆婆和她的兩個兒子以及她的小姑子。六人均死於利器之下,凶手在殺死六人後,對現場進行過清理。可是,奇怪的是該戶戶主張某卻不知去向。警方成立專案組連夜開展工作,經過現場勘驗和調查走訪等多項措施,迅速鎖定了該戶男主人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一番追捕,終於將潛逃數月的犯罪嫌疑人張某控製住。
據張某交代,他當時也不知道為什麽會殺死自己的親人,那天晚上下班回家突然覺得腦子一片空白,什麽都不知道了,等他完全清醒之後,發現自己的親人都倒在了地上。他當時嚇傻了,慌亂處理了一下現場,然後逃跑了。他自稱患有人格分裂症,當晚病發,才會犯下這種喪盡天良的滔天大罪。警方給他做了精神鑒定,但是並未發現異常,他的家族裏也並沒有什麽精神病史,最後斷定他撒謊。
其他的證據顯示,張家原居住地要拆遷,由於以前他家是大戶,留下的居住地麵積頗大,政府和地產開發公司按規定撥給了張家400萬元拆遷補償費。張某為了獨吞這筆高額巨款而殺人的可能性極大。再有就是,據他家鄰居的所言,張某小時候,他父母就對他的管教非常嚴厲,結婚後妻子在家裏又是個狠角色,裏裏外外一把手,張某隻能唯命是從,沒有半點發言權。據說有一次張某下班後,為同事慶生,喝酒到深夜才回。盡管事前打過電話回家,他還是被關在門外罰跪,一直到天亮才讓進屋。張某性格內向,一輩子窩窩囊囊,在印染廠幹了幾十年也沒混上個一官半職。這事也常被媳婦掛在嘴邊,人前人後地數落他。就連兒子也不叫他爸,而稱他老張。長年的家庭積怨,加上突然獲得巨款後,希望能從此挺起腰杆做人,一切重新開始,他一時腦充血,殺人泄憤,這完全合乎邏輯。
盡管已經結案,但卷宗的最後麵被吳隊用紅筆重重標上了一個大大的問號。這是什麽意思呢?證據確鑿,凶手被捕,並且已經認罪,難道還會有什麽疑問?
接下來的一份是望城區“望城王家殺人事件”。
1997年,38歲的王某持刀殺死妻子和兒子後,用手指蘸著鮮血,在臥室牆上寫下四個大字“為了人民”。隨後主動打110報警,麵對接線員詢問時自稱親手殺死妻兒,但不明白為何殺人,“當時好像中了邪一樣”。數分鍾後,警方趕到現場並將其控製。隨後,警方在臥室內發現了王某的妻子田某和兒子倒在血泊中。趕到現場的急救人員確認這二人已經身亡。王某被帶到望城公安分局刑偵支隊大案隊進行審訊,王某交代其實很愛自己的家人,他也不知道為什麽會突然殺人,好像當時腦子被什麽霸占了似的,等清醒後才發現自己殺了老婆和孩子。警方懷疑此人患有精神病,於是前去調查,發現王某果然患有間歇性精神病,曾去過望城區精神病醫院多次,但所有治療暫時未能奏效。
望城區王姓人家的滅門慘案,凶手因為患有精神病,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八條,不負刑事責任,最後被送往精神病院作為高危病患進行隔離治療。
卷宗的最後麵,同樣被吳隊畫了個巨大的問號。
這兩起案件不論從時間上還是地域上都相去甚遠,並且疑犯之間看不出有任何的關聯,也都沒有發現有任何信奉同一邪教的證據。就算在作案手法上有相似之處,也不能判定他們之間有什麽聯係。幾乎大多數的凶殺案都帶有某種程度的相似性,不能因此而說所有的凶殺案都有聯係。
第三起“六一兒童節凶殺案”同樣發生在嶽麓區。
1998年6月1日,110報案中心接到了一個男子的自首電話,他聲稱殺了朋友一家人,警方火速趕到現場逮捕了該名男子。經審訊,該名男子姓崔,被殺的是他朋友沈先生一家四口和他自己的女朋友,一共五人。崔某交代,當晚他帶著女朋友跟沈先生在外麵一起吃飯,飯後,沈先生主動提出送崔某及其女友回家。到崔某家裏,兩人因小事開始吵了起來,突然不知道為什麽,崔某腦子像被電到了似的產生了一片空白,等他醒來的時候,發現沈先生已經被自己砍死了。崔某的女友見狀嚇得大聲呼叫,因害怕事情敗露,崔某又將女友殺害。沉默一段時間後,崔某又從沈先生身上找到沈先生家中的鑰匙,進入沈先生家中將其妻子和嶽父母殺害。對於為什麽要到沈先生家中將沈先生另外三名親人殺害,崔某在接受警方訊問時稱是“一不做二不休”。
頭兩起還可以說都是自家人殺自家人的滅門慘案,多少有些雷同之處,可這一起凶手根本就是外人,為什麽吳隊會將他們都歸類到一起呢?這其中到底是什麽原因令吳隊認為他們之間有某種聯係,即便在鐵的事實麵前還存在著疑問呢?
我又逐字逐句反複將三起案件仔細研究了很多遍後發現,這三起殺人案都有一個很明顯的特征,那就是凶手行凶後,都聲稱自己殺人是在頭腦突然一片空白的情況下發生的。也就是說,都屬於衝動型殺人。凶殺案件每天都在發生,其中衝動型殺人又占很大比例。為什麽偏偏是這三起引起了吳隊的特別留意呢?這隻能說明一個問題:這不同時期、不同地點發生的三起案件,必然存在某種聯係!但這其中到底是一種什麽樣的聯係呢?吳隊沒有下定論。看來,即便他覺察出了案件背後的蹊蹺,也無法找出確鑿的證據去支持他的懷疑。
要找證據,就必須到罪案發現地去!現在就算將這幾起案件的卷宗翻個稀爛,也不可能再有任何突破,現有的證據已不能完全揭示事實的真相。閉門造車肯定是不行了。我決定將這些罪案現場重新走一遍!可是刑偵隊這些精英早就將能做的工作全都做過了,就憑我一個初出茅廬的“清潔工”,一個編外人員,又能整出些什麽新花樣來呢?除了一股子不撞南牆不回頭的衝勁,我心裏實在一點底也沒有。
這事情,必須悄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