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製競爭的行為。依照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製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市場支配地位是經營者在市場中所處的一種狀態,處於這種狀態的經營者不受市場競爭的約束,具有控製價格或者排除競爭的能力。因此,與壟斷協議不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不考慮其他經營者的意圖或行為,不必與他人達成合謀或者協同行為,而是憑借自己的市場支配力來限製競爭。
市場支配地位本身並不受到法律的幹預,因為市場支配地位多因合法行為所致。例如,經營者可以通過合法的競爭或者國家授予的特權而取得市場支配地位。但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確有能力排除或限製市場的競爭,這又使得法律必須對其濫用支配力的行為進行規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有多種表現形式,我國《反壟斷法》列舉了六種濫用行為,分別為不公平交易、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強製交易、搭售和價格歧視。
不公平交易是指經營者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的行為。它是經營者為獲取壟斷利潤,損害用戶和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掠奪性定價是指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該行為直接針對競爭對手,意圖通過低價傾銷將競爭對手排擠出市場。拒絕交易是指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的行為。該行為多發生在具有支配力的上遊企業拒絕與下遊企業交易的情形。強製交易是指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隻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隻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的行為。該行為以排除競爭對手為目的,多以獨家交易的形式出現。搭售是指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要求交易對象購買其產品或者服務的同時須購買其另外的產品或者服務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搭售旨在將經營者在被搭售商品的市場勢力擴散到搭售商品的市場上,以排除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價格歧視是指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該行為不僅會妨礙經營者經營產品的市場競爭,也會限製經營者交易對象的產品市場的競爭。
上述行為雖然在表現形式上各不相同,但在本質上都是經營者利用其市場支配力對相關市場競爭機製的破壞。
一、規製理由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對競爭及效率的負向影響成為對其進行法律規製的理由。這種負向影響首先體現在對競爭機製的破壞。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對市場競爭存在潛在的威脅。在完全競爭市場上,經營者隻是價格的被動接受者,無法對市場產生影響。但如果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力,就可以減少市場的競爭程度,為自己謀取壟斷利潤。經營者可以控製產品的價格,減少產品的數量,在追逐壟斷利潤的同時,將其他經營者排擠出市場。對競爭的破壞,降低了市場資源配置的效率,減少了社會的整體福利。另一方麵,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也可能損害經營者的動態效率,阻礙企業內部的創新和技術進步。競爭的缺乏使經營者能夠輕而易舉地獲得高額的壟斷利潤,從而可能喪失創新和技術革新的動力。
二、違法行為的認定
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法律規製,首要的問題在於如何對這種違法行為進行認定。違法行為的構成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二是經營者具有濫用市場支配力限製競爭的行為。對這兩個條件的認定,都需要運用經濟學的分析。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是經營者濫用行為的前提。判斷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往往需要考慮多方麵的因素。一般認為,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是判定需要考慮的首要因素,而這又以相關市場的確定為前提。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產品進行競爭的商品範圍和地域範圍市場。相關市場的認定對於市場支配力的確認具有重要意義。例如,在1956年美國政府訴杜邦公司壟斷玻璃紙一案中,相關市場的認定決定了對企業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力的認定。在該案中,杜邦公司被控壟斷了玻璃紙產品市場。如果以玻璃紙產品為相關市場,杜邦公司占有百分之百的市場份額;但如果將玻璃紙看作一種軟包裝材料,以軟包裝材料為相關市場,杜邦公司則僅占據18%的市場份額。美國最高法院持後一種觀點,因而認定杜邦公司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其經營行為不構成壟斷。
相關市場的本質是相互有競爭關係的產品所形成的市場。因此,對相關市場的確認須考慮產品的競爭關係。對產品的競爭關係可以通過對產品相互替代關係的分析來確定。產品之間的相互替代程度越高,則產品之間的競爭關係就越強。一般認為,可以用需求交叉彈性來測量產品之間的相互替代關係。需求交叉彈性是指一種產品需求數量的變動與引起這一變動的另一產品的價格變動之間的比率。它表示某項產品價格變化對另一產品需求數量的影響。如果該比率為正數,則表明兩項產品具有替代關係。該比率越高,表示替代關係越強。不過,並不是產品具有替代關係,就可以將這兩項產品確認為相關市場。隻有當該比率達到一定程度,即兩項產品具有較強的替代關係,才能被確認屬於一個相關市場。
在確認相關市場的範圍之後,接下來需判定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占有的市場份額是判斷的重要因素。市場份額是經營者產品占市場總銷售額的比重。如果一個經營者長期占有較高的市場份額,往往表明其具有市場支配力。在實踐中,對於占有多大比例的市場份額應當被認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並不存在一個統一的標準。根據我國《反壟斷法》規定,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1/2的;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2/3的;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3/4的,可以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不過,市場份額並不是確定市場支配地位的唯一標準。有時候,即使經營者占有很高的市場份額,也不具有市場支配力;而另一些時候,經營者的市場份額並不高,卻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因此,對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還需考慮其他因素。這些因素包括經營者控製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以及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等。經營者對上下遊市場的控製力越強、財力越雄厚、技術越先進、其他經營者對其在交易上的依賴越強、其他經營者的市場進入越困難,經營者的市場支配力就越強。
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也就具有限製和排除競爭的潛在力量。當其濫用市場支配力妨礙競爭時,就成為法律規製的對象。判斷經營者是否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力的行為仍然需要進行經濟分析,考慮其對競爭及效率的負向影響。因此,合理原則依然是主要的規製原則。案例6-2中法院對規製原則的適用即建立在經濟分析的基礎之上。[1]
【案例6-2】
柯達公司生產和銷售複印機等設備,自己也生產和銷售維修更換用的零部件並且提供機器的維修服務。20世紀80年代初期,作為獨立機器設備維修商的公司開始進入維修服務市場。1985年,柯達公司改變售後市場營銷策略,使得獨立維修商無法獲得柯達設備的維修零件。同時,柯達公司要求消費者在購買其零件時必須同時購買柯達的維修服務,而其他品牌零件由於無法兼容柯達的機器,使得獨立維修商的業績大減,有些甚至被迫退出了市場。因此,獨立維修公司向法院起訴,主張柯達公司的搭售行為違反了《謝爾曼法》第1條和第2條的規定。柯達公司辯稱其在機器設備市場並不具備市場支配力。即使自己在搭售品市場即零部件市場占有壟斷性的市場份額,但市場份額本身不意味著具有市場力量。機器設備的銷售市場是競爭性的市場,如果自己提高零部件和服務價格來獲取高額利潤,會導致機器設備市場銷售的下降。因此,柯達公司不可能對零部件和維修服務製定高於競爭水平的價格。地區法院做出了有利於柯達公司的判決,上訴法院推翻了此判決,駁回了柯達的主張:如果在設備主市場不存在市場控製力,那麽應當假定在零部件市場和維修服務市場也不存在市場控製力。美國最高法院維持了上訴法院的判決。
在該案的審理中,美國最高法院沒有對搭售行為簡單地采取本身違法原則予以確認,而是運用交易成本理論對案件進行了經濟分析。法院認為,柯達公司完全可能在零部件市場和維修服務市場獲得高額壟斷利潤,而同時並不會對機器設備的銷售產生過大的負麵影響。法官認為信息成本和轉換成本的存在使柯達公司可以達到目的。如果零部件和維修服務價格要影響機器設備銷售的話,顧客在購買機器設備時要對機器設備購買以後的終身維修成本做出估計。必需的信息包括:價格、質量、用來操作、升級和改進設備的產品的供應、維護和修理費用,包括對故障頻率的估計,修理的性質,服務和零件的價格,停工的長短和停工期造成的損失等。這些信息對一般用戶而言很難獲得。換言之,估計麵臨較高的信息成本,特別是在市場不完全的情況下,顧客無法在購買機器設備時即對產品使用期間內所有可能發生的成本作完整的評估。
法院認為,除了信息成本以外,轉換成本也可以使柯達公司達到目的。轉換成本是更換機器設備的成本。如果轉換成本很高,已購買機器設備並被鎖定的顧客就會在最終決定更換機器設備之前的一段時間內,容忍零部件和維修服務價格一定程度的上漲。如果轉換成本高於零部件和維修服務價格的增加,而且被鎖定的用戶數量高於新購買者數量,那麽賣方就可能在零部件和服務市場保持高於競爭水平的價格而仍然獲利。
筆者認為,柯達公司的搭售行為應當受到法律規製。雖然柯達公司在機器設備市場不具有市場支配力,但是,由於存在信息成本和轉換成本,機器設備市場的競爭效果無法有效傳遞到售後市場,其競爭不能克服零部件和維修服務市場上的壟斷效果。在零部件和維修服務市場上,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存在依賴,因此,柯達公司在該市場存在市場支配力,其搭售行為構成了限製、排除競爭的效果,損害了資源配置的效率,理應受到法律規製。該案的意義在於:對反壟斷案件的分析應當堅持合理原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案件分析時,應當采用經濟學的分析方法,以獲得正確的結論。本案對經濟學交易成本理論的運用是一個很好的典範。
[1] 王傳輝:《反壟斷的經濟學分析》,180~182頁,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