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地主的政策,雙管齊下,一是任為官吏或糧長,二是遷到京師。在科舉法未定之前,選用地主做官,叫作稅戶人才,有做知縣、知州、知府的,有做布政使以至朝廷的九卿的。(133)又以地主為糧長,以為地方官都是外地人,不熟悉本地情況,吏胥土豪作弊,任意克削百姓。不如用有聲望的地主來征收地方賦稅,負責運到京師,可以減少弊病。(134)洪武四年(1371)九月命戶部計算土田租稅,以納糧一萬石為一區,選占有大量田地納糧最多的地主為糧長,負責督收和運交稅糧,(135)如浙江行省人口一百四十八萬七千一百四十六戶,每年納糧九十三萬三千二百六十八石,設糧長一百三十四人。(136)糧長下設知數一人,鬥級二十人,運糧夫千人。(137)並規定對糧長的優待辦法,凡糧長犯雜犯死罪和徒流刑的可以納鈔贖罪。(138)三十年(1397)又命天下郡縣每區設正副糧長三名,編定次序,輪流應役,周而複始。(139)凡糧長按時運糧到京師的,朱元璋親自召見,合意的往往留下做官。(140)朱元璋把征糧和運糧的權力交給地主,以為“此以良民治良民,必無侵漁之患矣”(141)。“免有司科擾之弊,於民甚便。”(142)事實上恰好相反,地主做了糧長以後,在原來對農民剝削的基礎上,再加上了國家賦予的權力,如虎添翼,農民的痛苦更深更重了。如糧長邾阿乃起立名色,科擾民戶,收舡水腳米、斛麵米、裝糧飯米、車腳錢、脫夫米、造冊錢、糧局知房錢、看米樣中米,等等。通計苛斂米三萬二千石,鈔一萬一千一百貫。正米隻該一萬,邾阿乃個人剝削部分竟達米二萬二千石,鈔一萬一千一百貫。農民交納不起,強迫以房屋準折,揭屋瓦,變賣牲口以及衣服、緞匹、布帛、鍋灶、水車、農具,等等。(143)又如嘉定縣糧長金仲芳等三名巧立名色征糧附加到十八種。(144)農民吃夠了苦頭,無處控訴。(145)朱元璋也發覺糧長之弊,用嚴刑製裁,盡管殺了一些人,糧長的作惡,農民的被額外剝削,依然如故。(146)除任用地主做官收糧以外,同時還采用漢高祖徙天下豪富於關中的政策,洪武二十四年(1391)徙天下富戶五千三百戶於南京。(147)三十年(1397)又徙富民一萬四千三百餘戶於南京,稱為富戶。朱元璋告訴工部官員說:“昔漢高祖徙天下豪富於關中。朕初不取,今思之,京師天下根本,乃知事有當然,不得不爾。”(148)
地主們對做官做糧長當然很高興,感激和支持這個維護本階級利益的政權。但同時也不肯放棄增加占領田土和人力的機會,用盡一切手段逃避對國家的賦稅和徭役,兩浙地主所用的方法,把自己田產詭托(假寫在)親鄰佃仆名下,叫作“鐵腳詭寄”。普遍成為風氣,鄉裏欺騙州縣,州縣欺騙府,奸弊百出,叫作“通天詭寄”(149)。此外,還有灑派、包荒、移丘換段等手段。朱元璋在處罰這些地主以後,氣憤地指出:
民間灑派、包荒、詭寄、移丘換段,這等都是奸頑豪富之家,將次沒福受用財賦田產,以自己科差灑派細民;境內本無積年荒田,此等豪猾買囑貪官汙吏及造冊書算人等,其貪官汙吏受豪猾之財,當科糧之際,做包荒名色征納小戶,書算手受財,將田灑派、移丘換段,做詭寄名色,以此靠損小民。(150)
地主把負擔轉嫁給貧民,結果是富的更富,窮的更窮。(151)地主階級侵占了皇家統治集團應得的租稅和人力,農民負擔加重了,一方麵國家田賦和徭役的收入、供應減少,另一方麵農民更加窮困饑餓,動搖侵蝕了統治集團的經濟基礎,階級內部發生矛盾,鬥爭展開了。
經過元末二十年的戰爭,土地簿籍多數喪失,保存下來的一部分,也因為戶口變換,實際的情況和簿籍不相符。大部分土地沒有簿籍可查,逃避了國家賦役;有簿籍的土地,登記的麵積和負擔又輕重不一,極不公平。朱元璋抓住這個中心問題,對地主進行鬥爭。方法是普遍丈量土地和調查登記人口。
洪武元年(1368)正月派周鑄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實田畝,定其賦稅。(152)五年(1372)六月派使臣到四川丈量田畝。(153)十四年(1381)命全國郡縣編賦役黃冊。二十年(1387)命國子生武淳等分行州縣,編製魚鱗圖冊。(154)前後一共用了二十年的時間,才辦好這兩件事。
丈量土地所用的方法,是派使臣往各處,隨其稅糧多少,定為幾區,每區設糧長四人,會集裏甲耆民,量度每塊田畝的方圓,作成簡圖編次字號,登記田主姓名和田地丈尺四至,編類各圖成冊,以所繪的田畝形狀像魚鱗,名為魚鱗圖冊。
人口普查的結果,編定了賦役黃冊。把戶口編成裏甲,以一百一十戶為一裏,推丁糧多的地主十戶做裏長,餘百戶為十甲。每甲十戶,設一甲首。每年以裏長一人,甲首一人,管一裏一甲之事。先後次序根據丁糧多少,每甲輪值一年。十甲在十年內先後輪流為國家服義務勞役,一甲服役一年,有九年的休息時間。在城中的裏叫坊,近城的叫廂,鄉都的皆叫作裏。每裏編為一冊,裏中有鰥寡孤獨不能應役的,帶管於一百一十戶之外,名曰畸零。每隔十年,地方官以丁糧增減重新編定服役的次序,因為冊麵用黃紙,所以叫作黃冊。
魚鱗圖冊是確定地權的所有權的根據,賦役黃冊是征收賦役的根據,通過土地和人戶的普查,製定了這兩種簿籍,頒布了租稅和徭役製度。不但大量漏落的土田人口被登記固定了,國家增加了物力和人力,穩定了鞏固了統治的經濟基礎,而且,也有力地打擊了一部分地主階級,從他們手中奪回對一部分土地和人口的控製,從而大大增強了皇家統治集團的權力,更進一步走向高度的集中、專製。朱元璋的政權,比過去任何一個時代,都更加強大、集中、穩定、完備了。
對城鄉人民,經過全國規模的土地丈量,定了租稅,在冊上詳細記載土地的情況,原阪、墳衍、下隰、沃瘠、沙鹵的區別,並規定凡置買田地,必須到官府登記及過割稅糧,免掉貧民產去稅存的弊端,同時也保證了政府的稅收,十年一次的勞役,使人民有輪流休息的機會,這些措施,確實減輕了人民的負擔,鼓舞了農民的生產情緒,對於社會生產力的推進,起了顯著的作用。
對破壞農業生產的吏役,用法律加以製裁,例如“鬆江一府坊廂中不務生理,交結官府者一千三百五十名,蘇州坊廂一千五百二十一名,皆是市井之徒,不知農民艱苦,幫閑在官,自名曰小牢子、野牢子、直司、主文、小官、幫虎,其名凡六。不問農民急務之時,生事下鄉,攪擾農業。芒種之時,栽種在手,農務無隙,此等齎執批文,抵農所在,或就水車上鎖人下車者有之,或就手內去其秧苗鎖人出田者有之……紛然於城市鄉村擾害人民”(155)。朱元璋下令加以清理,除正牢子合應正役以外,其他一概革除,如鬆江府就革除了小牢子、野牢子等九百餘名。(156)一個地方減少了四分之三危害農民的吏役,這對於農民正常進行生產有很大好處。
朱元璋雖然對一部分地主進行了鬥爭,對廣大農民做了讓步;一部分地主力量削弱了,農民生產增加了。但是,這個政權畢竟是地主階級的政權,首先為地主階級服務,即使對農民采取了一些讓步的措施,其目的也還是為鞏固和強化整個地主階級的統治權。無論是查田定租,還是編戶定役,執行丈量的是地主,負責征收糧米的還是地主,當裏長甲首的依然是地主,在地方和朝廷做官的更非地主不可,從下而上,從上而下的重重地主統治:地主首先要照顧的是自己家族和親友的利益,決不會照顧到小自耕農和佃農。由於憑借職權的方便,剝削舞弊都可以通過國家政權來進行,披上合法的外衣,農民的痛苦越發無可申訴;而且,愈是大地主,愈有機會讓子弟受到教育,通過科舉和稅戶人才等成為官僚紳士,官僚紳士享有合法的免役權。洪武十年(1377)朱元璋告訴中書省官員:“食祿之家,與庶民貴賤有等,趨事執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也。若賢人君子,既貴其身,而複役其家,則君子野人無所分別,非勸士待賢之道。自今百司見任官員之家有田土者,輸租稅外,悉免其徭役,著為令。”十二年(1379)又下令:“自今內外官致仕還鄉者,複其家終身無所與。”(157)連鄉紳也享有免役權了。在學的學生,除本身免役外,戶內還優免二丁差役。(158)這樣,現任官、鄉紳、生員都豁免差役,有辦法逃避租稅,完糧當差的義務,便完全落在自耕農和貧農身上了。自耕農和貧農不但要出自己的一份,而且要出官僚紳士地主的一份,亦何嚐不由農民實際負擔,官僚地主不交的那一份,他們也得一並承當下來。官僚紳士越多的地方,人民的負擔就越重。
人民的負擔用朱元璋的話叫作“分”,即應盡的義務。洪武十五年(1382)他叫戶部出榜曉諭兩浙江西之民說:“為吾民者當知其分,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則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為忠孝仁義之民。”不然呢?則“不但國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應該像“中原之民……唯知應役輸租,無負官府”。隻有如此,才能“上下相安,風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159)。
朱元璋要求人民盡應役輸稅的義務,定下製度,要官吏奉公守法,嚴懲貪汙,手令麵諭,告誡諄諄,期望上下相安,共享太平之福。但是官吏並不肯照他的話辦事,地主做官隻是管百姓,並不想替百姓辦事,結果許多製度命令都成為空文,官僚政治的惡果當時便有人明確地指出:
今之守令,以戶口錢糧獄訟為急務。至於農桑學校,王政之本,乃視為虛文而置之,將何以教養斯民哉!以農桑言之,方春,州縣下一白帖,裏甲回申文狀而已,守令未嚐親視種藝次第,旱澇戒備之道也。
官吏辦的是公文。公文上辦的事應有盡有,和實際情況全不相幹。上官按臨地方檢查的也是公文,上下都以公文辦事,“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詐起”。這是洪武九年(1376)的情形。(160)十二年後,解縉奉詔上萬言書,也說:
臣觀地有盛衰,物有盈虛,而商稅之征,率皆定額,是使其或盈也,奸黠得以侵欺;其歉也,良善困於補納。夏稅一也,而茶椒有糧,果絲有稅,既稅於所產之地,又稅於所過之津,何其奪民之利至於如此之密也。且多貧下之家,不免拋荒之咎。今日之土地無前日之生植,而今日之征聚有前日之稅糧,或賣產以供稅,產去而稅存;或賠辦以當役,役重而民困,土田之高下不均,起科之輕重無別,膏腴而稅反輕,瘠鹵而稅反重。(161)
道理也清楚得很,正因為是“貧下之家”,才被迫拋荒,地主負擔特別輕,不但不會拋荒的,而且盡力兼並,膏腴之田是地主的,瘠鹵之田是貧民的,地主階級自己定的稅額,當然是膏腴輕而瘠鹵重。
嚴懲貪汙,貪汙還是不能根絕,用朱元璋自己的話來證明吧,他說:
浙西所在有司,凡征收,害民之奸,甚如虎狼。且如折收秋糧,府州縣官發放,每米一石,官折抄二貫,巧立名色,取要水腳錢一百文,車腳錢三百文,口食錢一百文。庫子又要辦驗錢一百文,蒲簍錢一百文,竹簍錢一百文,沿江神佛錢一百文。害民如此,罪可宥乎!(162)
折糧原來是便民的措施,浙西運糧一石到南京,要花四石運費,百姓困苦不堪。(163)改折為鈔,可以減輕浙西農民五分之四的負擔。鈔是用不著很大運費和蒲竹簍包裝的,但地方官還是照運糧的辦法苛斂,用種種名色加征至九百文,約合折價的百分之五十。急得朱元璋隻是跺腳,說:“我欲除貪贓官吏,奈何朝殺而暮犯!今後犯贓者,不分輕重皆誅之!”(164)
洪武一朝,“無幾時不變之法,無一日無過之人”(165),是曆史上封建政權對貪汙進行鬥爭最激烈的時期,殺戮貪官汙吏最多的時期。雖然隨殺隨犯,不可能根本清除貪汙,但是朱元璋下定決心,隨犯隨殺,甚至嚴厲到不分輕重都殺,對貪汙的減少起了作用,對人民有好處,人民是感謝他、支持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