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有句話叫:“好死不如歹活。”但是有些人覺得自己活得沒有意思,想要自我了斷。他認為這麽做又不會傷害到別人,和他人有什麽關係,有什麽道德不道德的問題呢?
其實,在佛教看來,自殺仍然是殺生,是不道德的行為,佛法不允許人自殺。因為一個人的生命,並不隻屬於個人所有,這具血肉之軀,最初是由父母結合而生養,並且從社會接受種種所需以茁壯、成長。生命的完成是社會大眾的眾緣所成就,當然也應該回報於社會大眾,因此每一個人都有義務使自己活得更幸福、更有意義,沒有權力毀滅任何生命。
希臘三大哲學家蘇格拉底(Socrates)、柏拉圖(Plato)及亞裏士多德(Aristotle),他們都反對自殺。前二者是從信仰的角度出發,認為人的生命屬於諸神,沒有神的諭令,人不可以自殺;而亞裏士多德則是出於對社會倫理學的考慮,在他看來,自殺是加諸社會的一種不義行為,而且常常反映出當事人在道德上的缺乏自製。
此外,中世紀的宗教思想家奧古斯丁(Augustine)認為,人對於自己的生命隻有使用管理權,沒有絕對的生死支配權。另一位宗教家托馬斯(St.Thomas Aquinas)認為,一切自己殺害自己的行為,都是不容於道德的自我謀殺。
直到20世紀,西方社會基本上對於自殺或嚐試自殺,都認為是不能寬容的不道德行為,有些國家還會對自殺未遂者判以刑罰,例如,英國直到1961年都是如此。
不過,自殺也不能一概而論。許多聖賢殺身成仁,舍生取義,為國家、為他人自我犧牲,你能說這不算是偉大的道德嗎?如果把一個人的死看作是不道德的事,那麽法官判人死罪,究竟合不合乎道德呢?兩國交戰,一旦戰爭就要殺人,殺敵合乎道德嗎?
道德不道德的標準,應該從人心為出發點,於人有益的舉止是道德,於人有害無益的行為是不道德。如倫理學家赫寧(Bernard Haring)說,一個國家的間諜如果為了維護重大機密而結束自己的生命,這不算自殺,因為這種行為不是出於自私的動機,而是為了保衛國家的秘密,是為了國家安全。這種為了某種高尚理想而結束小我生命的行為,不是“自殺”,而是“犧牲奉獻”。
依照赫寧的觀點,隻有出於自私的動機或不道德地殺害自己,才叫“自殺”。例如,有的人因為情場失意、事業不順、經濟窘困、久病不愈,或因一時承受不了重大打擊而以自殺來逃避責任,卻把問題留給人間、留給他人來承受,這就是不道德的行為。
尤其更應譴責的是有些人不但自殺,還要別人與他同歸於盡,例如,父母帶著兒女一起死,或者情侶共同自盡殉情,或者與仇家玉石俱焚,這些都可以說是癲狂的行為,令人難以同情。
台灣彰化發生過一件事,有一對中年夫婦因為經濟發生困難,一時想不開,夫妻兩人先行吞下安眠藥,然後帶著小孩燒炭,準備一起自殺。所幸後來因為小孩子大聲哭叫,被鄰居發現,才把他們從鬼門關給救了回來。還有一位得了憂鬱症的離婚婦人,她帶著孩子從三樓往下跳,小孩子當場死亡,婦人自己沒死,但多重性骨折,造成全身癱瘓,把自己的未來陷入了萬劫不複之地。
自殺甚至帶著別人一起死,這種行為叫愚癡、邪見,是不道德的。人不可以把自己的痛苦建立在別人身上,也不可以把自己的痛苦感染給周遭的人。我們看曆史上很多有德的君子,縱使自己內心充滿了痛苦,在人前也總是強顏歡笑,他要把歡喜帶給別人,而不會把痛苦傳染給別人。
我們現在的社會尤其應該加強生命教育、道德教育、人文教育,包括宗教教育。人沒有正當的信仰,沒有正知正見,對世間的真相、真理認識不清,就容易胡作非為。像有些父母就是因為知見錯誤,認為帶著孩子一起死是不忍心留他獨自在世間受苦,這是為了愛他,是一種解脫。實際上這樣的行為是不合乎道德、倫理的,是一種無法見容於人的自私之行。
一般說來,自殺的人大都隻有想到自己,把所有關注的焦點都放在自己身上。他想到的隻有自己的痛苦、自己的煩惱、自己的解脫,但是如果他能想到孩子、想到父母、想到親人、想到朋友,或許他的生命就得以延展,而不會活得如此沒辦法。
日本有一處青木原樹海,因為經常有人到此自殺,富士吉田警察署因此特別在入口處立了一塊告示牌,勸告想要自殺的人:“我們的生命是從父母那兒得來的很珍貴的東西,請您靜下心來,再一次為了您的父母親、兄弟和孩子們想一想。不要獨自一個人苦惱,請您來與我商量一下。”
人的生命要自然地生,也要自然地滅,強求地苟活與自暴自棄地放棄都不對。自殺前不妨再給自己幾分鍾的思考,想想隻有人活著才能解決問題,死了怎能解決呢?隻要有心振作,世界上沒有解決不了的問題,何必用自殺來逃避呢?何必把自殺想成是解決問題的唯一途徑呢?
世間的萬物,從有情到無情,都有它的生命與生機,我們都應該保護尊重。所謂螻蟻尚且偷生,何況是人?把自己寶貴的生命結束,或是因此又牽連傷害到別人的生命,這都是不道德的行為,應該加以規範、製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