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製憲議會在1790年的重重困難中仍然堅持進行重建法國的工作。作為啟蒙運動的追隨者,國民製憲議會代表們首先賦予他們所依據的原則某種普遍價值,然後便試圖對社會和製度進行合理化改造。但是,由於身為資產階級的代表,並受到反革命活動和人民力量奮起這兩方麵的夾擊,他們毫無顧忌地把事業納入到本階級利益的範圍內,甚至把那些莊嚴宣告的原則也拋到一邊。在與動**現實的搏鬥中,他們善於耍手腕,避免不切實際的空想而順應各種局麵。這種矛盾說明了國民製憲議會的政治業績為什麽會黯然失色,並從1792年起開始毀滅,也說明了那些莊嚴宣告的原則為什麽能產生深遠的影響。
Ⅰ. 1789年的原則
國民製憲議會的資產階級把那些莊嚴宣告的“原則”作為事業的基礎。這些原則經常被人們引證。在引證時,一些人充滿著**;另一些人帶著譏諷;大多數人則是懷著深切的敬重。這些原則力圖建立在普遍理性之上。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便是這些原則的明確表達。根據宣言的前言,對於人權和公民權的“無知、忘卻和鄙視”是構成“公眾苦難和政府腐化的唯一原因”。從此以後,“建立在簡明和無可爭議的原則基礎上的公民要求”隻會變得有益於“維護憲法和一切人的幸福”。這種認為理性萬能的樂觀信念非常符合啟蒙時期的精神。
1.人權和公民權宣言
1789年8月26日通過的人權宣言構成新秩序的“基本教義”。當然,製憲議會代表的思想並沒有全部包括在裏邊:經濟自由的問題沒有明確提及,而資產階級對這個問題最為關注。在重申天賦權利學說的前言和無主次之分的17條正文中,宣言明確提出了主要的人權和國民權利。宣言注重其條款的普遍性,顯然超越了17世紀宣告的英國自由所具有的經驗主義特征。至於美國獨立戰爭的宣言,它確實提出了天賦權利的普遍意義,但同時又規定了某些限製,這使它的影響受到很大局限。
人權屬於人是先於任何社會和任何國家的。這些權利是“自然的”和“永不失效”的。保存這些權利是所有政治結合的目的(第2條)。“在權利方麵,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宣言第1條)。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第2條)。規定這項反抗壓迫的權利是為了將以前的暴動合法化,而不是為了批準以後的起義。
自由被確定為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它隻以保證他人的自由為限度(第4條)。自由首先是人身自由即個人自由,這使人們不受專斷的指控和扣押(第7條),並以推定無罪作為保障(第9條)。人是其自身的主人,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同時規定,意見的發表不得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第10條)。在法律所確定的情況下濫用此項自由應承擔責任(第11條)。人的自由也表現在獲得和占有方麵:財產權是天然的和永不失效的權利。根據第17條,它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任何人的財產不得受到剝奪,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顯然必需時,且在公平而預先賠償的條件下(第17條):這是對贖買領主捐稅不明言的肯定。
宣言把平等與自由緊密地結合起來。資產階級強烈要求平等以反對貴族階級;農民強烈地要求平等以反對領主。但是,這裏涉及的隻是身份的平等。法律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在法律麵前一切公民都是平等的。任何人無論出身如何都能平等地擔任一切官職、公共職位和職務(第6條)。社會差別隻是建立在公共利用(第1條)、德行和才能的基礎上(第6條)。必不可少的賦稅應該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攤(第13條)。
國民的權利在一些條款中也得到確認。國家不再構成一個自在的目的,它的目的隻在於保證公民享受其權利。如果它違背了這一點,公民就要反抗壓迫(第2條)。國民、即公民的整體是至高無上的(第3條)。法律是公共意誌的表現。全體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經其代表參與法律的製定(第6條)。有許多項原則都以保障國民主權為目標。首先是分權,沒有分權就不會有憲法(第16條)。其次是公民對國家財政和行政管理親自或由其代表行使的控製權(第14、15條)。
宣言是哲學家的門徒們的傑作,是向所有人民發出的。然而,它也不免帶有資產階級的烙印。作為自由派和產業主的這些製憲代表在宣言中塞滿了“限製”、 “預防措施”和“條件”,這使宣言的影響受到很大局限。米拉波在他的《普羅旺斯郵報》第31期上對此作了這樣的記述:
“一個光禿禿的人權宣言,適用於各種時代、各國人民和地球上一切道德與地理範圍,這的確是個偉大和絕妙的創見。然而,在如此慷慨地為別國考慮法典之前,似乎應該先奠定我們自己的法典基礎,至少應達成一致見解……從國民製憲議會對人權的每一步解釋中我們都會看到,認為公民不得濫用權利的思想很突出。製憲議會常常由於謹慎而對此加以誇大。由此便產生出種種限製、周密的預防辦法和每一條款前精心設置的條件。這些限製、預防辦法和條件幾乎到處都使義務取代了權利,使羈絆取代了自由,在不止一個方麵侵越了使它深感不便的立法細則。這些限製把人當作與其社會身份相聯的人,而不是生而自由的人。”
富於功利主義精神的國民製憲議會代表們借助於一項具有普遍意義的公式完成了一部應時的作品。他們在使過去反抗王權的鬥爭合法化的同時,還要提防人民破壞他們建立的秩序。由此便造成了人權宣言的矛盾百出:第1條宣布人人平等,但它又把平等從屬於“社會利益”。納稅平等和法律平等隻在第6條中受到形式上的承認,因財富而產生的不平等是不可改變的。在第2條中,財產權被宣布為自然的和永不失效的權利。國民製憲議會對一無所有的廣大群眾卻漠不關心。宗教自由在第10條中受到了特別的限製。異端的宗教信仰隻是在“不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時才受到容忍。天主教仍為國教,是唯一由國家所維持的宗教。新教徒和猶太教徒隻能滿足於私下的祭儀。第11條指出,任何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是,在特定的情況下,法律可以製止“濫用這種自由”。愛國派記者對這種侵害出版自由的規定表示了強烈抗議。
盧斯塔洛在《巴黎的革命》第8期上寫道:
“我們曾經迅速地從受奴役轉為獲得自由。我們正在以更快的速度從自由走向受奴役。企圖奴役我們的人首先考慮的將是限製出版自由,甚至把它扼殺。不幸的是,這項奸生原則恰恰產生在國民製憲議會。‘意見的發表隻要不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而遭受幹涉’。這個條件如同一隻箍套,可以任意放鬆或收緊。公眾輿論對此不接受也是枉然。這個條件照樣可被陰謀家利用來向上爬,並維持自己的地位。一旦有人向其同胞們揭露這幫人的麵目、作為和企圖,他便會被扣上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
2.原則遭到違反
在對法國的現實進行必要的改造時,國民製憲議會的法學家和邏輯學家們絲毫不受總原則和普遍理性的約束。他們是現實主義者,不能不為迎合一些人而限製另一些人,並且不在乎自己的成果中存在種種矛盾。他們堅信:為本階級謀利就是捍衛了革命。
公民權並沒有馬上給予所有法國人。新教徒隻是在1789年12月24日才被授予公民權;南方猶太教徒在1790年1月28日得到公民權;東部地區的猶太教徒在1791年12月27日得到公民權。1791年9月28日,在法國廢除了奴隸製,但殖民地的奴隸製卻仍然保留著。因為廢除殖民地的奴隸製會損害大種植園主的利益。這些人在國民製憲議會的主要代表是拉梅特家族。甚至有色人種中自由人的政治權利也遭到爭議。最後,國民製憲議會於1791年9月24日決定:剝奪一切有色人種的公民權。對於勞動者,國民製憲議會禁止結社和罷工。在巴黎的工場中發生了一係列罷工後,於1791年6月14日通過了勒夏普利埃法。該法規定了勞動的自由,禁止工人結社保衛他們的利益。
政治權利隻歸少數人享有。人權宣言宣布一切公民都有權參與法律的製定。但是,國民製憲議會卻通過1789年12月22日的法律把選舉權隻給予有產者。公民被劃分為三種類型。
“消極公民”沒有財產權因而也沒有了選舉權。發明這個專用術語的西埃耶斯認為:消極公民有權“保護自己的人身、財物和自由”,但無權“積極參與組成公眾權力”。大約300萬法國人便這樣被剝奪了投票權。
按西埃耶斯的說法,“積極公民”是“巨大社會企業的真正股東”。他們所繳納的直接稅至少要相當於3天的工作價值,即1.5—3鋰。這部分人的數量為400多萬,他們組成“初級議會”以推選出市政府和選舉人。
“選舉人”與積極公民的比例為1∶100,全國共有5萬左右。他們的納稅額相當於當地10天工作日的價值,即5—10鋰。選舉人在省會組成“選舉大會”,選出全國議會代表、法官和省級行政人員。
最後,組成“立法議會”的代表必須擁有一些地產,並繳納一個“銀馬克”(約52鋰)的稅金。這種分為兩級的、以納稅額決定選舉資格的選舉製度使得金錢貴族取代了門第貴族,人民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
憲法起草委員會報告人強調指出:建立這樣一種以納稅為標準的選舉製度必然會在“消極公民”中引起競爭,使他們一心爭取發財致富,以便成為“積極公民”,然後再成為“選舉人”(這已經是基佐提出的“發財吧”的論調了)。這時候,國民製憲議會中主張民主的反對派,尤其是格雷古瓦修土和羅伯斯庇爾對此表示了抗議,然而並無效果。
1789年10月22日,羅伯斯庇爾在國民製憲議會上宣稱:“一切公民,無論是誰,都有權擔任各級代表,沒有比這更符合你們的人權宣言了。在人權宣言麵前,任何特權、差別和例外都應該消除。憲法規定主權在民,在人民的每個成員。因此每個人均有權協助製定那些約束自己的法律,也有權參加管理公共事務亦即自己的事務。不如此,人人權利平等,每人都是公民的原則便沒有真正實現。”
民主派的報刊更加激烈。盧斯塔洛在《巴黎的革命》第17期中強烈抨擊新生的金錢貴族,指責其法律如此荒謬,以至連讓-雅克·盧梭也會被排除在國民代表之外。馬拉在1789年11月18日的《人民之友報》中指出,選舉製度會給人民各階層帶來有害後果。他號召人民進行反抗:“這樣,與直接稅額成正比的代表製把帝國交到了富人手裏。而一向被控製、壓迫和奴役的窮人,他們的命運永遠不可能通過和平的方式得到改善。這裏,錢財對法律的影響無疑得到了觸目的證實。但是,隻有當人民甘願服從時法律才能具有權威。如果說人民已經砸碎了貴族的枷鎖,那麽它也必將砸碎闊佬們的枷鎖。”
卡米耶·德穆蘭的激烈程度也毫不遜色。他在《法國和布拉邦特的革命》第3期上寫道:“在首都,反對銀馬克規定的呼聲是一致的。不久在外省也會出現一致的呼聲。這項規定使法國建立起特權政府,這是那些惡劣公民在國民製憲議會所取得的重大勝利。若想讓人們體會這一法律的荒謬程度,隻需指出:讓-雅克·盧梭、高乃依、馬布裏這樣的人如果在世也沒有被選舉資格……你們時常重複的“積極公民”一詞到底意味著什麽呢?積極公民應是攻陷巴士底獄的人,是開拓土地的人。而僧侶和宮廷中的遊手好閑之輩,盡管他們有大片領地,他們卻隻像福音書中寫的那棵樹一樣,是一些不結果實的植物,隻配被付之一炬。”
Ⅱ.資產階級的自由主義
國民製憲議會的資產階級最重視的東西是自由,各種形式的自由。在人權宣言中,平等與自由被結合在一起。這主要是在原則上肯定降低貴族階級地位和廢除特權,而不是為了滿足人民的意願。況且,這裏隻涉及到身份平等。自由首先被理解為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然而要在基於納稅額的限製之下。在擺脫了桎梏的經濟活動中也實現了自由。個人的自由同時表現在自由地創造、生產、尋求利潤和任意使用利潤等方麵。1791年的自由派憲法建立在“自由放任”的理論之上。
1.政治自由:1791年憲法
新政治製度的目的隻有一個:保證勝利的資產階級建立穩固的統治,既能抵禦貴族階級和君主製的反攻,又能防止人民的任何解放企圖。
政治改革從1789年7月起著手進行。為了準備新憲法,在7月7日建立起了一個30人的委員會。8月26日,人權宣言被投票通過,10月通過了憲法的部分條款,12月通過了選舉製度。1790年夏季,進行某些改動已顯得很有必要。1791年8月,對憲法定稿的討論開始進行,並於9月3日最後通過了憲法,即1791年憲法。這是一部自由主義的憲法,它在舊製度和專製主義的廢墟上建立了國民主權。這是一部資產階級的憲法,它保障了有產階級的統治。
行政權隻能具有一種君主政體的形式。當時任何人對一個大國的設計也莫過如此。1789年9月22日,國民製憲議會在休會了一個月後重新進行辯論,並通過決定:“法國的政體為君主製。”但是,在確定國王的權力時,國民製憲議會盡量對王權加以限製,同時也避免使國王在人民要求麵前處於完全無能的境地。9月22日通過的條款雖然確立了君主政體性質,但是同時也強調:“在法國不存在任何超越法律的權威。國王隻通過法律進行統治,他隻能根據法律要求人們服從。”
國王的意誌不再具有法律的效力。第二天,9月23日,國民製憲議會再一次討論,以便進一步使王權從屬於國民,即從屬於資產階級。一切權力主要來自國民並隻能來自國民,立法權屬於國民製憲議會。但是,君主權也應強大到足以使資產階級預防人民反抗的程度。在這種觀點指導下,國民製憲議會的大多數便宣布讚成“擱置否決權”(1789年9月11日)。這使國王能夠粉碎任何民主立法企圖。由於這種否決權隻限於擱置,當國王打算退回到專製主義,或打算照米拉波所建議的、依靠人民擺脫資產階級議會的監護時,主宰形勢的歸根結底還是國民製憲議會。另外,1789年9月10日,國民製憲議會否決了建立上院的提案,因為它打算排斥依附於君主製的貴族。國王解散議會的權利遭到否決,這使國王在控製立法機構的資產階級麵前軟弱無力,況且立法議會被宣布為常設機構。
在10月事件之後,國民製憲議會繼續拆除著傳統的君主製度。10月8日,一項法令把“法蘭西和納瓦爾的王”這一稱號改為“法蘭西人的國王”。10月10日,不敢絕對否定君權神授的國民製憲議會決定從此把國王稱作“路易,承上帝和國家憲法之命,法蘭西人的國王”。國王從屬於法律,法律由立法機構頒發,立法機構是資產階級的代表,這種關係在1789年11月9日通過的關於法律的提出、批準及頒布方式的條款中更加明顯:立法議會應將其法令提交給國王,可以隨製定隨提交,也可以在例會結束時一並提交。國王對每一項法令的同意以這樣的套語表示:“國王同意並使其執行”,擱置否決的套語是:“國王將審查”。頒布法律的套語明顯表現出立法權大於行政權:“國民製憲議會作出決定,我們的要求和命令如下……”
國王在中央政府中沒有實權,在地方行政中也是如此。1789年12月22日關於更新省級組織的法令在新的行政區劃裏取消了行政權力的所有代理人員。在省的行政管理和國家行政權力之間不再有中介人。省的行政官員一上任,監察官和其助理人員便要停止任職。
“法蘭西人的國王”是世襲的,但他從屬於憲法並向其宣誓效忠。現在他隻不過是一個領取2 500萬鋰王室費的公務員了。他保留著任命大臣的權利,但隻能在議會代表以外任命。沒有大臣的簽字國王任何事也不能做。這項規定剝奪了他的擅自決定權,使他依附於自己的參政院。而參政院本身又依附於議會,因為,國王是不承擔責任的,他任命高級官員、大使和將軍,指導外交。但是,未經議會同意,他不得宣戰或締約。中央行政歸6個部負責(內務、司法、陸軍、海軍、對外關係、國家稅務)。原先的參政院各會議已不複存在。議會有權控告大臣,大臣在解職時要向議會匯報工作。與分權學說相矛盾的是,國王以擱置否決權的方式保留了一部分立法權。然而,這一權利既不適用於憲法也不適用於財政法規。
立法權屬於一院製的議會——“國民立法議會”。它任期兩年,分兩級由基於納稅額確定選舉資格的選舉方式產生,共有745名代表。國民立法議會是常設的、不可侵犯也不可解散,其權勢在王權之上。它擁有立法倡議權;有權監督大臣的政務;可將大臣以“侵犯國家安全和憲法”的罪名提交全國高等法院審判。立法議會以它的外交委員會控製對外政策;它投票決定軍隊定額。立法議會在財政方麵是最高主宰,國王不能支配經費,甚至也不能提出預算建議。無需國王召集,立法議會有全權集會。會議在每年5月第一個星期一開幕,會議地點和會期由立法議會自行決定。它獨立於國王,國王不得解散之。立法議會甚至可以通過聲明直接向人民征詢,以此抵消國王的否決權。
在君主製的外表下,實際的權力被掌握在有納稅能力的資產階級和金錢貴族手中。同時,他們也支配著經濟生活。
2.經濟自由:“自由放任”
在1789年8月26日的人權宣言中沒有一處談到經濟。這無疑是由於在製憲議會的資產階級看來,經濟自由是不言而喻的。然而也很可能是由於人民各階層仍然深深地依戀著舊的市場管理和規定價格製度。這種製度在某種程度上使他們的生存條件有所保障。舊製度的經濟結構所具有的矛盾二重性使新型的工業企業與傳統的店鋪、手工業對立起來。資本家階級要求經濟自由,人民各階層則表現出一種反資本主義的心理狀態。1788年的嚴重歉收加重了經濟危機,使10年以來的“衰落”達到最低點。這種經濟危機成為分化第三等級的因素,不利於民族統一意識的形成。布裏埃納在1787年決定的糧食貿易與出口自由一度曾被內克取消。這種自由對生產發展有所促進,但從中受益的似乎主要是有產者和資產階級,人民為此付出了代價。人民曾經譴責領主和什一稅的征收者,指責他們囤積居奇,後來又把困苦歸咎於糧食商、麵粉廠主以及麵包商。第三等級的團結麵臨著威脅。在整個大革命中,生計問題具有深遠的意義(要自由經濟還是要管製經濟?謀利自由為上還是生存權利為上?),各社會階層對國家的看法都受到它的影響。在共和二年,巴黎的無套褲漢要求有生存權,對這一權利的承認和使用使他們成為國家中平等的一部分。埃貝爾在人民運動發展到1793年9月4日和5日事件的時候在《迪歇納老爹》上寫道:“祖國?見鬼!商人們根本沒有祖國。”但是,經濟自由主義與資產階級的利益是一致的。
財產自由是繼8月4日之夜廢除了封建製之後出現的。土地和人身一樣擺脫了任何束縛。1789年8月5—11日的法令使8月4日之夜的原則性決定得以定型。這些法令取消了什一稅,廢除了土地貴族製、封地的等級製及立法特權,尤其是長子繼承權。但是,封建權利被區分為“涉及實物或人身的永久管業權及對人身的奴役權”和“其他所有”封建權。前者被無償廢除,後者則被宣布可以贖買。梅蘭(杜埃人)在1790年3月15日通過的贖買封建權利執行法中再一次作了這樣的區分。
“支配性封建製”的權利指那些被推定為從國家力量中竊取的、由國家讓與的、或者以暴力獲得的權利。所有這些權利都予以無償廢除,其中包括:榮譽權、司法權、永久管業權、 奴役權、手續金、個人貢賦予徭役、專利權、通行稅、入市稅和狩獵、捕魚、飼養鴿兔等權利。被廢除的還有實行了30年的、有利於領主的公社產業選用權。
“契約性封建製”的權利指那些被認為源於領主與佃農之間所訂契約的權利。這些權利作為地產最初租讓的抵償,宣布可以贖買,其中包括:年貢、地租、實物分成和定期租金、地產轉移和出售的臨時收益權。1790年5月3日,貨幣地租的贖買價被定為年額的20倍;實物地租的贖買價被定為年額的25倍;地產轉手的臨時收益權的贖買價則按其數額大小而定。贖買嚴格按個人辦理。農民還應還清30年以來的欠款。領主如能證明其地產為連續30年所有的產業,便不必出示該地產的文書。小農因贖金太重而不能獲得解放的情況很快就顯露出來。況且,事先沒有任何信貸製度為贖買提供便利條件。唯有富裕農民和不從事經營的地產主使自己的土地擺脫了束縛。但是,不從事經營的地產主必然地試圖把贖買負擔轉嫁到永佃農和分成製佃農身上。1791年3月11日的法令使取消什一稅的結果有利於地產主。永佃農應以貨幣,分成製佃農應以其一部分所得來償還什一稅的數額。於是,如此設計的廢除封建製有利於資產階級和有地農民,而不能滿足農民群眾。農民群眾的不滿轉變為騷亂,甚至形成農民起義。封建製的徹底廢除是在吉倫特派垮台後由國民公會完成的。
隨著封建製的廢除,一種新型的財產權觀念應運而生,並很快被寫進了人的天然和永不失效的權利之中。這是資產階級意義上的財產權。如同羅馬法所規定,財產權就是對財產擁有自由的、個人的、完全的權利,允許耗費和任意使用。它以不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和公共利益為限。這種資產階級的觀念不僅與封建的財產權觀念相違,並且與公社集體產業所有權觀念和個人財產共有觀念背道而馳。封建財產受封建權利的束縛,有利於領主;農村公社中的個人財產則受到公社支配。國民製憲議會讚成按有利於有地農民的方式分配公社財產。但它不能不謹慎從事,因為舊的一套東西還保持著。
財產權所完全承認的耕種自由最終確立下來。這種自由以“土地個人主義”的勝利為標誌。它是長期的社會、司法演變的結果,它也導致古老的公社土地製度開始解體。地產主在擺脫了強製輪作的土地上可以自由耕種,任意圍欄,取消休閑地。專題委員會的報告人歐爾多·德·拉梅維爾要求實現“農村的自由”,取消同“天然的、合法的財產權”相違背的共同放牧權。然而,國民製憲議會拒絕采用這種徹底措施。人造牧場當然不實行共同放牧權。1791年9月27日最終通過的農村法規並沒有徹底落實業已通過的原則。圈地固然得到允許,根據證書或習慣形成的共同放牧權和通行權則被保留下來。無地或少地的小農仍將長期地保衛他們的集體權利,甚至拿破侖也不敢強行剝奪他們的這種權利。於是,在19世紀很長一段時間裏,舊的農業經濟和傳統的農村公社與新的個人權利和新型農業一直並存著。
耕種的自由使農業領域的生產自由得以實現。行會和壟斷被取消使生產自由得以普及。由於行會製度牽扯麵廣,涉及利益錯綜複雜,製憲議會的資產階級不敢輕舉妄動。從理論上廢除行會特權在8月4日之夜就作出了決議:“省、公國、城市、團體和社團的一切專有特權被永遠廢除,並融匯到所有法國人的共同權利之中。”行會似乎應從此一蹶不振。卡米耶·德穆蘭便是這樣想的:“這個夜晚取消了師傅製度和獨占性特權……誰能開店鋪就可以開。裁縫師傅、鞋匠師傅、假發師傅將會愁眉苦臉。學徒夥計則會興高采烈。光明將照亮屋頂的閣樓陋室。”
他們高興得太早了。在1789年8月11日最後頒布的法令中,被取消的隻有“省、公國、地區、鄉、市和居民社團的專有特權。”行會被保留了下來,對它的廢除在一年半之後才得以實現。在討論營業稅問題時,國家稅務問題委員會的報告人、前貴族達拉爾德把所有問題都聯係到一起。他指出,行會和壟斷一樣,也是造成生活費用昂貴的因素。這是一種應該廢除的獨占特權。1791年3月2日的法律,即“達拉爾德法”取消了行會的管事會和師傅製度,也取消了享有特權的手工工場。從此,資本主義的生產力得到解放,人人可以自由地成為雇主了。生產自由的加強還在於撤銷了作為大型批發機關的商會、取消了工業條例、 “合格標誌”、產品檢查以及對手工工場的監察。建立在供求關係基礎上的競爭法則成了調節生產、價格和工資的唯一機製。
在這種製度下,勞動的自由與企業的自由密不可分地聯係在一起:勞動市場應該和生產市場一樣都是自由的,幫工的聯合同師傅的行會同樣不能被容忍。經濟自由主義所承認的隻是個人。1791年春天出現了工人的結社組織,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木器業幫工的組織。他們曾試圖通過巴黎市府把“工價”強加於雇主。這引起國民製憲議會的資產階級的警惕。1791年6月14日的“勒夏普利埃法”就是在這種工人鬥爭的背景下通過的。此法禁止同一行業的公民,包括工人或師傅任命會長、秘書或理事;禁止“對他們所謂的共同利益作出決議或進行討論”。總之是禁止聯合和罷工。這與結社和集會的權利背道而馳。勞動的自由壓倒了結社的自由。幫工協會以及工人互助團體都被視為非法。1791年7月20日,這些規定也開始推廣到農村:禁止任何地產主、佃農、農場幫工和農業工人進行任何旨在左右價格和工資的一致行動。這無異於把工人和幫工們置於雇主的擺布之下,盡管在理論上他們是平等的。對工人罷工權利的禁止一直持續到1864年,對工人組織工會權利的禁止一直持續到1884年。這些禁令是主張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機器的關鍵部件之一。主張平等社會的個人主義成為一種抽象概念,在此基礎上建立的自由主義隻對強者有利。
最後是貿易自由。從1789年8月29日起,布裏埃納曾實行的糧食買賣自由又重新出現,然而糧食出口則無自由可言。9月18日,糧食價格放開。商品在國內的自由流通具有經濟和財政兩方麵的意義。廢除鹽稅(1790年3月21日)、販運稅和國內關卡(1790年10月31日)以及入市稅、 附加稅(1791年3月2日)後,商品流通自由逐漸確立起來。這樣,早已被重農學派和哲學家們所譴責的消費稅幾乎全部消失了。然而,人民購買力的增長很快又被物價的上漲所抵消,甚至超過。國內關卡、鹽稅和附加稅的檢查機構被撤銷了。通行稅被宣布可以贖買。“壁壘後移”終於把阿爾薩林、洛林這兩個“實為異邦”的省份劃進國內。這些變化使關稅界線和政治邊界吻合起來,國內市場實現了統一。金融和銀行活動的自由完善了貿易自由。股票市場也和商品市場一樣自由開放,這使金融資本主義得以高速發展。
對外貿易的開放表現在廢除貿易公司特權上。1785年重建的東印度公司壟斷了好望角以外的一切貿易。商港和大宗出口貿易界的代表們曾對此予以抨擊。為了滿足他們的要求,國民製憲議會在1790年4月3日宣布廢除貿易公司的壟斷權,“好望角以外的印度貿易對一切法國人開放。”塞內加爾的貿易於1791年1月18日宣布開放。1791年7月22日,馬賽在地中海東岸和柏柏爾地區範圍內的貿易特權被撤銷了。而且,國民製憲議會的資產階級所主張的貿易自由主義在外國競爭的危險麵前也進行了相應調整。這再一次表明了1789年代表人物們的現實主義。民族產品受到關稅的保護,這種保護是有限的。國民製憲議會在1791年3月2日製定的稅則中隻讚同禁止少數商品(如紡織品)的進口和幾種原料(尤其是糧食)的出口。此外,國民製憲議會對於殖民地貿易仍然保:持“獨此一家”的重商主義製度。殖民地隻能與宗主國進行貿易(1791年3月18日的稅則)。這表明維護殖民利益的壓力集團相當強大。在此之前,它已使奴隸製保留下來,並拒絕給有色自由人政治權利。
傳統的經濟秩序被打亂了。固然,資產階級在1789年以前就已成為生產和交換的主宰,“自由放任”的政策使他們的貿易和工業活動擺脫了特權和壟斷的羈絆。資本主義生產是在封建所有製的框架中出現和開始發展的,現在這個框架被打破了。國民製憲議會的資產階級解放了經濟,從而加速了演變的進程。
Ⅲ.製度的合理化改造
國民製憲議會努力用一種協調和合理的組織代替舊製度下雜亂無章的製度。這種組織建立在相互平等和分級的區劃之上,每個區劃單位構成各種行政管理的唯一基礎。普遍實施由納稅限製的國民主權原則,行政人員由選舉產生。最廣泛的地方分權化便這樣實現了。它符合全國的深切期望,然而,地方自治在不同程度上隻對資產階級有利。
1.行政權的分散
1789年12月22日關於初級議會和政務會議的法律決定采用新的領土劃分。重疊紛亂的舊區劃由一種統一的製度所取代:省下設若幹縣;縣下設若幹鄉;鄉下設若幹市鎮。1789年11月3日,圖雷曾提出一項幾何式劃分的方案:把法國分為若幹個麵積為320平方裏[1]的省;每個省由9個公社組成;各公社的麵積為36平方裏……米拉波反對這種劃分,他要求充分尊重傳統與曆史:
“我主張劃分要實事求是,考慮到地區和環境的固有特點,而不讚成數學式的,近似於唯心的劃分。這樣的劃分是難以實施的。我認為,劃分的目的不隻是建立按比例的代表製,而是把對人與對物的管理結合起來,使公民能最大限度地參與管理。最後,我要求實行一種不顯得過分標新立異的劃分。恕我直言,這種劃分應該容忍既成現實甚至錯誤,能夠同樣滿足各省的願望,並建立在已經成形的關係之上。”
1790年1月15日的法令把省的數量定為83個,以米拉波宣布的原則為劃分的根據。省的劃分遠非是抽象的分割,而是服從曆史和地理方麵的絕對必要。但是,舊省區的傳統生活框架還是被打破了,全國都配有明確的行政單位。
1789年12月14日的法律對市鎮行政的組織作出了規定:由每個市鎮的積極公民選舉出市鎮總議會,任期兩年。該議會由地方顯貴和市政府組成。市政府中設市政官員、市長和市鎮檢察官,在較大的城市中還設有副檢察官,其責任是保衛市鎮共同體的利益。市鎮擁有廣泛權力:規定稅收的基數和進行征收,維持秩序,動用國民自衛軍和宣布軍法管製,還擁有普通治安司法權,市鎮機關由直接選舉產生,比兩級選舉產生的省行政機關要民主些。市鎮生活緊張激烈是大革命時期法國的特點之一。
1789年12月22日的法律規定了省的行政組織。由省選舉大會選出36名省議會議員,任期為2年,組成省的評議機構。省議會任命8名議員組成常設機關——政務廳,作為省議會的執行代理。各省政務廳設立1名總檢察官,監督法律的執行情況。他與各部大臣直接聯絡,代表總體利益;實際上是行政部門的秘書。省政務廳控製本省全部行政管理,承襲了監察官過去的權力。中央當局在各省沒有任何直接代表,各省儼然成為大資產階級手中的小共和國。縣的組織形式與省完全吻合(縣議會由12名代表組成,縣政務廳由4名成員組成,設有縣檢察官)。縣級行政專門負責出售國有財產和分配各市鎮的稅額。鄉一級不設置任何專門行政組織。
這樣一來,一種由納稅的選舉人所實行的地方分權便取代了君主製的中央集權。中央權力對資產階級掌握的地方當局絲毫不能操縱。國王雖然有權將地方官員停職,但議會卻可以恢複他們的職務。國王也罷,議會也罷,都無法強迫公民繳納稅款或服從法律。當政治危機加劇時,行政權的分散為民族統一帶來了險惡的後果。全國各地的權力都已屬於遴選的機構。倘若這些機構落到新秩序的敵人手裏,革命便會遭到損害。兩年之後,為了保衛革命,中央集權又得以恢複。
2.司法改革
司法部門的改革所依據的精神同行政改革一樣。舊製度時繁多的專門法庭被廢除殆盡,代之以一套新的各級法院係統。這些法院以國民主權為本,無論對誰都一視同仁。新的司法組織重視保護個人自由,由此形成一整套有利於被告人的保障:被捕後24小時內出庭;審判公開;必須有律師協助。執行國民主權的原則導致了法官由選舉產生和建立陪審團製度。賣官鬻職的現象不複存在,法官從獲得法科學位的人中選出,他們以國民的名義行使權力。在訴訟中,由公民們對案件事實作出評判,然後由法官負責在法律方麵進行判決。但隻有在涉及刑事案件時才組成陪審團。
在1790年8月16日的法令中,國民製憲議會在民事方麵設立了鄉“調解法官”,這個詞是從英文中借來的。調解法官由初級議會從積極公民中選出,任職兩年。他對爭訟在50鋰以下的案件有終審權,對爭訟在100鋰以下的案件有初審權。調解法官還有無償的司法職務(家庭糾紛法庭庭長等等)。法律仍然很注重強製裁判,尤其是對於所有家庭糾紛。組織這種調解法庭時常遇到困難(由於沒有報酬,陪審員很不熱衷),但是它還是取得了很大成就,並成為國民製憲議會最牢固的創造之一。“縣法庭”在調解法庭之上,它由經縣選舉大會選出的5名法官和國王任命的檢察院官員組成,任期6年。縣法庭審理對調解法官判決的上訴。它對爭訟在100鋰以下的案件有終審權,對於超過這個數額的爭訟,不服它的判決可以上訴。專門的上訴法庭並不存在:縣級法庭之間可互為上訴機關。
在刑事方麵,1791年1月20日、7月19日和9月16日的各項法令建立起一種3級司法製度。在各市鎮,由市鎮官員組成的普通治安法庭審理本市鎮範圍內的犯法事件。在各鄉,由調解法官和兩名調解員組成輕罪法庭,審理不法行為。在省一級的首府設立“刑事法庭”,由省選舉大會選出的1名庭長、3名法官組成。此外還有1名公訴人負責起訴和1名國王的特派員監督依法判刑。1個起訴陪審團(按事先製定的名單抽簽,選出8名陪審員)決定是否有理由起訴。1個審判陪審團(按不同於前一個陪審團的抽簽名單選出12名陪審員)判定被告事實是否成立。陪審員多為富豪,至少也得是積極公民。該法庭的審判為終審判決。1791年9月25日,國民製憲議會通過了1部刑法典,其中取消了一切“想象罪”(異端邪說、褻瀆君主等),將罪行定為3種(普通違警罪、輕微犯罪、應處人身和名譽刑罰的罪行)。預定的刑罪應是“絕對和明顯必要的”,它隻針對個人,並且一視同仁。
司法組織的最高一級是兩個全國性法庭。根據1790年11月27日法律建立的“大理院”由每省選舉1名法官組成,有權撤銷其他法庭的判決。但是,它僅受理違反程序和法律的行為。被撤銷的判決被轉送給另一個同級法庭。“全國高等法院”建於1791年5月10日。它有權審理大臣和高級官員的罪行和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這一套司法組織協調、合理,不受國王所左右。盡管司法始終是以國王的名義行使的,實際上它已成為國民的事務。司法權也和政治權、行政權一樣都掌握在納稅的資產階級手中了。
3.國家與教會
在舊製度時,國家與教會的關係盤根錯節。因此,對國家和行政的改革必然導致對教會的改革。這項改革激起了一場宗教衝突,給反革命以可乘之機。國民製憲議會的大多數代表是虔誠的信徒,他們不希望發生衝突。天主教保留了舉行公開儀式的特權,是唯一得到國家維持的宗教。但是,深受法國教會自主論影響的國民製憲議會代表們自認為有能力改革教會。
僧侶的財源和產業是最先被觸及的。什一稅在8月4日之夜已被廢除。1789年11月2日,為了解決財政危機,國家將教會財產置於自己掌握之下,並負責以體麵的方式提供神職人員生計、祭儀的費用和對窮人的救濟。本堂神甫每年可領取1 200鋰,在舊製度下他們隻能得到750鋰的“微薄薪俸”。被沒收的教會財產成了最初的國有財產。取消了教會的產業必然會導致對僧侶傳統組織的否定。
1790年2月13日,修會僧侶被取消了。這種僧侶趨於衰落,輿論對它沒有好感,而它的財產又相當可觀。由於獻身誓願遭到禁止,它的招募來源陷於枯竭。
1790年7月12日通過、8月24日頒布的“教士法”改組了俗間僧侶。行政區劃成為新教會組織的框架。每個省設一主教府,主教和神甫也和其他公務人員一樣由選舉產生。主教由省選舉大會選出;神甫由縣選舉大會選出。新當選者由其教會上級授職。主教由大主教而不再由教皇授職。教士會議被視為特權團體因而遭到取締。代替它的是主教區會議,負責教區管理。這樣,法國的教會便成了一種國家教會。根據1790年2月23日的法令:神甫要在主日講道時宣讀和講解議會的各項法令。
法國教會與教廷的聯係鬆弛了。教皇的敕書須受到政府的檢查,首歲教禮[2]也被取消了。盡管教皇在法國教會中始終享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但是他的一切裁判管轄權均被剝奪。按照埃克斯大主教布瓦日蘭的說法,國民製憲議會把“為教士法洗禮”的工作留給了教皇。實際上,在需要使教士法得到教規認可時,困難就開始出現了。是由教皇還是由一個全國主教會議來批準呢?出於對主教們反革命活動的擔心,國民製憲議會放棄了召開主教會議的設想。這樣,它就得任憑教皇的擺布了。1790年8月1日,法國駐羅馬的使節貝尼斯紅衣主教接到命令:促使庇護六世批準教士法。貝尼斯紅衣主教反對教士法。他的行為已不止是模棱兩可,他和貴族派主教通信,把他們充滿**的書信轉呈給教皇。最後,他對教皇抵製教士法的行動表示稱讚,並為自己使命的失敗感到慶幸。
教皇早已把人權宣言斥責為大逆不道,他的抱怨、不滿不打一處來:首歲教禮被取消了;阿維尼翁放棄了教皇轄地的主權,要求並入法國。庇護六世對自己的世俗權力和精神權威都十分重視。他首先想知道法國政府在世俗事務,尤其是在阿維尼翁問題上的意圖是什麽,然後再決定自己在宗教事務方麵應采取的根本行動。他不打算很快決定立場,以免為宗教利益而犧牲自己的世俗利益。國民製憲議會采取了一種節製態度。1790年8月24日,它拒絕對阿維尼翁問題表態,把該城居民的請願書轉呈給國王。盡管如此,教皇仍然采取了拖延的做法,並進行了一場討價還價。但教皇的算盤打錯了。這不僅使他的利益受到損害,還使宗教信仰出現混亂,導致法國發生教會分裂和內戰。
在此期間,由埃克斯的大主教布瓦日蘭領導的主教團曾多次發表意見,迫切要求國王和教皇批準教士法正式實行。出現決裂並不是主教們所期待的。1790年10月30日,國民製憲議會代表中的主教發表了《教士法原則的論述》。他們並沒有譴責教士法,而是要求該法在付諸實行前首先得到教皇的批準。教士法使法國教會得以獨立。按照當時的教會法規,這不一定導致教會分裂。在1790年時,教皇永無謬誤之說尚未被奉為教理。法國的主教們打算從教皇那裏得到符合教規的承認,否則他們便感到沒有把握進行關於教區劃分和主教區會議的改革。教皇的抵製是由於多種動機所驅使,其中最重要的不一定是宗教方麵的。天主教列強,尤其是西班牙鼓勵教皇的反對立場。直到最後一刻,布瓦日蘭仍希望教皇不把法國投入分裂之中,認為他有責任使教士法具有教會法規的形式。
國民製憲議會等得不耐煩了,便於1790年11月27日要求所有教士宣誓效忠王國憲法。由於教士法也包括在憲法之中,這也是要求對教士法宣誓效忠。隻有7名主教進行了宣誓。神甫們分為勢均力敵的兩部分。就地區而言,兩派分布並不平均:“宣誓派”或稱“憲政派”在東南地區占大多數;“反抗派”在西部占大多數。
教皇對教士法的譴責使分裂的狀態無可挽回。在1791年3月11日和4月13日的敕書中,教皇激烈抨擊了大革命的原則和教士法。於是教會徹底地分裂。從此以後,全國也分為兩大陣營。反抗派教士的敵對助長了反革命騷亂,宗教衝突使政治衝突倍加激烈。
製憲議會代表們為什麽沒有采取別的做法呢?實際上,無論在道德還是物質方麵,政教分離都是不可能的,隻有教士法的失敗才會導致這一結果。當時,任何人也不主張實行政教分離,甚至連想也未曾想過。哲學家們主張把教會同國家聯係起來,使教會的神職人員服務於社會進步。國民製憲議會的代表們即使不是篤行信徒,也是天主教的恭敬擁護者;而人民則對天主教深信不移,絕不會接受與教會決裂,因為在他們看來這會妨礙其靈魂得救。政教分離會被理解為向宗教宣戰,反革命分子會借此作為可怕的武器。實行政教分離在物質方麵同樣不可能。僧侶的財產已被沒收,教士的生活需要國家維持,還要建立宗教預算。正是這些財政困難導致對法國教會的改組。為了節約開支,近一半舊的主教區被取消,大多數修道院被關閉。因此,宗教改革是與行政部門的改造和財政問題緊密相關的。
4.稅收改革
國民製憲議會的資產階級在進行製度改造中依據的總原則同樣適用於稅收改革,這種改革也是陳情書所表達的主要願望之一。納稅被作為一種“貢獻”,且實行人人平等。在全國推行統一的合理化稅額分配,與收入成正比,落實到個人,每年繳納1次。國民製憲議會製定的這樣一種稅收製度減輕了納稅群眾的負擔,這一點是無可爭議的。間接稅被取消了,隻保留了建立土地稅和流動財產稅所必要的注冊費,以及印花稅和海關稅。
新稅收製度包括3項主要直接稅。1790年11月23日建立的“土地稅”是對地產收入課征的捐稅。根據重農學派的原則,這是一項主要稅收。但是,為了確定對地產的課稅基數,必須製定出全國土地的測定及估價登記冊,這樣才能切實調整稅收,即在省、市鎮和納稅人之間實行公平攤派。國民製憲議會則隻能滿足於根據原稅收額定出每省應繳納的數額。市鎮的稅收底冊是根據納稅人的申報製定的。1791年1月13日創建的“流動財產稅”,是對租金或房租的實際收入所課的稅收。法律規定對負擔重的家庭減免稅收,對獨身者則增加稅收。1791年3月2日建立的“營業稅”,是針對商業和工業收入的稅收。所有這些稅收的分派均由市鎮負責,因而引起了不少挫折。各市鎮常常沒有辦法,甚至沒有願望做好這項徒勞無益的工作。把舊的念一稅作為基礎,略加修改後製定出稅收分派方案,這種應急的方法激起了強烈不滿。尤其是流動財產稅使農村居民負擔不起,而城市資產階級卻受到照顧。為了平息對稅收的責難和加速稅收的分派,國民製憲議會在1791年6月任命了一些特派員負責協助市鎮。
新的征收製度使這些麻煩更為突出。市政府被授命征收捐稅:法律並沒有設立專門的財政管理機構。在縣裏,由經選舉產生的1名收納員收集所有稅金;在省裏,由1名總主計員按國家財務署的命令支付開支;最上麵的國家財務署於1791年3月建立,由國王任命的6名專員組成,負責批準各部門的開支。
這是一種簡單、統一化的財政組織,在整個19世紀中,其主要輪廓一直保留著。但它在當時卻加劇了財政的危機。新製度的推行需要一定時間,然而舊的捐稅在1791年1月1日被廢除後,地產稅才剛剛建立,流動財產稅和營業稅還尚未出世。1789年10月6日創建的愛國捐占納稅者收入的1/4。但它也不能在短期內收回錢款。內克發出的國債(1789年8月9日為3 000萬鋰,利率為4.5%;8月27日為8 000萬鋰,利率為5%)宣告失敗。同時,償還僧侶債款、官職購買金、官職保證金,緊接而來的教士膳宿費和宗教禮儀費等開銷使國家的負擔更為加重。國庫空虛,國家隻得靠貼現銀行的借款混日子。
財政危機迫使國民製憲議會采取了兩項導致社會革命向縱深發展的重要措施:出售僧侶的財產和發行一種紙幣——指券。
Ⅳ.為了建立新的社會平衡:指券與國有財產
在這方麵,我們可以看到,環境和形勢的變化對國民製憲議會中資產階級事業產生的影響,以及資產階級為何不得不超越這種已經滿足了自己利益的、合理而協調的政治結構。它迫使自己作出更果斷的決定,從而加劇了社會動**。當然,它既不希望也未料到會出現這種後果。但是,無論如何這種社會動**畢竟為新製度提供了一個堅固的、資產階級和農民的基礎。
1.指券與通貨膨脹
貨幣改革及其廣泛的社會後果是由財政危機所引起的。1789年11月2日,國民製憲議會決定把僧侶的財產置於國家的支配之下。然而這還不夠,還必須使這些不動產“發揮效用”。1789年12月19日,國民製憲議會決定以4億鋰的價格拍賣教會財產,同時發行同等數額的“指券”。指券是一種按照國有財產確定價值的票據。起初,指券隻是含利息5%的債券,可以用教會財產進行償付,它代表著國家的信譽。指券最初隻有1 000鋰一張的大票麵。隨著教會財產的出售,指券應該被陸續收回,作廢和被銷毀,這樣便償清了國家債務。
要使這種做法取得成功必須速戰速決。但是,指券的推銷十分艱難。這是因為形勢動**不安;僧侶仍控製著其財產管理權;改革教會的法令尚未通過。這種情況促使國民製憲議會采取了斷然措施:1790年4月20日,剝奪了僧侶對其財產的管理權。一個月後,它又創立了宗教祭儀的預算。5月14日,它確定了出售國有財產的具體方式。但是,國庫依然空空如也,赤字在不斷上升。在采取了一係列措施後,國民製憲議會逐漸不由自主地把作為國庫券的指券轉變為一種紙幣了:它不再含利息,並且具有不受限製的償還能力。1790年8月27日,指券開始成為銀行票據,發行量達到了12億鋰。中等票麵(50鋰)開始出現後,又印行了5鋰的低麵值指券(1791年5月6日)。於是,最初被用來償還國債的措施背離了原來的目的,成了彌補預算赤字的手段。更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做法在經濟和社會方麵產生了難以估量的後果。
在經濟方麵的後果表現在貨幣性指券的膨脹異常迅速,發行量成倍增加。國民製憲議會在1790年5月17日允許貨幣買賣即是促使指券貶值,金屬貨幣都隱而不現了。兩種價格隨即出現:一種以硬幣支付;另一種以紙幣支付。低麵值指券的印行使貶值更為加劇。在1790年中,指券的兌換率一再下跌,失去的價值從5%上升到25%。1791年5月,在倫敦市場上100鋰指券隻能值73鋰了。
在社會方麵貨幣性指券也造成了多種後果。人民各階層成為通貨膨脹的犧牲品,其生活條件不斷惡化。領取紙幣工資的幫工和工人的購買力日益下降。生活費用日漸昂貴,食品價格上漲引起了和饑荒同樣的後果。社會騷亂再度出現。生活費用昂貴使城市人民群眾起來反對大資產階級,並促使大資產階級倒台。對於資產階級的某些派別來說,通貨膨脹所造成的惡果也不輕。一些官員的職位被取消了;舊製度時把積蓄換成公債或抵押貨款的食利者也因貶值而減少了收入。通貨膨脹使已經到手的財富蒙受損失。然而,通貨膨脹也使得投機商有利可圖。尤其是貨幣性指券,使得任何人都有可能得到僧侶的財產。作為國庫券的指券,則隻能將僧侶財產交給國家的債權人,如國家供應商、金融家和被取消職位的官員。於是,指券不再是一種財政方麵的權宜措施,而成為強有力的政治、社會手段了。
2.國有財產的出售和資產階級所有製的鞏固
通過出售國有財產和發行指券的製度,大革命逐步向重新分配地產的方向邁進,使這場革命的社會性質更為突出。實際上,國有財產出售的方式不符合小農們的願望。大多數農民完全沒有土地或沒有足以獨立生活的土地。土地問題本可以通過把國有財產分割為小份和簡化出售手續,以便增加有地農民數量的方法得到解決。這樣,以廢除封建權利為開始的土地改革便會全麵展開。然而財政需要占了上風,這種需要與資產階級的利益一致。同贖買封建權利一樣,國有財產的出售也不是為了滿足農民群眾,它使有產者的優勢地位得到加強。
1790年5月14日的法律規定,僧侶的地產將在各縣政務廳所在地公開拍賣,實行按不同經營的地塊整份出售。所有這些條件都不利於貧困農民。另外,地租也仍舊保留了下來。但是,為了把一部分農民拉到資產階級新秩序一邊,國民製憲議會準許在12年內付清購地款額,年息為5%;如果地產分小塊招標比整份出售的價格高,便允許分割拍賣。在某些地區,農民們合夥購買本村出售的土地;另一些地方的農民則用暴力驅走競買者。農民的地產有所增加:在康布雷齊,在1791—1793年間,農民比資產階級購買的土地多10倍。在庇卡底、拉翁或桑斯附近地區也是如此。盡管這樣,從出售僧侶財產中獲利最多的還是有地的自耕農,大佃農,尤其是那些資產階級。短工和小農中很少人能得到一小塊土地。雖然教會大領地的解體造成了土地經營的分散,使不少農民以分成製佃農或永佃農的身份從土地中受益,但土地問題依然沒有解決。不久,指券的貶值使從事土地投機的冒險家和唯利是圖的工商業者“黑幫”發了大財。
國民製憲議會的成就是巨大的,它涉及政治、行政、宗教、經濟等各個領域。法國和法蘭西民族獲得了新生,新社會的基礎被奠定下來。作為受到理性和啟蒙思想熏陶的一代人,國民製憲議會代表們建立了一套合理、清晰和統一的社會結構。但是,作為資產階級的子弟,他們把莊嚴宣告的自由、平等原則加以歪曲,為本階級所用。他們這樣做的結果,一方麵激起了人民各階層和民主派的不滿,同時也引起失去優勢地位的貴族和舊特權階級的仇恨。國民製憲議會尚未解散,工作尚未完成時,各種困難已經成咄咄逼人之勢了。國民製憲議會把新的國家建立在納稅資產階級的狹隘基礎之上,這必然使它的事業矛盾重重。它一方麵被迫與不甘妥協的貴族階級鬥爭,同時又對迫不及待的人民加以排斥。這便使資產階級的國家陷於動**不安,接著又陷入戰爭之中。
新的經濟聯係鞏固了新的統一,但這隻能是資產階級的聯係。徹底摧毀了四分五裂的封建狀態,實現了國內的流通自由後,國內市場統一起來。全國各地區之間的經濟聯係加強了,互相之間的聯合也鞏固起來。“壁壘後移”和為使民族生產不受外國競爭而采取的保護措施,使法蘭西民族與外國的區別明顯起來。然而,國民製憲議會的資產階級在完成這項統一大業的同時卻以經濟解放促使了第三等級的分裂。在行會和製造條例被廢除後,行會師傅喪失了壟斷權,這使他們萬分惱怒。糧食貿易的自由引起了城市和農村人民各階層的普遍反對。農民中對耕種自由的敵對程度不次於對糧食貿易自由的敵對,因為它使貧苦農民借以為生的集體權利不複存在。依戀市場管理和傳統經濟的群眾大失所望,這幾乎使他們背離這個按一個階級的狹隘利益而設計的祖國。
人民群眾被排除在政治生活的組織之外。這種組織建立在納稅的基礎之上。毫無疑問,國民製憲議會代表們通過宣布理論上的平等、取消舊製度下分化社會的各種“團體”和肯定社會關係中的個人主義觀念,奠定了一個民族的基石。這個民族將包括所有的人。但是,他們把財產權列入了天然的和永不失效的權利之中,這便在他們的成就中產生了一個不可克服的矛盾。保留奴隸製和把選舉組織法建立在納稅的基礎上,這兩項措施把這一矛盾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政治權利的多少取決於財富的多寡。300萬消極公民遭到排斥。難道整個民族隻是由構成初級議會的400多萬積極公民組成的嗎?難道民族隻集中體現在選舉大會本身的5萬名選舉人身上嗎?
“民族、國王、法律”這一著名口號在民族主權原則的幌子下成為國民製憲議會成就的象征。但它掩蓋不了問題的實質。民族被縮小到有產業的資產階級這個狹隘範圍內,僅僅由納稅者組成的民族是抵禦不住反革命和戰爭打擊的。
[1] lieue,法國古裏,約合4公裏。——譯者
[2] 教士獲得聖職後獻給教皇的一年俸祿。——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