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論語·為政篇》裏,孔子講:“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意思是說,以政令教導,以刑罰管束,百姓雖會為求免於刑罰而服從,但不知羞恥;唯有以德行來教化,以禮製來約束,百姓才會知道羞恥而走上善的正途。
現在的社會由於功利主義掛帥,導致價值觀念嚴重偏差,造成種種脫序的現象。有人主張“亂世用重典”,希望通過嚴刑重罰來遏止犯罪。但是法律的製裁雖能恫嚇於一時,往往隻能收一時治標之效,卻不能杜絕犯罪於永遠。佛教認為,正本清源之道應是宣揚因緣果報的觀念,人人持守佛教的戒律,體現慈心不犯、以法攝眾、以律自製、懺悔清淨等教義,才能確實改善社會風氣。佛光山與佛光會這些年來不斷發起舉辦各種淨化人心的活動,諸如“七誡運動”“慈悲愛心列車”“做好事、說好話、存好心”,希望用“三好”來去“三毒”,讓我們的社會能化暴戾為祥和,化嫉妒為讚美,化貪欲為喜舍,化惡濁為清淨。
不過,佛法雖能防範罪行於未然,對於一些未受佛法化導而已然違法犯紀的人,還是需要法律給予適度的製裁,才能維持社會的秩序。例如小自拘禁、易科罰金,大至對販毒、殺人等重刑犯處以死刑等。現在有一些國家以維護人權的立場主張廢除死刑,也有的主張“除惡之本,莫過於死”,因此對死刑的廢除采取保留態度。
死刑的存廢爭議由來已久,死刑對遏止犯罪到底能發揮多大的成效?記得幾十年前台灣在蔣經國時代,凡是犯下搶劫案的人不問理由,一律槍斃,倒也發揮一時的嚇阻作用。現在廢除了這條“惡法”,搶劫案反而變多了。古代的死刑執行手段千奇百怪,諸如斬、梟首、戮、戮屍、棄市、肢解、剖心、炮烙、淩遲、射殺、醢(搗成肉泥)、活埋、車裂、磔(分裂人體)、具五刑(五種極刑並用)等,任何一種方法都足以令人痛徹心扉、聞之喪膽;現在的死刑則愈來愈人道,坐電椅、打麻醉針,甚至一槍斃命,其所帶來的痛苦是短暫的,似乎已不足以產生嚇阻之效,因此有很多暴徒不斷向法律挑戰。
至於執行死刑是否殺生,記得二十多年前,台灣的台南市有個殺人犯,在連續殺了七個人後被法院判處死刑。當要被槍斃的時候,因台灣多年沒有實行死刑,所以監獄裏無人敢受命,隻好請了四位軍人執行。這些執行槍斃的軍人有罪過嗎?沒有罪過,因為他們是在執法,而不是殺生;執著不殺生,反成了法執。所以執行死刑的人構不上殺生罪,因為他不是主動殺人,而是執行法律,對他而言,隻是一種任務,並沒有殺心。隻是社會上一般人對劊子手會有不好的看法。
凡事都離不開因果,對於有些國家主張廢止死刑,如果死刑廢止了,完全沒有因果也不行。試想,一個人殺了多少條人命,自己卻不受因果,總是說不通,所以有時候要“亂世用重典”。但是判處死刑太多也不合人道,完全廢止也不是辦法,唯有號召全民的力量和覺性,從“心靈淨化,道德重整,找回良知”,才能改善社會風氣。此中提倡受持“五戒”最能發揮成效,因為如果一個人受持五戒,自己的人格道德就能健全;一家都能受持五戒,一家的人格道德都能健全;一個團體、一個社會、一個國家,乃至全人類都能奉持五戒,那麽國家的安和樂利,世界的和平,人間淨土的完成,也就指日可待了。
有人問,世間的法律,因過失殺人或自衛殺人一般都會從輕量刑。那麽,從佛法的觀點來看,自衛殺人有罪過嗎?
自衛殺人有沒有罪過要看自衛的程度,有時候可以用另外的方法自衛,不必一定要殺人。比如防備嚴密,不招小偷,最為上策;小偷上門了,把他嚇走,也不失為中策;遭了小偷,造成財物損失,或與之打鬥,此乃下策。現在美國槍支泛濫,就是因為讓人民擁有槍支自衛;中國人過去一般家庭中都備有棍棒,也是為保護一家安全。現在有的人雇請保鏢,也都是為了自衛。
多年前在台灣的北投曾發生一樁案件,一名叫劉自然的台灣人被美國士兵用槍打死,結果美國判決士兵無罪,理由是自衛殺人。此事在台灣引起軒然大波,由此可見美國對自衛的重視。另外,美國也發生過兩個小孩到鄰居家的院子玩,結果被屋主打死,殺人者同樣被判無罪。
美國人對個人的隱私權極為保護,有的人認為自衛殺人理由正當,也有人覺得因自衛而殺人,太過分了。其實自衛可以用很多的方法,最好不要讓殺人事件發生。例如家中裝設警鈴、紅外線、攝影機。尤其財勿露白,不要引起別人的覬覦,自能減少危機。
在佛教來講,自衛殺人也是殺生,殺生當然有嚴重的罪過,不過視其殺時的動機、心態,也有程度上的不同。例如有的人是過失殺生,有的是奉命殺生(如劊子手),有的為保護國家而殺害敵人,有的為了生活而捕魚打獵,有的為了生存而殺生,像肉食動物,包括人類。但也有人雖有殺生之行,但沒有殺心,其罪較輕;具有殺心之人,罪無可逭。總之,不管如何,自衛殺人總是有罪,隻是輕重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