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曆元年(1573年)十一月,張居正上奏上疏請行請求批準考試法,明神宗準了他的奏章批準了他的請求。
對官吏政績進行考核,是明代早已流行的製度是明代很風行的製度。按明製,京官每六年考察一次,叫做“京察”,地方官每三年考察一次,叫做“大計”。但是在官風敗壞但是在吏治敗壞,法令不行的條件下,這些製度不是成為形式這些製度或者流於形式,或者就是成為官員們爭權奪利的工具。孕牖正目睹了官場中的醜劇和官吏們的不法行為,深刻體會到對官員進行考查的重要性深刻認識到不僅要對各級官吏進行定期考察,而且對其所辦的每一件事都要規定完成期限,進行考成。即所謂“立限考事”、“以事責人”。這是一個張居正主張考察的顯著的特點這是張居正考成法的一個顯著特點。
張居正考成法的具體內容,正如他給皇上的奏疏中所講的就象他給皇上的奏章一樣,最主要最首要的有以下兩條:第一,六部和都察院把所屬官員應辦的事情規定完成期限規定各官員完成事情的期限,並分別登記在三個賬簿上,一本由部、院留作底冊,一本送六科,1本呈內閣。第二,六部和都察院進行帳薄登記按照賬簿登記,對下屬官員所辦理事情對所屬官員承辦的每件事情,逐月進行檢查,完成一件,注銷一二件,如若沒有按期完成,必須如實上報必須如實申報,否則以違罪論處;六科亦根據賬簿登記,稽查六部的執行情況,每半年上報一次,並且對不遵從規定的進行處罰並對違限事例進行議處;內閣同樣亦根據賬簿登記,檢查對六科的稽查工作進行檢查。這樣,六部和都察院檢查所屬官員,六科稽查六部,內閣監督六科,層層檢查,內閣總其成,內閣成為一個權利很大的政治中樞內閣遂成為名副其實的政治中樞,這便是張居正的主張的政治體係這就是張居正的統治體係,也是張居正對明代吏製的一大改革。
明代的內閣,創建於永樂初年。洪武十三年(1355年),明太祖朱元璋廢除將丞相製度廢除後,丞相的權利就分給了六部丞相之權遂分歸六部。這樣,由六部向皇上交代有關事宜六部都直接對皇帝負責。明成祖即位後,為適應處理繁多的朝政的需要,起用了一批官位比較低的官員任用一批品級較低的文職官員,於午門外文淵閣值班,參與機務,始有內閣之稱。這時的晦閣還僅僅是輔助皇上處理政務而已僅僅是協助皇帝處理政的秘書廳,權力極小。直到仁宗和宣宗時期(1425—1435),內閣的權利在不知不覺中壯大了內閣的權力才逐漸大起來。內閣的第一把手即首輔大學士,叫內閣首輔,相當於丞相。但由內閣和閃閣首輔直接控製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官吏的製度,則是張居正改革的成果。
六科是明朝初年設立明初設置的政攻治機構。明代的國家政務由分屬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組成,各部均設尚書、左右侍郎。明初於六部之外,又設置了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各科均設有都給事中、左右給事中、給事中等官。六科對六部有封駁、糾劾之權,是六部的監察機關。張居正以六科將六部控製住用六科控製六部,這是明代的“祖宗成憲”,但用內閣來控製六科,卻是他自己的創意則是他的創舉和變革。張居正的統治體係,也是在這樣的一個政治變革之上慢慢壯大起來的正是在這個變革的基礎上確立起來的,他之所以能夠令行禁止,成為名副其實的權相成為曆史上著名的“權相”,這便是他的組織保證其組織保證即在於此。張居正當政期間所推行實施的各項改革,都是一這個組織為中心進行實施的都是通過這個組織係統貫徹執行的。張居正加強中央集權的主張和措施,實質上就是加強內閣的統治權力,是內閣成為具有很高發言權的政治權利部門使內閣成為發號施令的指揮中心。
由於政務長期一蹶不振對久已虛弱的朝政來說,考成法的頒布實施恰如一股春風,催發了那些枯枝朽葉,文武百官,九卿科道,均為之一振,都小心對待,不敢怠慢惟,恐半點差錯不敢有絲毫大意,均小心翼翼,唯恐有半分差池。各部、院均認真仔細地執行考成法,對於尚且沒有完成的事件對未按立限完成的違限事件,稽查的處罰極為嚴格。如萬曆三年(1575年)正月,查出各省撫按官屬下竟有273件差事沒有完成名下未完成事件共計273件,撫按諸臣54人。鳳陽巡撫王宗沐、巡按張更化,廣東巡按張守約,浙江巡按肖廩,都因為未完成事件太多被停了俸祿都以未完成事件數量太多而被停俸三月。萬曆四年(1576年),朝廷規定,地方管不能都征夠九成的地方官征賦不足九成者,一律處罰。同年十二月,據戶科給事中奏報,地方官征賦不足九成受到降級處分的官員,山東有17名,河南2名;受革職處分的,山東2名,河南9名。運用考成法來整頓賦稅,很快改變了措欠糧食的現狀迅速改變了拖欠稅糧的狀況,做到了民不加賦而上用足。
由於考成法賞罰分明,隨事考成,各官員辦事的效率也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因而使官員們辦事的效率大大提高了,整個明朝政府自上而下,如同一台流水線作業的機器,各項工作穩定而有序地進行著。
通過立限考成,將職守明確到每個官員使每個官員都有了明確的職守,如此便極大的方便了管理這樣管理起來自然方便多了。張居正以推行實施考成法為中心,決心使腐敗到極點的吏治得以整頓,終於改變了腐敗的官風使朝廷上下煥然一新使腐敗之風得以改變。
張居正依據立限考成的三本賬,對於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員嚴格控製嚴格控製著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員。每逢考核地方官的“大計”之年,張居正便強調,要把那些秉公辦事、實心為民的官員列為上考,將那些阿諛奉承投機取巧把那些專靠花言巧語騙取信任的官員列為下考,對於那些吃糧不管事的冗官,盡行裁革。萬曆八年(1580年),張居正下令撤去了蘇鬆地區擅自添設的管糧參政,並且命令吏部查實各部官員人數並責成吏部檢查各省添設官員人數,核實上報。萬曆九年(1581年),一次性裁掉繁重冗員一次裁革冗員(閑散官員)169名。在他當政期間,裁革的冗員約占官吏總數的十分之三。與此同時,張居正又廣招人才又廣泛搜羅人才,把那些擁護改革、政績卓著的官員,提拔上來,委以重任,信而用之。萬曆四年(1576年)十月,萬曆帝審閱聽取了關於有關山東昌邑知縣孫鳳鳴貪贓枉法的報告後,問張居正:孫鳳鳴是一個進士出身的孫鳳鳴進士出身,怎麽敢如此膽大妄為為何這樣放肆呢?張居正說:“孫鳳鳴恰恰是憑借這樣一個出身正是憑借他進士出身的資曆,才敢這樣放肆。我們以後用人要看他有無真才實幹而不是憑他的資力等等一些虛假的東西以後我們用人,應當視其才幹,不必問其資曆。”皇帝讚同了他的意見。這樣,張居正以聖旨作依據,將論資排輩的觀念徹底打碎徹底打破了論資排輩的傳統偏見,不拘出身和資曆,重用人才大膽起用人才。他主張用人時要“論其才,考其素”,要同時考察才能和品質即對才能和品德進行全麵考察。同時,他又注意到各人的長短不同他又注意到每個人的長處和短處,用其所長,避其所短,被他選中的文武官員都在改革中發揮了骨幹作用。
對於因工作政績而被賞罰的官員,無論是升迂或是被革職,他們都是心服口服的,因為有考成法在,立限考成,一目了然。可是對於朝廷上下濫用職權、以權謀私、行賄受賄等問題,卻很難平定是非卻很難判斷是非,尤其是難以公平處理。有些官員大量侵吞國家財產、欺壓百姓,但因政績突出,甚至還會被升遷。麵對此種現象,他覺得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張居正覺得有必要針對具體問題,製訂出行之有效的辦法,打敗這股不正之風徹底打擊這股腐敗風。
驛遞新規頒發後,混亂不堪的驛站迅速得到大大改觀,許多人立刻收斂了自己的行為,不敢再濫用職權,隨便勒素驛站財物了違法強索驛站財物了。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官員卻不以為然,依然我行我素,濫用驛站車馬,萬曆五年(1577年)正月,張居正開始對違製違規使用驛站的官員進行嚴懲,處罰了不少違紀官員。據《明實錄》和《國榷》記載,萬曆八年(1580年)五至十二月八個月中,違製使用驛站受處罰者達30人之多。這些人其中被革職者7人,降6級者11人,降3級者8人,降1級者3人,降職者1人。張居正的弟弟張居敬是張居正的弟弟,由京回鄉,保定巡撫主動發給勘合使用驛站,張居正得知後,除令其弟交回勘合外,嚴厲批評了保定巡撫又對保定巡撫進行了嚴厲批評。
這樣,經過張居正整頓的整治,改變了長期以來無法改變的濫發勘合、濫用驛站的混亂狀態。不僅改變了這種混亂狀態還節省了大量的開支既保證了軍國要務的暢通,又節省了大量開支。
張居正在整頓吏治過程中,張居正針對法紀廢弛,君令無威的狀況,把執法與尊君聯係起來,以伸張法紀為中心進行整頓。遼王朱憲煒原是比如他的少年朋友遼王朱憲煒,他朱憲炸長大後在江陵一帶橫行不法,民憤極大引起很大民憤,地方官無人敢過問地方官員沒有人敢管此事。朝廷派人去調查,由於他百般阻撓,公開抗拒,就連調查人員也不敢如實稟告致使調查人員不敢如實報告他的不法行為。張居正得知後,毅然親自抓這個案子,他秉公執法,不徇私情,毫不心慈手軟,將朱憲嫦廢為庶人,終於為江陵除了一霸。當時,權勢極大的太監馮保的侄子馮保寧,也憑借其叔父的權勢,狐假虎威,橫行不法,魚肉鄉裏,醉打衙門官吏,觸犯了朝廷法律嚴重觸犯刑律。張居正一麵派人向馮保說明情況便派人跟馮保說明情況,並一麵將馮邦寧杖打四十,革職待罪。由於他雷厲風行地伸張法紀,很好的製止了許多不法行為有力地抑製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保證了朝廷的安定團結,使得官員的清正廉潔,人民群眾也能安居樂業,過著和平安寧的生活。
在此之後張居正由軍事、政治著手改革後,逐漸向經濟方麵推廣。
明中葉以來,隨著土地兼並的發展和吏治的腐敗,豪強地主與衙門吏胥相勾結,大量隱瞞土地,逃避稅糧,無名征求,多如牛毛,致使民力殫竭,不得安生。私家日富,公室日貧,已經到了非革弊整治的時候了。
大學士張四維和呂調陽紛紛向張居正提出建議反映,要求立即改革賦役,興利除弊,並推薦了“一條鞭法”。
所謂一條鞭法早就有先例了,早在嘉靖年間就由部分有識之士在福建、江西等地開始實行了。最初由福建巡撫龐尚鵬提出。他主張把國賦、徭役及其他名目繁多的雜稅、雜征、雜差統統合為一體,按照各家各戶的具體境況重新核實編定,將有丁無糧的編為下戶,有丁有糧的編為中戶,糧多丁少和丁糧俱多的編為上戶。在總數確定後,按照丁、糧比例,將所有賦役派到丁、糧裏麵,隨同完納。此即這便是“一條鞭法”。但是,到現在50多年過去了,,自那時起到現在50年來,朝中對此爭論不休,各抒己見各陳利弊,以致政令屢行屢止,沒有達成統一從來未成統一之策。
對“一條鞭法”,張居正不是始作俑者不是發明者。但他清楚地意識到看到此法於小民有利,且能穩妥地確保國庫收入。在他入人閣之後,也曾幾次支持過福建、江西一帶的推行實施。但是這個法則就可以認為是最好的政策嗎?但這一條鞭法是否就是改革賦役的最好辦法呢?對此,他一則未考慮成熟,二則戶部又無得力之人。他一向很自信他一向認為事在人為,再好的措施辦法,隻說不去做就是廢話沒人去執行,亦是空話。就在前不久,他看到戶部奏請萬曆下詔,要追征田賦積欠,每年帶征三成。雖然他知道這個法規有不當之處盡管他知道此法有些不妥,但想到一些殷實之戶,確有愛拖欠賦稅的頑習,拖久了也就不了了之,倒是窮家小戶勢單力薄,不敢違命。久拖久欠,不光國庫收入不穩,且也是一筆糊塗賬。所以他不得不隻好票擬“準奏”。此詔一下,各地巡撫都抱怨農民賦重各地巡按便紛紛有疏,都說百姓負擔太重,朝廷催科太急……由此他更堅定了從根本上改變賦役製度的決心,也從中看出了戶部不力,少一個能做主的領導人缺乏一個明智有辦法的領導。於是他對張四維和呂調陽說:“諸位提及條鞭之法使我頗受啟發。變革賦役,居正隻是痛感必要,心如火焚。至於具體做法,尚未成熟至於具體如何實施,還沒有定論。不過,當務之急是盡快加強戶部力量是當務之急。”
三人如此議論一番,認為戶部總管天下錢糧,幹係重大,須選一持重精明日善理財的人來管理戶部。議來議去,張居正學得認為還是遼東巡撫張學顏比較合適。因為張學顏前不久曾上書,揭發遼東禦史劉台貪汙受賄,攻取豪奪,並且用非法的收入在家放田並以非法所得在家鄉放貸買田,逃避賦稅,魚肉鄉民。其文列論地方賦役諸多弊端,言簡意賅,一針見血,分析透徹,是個難得的戶部尚書的料。就這樣,於是張居正開始寫請予任命張學顏為戶部尚書的奏疏。
上任後的戶部尚書張學顏馬不停蹄,到各地區調查深人各地調查研究,掌握了許多科派如毛,萬民哀號的情況,回京後一一逐一向張居正作了匯報。他感歎道:“賦役之弊,確實是到了非實施不可的地步了確乎到了非變不可的地步了,學顏在遼東任上,雖也曾在力所能及的範圍裏抑豪強,查田地,清溢額,減科派,但也隻是杯水車薪,無濟根本無法從根本上改變現狀。想宛平僅是小小一縣之地,每年雜差亂征數之不盡,天下1100多縣,又當何論?”
張居正默默地看著張學顏英姿勃發的神態,心中暗暗心裏很是高興。他慶幸選他做戶部尚書實在是選對了。看他上任才十幾天,便將戶部情況了然於心,每日勤勉視事,又能體察下情且極善體察下情,必能成為自己得力的臂膀。於是他想再試試張學顏的能力如何盡管如此他還想試一下張的能力如何,遂就問道:“目前賦役之變,當以何者為要?”
“這……”張學顏停了片刻,見張居正對自己充滿信任,也不推辭,便直截了當地說:“為今之計現在的辦法,隻有詔令天下行一條鞭法、宦官、軍、民,據法奏來重處。'’他告誡百官,“清丈之事,實為百年曠舉”,不應“革草了事”、必須“詳審精核”,“務為一了百當”。這樣清丈田畝工作終於衝破重重阻力,並逐漸在全國開始推廣在全國範圍內推廣開來。
萬曆九年(1581年)九月,山東清丈完畢,增地36萬餘頃,吏部對有嘉獎了有功官員進行了嘉獎;同年十二月,江西清丈完畢,增地6萬餘頃,巡撫、巡按等官12人受到嘉獎;同時,鬆江知府閏邦寧、池州知府郭四維、安慶知府葉夢雄、徽州掌印同知李好問,都因清丈田畝不得力、不認真,受到停俸戴罪管事處分。此後,各地都相繼完成任務各省陸續清丈完畢,有關官員都根據在清丈中的功罪,分別給予嘉獎和降處。
這次清丈達到了預期的成功效果。僅據北京、山東、河南統計,清山隱占田畝就達50餘萬頃。至清丈完畢統計,全國田畝總數達到7013900餘頃。由於擴大了攤派稅糧的負擔麵,初步做到了“糧不增加,而輕重適均。”
清丈田畝的告成為全麵改革賦役製度創造了條件,戶部尚書張學顏親自起草的一條鞭法因為清丈田畝的告成終於到了可以全麵推行實施的時候了。萬曆九年(1581年),張居正下令在全國推行實施一條鞭法。這個一條鞭法正如張學顏聽說的,有許多好處,其主要特點是:
第一,賦役合並,化繁為簡。其辦法具體辦法是統計各省、府、州、縣田賦和徭役的總量總和以及土貢、方物等項征派,歸之一總,統一征收。
第二,差役合並、役歸於地。明代的差役征派主要有三種;按戶征派的叫做裏甲;按丁征派的叫做均徭,臨時征派的叫做雜泛。僅從形式上分從征派形式來說,又有役差(即直接服役)和銀差(即輸銀代役)的區分。一條鞭法規定,所有的徭役(包括裏甲、均徭、雜泛)全部折成銀兩繳納,取消撤銷了擾民極大的役差征派;一條鞭法還規定,實行將銀差攤人地畝,按畝征收。如有的“丁六糧四”(即將銀差的十分之四攤入地畝征收),有的“丁四糧六”,有的“丁糧各半”等。
第三,田賦征銀、官收官解。田賦征派,除漕糧交納實物外,其餘部分一概征銀用銀子代替。規定必須繳納實物的漕糧,亦由民收民解(即押送),改為官收官解。明初實行糧長製,以納萬石田賦為一糧區,推其納糧最多者為糧長,負責田賦的催征、經收和解運,稱為民收民解。其後弊端叢生,遂於是改為將其改為官收官解。
一條鞭法的推行實施是與張居正創造考成法,整頓吏治、抑製豪強、清丈田畝密切配合的沒有這些條件,一條鞭法就難以推行實施。可以說一條鞭法的推行實施是張居正改革最主要最首要的歸宿。張居正推行實施一條鞭法的直接目的是為了整頓賦役、克服財政危機、穩定明朝的統治,但它所產生的積極作用和重大影響,卻遠遠超越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張居正的主觀願望。
一條鞭法將一部分戶丁銀攤入地畝征收,減輕戶丁征派,加重土地負擔,是有利於社會經濟發展的。在地主製經濟高度發展的明代是一個在地主製經濟高度發展的時代,土地絕大部分在地主手裏,戶丁絕大多數在農民一邊。土地攤派由把戶丁銀轉轉入人土地攤派,也就是由農民一邊轉移到了地主方麵。當然,這樣的轉變並不能改變它的根本這種轉移並沒有改變剝削的實質,它隻不過僅僅是由對勞動力的直接榨取轉化為對地租的再分配罷了。國家加重對土地的征派,豪強地主千方百計地逃避這種征派,正是國家與地主之間瓜分地租再分配的鬥爭。但是,國家對於勞動力的管理放鬆了國家放鬆對於勞動力的直接控製,則為工商業的發展提供了方便條件。再加上一般工商業者並不占有土地或很少占有土地,從而也就擺脫了繁重的征派。一條鞭法推行實施以後,商業資本向土地投資的現象大大減少,即或有餘資亦不置田產。一條鞭法關於賦役折銀繳納的規定,即是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展的反映,反過來又進一步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同時它還正式肯定了白銀在賦役征收中的法定地位。所有這些,都促進了資本主義的萌芽以及社會的快速發展都是有助於資本主義萌芽和社會進步的。
一條鞭法從明中葉醞釀至萬曆年問通行全國,曆時一個半世紀經曆了一個半世紀的時間,幾經周折,時斷時續時行時停,最後定為國筇,很大程度上要不能不歸功於張居正順應曆史潮流、因勢利導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