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魔小財迷29,除魔小財迷29審判 鳳凰 網

“審判長,各位審判員,我當事人不否認他的罪行,隻求給位在判刑時考慮一下我當事人的犯罪的原因,還有我當事人認罪的態度。”

旁聽的風暉忍不住吐槽,認罪態度哪裏好了?如果不是程斌去嚇唬他,指不定什麽時候認罪,說不定現在還不能起訴呢!

“我當事人在2003年,出現了嚴重的經濟困難,這是導致我當事人犯罪的根源。我這樣說並不是想辯解什麽,我隻是想各位知道我當事人會走上犯罪這條不歸路是逼不得已的,並不是他的本意!說了一個謊言,就要用更多的謊言去圓,我當事人也是做了同樣的事,他用更多的犯罪掩飾他最開始的犯罪行為……”

“我反對,審判長我反對辯護人用這種比喻的方式弱化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行為和說謊完全是不同程度的行為,不能同一而論。”尚?f騰地站起身打斷辯護律師的高談論闊。

“反對有效,辯護律師請不要再說類似的話。”審判長敲敲桌子。

辯護律師頓了頓,才繼續說道:“我說這些並不是想要弱化我當事人的犯罪事實。我這裏有幾分文件想要給審判長和各位審判員參閱。”

幾份文件被送到審判長和審判員麵前。

“我當事人從一個警員,坐到如今s市公安局副局長,副總警監的職位,這不僅僅是因為他資格老,做警察的時間夠久,而是他在做警察期間的突出表現。我當事人作為一個警察,他一直兢兢業業,屢次立功,有幾次甚至為了救人受了很嚴重的傷。”

“這人真能侃,死的都能被他說成活的,難道魏國不是在當警察期間濫用職權走私、洗錢。殺人的麽?作為警察知法犯法不是應該從重處罰?”風暉嗤之以鼻,不屑地對旁邊的鍾欞說道。

鍾欞慢慢撇他一眼:“我不在乎過程,我隻希望接過不要太讓人失望。”

“……”風暉看了看審判長和審判員的神色,默默的開始擔憂,不會真的因為之前表現得好就搞什麽功過相抵從輕處罰吧?

“審判長,各位審判員,法力不外乎人情,希望各位可以考慮我當事人的特殊情況,從輕量刑。”

許豫一直沒反應,這次差點被氣笑了,功過相抵還說的那麽含蓄!法律什麽時候說過以前的功可以抵現在的過了?這個律師其實根本沒讀過刑法把?居然這麽異想天開?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的行為並不符合立功行為。”尚?f直接搬出刑法,沒興趣和辯護律師爭論。

魏國張了張嘴,似乎想說什麽,猶豫了一下又沉默了。

“你猜魏國會不會把強哥供出來?”許豫悄聲問風暉。

“不會,他到現在也隻是被程斌嚇到時候稍稍提了一下強哥,一直把罪行往自己身上攬,說明他十分了解供出強哥的後果。”鍾欞插了一句。強哥絕對不是什麽容易對付的人物,就算魏國把強哥招出來,相信許豫他們也找不到更多的證據指控強哥,到時候說不定還要承受強哥的報複,不僅自己逃不掉還會連累家人。

許豫看了鍾欞一眼,又沒有看到鍾榕在這邊,忍不住好奇地問了一句:“鍾榕呢?怎麽又沒和你在一起?”

鍾欞疑惑,雖然鍾榕是她帶出來地沒錯,但是沒必要整天和她黏在一起吧?

“做事去了。”確實是做事去了,鍾欞懷疑強哥有問題,所以讓鍾榕去監視一下。

“……”鍾榕沒有和鍾欞在一起已經讓人意外了,更讓人意外的是鍾榕居然丟下鍾欞一個人去做事了?!

“審判長,各位審判員,被告作為一個副總警監,固然立過很多功,但是我們不要忘了他是一個警察!是我們市公安局的副局長!那些事情是他作為一個警察的職責!況且,作為一個警察,利用職位之便走私,枉顧刑法規範,洗錢、謀殺,他是一個警察!知法犯法,如果不加嚴懲,怎麽能給人民群眾一個交代?這就是人民群眾養出來的公仆!會殺人走私的公仆!以後還有誰會相信我們警察?相信法律?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維護警察的形象,必須從重處罰!”尚?f義憤填膺,說的熱血沸騰。

審判長以及幾位審判員低聲商量著,下麵旁聽的人也在小聲交談,有覺得應該判輕一點,畢竟被告也做了很多好事,也有覺得應該直接判死刑的,打擊犯罪要不餘遺力。

審判長敲了幾下桌子,全場沉寂,氣氛變得凝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沒收財產;以及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和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判被告人魏國死刑,緩刑兩年執行。”

旁聽席上幾個人一聽,重重呼出一口氣。魏國灰白著臉癱在座位上,尚?f衝著辯護律師得意地笑。

“你要是想要上訴我可以給你個機會哦!隻要被告把背後的主謀揭發出來,你上訴成功機會會大大提高!”尚?f湊到辯護律師身邊小聲說道。

辯護律師看了完全沒有反抗意識的魏國,搖頭歎息。

終於這件事算是告一段落。

(中級法院審判都是實行二審終審製的,而且死刑的宣判是要上級法院批準的,但是這裏就直接用了一審終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