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統治者在入主中原之初,實行了一係列厲民暴政。其中之一為圈地,清初大規模的圈地有三次:第一次發生在順治二年(1645年);第二次發生在順治四年(1647年);第三次發生在康熙五年(1666年);累計圈占畿輔一帶耕地二十萬頃左右。
青花雲龍紋瓶圈地令於順治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頒布,令清查無主荒地,將上述土地分配給從龍入關的滿洲貴族、八旗兵丁。名為無主荒地,實際是“不論有主無主”一律圈占。原定隻圈占近京三百裏以內的土地,迨至順治二年十一月已擴展到五百裏之內的河間、灤州、遵化一帶,此次圈地約十二萬頃。
對於被圈土地的漢民,清朝廷雖於別處“兌補”,因所補之地均係久荒之地,徒有其名。
順治四年(1647年)初,為了安排陸續入關的八旗將士以及對第一次圈地中的瘠薄地予以調換,清朝廷決定再次圈占畿輔一帶耕地,不論有主無主,悉行圈占。其中包括順義、懷柔、密雲、平穀、雄縣、大城、新城、容城、任邱、昌平、良鄉、房山、易州、安肅、滿城、完縣、清苑、通州、三河、薊州、遵化、霸州、武清、東安、高陽、慶都、固安、安州、永清、滄州、涿州、淶水、定興、保定、文安、寶坻、香河、灤州、樂亭等州縣。此次被圈占土地約五萬頃左右。
清朝廷把圈占的土地撥給內務府建立皇莊(屬於皇帝)、王莊;副都統以上各給園地八十畝、大田地六十畝,一般兵丁撥田三十畝。
順治二年、四年的圈地釀成畿輔一帶數十萬漢民傾家**產,流離失所,“出無可耕之田,人無可棲之室”,“孑遺之民”,“相率逃徙”①,五百裏之內錢糧無人辦納,粟草料豆無人運搬②。清朝廷遂於順治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下達“自今以後,民間房屋不得複行圈撥”的命令,“其先經被圈之家,著作速撥補”③。此後的二十年間未再大規模圈占土地、房屋,但零星圈占房地現象卻時有發生。
康熙初年由於人口的增殖,滿洲貴族內又在醞釀大規模的圈地之舉。康熙三年(1664年),輔政大臣鼇拜等以鑲黃、正黃、正白、正紅、鑲藍等旗地畝不堪,令戶部在“順天、保定、河間、永平等府州縣圈出地畝十三萬二千二百五十坰分給各旗,每壯丁一名給地五坰(一坰等於五畝)”④。
康熙五年(1666年)鼇拜因第二次圈地時鑲黃旗與正白旗錯位⑤,以換圈為名,進行大規模的圈地,此即清初第三次圈地。主持此次圈地的戶部尚書蘇納海、直隸總督朱昌柞、保定巡撫王登聯均因反對圈地而被處死。此次圈地僅永平一帶即有三十一萬坰民地被圈⑥。
投充。
順治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清朝廷下達投充令,允許被俘漢民的親屬及“無衣無食”、“不能資生”的貧民投到旗下為奴⑦,且明確規定“此等投充旗下人民,有逃走者,逃人及窩逃之人、兩鄰、十家長、百家俱照逃人定例治罪”⑧。
投充令頒布後,“被滿洲恐嚇逼勒投充”、“誤聽屠民訛言畏懼投充”以及帶地投充⑨屢有發生,清朝廷遂於該年四月十一日諭令戶部,重申“毋得逼勒”⑩。
畿輔一帶漢民或畏於圈地,或畏於屠城,“不論貧富相率投充”,僅幾年時間投充地已逾三萬頃。而土地一經投充旗下,一應地丁錢糧俱免,直接影響到賦役的征收,故清朝廷於順治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下達“自今以後,投充一事,著永行停止”的命令。順治十年三月,清朝廷就投充一事令六部,都察院、科道等官會議,漢官主張“盡革投充”,滿官則認為“盡革投充”、“滿兵難照漢兵存養”,經十天會議達成:清查順治四年禁令後的帶地投充者,查出發還州縣與民一體當差。
剃發令的頒行。
以滿洲貴族為首的清朝統治集團始終把剃發與否,視為被征服部族、民族是否歸順的標誌。攝政王多爾袞在入關之初的十一天裏(順治元年五月初一至十一),六次諭令“官民俱遵製剃發”。但由於以剃發“別順逆”的做法“甚拂民願”,尚未在中原地區穩定統治秩序的清朝統治集團,才於順治元年五月二十四日又下達“天下臣民照舊束發,悉從其便”的諭令。
順治二年五月二十八日(1645年6月21日)多爾袞接到清軍占領南京、消滅南明弘光政權的捷報,遂於次日再次就剃發問題同大學士等議道:“近覽章奏,屢以剃頭一事引禮樂製度為言,甚屬不倫。本朝何嚐無禮樂製度,今不遵本朝製度,必欲從明朝製度”。“今既紛紛如此說,便該傳旨,叫官民盡皆剃頭!”六月初五即遣使南京,齎(機,帶給之意)敕(赤,帝王的命令、詔書)往諭豫親王多鐸,敕曰:“覽王等奏捷,朕心不勝喜悅……至各郡邑投誠官員,或為福王所授,或為王所委,俱開明履曆,分別注冊。各處文武軍民,盡令剃發,倘有不從,以軍法從事。其郡邑有未下者,或宜移檄招撫,或宜統兵往剿。”六月十五日,清朝廷下達剃發令,諭曰:“向來剃發之製,不即令劃一、姑聽自便者,欲俟天下大定,始行此製耳。今中外一家,君猶父也,民猶子也,父子一體,豈可違異?若不劃一,終屬二心,不幾為異國之人乎!此事無俟朕言,想天下臣民亦必自知也。自今布告之後,京城內外限旬日;直隸各省地方,自部文到日亦限旬日,盡令剃發。遵依者,為我國之民,遲疑者同逆命之寇,必置重罪。若規避惜發,巧辭爭辯,決不輕貸。”未幾陝西河西道官員聖裔孔聞漂以祭孔典禮“莫要於冠服,先聖之章甫縫掖,子孫世守之,是以自漢暨明,製度雖各有,獨臣家服製三千年未之有改,今一旦變更,恐於皇上崇儒重道之典有未備也。應否蓄發,以複先世衣冠,統惟聖裁”。尋降旨:“剃發嚴旨,違者無赦。孔聞漂疏求蓄發,已犯不赦之條,姑念聖裔免死,著革職,永不敘用。”
於是湖州、嘉興、昆山、江陰、嘉定等地紛紛揭竿而起,反對剃發令的實施。
從嚴修定逃人法。
清王朝在入關之前,剛剛完成向封建製的過渡,奴隸社會的殘餘相當嚴重,上百萬的漢民在明清之際的軍事衝突中被掠為奴。為了維護八旗將士戰陣所得,清朝廷在入關之前即製定出嚴懲被掠漢人逃亡的法令,明確規定:凡逃入、窩主一經查獲即應論死。但因逃亡之人是八旗將士家產的一部分,往往三次出逃才處以死刑。
清軍入關之後,被掠漢人回到中原,逃亡之風益烈,甚至發生一百零八人集體逃亡的嚴重事件。清朝廷於順治三年(1646年)五月對逃人法進行修改,從嚴懲處窩主:凡隱匿逃人者,一經查獲,本人處死,家產籍沒,妻子流徙,其鄰佑、甲長、鄉約等“各鞭一百,流徙邊遠”,所在地方的州、縣官吏均因失察“降級調用”。此後清朝廷又於順治六年(1649年)三月、順治九年(1652年)五月及七月、順治十一年(1654年)八月對逃人法進行修定、補充。在迭經修定後,窩主的範圍愈發擴大,明確規定:船隻如夾帶逃人(包括商船、軍船、漕船),船主按窩主論處,如係商船,船上貨物充公;凡雇傭逃人傭工或把房屋租給逃人居住者,如有保人,以保人為窩主,如無保人則以雇主、房主為窩主;生員隱匿逃人,與平民一體治罪;現任文武官員、休致回籍官員以及進士、舉人、監生、貢生等如隱匿逃人,“將本官及妻子流徙,家產入官”。
順治六年十一月,靖南王耿仲明,因屬下隱匿逃人被劾,在江西吉安畏罪自殺。
按照清代律例,隻有大逆謀反才處以籍沒,“強盜已無籍沒之條”。清朝廷對逃人法的從嚴修定、對窩主的嚴懲及株連,“使海內無貧富、無良賤、無官民皆惴惴焉莫保其身家”。順治十二年(1655年)三月初九,清順治帝就逃人法一事嚴諭漢官:“逃人一事,累經詳議,立法不得不嚴。若仍執迷違抗,偏護漢人,欲令滿洲困苦,謀國不忠,莫此為甚,朕雖欲宥之弗能矣!茲再行申飭,自此諭頒發之日始,凡奏章中再有幹涉逃人者。定置重罪,決不輕恕!”
遷界。
遷界令於順治十八年(1661年)八月十三日頒發,令浙江、福建、廣東、江蘇、山東等省瀕海居民遷入內地;在距海三十裏處構築界牆,嚴禁一切人越過界牆,嚴禁一切船隻違禁下海。各省在接到命令二十天完成遷界,界外房屋、耕地、鹽廠皆拋棄,所有漁、鹽之業一概停止。
清朝廷實行遷界,是為了遏製以台灣為基地、堅持抗清的鄭成功集團,切斷沿海居民同鄭氏的聯係,對台灣進行經濟封鎖。最先提出遷界之議的是原鄭成功的部下黃梧。順治十三年六月,駐守海澄的黃梧降清,向清朝廷密獻遷界之策:在山東、江、浙、閩、粵設立邊界,布置防守,斷絕鄭氏集團所急需的釘鐵油麻等物。但由於清朝廷當時還不可能對東南沿海地區施行有效的統治,遷界之議隻能暫時擱置。
清初大規模的遷界有兩次:第一次是順治十八年至康熙初年;第二次是康熙十二年(1673年)三藩之亂爆發後。遷界的標準先是三十裏,後增至四十裏、五十裏不等。受遷界之害最深的是福建、浙江、廣東三省。據《浙江通誌》海防卷所雲:“順治十八年,以溫、台、寧三府濱海居民遷內地。康熙二年(1663年)奉命在沿海一帶釘定界樁,仍築堠台祭旗為號,設目兵若幹名,晝夜巡探”。“溫、台、寧三郡界外民田九十餘頃,鹽田七萬四千七百畝有奇”。福建“自遷界以來,民田廢棄二萬餘頃”,三藩之亂後再次遷界”,“自福寧下至詔安,沿海築寨置兵守之”,“濱海數千裏,無複人煙”,“福清二十八裏,隻剩八裏,長樂二十四都隻剩四都,火焚兩個月”。廣東遷界“東起饒平大城,西迄欽州防城”,康熙元年(1662年)在潮州沿海四縣“建墩台七十有三”,康熙三年(1664年)“令再徙內地五十裏;海陽遷去龍溪、上莆、東莆、南桂四都,秋溪、江東、水南三都之半;潮陽遷去之直浦、竹山、招收、沙浦、隆井五都,附部、峽山、舉練三都之半;揭陽遷去地美一都、桃山半都;饒平遷去龍眼、宣化、信寧三都;惠來遷去上外、中外、下外、蓬州、鱷浦、鮑江六都,僅存蘇灣二都,增設墩台八十有四,各設棚欄以嚴出入”。康熙十三年(1674年)“續遷番禺、新會、東莞、香山五縣沿海之民,先劃一界,而以繩直之”,“界以深溝,別為內外,稍逾跬步,死即隨之。遷者委居捐產,流離失所”。廣東一省因遷界而拋棄耕地二萬八千一百九十二頃。
遷界持續了二十餘年,“五省沿海一帶”,“廬舍畎畝盡為荒地,老弱婦子輾轉溝壑,逃亡四方者不計其數,所餘子遺,無業可安,無生可求,顛沛流離”。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十月,清朝廷在收複台灣後,令對廣東、浙江、福建等省“展界,令民耕種采捕”,廣東“複業丁口三萬一千三百”,福建“複業丁口四萬八百”。
注釋
①②《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第四輯。
③④《清世祖實錄》。
⑤按照八旗排列次序,京東薊州、遵化應分配給鑲黃旗,京南雄縣、涿州應撥給正白旗。攝政王多爾袞把位於北京、沈陽交通要道上的京東一帶分配給正白旗,把鑲黃旗安置在京南。
⑥康熙三年圈地為六千六百餘頃,康熙五年圈地為一萬五千五百餘頃,共二萬二千餘頃。
⑦此類貧民多係圈地所致。
⑧《清世祖實錄》卷一五。
⑨帶地投充者多係望族,除自身土地外尚帶族人之地投充。
《清世祖實錄》卷一五。
滿族男子有剃發之俗,亦寫作“雛發”。
順治元年五月初一,多爾袞在通州諭令迎降官員剃發;五月初三諭兵部對各處城堡發布檄文,令彼等剃發歸順,同一天向投誠官吏軍民發布“皆著剃發,奉冠悉從本朝製度”的諭令;五月初六諭明官民在為崇禎服喪三日後俱遵製剃發,同日諭令三河縣縣令遵製剃發;五月十一諭故明官民即行剃發。
三河、紅西口因反對強行剃發,先後發生武裝抵抗。
《多爾袞攝政日記》。
《清世祖實錄》卷一七。
章甫,古代禮帽;縫掖,原為寬袖單衣,泛指儒生所月艮。
《清世祖實錄》卷二一。
鑲黃旗在河閫縣比梁屯的莊園裏有一百零八名耕田壯丁逃至平度州。
《清世祖實錄》卷二六。
《清世祖實錄》卷八六。
當時靖南王耿仲明奉命同平南王尚可喜率所部征廣東,行至吉安被劾自殺。由其子耿繼茂率部繼續南下。
《清世祖實錄》卷八八。
《清世祖實錄》卷九○。
福建的耿精忠(耿繼茂之子)叛應吳三桂後,與占據台灣的鄭經(鄭成功之子)聯絡。
《國朝耆獻類征)》《卿貳二》。
《誌》卷八六。
《海紀輯要》。
《榕城紀聞》。
《廣東通誌·海防》。
《觚騰·粵觚》。
《福建通誌》卷八六。
《清聖祖實錄》卷一一二。
《碑傳集·杜臻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