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律法,重視守信守約
《塔木德》上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有一天,一個審判官經過一處市場,發現市場上有贓物出售,交易還挺熱火的。他覺得有必要開導一下市民或小偷。為此,他不聲不響地在市場上給市民做了一次教習。審判官放出一隻黃鼠狼,給它一塊肉。黃鼠狼叼著那塊肉,立刻跑回自己的小洞裏去了。一旁觀看的市民也馬上知道了黃鼠狼藏肉的地方。審判官來到那個洞前,把黃鼠狼捉出來,把洞口堵住。然後,他又拿出許多肉塊給黃鼠狼。
黃鼠狼叼起肉後,又立刻回到自己的洞去。但這次,它發現洞口被堵死了,肉沒地方藏,於是重又回到審判官跟前,把肉放下了。因為黃鼠狼一時難以處理自己叼來的肉,隻好回來還給它的主人。看到這裏,市民們若有所悟,不等審判官開口,就去重新把市場上的貨物做了一番調查,結果發現,贓物販子賣給他們的,正是他們被竊走的貨物。相對來說,為純粹自己的需要去偷竊某樣東西的竊賊是不多的,因為這個要求難度太大、效率太低。竊賊同被竊之物的關係有點像(當然隻是在某種程度上)商人與商品的關係,兩者都是為了換取其他東西而暫時占有某樣東西的。所以,竊賊的存在往往需要一個前提條件,就是有人收買他的贓物。贓物或許是自商品發明以來唯一始終真正“價廉物美”的商品,所以,始終找得到自己的市場,甚至還可以形成故事中那樣的專門市場。然而,正是這個市場的存在,最終導致了一個“失主買回贓物”的喜劇性場麵。猶太人之所以重視律法,之所以重視守信守約,之所以虔敬,之所以一絲不苟地崇拜上帝,就是因為猶太集體智慧早就在個體不知不覺中安排好了,每個人交出的那點權利,每個人多履行的那點義務,最後仍然是他的權利,仍然是他對自己履行的義務。在這種有序狀態下,每個人以自己不貪不爭不偷的方法最終獲得的成果,較之每個人都以自己貪婪爭搶偷竊的方式最終獲得的成果,肯定要大得多、方便得多、愉快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