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宗教對道德的影響如此巨大,並可以抵製罪惡對人類的種種**來保護我們。很多人都錯誤地認為隻有宗教虔誠才是惟一值得讚賞的。他們認為:我們沒必要因感激而報答,也不必因憤恨而懲罰;我們既沒有必要根據天然的感情保護流浪的孩子,也沒必要由此贍養自己老弱多病的雙親。所有對特定事物產生的感情都要從自己的心中驅除幹淨,某種偉大的感情應當取代其它一切感情,那就是對造物主的愛,那就是使自己變成他所喜歡的人的願望,那就是用造物主的意誌來指導自己全部行動的願望。我們不應該因感激而感謝,我們不應該因仁愛而寬厚,我們不應該因熱愛祖國而熱心公益,也不應該因對人類之愛而慷慨和正直。在履行所有那些不同的責任時,我們的行動的唯一原則和動機,應當是造物主要求我們去履行它們的責任感。現在,我不準備花時間專門考察這種觀點;我隻是要指出,我們不要期待看到這種觀點為任何宣稱信奉下麵這樣一種宗教的人所接受。在這種宗教中,第一條戒律是,要以自己的全部心意、全部靈魂和全部精力去敬愛我們的造物主;第二條戒律是,像熱愛自己一樣去熱愛自己的鄰人;我們實際上是為了自己的緣故而熱愛自己,並不僅僅因為被要求才去這樣做。責任感應當是我們行動的唯一原則,這在基督教的戒律中是找不到的;但是,正像哲學甚至常識告訴我們的那樣,責任感應當是某種指導性的和決定性的原則。然而,可能會出現這樣一個問題:在什麽情況下我們的行動應該主要地或全然地產生於某種責任感,或出自對一般準則的尊重;在什麽情況下某些其它的情感或感情應該同時發生作用,並產生主要的影響。
這個問題的答案不是唯一的,它會分為兩種情況:第一,根據促使我們全然不顧一般準則而行動的那種情感和感情是天然令人喜歡的還是天然令人討厭的而定;第二,根據一般準則本身是精確無誤還是含糊不清而定。
首先,我認為,我們的行為在何種程度上應該來自天然令人喜歡或天然令人討厭的情感和感情,或者全部來自對一般準則的尊重,都將依這種情感和感情本身而定。
懷有那些親切的感情可能使我們受人敬佩,應該來自對一般行為準則的任何尊重,同樣也應該來自**本身。一個人為另一個人做了好事,如果後者隻是出於冷淡的責任感而不帶有感情地給予報答,前者就會認為自己沒有很好地得到報答。一個妻子隻是出於為妻之道才對自己丈夫比較親熱的話,丈夫也難以滿足。如果一個兒子缺乏對父母的感激和尊敬,隻是例行公事地盡瞻仰義務時,父母會抱怨他態度冷漠。同樣,一個兒子也會對這樣的父親感到十分不滿,他雖然履行了父親的全部責任,但是不具有可以期待從他身上得到的父愛。對於所有這樣親切的、具有社會性的感情,看到責任感是用來壓抑它們而不是增進它們,是用來阻止我們做得過分而不是促使我們做應該做的事情,更令人感到愉快。看到一個父親不得不抑製自己的父愛,看到一個朋友不得不約束出乎本性的慷慨行為,看到一個受到某種恩惠的人不得不抑製自己過分的感激心情,會給我們帶來愉快。
對於那些邪惡和反社會性的情緒,準則恰好相反。我們應當抱著出自內心的感激和慷慨態度,不帶任何勉強地給予報答,不必過分考慮報答是否適宜;但是,我們總是應當勉強地施加懲罰,更多地是出於施加懲罰是合宜的感覺,而不是出於任何強烈的報複意向。再也沒有什麽比那個人的行為更為得體,他對極為嚴重的傷害的憤恨,似乎更多地來自它們應當憤恨並且是合宜的憤恨對象的感覺,而不是來自他自己的那種極不愉快的**;他像一個法官那樣,僅僅考慮判斷每種特定的冒犯應當給予何種報複這種一般準則;他在貫徹這條準則時,其同情冒犯者將要受到的痛苦程度甚於自己所受的痛苦,他雖然憤怒但不忘憐憫,有意用最溫和及最有利的方式去解釋這條準則,對冒犯者給予極其正直的人們能夠一致通情達理地接受的各種減緩。
從以上的探討可以看出,因為自私的**在其它方麵介於社會性的和非社會性的感情之間,所以,它們在這一點上也是如此。在所有平常的、不重要的和普通的情況下,以私人利益作為目標的追逐,應當來自對指導這種行為的一般準則的尊重,而不是來自這些目標本身所引起的任何**;但是,在更為重要和特殊的場合,如果目標本身看來並沒有以很值得重視的**來激勵我們,我們就會變得麻木不仁、缺乏感情和沒有風度。為了賺到或節省一個先令的錢而焦慮不安或終日盤算,在他的一切鄰人看來,他就會墮落為一個極為庸俗的商人。他必須在自己的行動中表現出:聽任自己的經濟狀況一直如此窘迫,無意為錢財本身而錙銖必較。他的經濟境況也許使他必須極端節省,非常勤勉;但是,那種節省和勤勉的每個特定的努力必須出自對極其嚴格地給他規定這種行為趨向的那條一般準則的尊重,而不是對個人的儉約或收益的關心。現今,他的過度節儉不應當是由於他希望由此節省那三便士;他在自己的店裏照料,也不應當是出於他想由此得到那十便士的**:前者和後者都隻應當出於對一般準則的尊重,這條一般準則極其嚴格地規定了他在自己生活道路上對待一切人的行動方案。在這裏構成了吝嗇鬼和真正節省和勤勉的人的品質之間的差別。前者為了少數的錢財本身而掛慮擔憂;後者關心它們隻是因為他給自己訂下了生活計劃。
至於那些對有關私人利益的很特別和很重要的目標來說,情況完全不同。一個人不去為了這些目標本身而相當認真地追求它們,就顯得卑劣。一個君主不費心征服或保護某一領地,我們會看不起他。一個沒有官職的紳士,在他可以不用卑劣的或非正義的手段去獲得一份財產或者一個比較重要的官職時不盡力而為,我們幾乎不會對他表示尊重。一個議員對自己的競選顯得毫不熱心,他的朋友就會認為他完全不值得擁戴而拋棄他,甚至一個商人不力爭獲得人們認為非凡的一筆生意或者一些不尋常的利潤,也會被他的鄰居們看成是一個膽怯的家夥。這種勇氣和熱忱就是有事業心的人和無所作為的人之間的差別。私人利益的那些重大目標——它們的得或失會極大地改變一個人的地位,成為恰當地被稱作抱負的**目標;這種**保持在謹慎和正義的範圍之內時,總是受到世人的欽佩,即使超越了這兩種美德而且是不正義的和過分的時候,有時也顯得極其偉大,引起人們無限的想象。因此,人們普遍欽佩英雄和征服者,甚至也欽佩政治家,他們的計劃雖然毫無正義可言,但是非常大膽和宏偉;例如黎塞留主教和雷斯主教的那些計劃就是這樣。貪婪和野心兩種目標的不同僅僅在於它們是否偉大。一個吝嗇鬼對於半便士的追求同一個具有野心的人征服一個王國的意圖一樣狂熱。
其次,我認為,我們的行為應該在何種程度上出自對一般準則的尊重,將部分地依它們本身精確無誤還是含糊不清而定。
支配謹慎、寬容、慷慨、感激和友誼是等美德的一些普遍原則,在許多定義方麵都是含糊不清的,允許有很多例外,需要作出如此多的修正,以致幾乎不可能完全通過對它們的尊重來規定我們的行為。常見的以普遍經驗為基礎的有關謹慎的一些諺語式的格言,或許是對行為所能提出的最好的一般準則。但是,非常呆板和固執地信奉這些格言,顯然是極其荒唐可笑的迂腐行為。在我剛才提到的一切美德中間,感激或許是含義最精確、最少例外的一般準則。要是力所能及,我們就應當對自己所得到的幫助作出相等的報答,如有可能,還應當作出更大的報答,這似乎是一條非常清楚明了的準則,並且是一條幾乎不會有任何例外的準則。然而,根據最膚淺的考察,這條準則好像是極其含糊不清的,並且允許有一萬種例外。如果你的恩人在你生病時護理了你,你也就應當在他生病時護理他嗎?或者,你能夠以某種不同的報答來償還自己欠下的人情嗎?如果你應當去護理他,那麽你應當護理他多長時間呢?和他護理你的時間與你護理他的時間相同,或者更長些,那麽應當長多少呢?如果你的朋友在你貧困時借錢給你,你也就應當在他貧困時借錢給他嗎?你應當借多少錢給他呢?你應當在什麽時候借給他呢?現在?明天?或者下個月?借多長時間呢?顯然,不可能規定任何一條在一切情況下都能對這些問題給予準確答案的一般準則。他和你的品質之間的差異,他和你的處境之間的不同,都可能使你非常感激他而又正當地拒絕借給他半個便士;相反,也可能使你願意借錢給他,甚或借給他的錢十倍於他借給你的數目,而又正當地被指責為極為邪惡的忘恩負義之徒,其所承擔的義務連百分之一也未完成。然而,由於有關感激的各種本分或許是所有那些要求我們實踐的善良美德之中最神聖的,所以,如我所述,決定它們的一般準則是最準確的。確定友誼、人道、殷勤、慷慨等所要求作出的行為的那些一般準則,更不用說是很模糊和不明確的。
但是,有一種美德,一般準則非常確切地規定它要作出的每一種外在的行為,這種美德就是正義。正義準則規定得極為精確,除了可以像準則本身那樣準確地確定,並且通常確實出自與它們相同的原則者外,不允許有任何例外和修改。如果我欠某人十鎊錢,無論在約定歸還之日還是在他需要這筆錢之時,正義都要求我如數歸還。我應當做什麽,我應當做多少,我應當在什麽時候和什麽地方做,所有確定的行為的本質和細節,都已確切地規定和明確。雖然過於固執地信奉有關謹慎或慷慨的普遍準則可能是笨拙的和呆板的,但是,忠實地遵循正義準則卻沒有什麽迂腐可言。相反,應當給予它們最神聖的尊重;而且當出於對普遍原則的尊重而要求履行正義行為時,這種行為都未必是完美無缺的。在實踐其他一些美德時,指導我們行為的,與其說是對某種精確格言或準則的尊重,不如說是某種有關合宜性的想法,是對某一特定行為習慣的某種愛好;我們應當更多地考慮的是這一準則所要達到的目的和基礎,而不是準則本身。但是,對正義來說情況就完全不是這樣:不折不扣並且堅定不移地堅持一般正義準則本身的人,是最值得稱讚和最可信賴的人。雖然正義準則所要達到的目的是阻止我們傷害自己周圍的人,但違反它們常常可能是一種罪行,盡管我們可以假托某種理由聲稱這種違反不會造成任何傷害。一個人常常在開始用這種方式行騙,甚至在自己打算行騙時,就變成了一個壞蛋。一旦他想背離那些不可違背的戒律要求他非常堅定和積極地堅持的東西,他就不再是可以信賴的人,沒有人可以說他不會滑向某種或深或淺的罪惡之淵。竊賊認為,如果他從富人那裏偷竊他猜想他們也許容易失去,以及他們也許不會知道失竊的東西,就並沒有犯罪。奸夫認為,如果他誘奸朋友的妻子而能瞞住其奸情,那個丈夫不會懷疑,而且並沒有破壞那個家庭的安寧,他就沒有犯罪。一旦我們開始陷入這種精心設計的騙局,就會犯下任何嚴重的罪惡。
正義準則可以類比做語法規則;有關其他美德的準則可以比作批評家們衡量文學作品是否達到傑出和優秀水平而訂立的準則。前者是一絲不苟的,準確的,不可或缺的;後者是不嚴格的、含糊的、不明確的,而且告訴我們的與其說是如何臻於完美的確實無疑的指示,還不如說是有關我們應該指望臻於完美的一般設想。一個人可以根據規則學會完全正確的合乎語法的寫作;因而,或許,可以學會公正地行動。雖然有些文學評判準則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幫助我們糾正和弄清楚我們對完美可能抱有的一些模糊看法,但是,卻沒有哪種準則能確實無誤地引導我們寫出傑出或優秀的文學作品。同樣,雖然某些準則能使我們在某些方麵糾正和弄清楚我們對美德可能抱有的一些不完善的想法,但卻沒有哪種準則可以使我們確實學會在一切場合謹慎、非常寬宏或十分仁慈地行動。
有時會發生這種情況:由於極為真誠和迫切地想以自己的行為獲得人們的讚同,我們反而可能誤解恰當的行為準則,因而被應當用來指導我們的原則引入歧途。在這種情況下,期待人們完全讚成我們的行為是徒勞無益的。他們不能理解影響我們行為的那種荒謬的責任觀念,也不會讚成隨之而來的任何行為。然而,那個由於存在不正確的責任感或所謂錯誤的道德心而受騙犯罪的人,其品質和行為仍有一些可敬之處。無論他因此而怎樣不幸地被引入歧途,由於他存在著高尚而富有人性的東西,仍然是人們同情而不是憎惡或憤恨的對象。人們對人類天性中存在弱點深感遺憾,這種弱點使我們如此不幸地受到欺騙,即使在我們非常真誠地為臻於完美而努力,並且盡力按照能夠合理地指導我們最好的原則行動時,也是這樣。錯誤的宗教觀念,幾乎是以這種方式把我們的天然情感引入歧途的唯一原因;那種賦予責任準則莫大權威的原則,隻能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歪曲我們對它們的想法。在其他一切場合,常識足以指導我們即使不是最為合宜地行事,也離最為合宜地行事相距不遠。假如我們急切地希望做得好些,那麽,我們的行為大體上總是值得稱讚的。所有的人都一致同意:服從造物主的意誌是首要的責任法則。但是,就也許會加到我們頭上的特定的戒律而言,它們彼此就大不相同。因此,這時彼此之間應當最大限度地克製和容忍。雖然維護社會的安定需要懲罰各種罪行,而不管它們由以產生的動機是什麽,但是,如果它們明顯地來自有關宗教責任的錯誤觀念,則一個善良的人總是會比較勉強地加以懲罰。他決不會對他所判處的那些人感到他對其他罪犯感到的那種憤慨,而且正是在他懲罰他們罪行的時刻,他會對他們那效果不好的堅定和獻身精神感到惋惜,有時甚至感到欽佩。伏爾泰先生最好的一出悲劇《穆罕默德》,很好地表現了我們對產生於這種動機的罪行所應當持有的情感。在那一悲劇中,一對青年男女具有極其純潔和善良的性格,除了彼此過於相愛這種使我們更加喜愛他們的弱點之外,沒有其他任何弱點。他倆在某種最強烈的、錯誤的宗教動機的唆使下,犯下了可怕的凶殺罪,使一切人性原則受到衝擊。一位年高德劭的老人,盡管是他倆宗教上的死對頭,但曾對他倆顯示極為親切的感情,他倆對他也曾懷有非常恭敬和尊重的心情。這位老人實際上是他倆的父親,雖然他倆不知道這一點,但是,造物主顯然要借助於他倆的手來把這位老人作為祭品,並且命令他倆去殺死這位老人。在他倆準備實施這一罪行時,他們受到下述兩種想法之間的鬥爭所引起的極度痛苦的折磨?即:不可推卸;另一為對這位老人的體恤、感激和尊敬,以及對他們將要殺死的這個人的仁慈和善行所產生的敬愛。這樣的表演顯示了任何戲劇中所曾表現過的最吸引人的或許還是最有教益的一個場麵。然而,責任感最終戰勝了人類天性中所有可親的弱點。他倆實施了強加於他們的罪行;但是立即發現了自己的錯誤,以及他們受到的欺騙,因而被恐怖、悔恨、憤怒等折磨得身心俱裂。當我們確信正是宗教把一個人引入歧途,而不是以宗教為借口來掩蓋某些最壞的人類**時,我們就應該像對不幸的賽伊德和帕爾米拉所懷有的情感那樣,同情每一個這樣的宗教受害者。
當錯誤的責任感把我們引入了歧途之後,內心天性有時也會看清處境,並且引導我們作出正確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看到那種動機占據我們認為應該占據的優勢,不會不感到高興,當事人自己也因自己的很軟弱而不那樣想。然而,由於他的行為是出於軟弱而不是原則所造成的,所以我們決不會比較滿意地加以讚賞。一個執拗的羅馬天主教徒,在聖·巴多羅買大屠殺中,為憐憫心所驅使,以致救出了一些不幸的新教徒,他曾經認為自己的責任是去毀滅他們。這似乎不值得獲得我們會給予他的那種高度的讚揚,他隻是帶著完全的自我讚同的心情作出上述寬大行為。我們也許會對他具有仁慈的性情表示高興,但是,我們仍然會帶著某種遺憾的心情來看待他,這跟應當對完善的美德表示的欽佩是截然不同的。就其他一切**而言,情況不複如此。我們見到它們合宜地自我發揮作用不會不感到高興,甚至在某種錯誤的責任觀念指導這個人約束它們的時候也是這樣。一個非常虔誠的貴格會教徒在被人打了一耳光時,不是泰然容忍,而是忘記了他自己對我們救世主的格言所作的字義解釋,以致給予那個侮辱了他的畜生適當的懲戒,當然不會使我們感到不快。我們會對他的這種精神感到愉快和高興,並且因此更加喜歡他。但是,我們決不會用那樣一種尊重和敬意來看待他,這種尊重和敬意是應該給予在同樣情況下根據什麽是應該做的這種正義感采取合宜行動的人的。他不是一個遵守理性的人,凡是帶有自我讚同情感的行為都不能稱作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