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氏義莊規條

同善會章程

○範氏義莊規條

卷一之一

從古睦婣任恤。禮有明文。一本之親。誼應加厚而近世俗情但知廣蓄積辟田園。牢守慳囊。於族人之疾苦顛連不遑過問。祇以供不肖子孫**廢者。比比皆是。此範文正公義田所以為萬世師也。述範氏義莊規條

家規記

文正公初定規矩 忠宣公奏

忠宣右丞侍郎公續定規矩

後跋

主奉能浚增定規矩

錢公輔義田記

附常郡王氏參改義莊規條

△家規記

規所自立。維義田也置田而設之規。程可守式可久也。文正定於前。而忠宣諸公修於繼。製之密慮之周也。後賢恢廣義田而代有加。紹先型培世澤也。要而論之。掌莊者得其人。則規顯日□也奉祖規以垂憲。敷澤於有家。尚祇承於勿替也。

△文正公初定規矩 忠宣公奏

知開封府襄邑縣範純仁奏。竊念臣父仲淹先任資政殿學士日。於蘇州吳長兩邑置田十餘頃。其所得租米。自遠祖而下。諸房宗族。計其口數供給衣食及婚嫁喪葬之用。謂之義莊。即於諸房選擇子弟一名管。其勾。亦逐旋立定規矩。令諸房遵守。今諸房子弟不遵規矩之人州縣既無 敕條。本家難為伸理。六七年間漸至廢壞。遂使子孫饑寒無依。伏望朝廷特降指揮下蘇州。應係諸房子弟有違遠犯義莊規矩之人。許令發司受理。伏候 敕旨。右奉聖旨宜令蘇州依所奏施行。 右中書劄子 劄付蘇州準此

治平元年四月十一日 押

文正位 勘會

先文正公於平江府興置義莊賙給宗族。德澤至厚。其始定規矩。雖有版榜不足久傳。及有治平元年所得。 朝旨亦未揭示族人。兼有後來接續措置可為程序者。未曾刊定。深慮歲久漸至隳廢。今盡以編類刻石。置於天平山白雲寺先公祠堂之側。子子孫孫遵守勿替。今具如後。

一逐房計口給米。每口一升。並支白米。如支糙米。即臨時加折。【支糙米每鬥折白米八升、逐月實支每口白米三鬥、】

一男女五歲以上八數

一女使有兒女在家及十五年。年五十歲以上聽給米。

一冬衣每口一疋。十歲以下五歲以上各半疋。

一每房許給奴婢米一口。即不支衣。

一有吉凶增減口數盡時上簿。

一逐房各置請米厯子一道。每月米於掌管人處批請。不得預先隔跨月分請。掌管人亦置簿拘轄簿頭錄諸房口數為額。掌管人亦行破用。或探支與人。許諸房覺察勒賠填。

一嫁女支錢三十貫。【七十七陌下並準此】 再嫁二十貫。

一聚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

一子弟出官人。每還家待闕守選丁憂。或任川廣福建官。留家鄉裏者。並依諸房例給米絹並吉凶錢數。雖近官實有故留者。亦依此例支給。

一逐房喪葬。尊長有喪。先支一十貫。至葬事又支一十五貫。次長五貫。葬事支十貫。卑幼十九歲以下喪葬通支七貫。十五歲以下支三貫十歲以下支二貫。七歲以下及婢仆皆不支。

一鄉裏外姻親戚。如貧窘中非次急難。或遇年饑不能度日。諸房同共相度詣實。即於義田米內量行濟助。

一所管逐年米斛。自皇佑二年十月支給逐月餱糧並冬衣絹。約自皇佑三年以後。每一年豐熟樁留二年之糧若遇荒歉。除給餱糧外。一切不支。或二年糧外有餘。卻先支喪葬。次及嫁娶。如更有餘。方支冬衣。或所餘不多。即吉凶等事眾議分數均勻支給。或又不給。即先凶後吉。或凶事同時。即先尊口後卑口。如尊卑又同。即以所亡所葬先後支給。如支上件餱糧吉凶事外。更有餘羨數目。不得糶貨樁充。三年以上糧儲或慮陳損。即至秋成日方得糶貨回換新米樁管。

右仰諸房院依此同共遵守。 皇佑二年十月 日

資政殿學士尚書禮部侍郎知杭州事範 押

△忠宣右丞侍郎公續定規矩

一諸位子弟得貢赴大比試者。每人支錢一十貫文。【七十七陌下並準此】 再貢者減半並須實赴大比試乃給。即己給而無故不試者追納。

一諸位子弟以人力采取近坆竹木。掌管人申官理斷。

一諸位子弟內選曾得辭或預貢有士行者二人。充諸位教授。月給糙米五石。【荒遇米價每石及一貫以上即每石隻支錢一貫文】 雖不曾得辭預貢。而又行為眾所知者。亦聽選。仍諸位共議。【本位無子弟入學者不得與議】 若生徒不及六人。止給三石。及八人給四石。及十人全給。【諸房量力出錢以助朿修者聽】

右三項以熙寧六年六月 日

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掌管人侵欺。及諸位輒假貸義莊錢斛之類。並申官理斷償納。不得以月給米折除。

一族人不得租佃義田。【詐主名字同】

一掌管子弟。若年終當年。諸位月給米不闕。支糙米二十石。雖闕而能支及半年以上無侵隱者。給一半。已上並令諸位保明後支。若不可保明。各具不可保明實狀申 文正位。

一義莊勾當人。催租米不足。隨所欠分數克除請受。【謂如交米及一分即隻支九分請受之類】 至納米足日全給。【己克數更不支】 有情弊者申官決斷。

右四項以元豐六年七月十九日

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身不在平江府者。其米絹鈔並勿給。

一兄弟同居雖眾。其奴婢月米。通不得累過五人。【如謂七人或八人同居止共支奴婢五人之類】

一未娶不給奴婢米。【雖未娶而有女使生子在家及十五年 五十歲□以上者自依規給米】

一義莊不得典買族人田土。

右四項以紹聖二年二月初八日

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義莊費用雖闕。不得取有利債負。

一義莊事雖聽掌管人依規處置。其族人雖是尊長不得侵擾幹預。違者許掌管人申官理斷。即掌管人有欺弊者。聽諸位具實狀同申 文正位。

右二項以紹聖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義倉內族人不得占居會聚。非出納勿開。

一因出外住支月米者。其歸在初五日以前。取諸位保明詣實。聽給當月米。

一義宅有疏漏。惟聽居者自修完。即拆移舍屋者禁之。違者掌管人伸官理斷。若義宅地內。自添修者聽之。【本位實貧乏無力修完而屋舍疏漏實不可居者聽諸位同相視保明詣實申 文正位量支錢完補即不得乞添展舍屋】

一諸位請米曆子。各令諸位簽字圓備。方許給。給訖請人親書交領即去。失曆子者住給。勒令根尋。候及一年。許諸位及當管人保的申 文正位。得報。別給曆頭起支。

一積留月米並請者勿給。

一諸位不得於規矩外妄乞特支。雖得 文正位指揮與交。亦仰諸位及掌管人執守勿給。

一義莊人力船車器用之類。諸位不得借用。

一諸位子弟官己升朝。願不請米。捐助贍眾者聽。

一諸位生男女。限兩月。其母或所生母姓氏及男女行第小名報義莊。義莊限當日再取諸位保明訖。注籍即過限不報。後雖年長不理為口數給米。

一遇有規矩所載。不盡事理。掌管人與諸位共議定保明。同申文正位。【本位有妨者不同申】 雖己申而未得 文正位報不得止憑諸位文字施行。

右十項以元符元年六月 日

二相公三右丞五侍郎指揮參定。

一諸位開報義莊事。雖尊長並於文書內著名。仍不得竹紙及色箋。違者義莊勿受。

右一項以元符二年正月十七日

二右丞指揮修定

一義莊遇有人贖田其價錢不得支費限當月內以元錢典買田土輒將他用勒掌管人償納

右一項以崇寧五年十月十二日

五待郎指揮修定

一諸位輒取外姓以為己子。冐請月米者勿給。許諸位覺察報義莊。義莊不為受理。許諸位經申 文正位。公議移文平江府理斷。【其大觀元年七月以前己收義莊給米者不得追訟】

右一項以大觀元年七月初十日

五侍郎及二相公指揮參定

一諸位子弟在外不檢。生子冐請月米。掌管人及諸位覺察勿給。即不伏。掌管人及諸位申 文正位。移文平江府理斷。

右一項以政和三年正月二十日

五侍郎指揮修定

一族人不得以義宅舍屋私相兌賃質當。

右一項以政和五年正月二十九日

五侍郎指揮修定

右仰義莊及諸位遵守施行內文意前後相妨窒礙者。從後規。若有違犯。仰掌管人或諸位備錄治平元年中書劄子所望

聖旨申官理斷。各令知委。

政和七年正月十三日 高平開國之印

朝散大夫充徽猷閣待製提舉亳州太清宮範

通直郎知穎昌府長社縣事正圖書 掌管莊事直誾立石

義莊規矩元立於天平山忠烈廟。曩歲融虐延燎。斷石不存久矣。至元甲午。命工以舊本重刊。寘之歲寒堂。庶幾先世遺訓永保勿替。季澣裔孫邦瑞士貴謹識。

△後跋

語雲莫為之前。雖美弗章。莫為之後。雖盛弗傳。觀於明祖所遺義莊益信矣。義田為文正公不朽盛事。尤得忠宣清憲兩公條奏義莊規矩。明宣德朝世孫原理續呈義莊規矩。廵撫胡公飭府榜行。故後先恪守弗替已而太仆□方公振頹廢於前。少參石公公捐千畝以廣義澤。助修祠於後。煌煌繼承輝映矣。乃主事非其人。廣義澤者徒滋中飽。助修祠者任其頹剝。雖賢不肖之相去。良由義莊規矩申明乏其人奉行不恪也。度與吾族懇伏庵公主之公於是清義澤。葺先祠。時沈陽忠貞公撫浙。安定鶴鳴慕公藩吳。善公之誌。各倡捐祠安度與一二族尊竭蹶襄事興厘。一時稱盛焉。續申義莊規矩十則。請諸當事飭榜先祠。度亦與參其說。其中謹出納。審互稽嚴罰規。恤貧矜寡備荒勸學。務潔已以律人正身以善族公之宰天下亦猶是規矣。宜其蒲輪早賁。玉署名高祖宗靈爽實式憑之。天之報施象賢何如哉。迨解組歸田再葺祖廟。刊布續申規矩。與吾族共守之。殆心忠宣清憲之心而繼述益遠矣。度老不堪襄事。惟念前賢世澤。為之後者代有其人。代申規矩。故感而獲傳又感天報施象賢如是之不爽。因跋一言以俟後之賢者。

康熙己巳三月二十世郎中房孫提管安度謹跋

△主奉能浚增定規矩

浚按祖規子姓給米惟均。本年加給之例。獨喪葬嫁娶讀書與試則優。惟十千至五十千不等。後世田減賦加。子孫且數倍於昔。合而計之。昔之一口。當今之三十口。固宜賙給之數相去懸殊。而優給諸項亦難為繼也。近代以來。冬絹嫁娶奴婢米已不支放。子孫至成丁始給。而增給寡婦優老二項。蓋體國家書齒勵節之意。亦維風化之善經也。乃相沿既久。老者有增年冐領之弊。寡婦有恃寡多求之弊。喪葬有遠年複支之弊。預期不先陳明。臨時無厭乞覓。本事修睦。旋複起爭。雖雲世道之偷。亦屬貧乏所使。浚不才。叨任主奉統族。因與掌莊諸位執事。再四酌定。以補前條所未備。竊思子孫當優老。而寡婦獨優少。蓋惟青年矢誌。子孫幼弱未能贍養。情更可憫。今自守節三年為始。仿優老例。較年加給。其喪葬則必限年。若不限年。則年遠者皆可詭稱。今歲葬祖。明歲葬父盈千子姓。紛紛陳請。欲盡應其求。則義米無多。何以惠及生者。古製大夫葬以三月。士以踰月。今身故者即於本年繳厯時照。例酌給喪葬。過期不葬。已屬違法。雖陳請勿給。又參議公助用本房親支義米向優給不等。今依五服之製。推恩遍減五世以上。庶有限止。其紙筆米。祖規激勸讀書。最為優渥。今物力維艱。不得不為酌省。因更為增減前條。以示鼓勵其有當隨時補救者。複為酌增。浚自癸酉任事之後。行之數載。族情頗安。尚當請憲飭遵。今為附載於後。

一子孫年十六歲。本房房長同親支父兄於春秋祭祀時。親同詣祠中。具申文正位驗實。批仰典籍注籍給厯至各門支本名一戶米。年至六十以上。加優老一戶。七十以上加二戶。八十以上加三戶。九十以上加四戶。如內有無子孫者。再加一戶。如有廢疾不能自營衣食者。再加一戶。加給之數。通不得過五戶。如有家道殷富。不願支給者聽。

一寡婦守節滿三年者。本房房長及親支保明批給本名一戶米。五年以上加一戶。十年以上加二戶。十五年以上加三戶。二十年以上加四戶。過此不加給。三十歲以內守節至五十歲者。已合國家旌表例。優加五鬥而止。如內有無子孫者。再加一戶。□給之數。通不得過五戶。如本族聘他女未成婚而夫亡能歸本族夫家守節者。給加少寡。不歸夫家者不給。以上如矢誌不終者不給。冐支者追還所給之數。

一子孫寡婦身故者。即於本年具呈繳厯支給。喪葬過期者不準給。以杜冐支。葬祖父者加給五鬥。無子孫而侄與侄孫葬伯叔祖父者亦如之。葬祖母親母如祖母親母存日曾給過寡婦義米。即以本名連加給之數作喪葬給之。如祖父母而先故者不給。侄與侄孫葬伯叔祖母伯叔母例例同。祖父葬子孫者如子孫存日曾給過義米。即以本名應給之米作喪葬給之。如無所出者加給三鬥。無子孫而兄弟相為葬者亦如之。如遇大工大祲。捐給義米之歲。仍於本年具申文正位。批仰注籍。俟下年補給。不先呈明者不準給。子孫未成丁者不給。葬妻者不絡。

一參議公同高祖巨川公後親支必字號加給無人。自族侄孫以下遽減能字號加給一戶。興字號加一戶。儀字號以下不加給。同祖北溪公後親支必字號加給無人。自堂侄孫以遞減能字號加給二戶。興字號加二戶。儀字號加二戶。德字號加一戶。弘字號以下不給。

一諸房讀書子弟書院春秋麵課製義成篇者。量給紙筆米五鬥。二義粗通。與考者給一石。補郡邑諸生者給二石。貢監與大比試者一體均給。遇赴省試時給科舉米五石。給而不赴試者追繳。得貢八太學生者。給匾額米四石。鄉試中式者五石。成進士者倍之。及第者再倍之。武選自遊庠至登第者。各照數減半。其有向係能文。曾在書院麵課。屢試不售年老者。仍準支向年所給之數。如年少無故不與試。及出入衙門舞文弄法者。俱罷給。奉祀不在此例。

一諸房子孫呈稟。須由本房房長及典籍執事者用鈐記。於春秋官祭家祭及有公事會集之期申報。或有爭釁小嫌。先赴本房房長及親支族老調處未協。然後申訴文正位。同掌莊諸位公斷。違者概不受理。其公呈亦須諸位親自簽押。如有擅自興訟及捏名。公呈妄瀆官府者。當以悖規陳官法究。

一諸房向有不肖子孫。或犯事故逃遛他鄉。或挈家出外。不知蹤跡者。其為玷辱門戶之事俱未可定。向後如遇似此之人歸宗者。不準給曆支米。其以前曾給過米者。仍行追曆。若年幼隨父兄不得自由者。臨期酌斷。

一吳縣多山田。長洲縣皆澤田高下既殊。如遇旱潦。豐歉各異向呈分別給族修祠。不許挪混。如遇大祲。仍當通融協濟。盡完賦次祖先祭祀。其餘主奉執事房長守祠鳴讚酬勞燒香紙筆喪葬賙給等項。或減給。或緩給。或捐給。臨行酌行。無致悞公。仍行曉示闔族。

右主奉能浚增定莊規。因時裁製。斟酌得中。倘後世子孫有能擴而充之者。不妨重為改定也。

△錢公輔義田記

範文正公。蘇人也。平生好施與。擇其親而貧。疏而賢者鹹施之。方貴顯時。置負郭常稔之田千畝。號曰義田。以養濟羣族之人。日有食。歲有衣。嫁娶凶葬皆有贍。擇族之長而賢者主其計。而時其出納焉。日食人一升。歲衣人一縑。嫁女者五十千。【若地方有溺女之風者此條尤當加意】 娶婦者三十千再娶者十五千。葬者如再娶之數。葬幼者十千。族之聚者九十口。歲入給稻八百斛。以其所入。給其所聚。沛然有餘而無窮。屏而家居俟代者與焉。仕而居官者罷莫給。此其大較也。初公之未貴顯也嚐有誌於是矣。而力未逮者二十年。既而為西帥。及參大政。於是始有祿賜之人。而終其誌。公既沒。後世子孫修其業。承其誌。如公之存也。【其子純佑純仁純禮純粹皆賢佑仁尤行仁義仁繼公為宰相】 公雖位充祿厚。而貧終其身歿之日。身無以為殮。子無以為喪。惟以施貧活族之義。遺其子而己。昔晏平仲敝車羸馬。桓子曰。是隱君之賜也。晏子曰。自臣之貴。父之族無不乘車者。母之族無不足於衣食者。妻之族無凍餒者。齊國之士。待臣而舉火者三百餘人。如此而為隱君之賜乎。彰君之賜乎。於是齊侯以晏子之觴而觴桓子。餘嚐愛晏子好仁。齊候知賢。而桓子服義也。又愛晏子之仁有等級。而言有次第也先父族。次母族。次妻族。而後及其疏遠之賢孟子曰。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晏子為近之今觀文正公之義田。賢於平仲其規模遠舉。又疑過之嗚呼。世之都三公位。享萬鍾祿。其邸第之雄。車輿之飾。聲色之多。妻帑之富。止乎一已而己。而族之人。操壺瓢為溝中瘠者又豈少哉。況於他人乎。是皆公之罪人也。公之忠義滿朝庭。事業滿邊隅功名滿天下後世必有史官書之者。予可無錄也。獨高其義因以遺其世雲。

△附常郡王氏參改義莊規條

一建義莊房屋若幹。坐落某縣。某圖捐田【若幹】 畝。俱係絕產。開具田號細數呈請谘 部立案並請藩憲給帖遵守。立義莊戶名。完納銀漕。永遠不準放糧過戶。以杜日後易瘠盜廢諸弊

一義田餉銀將租麥抵辦。漕糧將租米完納。依限全完其餘贍給鰥寡孤獨及各項費用。日後盈餘。增置義田。呈明立案。

一莊田總理一人。族中公舉老成殷實者為之。田租銀錢簿冊。俱歸掌管。司事二人。亦必精明公正者共司其事三年一換。倘有侵挪情事隨時更換。如三年內。並無錯悞。或接管或更換。秉公酌議。

一總理辛俸若幹。司事辛俸若幹。按季支付。扇人斛腳工食隨時酌給倘有催租不力。私收虧短。察出追吐更換。

一族中宗支浩繁不能均給。惟自某支以後。譜次詳明。查得實係鰥寡孤獨廢疾貧乏者。概行入冊。如有出繼外姓。及為僧道。並入下流者概不入冊。【經費多者通族均給】

一贍給額數統以若幹名為率。如人數眾多。另增副額。贍給一半。俟正額缺出。按照開報入冊先後。挨次項補。

一鰥獨無依。年過十六。入冊開支。惟寡婦廢疾。不拘此例。正額每人每月給米二鬥四升。副額每月給米一鬥二升。閏月照數孤子孤女。一歲至六歲。每月給米一鬥。以補寡居養育之勞。至九歲每月給米。從副額遞補正額。挨次候缺。孤子十八歲年終繳票。孤女出嫁繳票。支派住居名字年紀。隨時注冊。須查實發給。

一孤子至十八歲年終繳票給錢若幹。為謀生之計。倘年未十八自能謀生莊內一體給發以示體恤之意。且防藉詞停給之端。自行繳票者停給。

一寡婦及廢疾。俟伊子成立。完姻後停給。若伊子不肖。及繼嗣之子。不能供養者。仍照數給發。

一給米定期每月二十四日。持票赴莊領米。過期次日並給。路遠者四季支領。不得預支。年終更換照票。

一冊內有名身故者。赴莊繳票。給殯費錢若幹。連安葬者給錢若幹。十五歲以前身故者。給殯費錢若幹。連安葬者給錢若幹。倘匿不報明。將票冒支月米察出停給其殯葬之費亦不給發。以示薄懲

一族中停柩在家權厝在外。無力安葬。墓在十裏外者。給錢若幹。墓在十裏內者。給錢若幹。須查明給發。

一應試無力者。縣試給錢若幹。府試給錢若幹。院試給錢若幹。鄉試給錢若幹。會試給錢若幹。【此欵須隨各莊定數】

一族中無力婚娶者。於吉期當日給錢若幹。單傳無力者。多給錢若幹。嫁女照婚娶例給一半。

一設立義學。凡孤子無力從師。均歸義學教讀。路遠者。每節給修金若幹。每節給束修。須令孤子攜所讀之書來莊。以便查問課程。

一冬月嚴寒。冊內年老廢疾。難自支持者。給棉褲棉衣。九月給發。四月底歸莊。給錢若幹。以免當賣之弊。莊內令人修補。亦可再給。

一莊內擇有名醫生。議定每季辛俸若幹。擇誠實藥店。另立一折以便登記。如冊內有名病重者。查實後。請醫診視。將方赴莊。用一戳記。到店付藥。貧苦難堪酌給錢若幹。以備零星等費。族中貧病相連者。通融酌濟以寓疾病相扶之意。

一族中嫁出之女寡居而貧。念祖宗一本之誼。亦歸莊冊。一體發給。其孤子孤女不給。

一收租與給米時。總理必有檢點。不得專聽下人。恐生諸弊。銀錢米麥等出入。隨時登記。不準移挪。

一本莊房屋。修葺宜勤。毌致黴爛米麥。器皿亦須收藏節省。食用一切均須從儉不得糜費。

一每歲年終。須將舊貯新收。及各項支銷。現在存貯。逐欵開明一冊。以備合族查對。

一總理謝事時。將一切事務賬目對象一一交清。俾接管之人。不得推諉不致貽悞。

此係莊規大略。須視經費盈絀。因時製宜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