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人在讚揚或責備某一個行為的時候,通常依據的都是以下三點:首先是發起這一行為的人的內心意圖或情緒;其次是因為這種情緒所產生的身體外部的行為動作;最後是行為實際上產生的或好或壞的結果。一個行為的全部性質和狀況都是由這三個不同的方麵構成的,當我們根據行為來判斷一個人的任何品質時,所依據的也隻有這些。
這三種情況中,後兩種是不能作為評價一個行為是該得到讚揚還是責備的根據的,沒有人持反對意見。再清白無辜或再罪該萬死的行為,都有可能在身體上出現相同的舉止。就向鳥和向人射擊這兩種行為而言,都有一個同樣的外部動作——扣動扳機。與身體的動作相比,行為的實際後果更無關於褒貶。所以,後果不能成為對行為者的品質和行動進行評判的合宜根據,因為後果並不取決於行為而是取決於命運。
隻有那些可以用不同方式預期的,或者至少反映出行為人內心意圖善惡的後果,才可以當做行為人該負的責任,或者換句話說,是該承受褒貶的。所以,某一行為應該得到的讚揚或責備、同意或反對,最終都取決於其內心的意圖或感情,行為是否適當,是善的動機還是惡的動機。
這一高度抽象凝練的原則,沒有人會反對,其正確性是為世人所公認的,沒什麽可非議的。人們都認為,不同的行為由於種種偶然、以外、無法預料的因素,其結果可能有天壤之別;但是,隻要行為的意圖或動機是同樣的合情合理、慷慨仁慈,那就是好的,應該對行為人表示感激;反過來,如果是同樣的不近人情、邪惡歹毒,那就是壞的,應該報以憤怒。
但是,我們的理性盡管完全服從於這種正確的原則,但在麵對具體情況的時候,我們對於行善惡的感情還是會受其實際後果的巨大影響,我們的感受幾乎總是隨之波動。雖然我們很希望將情感放在這一原則的控製之下,但仔細研究一番,會發現,這種願望在具體情況下卻很少會實現。
下麵,我們要繼續討論這種人人都能感覺到,卻很少有人能充分認識且沒有人願意承認的感情上的矛盾。首先要關注它產生的原因,為什麽人類的天性會產生這樣的矛盾;其次是考察它的影響,最後是它的結果,或者上帝希望通過它來做什麽。
第一節 論命運產生影響的原因
不論痛苦和快樂是怎麽產生的,其根源有無生命,都會在所有的動物身上迅速激起憤恨或感激。比如我們會對石頭碰疼自己而發怒。小孩會敲打它,狗會對它咆哮,性情暴躁的人會咒罵它。但是,稍微一想就會意識到沒有感覺的東西不是一個合宜的報複對象。然而,我們會因為這個引起傷害的對象感到不愉快並毀滅它。如果我們忘了對偶然造成朋友死亡的器械發泄的話,會被看做是不通人性的人。
同樣,我們也會感激那些給自己帶來巨大或頻繁快樂的無生命之物。一個剛靠著一塊木板逃生的海員,一上岸就用這木板添火,看似不合人情。我們希望他能小心而滿懷深情地保存木板。一個人會對他長期使用過的東西懷有愛意,類似某種真正的熱愛和深情。如果他損壞或失去它們,那麽由此引起的煩惱同所損失的價值相比將會極不相稱。我們對於長期居住的房屋,長期享受綠蔭的樹木,都懷有某種敬意,仿佛它們是我們的恩人。我們會對前者的腐朽,後者的腐敗憂鬱不快。古代的林中仙女和護家神,即樹木和房屋之神,可能就是由那些對此類對象懷有敬畏之情的作者首先提出來的。如果此類對象沒有生命,這種感情就似乎是不合情理的。
但是,某一事物要想成為合宜的感激對象或憤恨對象,不僅要能夠帶來快樂或痛苦,而且還要有能力去感知。如果缺乏這樣一種性質,那些**就不可能盡情發泄出來。因為這些**是快樂和痛苦激發出來的,所以我們隻有對這個對象報以感謝才能得到情感上的滿足;至於沒有感覺能力的對象是不可能接受我們的回報的。因此,把動物作為感激和憤恨的對象比較合宜。如果咬人的狗和以觸角抵人的牛成為某人致死的原因,那麽它們都要受到懲罰。隻有殺死它們,公眾和親人才會滿意。這不僅是為了生者的安全也是為了報仇。相反,主人會對有用的動物充滿感激。我們對《土耳其偵探》中提到的那個官員的行為感到震驚,他刺殺了曾馱著他橫越海峽的馬,隻是害怕它再一次做到使別人出名。
動物不足以成為感激和憤恨的完美對象,雖然它們能帶來人們快樂和痛苦,也能感覺到那些情感,但它們仍然不能滿足人類的感激和憤怒。我們感激一個人,不僅要讓他知道自己是由於過去的行為才得到這一報答,並讓他為作出這種行為而感到愉快,感到某人是值得他為之行善的。我們和我們的恩人在情感上是一致的,我們希望自己對自我評價的認定得到他們的認定和尊敬。別人對我們自我評價的認定,令我們很高興,而我們也希望別人能另眼看待我們。那種通過不斷地糾纏恩人要表示感激以強求新的恩惠的做法,常被那些心胸寬闊的人瞧不起。但是保持和增加恩人對我們的尊重,也是大公無私的人頗為認同的事情。如果我們不能理解恩人的動機,他的行為和品質顯得就不配得到我們的讚同,那麽,即使先前他給過我們很大的幫助,感激之情也會消弱,我們也會不高興。他的青睞無法取悅我們,我們也不值得努力去對這樣一個無足稱道的恩人保持尊敬。
相反,憤恨之情主要達到的目的,是使他們意識到自己的痛苦來自他過去的行為,使他因為這而感到悔佷,使他知道他所傷害的人不應該遭受那樣的待遇。我們對傷害和侮辱我們的人生氣的原因是:他對我們抱有輕視的態度,他隻顧自己這種荒謬的自私,他仿佛覺得,別人隨時可以為了他的便利而做出犧牲。這種行為是不合宜的,夾雜著粗野無理和非正義性,這比我們所遭受的全部不幸更令人憤慨和惱怒。讓他知道他應該怎樣對待他人才是正確的,讓他感覺他給我們造成的損失和做的錯事,這常常是我們報複的主要目的。當我們的敵人沒有給我們造成傷害,在他的處境我們也會做這樣的事,在那種場合,我們不會產生任何憤恨之情,如果我們存有一點起碼的正義之心。
所以,任何事物要想合情合理、無可挑剔地得到感激或憤恨,都必須具備三個方麵的條件。首先,它在某一場合是快樂的,而在另一場合是痛苦的。其次,它必須有感知那些情感的能力。最後,必須通過有意識的行為產生這些情感,這種意識一方麵為他人所讚同,一方麵為他人所反對。第一個條件,任何事物能都激起那些感情;第二個條件,使這些感情在各個方麵都能得到滿足;第三個條件,不僅能完全滿足那些情感,而且其能帶來強烈而特殊的快樂或痛苦,所以它同樣能激起更多的情感。
因此,通過各種不同的方式給別人帶來快樂或痛苦,是激起感激和憤恨的惟一原因。一個人的意願可能非常地合情合理、仁慈大方,或者非常不近人情、邪惡狠毒,但結果若沒能達到他所希望的或善或惡的目的,也沒有讓人可以激動的理由,由此也很難得到其他人的感激或怨恨。反之,一個人一方麵沒有值得讚美的仁慈的意願,另一方麵也沒有值得譴責的惡意,如果他的行為引發重大的善果或惡果,那麽他就能容易得到人們的感激或憤怒之情。在前者,他的優點隱約可見,而後者,缺點油然而生。再者,行為的結果是完全掌控在命運的手中的,所以命運就會對優點和缺點產生影響。
第二節 論命運影響的程度
假如最值得稱讚或責備的行為,在命運的影響下沒有引起預期應有的效果,會使我們對優點或缺點的感覺減弱。反過來,如果那些行為因為偶然的機遇引起了極度的快樂或痛苦,我們對其優點和缺點的感覺就會增強,甚至會超過我們隊動機最初的感覺。
1.首先,我認為,某人的意願有非常善良或非常惡毒的一麵,如果還沒有產生實際的作用,那其優點和缺點都不能算完整無缺。這種缺乏規律的感情變化,直接受行為影響的人能感覺到,公正的旁觀者也能或多或少地有所察覺。一個人為他的朋友謀求一官半職卻沒能成功,她這種行為會讓人覺得他是一個很夠意思的朋友,而且應該受到人們的愛戴和尊敬。那麽,如果這個人不僅盡力幫忙而且成功地達到了目的,就應該被當做恩人來看待,受到人們的尊敬和感激。但是,假如他感到自己比後者強,我們就不能體諒他。確實,通常情況下,對幫助我們的人和事,我們會抱以感激之情。若一個人對慷慨的幫助過他卻未取得成功的朋友的感情與對那個成功幫助了他的朋友所持態度幾近相同,那他是寬宏大量的,這兩種情感就越接近於精確無誤。較之他們所能期待那些情感帶來的全部好處會產生更多的快樂,由於這種真誠的寬宏大量為那些他們自己認為值得尊敬的人所愛戴和尊重,從而也會激起更多的感激之情。因此,若失掉了那些好處,不僅僅隻是失去了一點微不足道的東西,而是失去了一些東西。所以她們的快樂和隨之產生的感激之情當然不是十分完美的。因此,若其他一切情況都一樣,隻是在助人失敗的朋友和助人成功的朋友、最高尚和最優秀的心靈之中,偏愛助人成功的朋友的某些感情會存在細微的偏差。不僅如此,且在這一點上,人類是不公平的,導致人們即使會得到希望的利益但不是靠某個特定的恩人得到,就會對這個具有世上最善良的意圖而未能進一步提供幫助的人毋須多加感激。這種場合,對他們影響不同的人分享著她們的感激之情,所以她們隻須略表感激。人們常說,我們確信想幫助我們的人會竭盡全力。然而,我們並不因此而感激他,因為他人並不同意,他所做的也並非會有利益。如果公正的旁觀者考慮到這一點,也會認為他們比比對行為者抱有太多感謝。如果一個人盡力給被人幫忙而沒有取得成功,他自己也不會指望受幫助的人會對他有多少感激,也絕不會像幫忙成功的人那樣感覺到自己有助於他人的優點。
即使是對於那些充分相信自己有能力造福於人類人來說,一旦他們的才幹和能力的優點由於某些偶然事件的妨害而未能產生效果,這種優點似乎也多少會變成不完美的。那個遭到朝廷大臣的妒忌而未能在和祖國的敵人作戰中獲得巨大勝利的將軍,後來一直悔恨戰機的喪失和延誤。他的悔恨並不僅僅是為了民眾,而是痛惜沒能完成一個不僅在他看來,而且在其他人看來都將使自己聲名大增的行動。這些想法不能使他滿意,同時也不能使別人滿意:計劃或謀略全部有仰仗於他的才能;完成它並不需要具備比創造它所需要的更多的能力;而且隻要容許他以各種可能采用的方法去完成它,並且準許他繼續幹下去,那麽成功是毫無疑問的。他畢竟沒有能夠完成自己的計劃和謀略;盡管他也許會因為擬定了一個寬仁而又偉大的作戰計劃而得到各種嘉許,但是他仍想表現隻有完成一個偉大行動時才能真正表現出來的優點。在一個人幾乎要把公眾所關心的一件事情辦成的時候,削弱他辦事的權限絕對是最可恨的不義行為。我們覺得,因為他已經做出了那麽多的努力,就應該由於這件事情的完成給他記大功。龐培在盧庫盧斯取得勝利時當選為執政官,並把那些應屬他人的幸運和勇敢的榮譽集於己身,而遭人反對和質疑。據說,當盧庫盧斯未獲準完成那一征服戰爭的時候,甚至連他的朋友也認為他的榮譽似乎是不完美的。盧庫盧斯的勇氣和行動早已把這個戰爭推進到幾乎任何人都能將它結束的地步。如果一個建築師的設計根本沒有被付諸實施,或者這些設計被稍許改動導致了建築物效果的減弱,他必然會感到羞辱。然而,設計完全是建築師的事。對於行家來說,和在實際施工中一樣,在設計中也能充分展現出他的天才。不過即使對最富有才智的人來說,設計也並不一定能給他帶來與建成一座輝煌壯麗的建築物媲美的快樂。在這兩種情況中,他們都可以表現出相同的天才和鑒賞力。但是,效果卻大相徑庭:從前者得到的樂趣有時根本比不上後者帶來的驚奇和讚美。我們相信許多人的才能要高於凱撒和亞曆山大;相信他們處於同樣的環境中能夠作出更偉大的行動。但是,我們並不會以驚奇和讚美的眼光來看待他們。在所有的時代和國家裏,人們都會以同樣的眼光來看待上述兩位英雄,發自內心的冷靜的評價還可能使我們更加讚賞他們,但是他們卻缺少偉大行動的光輝帶來的這種讚賞。卓越的品德和才幹並不能也不可能產生同卓越的業績一樣的效果,就算是對承認這種卓越品德和才幹的人也不能產生同樣效果。
就像在忘恩負義的人看來。如果有人願意行善卻未能成功,其優點好像會因失敗而縮小;企圖作惡而未能成功的嗯,其缺點也一樣會縮小。犯罪是唯一的例外。這種罪行直接影響政權本身的存在與否,當局對它的態度當然要比對其他任何罪行都更加小心地加以提防。在處治叛逆罪時,君主所憤恨的是它直接危害於他本人;而在判處其它罪行時,君主所憤恨的則是它危害於別人。在前一種場合,他所發泄的是來自於自己的憤恨;在後一場合,他的憤恨隻是由於對自己的臣民的同情和體諒。所以,在前一場合,因為他是為了自己而處罰罪犯,所以他所作的判決很容易比公正的旁觀者所能同意的更加嚴厲和殘忍。而且,在叛逆罪較輕的情況下,他也會勃然大怒,而且跟在其他情況下不同,他不能等到罪行發生,甚至不能等到作出犯罪嚐試就勃然大怒。一次圖謀叛逆的商議,甚至僅僅隻是一種叛逆的企圖,隻是一次叛逆的談話,雖然沒有采取什麽行動,但是在許多國家都是要受到同犯下實際叛逆罪一樣的懲戒。至於隻是有所圖謀而未予嚐試的其他任何罪行,根本不會得到什麽懲罰,更談不上什麽重刑。可以這樣說,確實沒有必要將設想犯罪的圖謀和犯罪的行為歸為同樣的邪惡行為,因此不應使它們遭到同樣的懲戒。也可以這樣講,當事態發展到緊要關頭時,我們能夠做出許多自己感到全然不可能完成的事情,還能夠采取各種措施來完成它們。然而,當叛逆的圖謀已經發展到進行最後嚐試的程度時,這個理由就不能夠成立了。雖然幾乎沒有一個國家的法律,會將一個用手槍射向他的仇人但未擊中的人判處死刑;但是根據蘇格蘭古老的法律,即使那個人擊傷了對方,如果後者沒有在隨後一定時期內死亡,前者也不應被判處死刑。但是,人們對這種罪行的憤恨之情是那麽地強烈,以至於對那個表明自己會犯這種罪行的人的恐懼是如此之大,導致在所有國家裏隻是企圖犯這種罪行的人也會被判處死刑。可對那些企圖犯較小罪行的人的判處,卻往往很輕。那個小偷在把手伸進鄰人的口袋行竊之前被人當場抓住,對他的懲罰僅僅是使他丟臉而已。如果他有時間偷走一塊手帕,那麽麵臨他的就是死刑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人,在鄰人的窗前置放梯子、尚未進去就被人發覺,也不會被處死;企圖強奸婦女的人不會受到像強奸犯同樣的懲戒。雖然誘奸婦女要受到嚴厲的懲罰,但是企圖誘奸一個已婚婦女的人卻根本不會受到懲罰。我們對僅僅是企圖造成危害的人所產生的憤恨,很少會強烈到讓我們為使他受到跟實際造成危害的人相同的懲戒而出庭作證。假如他真的做了那件壞事,我們就自然地認為他應該受到那種懲罰。在前一種情況下,我們隨著判決而來的高興減輕了對他殘暴行為的憤恨;在後一種情況下,我們對有人遭到不幸感到的痛苦增強了對他的殘暴行為的憎惡。然而,在兩種情況下,因為他的意圖同樣都是相當罪惡的,所以他實際存在的缺點都是一樣的。所以在這一方麵,所有人的情感中都存在著一種不那麽規律的東西,並且,我認為,所有最文明的國家的法律都和最野蠻的國家的法律一樣,有一種必然的用來減刑的條例。無論在什麽地方,文明人自然的憤怒不會因罪行的後果而增強,而他們從仁愛出發總是會有意免除或減輕懲罰。相反的是,當某種行為並未發生實際後果時,野蠻人對它的動機往往不怎麽敏感或追根究底。
如果一個天良未泯的人由於一時衝動,或者受壞人**,曾經打算犯罪甚至有過實際行動,但幸運地因為一些無法阻止的偶然事件或人而尚未完成,如果他良心尚存,就一定會在今後的生活中把這個偶然事件看做是對他自己的一個明顯而重大的解救。他會非常感激地想到,神曾經如此仁慈為懷地把他從正要深陷下去的罪惡之中挽救了出來,並使他在有生之年不致於滿懷恐懼、自責和悔恨。雖然他並沒有真的犯罪,但是感受到了同犯罪一樣的內疚,就像他實際上犯下了曾下很大決心去幹的那樁罪。雖然他知道並不是因為自己善良阻止了犯罪,但是想到罪行並未發生,就能給他帶來很大的安慰。他依然認為自己不應該受到多大懲罰,招致多大的憤恨和責難。這種幸運或者減弱了、或者消除了他的一切負罪感。回想起自己曾對這一罪行下了多麽大的決心,他感到再也沒有其它結果能比這使他把免於犯罪看作更重大而更不平凡的奇跡。因為他仍然可以想象自己已經免於犯罪,並且抱著那種惶恐的心理(處在安全之中的人有時可能抱著這種心理回想起自己曾處於災難邊緣這種危險境地)回顧他那平靜的心靈所麵臨過的危險,一想到這一點,他就會覺得膽戰心驚。
2.這種命運影響的第二種後果是:當行動者的行動偶然引起我們過多的快樂或痛苦時,除了由引起行動的動機或感情造成的後果之外,還會促進我們對行動優缺點的感情。然而,那種行動讓人感到快或不快的結果雖然在行為者的意圖中並沒有什麽值得稱讚或責備的東西,起碼至少沒有達到值得我們加以稱讚或責備的程度,它還是經常會給行為者的優缺點投上某種影像。所以,就連帶來壞消息的報信者也會使我們感到不快;相反,我們對帶來好消息的人會產生自然而然的感激之情。在某個瞬間,我們把這兩者看成是我們命運好壞的根本,多多少少會帶著這樣的眼光去看待他們,就像他們真的造成了這一結果,實際上他們隻是報告了這個結果而已。最早給我們帶來愉快消息的人自然變成了暫時的感激對象:我們熱烈而滿懷深情地擁抱他,在感受到幸運的瞬間,就像得到了某些重大的幫助一樣,高興地給予報答。根據所有朝廷的習慣,帶來勝利消息的官員都是有資格得到引人注目的晉升,因而在外作戰的將軍總是挑選一個他最看好的人去完成這一美差。相反,最初為我們帶來悲傷消息的人自然地成了暫時的憤恨發泄對象。我們不可避免地帶著煩惱和不安的神情看他;粗暴無禮和不講道理的人往往會向他發泄他的消息所引起的憤怒。亞美尼亞國王提格蘭砍掉了那個最早向他報告令人生畏的敵人已經逼近消息的人的腦袋。當然,用這種方式來處罰帶來壞消息的人,看來絕對是野蠻殘忍和毫無人性的;但是,報答帶來好消息的人卻並不會引起我們的不快;我們認為這對於國王的恩典來說是非常合適的。可是,既然前者沒有什麽過失,後者也沒有什麽優點,為什麽我們的做法會這麽不同呢?這是因為,任何一種理智好像都足以使我們允許別人流露友好仁慈的感情;但是要我們對別人發泄不友好的、狠毒的感情產生同情,卻都需要具有極其堅強的、豐富的理性。
除非那個邪惡和不義的個人意圖企圖直接針對它們的合宜對象,雖然我們一般不願意去諒解一些不友好的、甚至是狠毒的感情,主張規定決不允許這些感情發泄,但是在某種情況下,我們終究還是會放寬這種嚴酷的要求。當一個人因疏忽而對別人造成某些無心的傷害時,我們通常但凡諒解受害者的憤恨,就會讚成他對冒犯者所施加的懲罰,遠遠超過那個沒有因此帶來這種不幸後果的冒犯者應當得到的懲罰。
一定程度的疏忽,即使沒有對任何人造成任何損害,好像也應該受到懲罰。這樣,如果某人事先沒有警告可能通過的路人,就把一塊大石頭拋過牆頭落在馬路上,而自己還並不在意那塊石頭可能落在的地方,他無疑是要受到懲罰的。就算它沒有造成什麽危害,一個忠於職守的警察也處罰這種荒唐的行徑。那個幹出這種壞事的人對別人的幸福和安全表現出一種蠻橫無理的蔑視態度。他的行為絕對是一種對別人的侵害。他肆無忌憚地使旁人麵臨著一個正常人所不願麵臨的危險,顯而易見,他缺少那種應當正確地對待同伴的意識——這恰恰是正義和社會的基礎。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嚴重的疏忽和惡毒的圖謀幾乎是相同的。當這種粗心大意產生某種不幸的後果時,幹了這種壞事的人經常要受到嚴厲懲罰,就像他真的有意造成那些後果一樣;他那輕率和無禮的、應該受到某種懲戒的行為,被當作了殘暴的、應該嚴加懲處的行為。所以,如果他因為上述輕率行為而意外地砸死了人,那麽,按照許多國家的法律,尤其是蘇格蘭的古老法律,他就會被處死。雖然這種處置無疑是太過嚴厲了,但是它並不完全是違背我們情感的。對不幸的受難者產生的同情激起了我們對他那愚蠢而缺乏人性的行為的正當的憤慨,但是把隻是不小心地把石塊丟到馬路上且未傷人的人送上斷頭台,我們天賦的正義感對此並不讚同。考慮到這種不同,我們認為,人的義憤(甚至包括旁觀者)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行為的實際後果。如果我沒有弄錯的話,在差不多所有國家的法律中都可以看到對此嚴加懲處的規定;如前所述,反之,則按照法律,一般可以從寬處罰。
還存在另一種疏忽,它隻存在於對我們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各種後果缺乏使人深深為之不安的疑慮和謹慎之中。在壞結果沒有出現之前,人們絕不認為缺乏這種高度的謹慎是應該受到責備的,而相反的認為這種品質倒是應該受到譴責的。對什麽事情都膽小謹慎,從來就不被認為是一種美德,而被看成是一種比其他東西更不利於行動和事業的懦弱的品質。但是,當某人由於缺乏這種過分的小心,碰巧對別人造成損害的時候,法律通常是要強製他賠償損失。比如,根據阿奎利亞的法律,因不能駕馭一匹突然受驚的奔馬而恰好踩到了鄰居的奴隸的人,需要支付損失。當此類偶然事件發生的時候,我們通常認為他不應該騎這樣一匹馬,並且認為他試圖騎這匹馬也是非常輕率的、欠考慮的舉動。雖然沒有這一偶然事故,我們不僅不會作出這樣的反應,甚至會認為他拒絕騎這匹馬是膽怯懦弱的表現,是對某種隻是可能發生但沒有必要多加小心的事情心存疑慮的表現。那個因這類意外事件而偶然傷害了別人的人,他自己似乎也覺得自己的過失應該受到責罰。他自然地奔向受難者,向他表示自己對所發生的事件的歉意,並試圖用各種方式表示謝罪。如果他有理性,就必然會想賠償這個損失,並且盡其所能來緩解受害者的憤怒和不滿。他意識到受害者心中容易產生這種憤恨,不道歉、不做賠償則會被認為是一種極為野蠻和無理的行徑。可是,為什麽要他道歉而其他的人卻大可不必了呢?既然他和別的旁觀者一樣清白無辜,為什麽就是要他對別人的不幸負責呢?這件難事看起來確實不應該強加於他,因為在最公正的旁觀者看來,另一個人出格的憤怒並沒有什麽不妥,所以把重擔強加給他確實有些不合適。
第三節 論情感變化無常的根本原因
行為結果的好壞,對行為者和旁觀者的情感造成的影響正是如此。正因如此,雖然我們極不情願,左右世人的命運卻在某種程度上掌控著人們對自己和他人品行的看法。根據結果而非動機對事情作出判斷,是從古到今,人們從未停止抱怨的、使美德受到巨大傷害的行為。謀事在人,成事在天,事情的結果從不由行為者決定,所以它不應影響我們對於行為者的優點與合宜性的判斷——這是人們都同意的普通格言。但是,當我們被卷入其中,無論在什麽情況下我們都會發現自己的情感很難與這句公正的格言相符。無論行為的結果令人愉快與否,我們都會因此對其謹慎性給予或好或壞的評價,而且幾乎總是能夠極其強烈地感覺到感激或憤恨,以及動機的優缺點。
然而,當上帝在人們心中播撒這種變化無常的種子時,他似乎也像通常那樣已經考慮到了人類的幸福和完美。如果僅僅具備危險的動機,惡毒的感情便足以激起我們憤恨,那麽,隻要我們懷疑某人具有這種動機和感情,即使他根本沒有將其付諸行動,他也會成為我們不共戴天的仇人。這樣一來,情感、思想和打算都可能會成為懲罰的對象;而且,如果人類對它們的憤恨與對實際行為的憤恨達到同等強烈的程度,如果沒有產生任何行為的卑鄙念頭,也像卑鄙的行為一樣能夠喚起複仇之心,那麽每個法庭都將成為真正的宗教審判庭。最清白無辜和小心謹慎的行為也仍然會被猜疑為出自邪惡的意願、目的和動機的舉動,無法得到安全的保障;並且,當邪惡的意圖和邪惡的行為一樣遭人憤恨時,人們同樣會麵臨懲罰和憤怒。因此,上帝將實際犯罪的行為與犯罪的企圖,以及直接使我們產生恐懼的行為,都理所當然地變成了人們懲罰和憤恨的對象。雖然情緒、動機和感情都是根據人們冷靜而理性的行為來進行全部優點或缺點的判斷,但是人們內心中偉大的仲裁者還是置之於各種法律限製之外,並將其留給自己那從不會誤判的法庭來進行審理。因此,人類這種關於優點或缺點的情感所具有的不規律性,雖然初看起來有些荒謬可笑、不可理喻,但卻是有益和有用的,在其基礎上產生了具有重大意義的法則,即在這個世界上,人們隻應為他們的行為受到懲罰,而不應為他們的動機和想法受到懲罰。但是,如果留心觀察,我們就很容易發現,任何一種人性都在證實上帝的深謀遠慮;即便是人類的缺陷與愚鈍,也會使我們對上帝的智慧與仁慈欽佩不已。
人類變化無常的情感並非百無一用。正是由於這種無規律的變化,那些有幫助別人的企圖而並未成功的行為,以及純粹善良而慈悲的意願才顯得並不完美。人是需要有所行動的,人們總是願意竭盡所能地改善自己和他人所處的外部環境,讓更多的人得到幸福。消極的慈悲之心,或僅僅將自己想象成人類的朋友必定無法使他滿足,因為他在內心深處更希望自己能夠為世界的繁榮盡自己的一份力。上帝教導他:為了達到目的,必須要全力以赴,除非他實際上已經達到了這些目的,否則無論是他自己還是別人都不會對他的行為感到十分滿意,也不會給予他最高的讚美。上帝使他知曉:讚揚缺乏善行優點的好意,是不可能激起世人最大的、甚至是他自己的最高度的讚揚聲。那個除了他全部談吐舉止表現出最正直、最高尚和最慷慨的感情以外,沒有完成一次重要行為的人,即使他的無用僅僅是因為缺少幫助別人的一個機會,也很可能沒有資格得到什麽大的報答。我們還可以拒絕給他這種報答而根本無需受到譴責。我們還可以質問他:你都幹了些什麽呢?你幹了些什麽實實在在的好事才使得你有資格獲得這麽大的回報呢?我們尊敬你,愛戴你;但是並不是對你欠下了什麽。真正去報答具有隻是由於缺少助人機會而沒有發揮作用的那種潛在美德的人,並給予其榮譽和晉升,雖然這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應該的,但不能說一定是合乎適宜的,因為榮譽和晉升是非凡善行的結果。相反,在沒有犯罪的情況下,僅僅因為內心的感情波動而施加懲罰,這絕對是最粗野和殘忍的暴行。如果仁慈的感情在幾乎成為罪過之前就被付諸行動,那似乎應該得到最高度的讚揚。但是,狠毒的感情化為行動基本上不會過分遲緩或多加考慮。
其實值得注意的是:對肇事者或者受害者來說,無意之中幹下的壞事都應當被當作是一種不幸。所以,上帝教導人類:一定要尊重自己同胞的幸福,要唯恐自己會做出任何可能傷害他們的事情,哪怕全然是無意的;如果誰無意中不幸地給自己的同胞帶來了災難,他就必須擔心自己所感到的那種強烈憤恨會衝自己突然爆發出來。在古代未開化的人的家教中,獻奉給某神的聖地,隻能在一些莊重或者必要的場合才可以踩踏。而且,即便是出於無知而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從踐踏聖地那一刻起就成了一個贖罪者,在他完成合適的贖罪行為之前,他將遭到執行這一規定的法力無邊而肉眼看不見的神的無情報複。同樣,上帝以其智慧將每個清白無辜者的幸福化為聖地,將其保護起來防止他人的窺視;既不允許任意的踐踏,也不允許任何不知情和無意的侵犯,這樣也就不需要贖罪,不需要做出與這種無心的傷害相應的補償。充滿人性的人在無可責備的疏忽中意外地造成了別人的死亡,雖然沒有犯罪,他仍舊感到自己是一個贖罪者。於是在其一生中,他把這一事故看成是落到自己身上的最大不幸。如果受害者的家境貧困而他自己尚過得去,他就會把贍養受害者家屬的責任毫不猶豫地承擔起來,並真誠地認為他們無需什麽優點就應當得到一切恩惠和良好的待遇。如果受害者的家境尚可,他就會通過各種認過之舉和各種悲傷的表示,做自己所能想到的或他們所接受的各種好事,試圖補償他所造成的損失並盡可能地安撫那些家屬。對因他的過錯而產生的憤恨之情來說,這種過錯雖然是偶然的,但確實是巨大的;這種憤恨或許是自然的,卻又是極不公正的。
一個清白無辜者因為一個偶然事件造成了一些過失,如果這是他自覺地和有意地造成的,他必然就會受到最嚴厲的公正的指責。此人所感到的痛苦曾成為了古代和當代戲劇中最精采和最吸引人的幾幕。正是這種虛構的罪行場麵——如果允許我這樣稱呼的話——構成了希臘戲劇中的俄狄浦斯和裘卡斯塔的所有不幸,也構成了英國戲劇中的蒙尼米亞和伊莎貝拉的所有不幸。雖然他們之中並沒有人犯下甚至極輕微的罪行,卻統統成了最大的贖罪者。
但是,盡管這一切看來都是情感的不規則變化,如果一個人不幸地犯下了那些他並非有意犯下的罪行,或沒有能夠成功地實現他有意做的好事,上帝自然也不會讓他的清白無辜得不到些許安慰,也不會讓他的美德全然得不到些許回報。那時,他應該會求助於那正確而又公平的格言:那些不依我們的行為而定的結果,不應減少我們該得到的尊敬。他喚醒了心中全部的堅定意誌和高尚的感情,盡量避免自己以現在的麵貌而是以應有的樣子出現在人們的麵前,他希望人們看到的是他那慷慨的意願最後得到的成功,哪怕人們的感情都很正直和公正,甚至和自己全然一致。一部分很正直而又富於人性的人,完全讚成他如此這般按自己的觀點來激勵自己所作的努力。他們以心靈中的全部偉大而高尚的情感去糾正自己心中的人性的不規則變化,並努力以相同的眼光去看待自己那些沒有獲得應有成功的高尚行為,就算在沒有作出任何大的努力的情況下獲得成功,他們也會自然而然地傾向於用這種眼光去考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