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鏈接正義”消息,2019 年10 月15 日,廣州中院為了“順利推進庭審”,將被告人馮現學押在看守所,采用遠程視頻的形式開庭,用不到一個小時的時間迅速完成了審理。雖然馮現學及其辯護律師均對庭審形式提出質疑,法庭仍然繼續審理。本案中,檢察院移送的卷宗共計43 冊,但公訴人完成全部的“舉證”

工作隻用了4 分45 秒,相當於1 分鍾舉證10 冊、累計上千頁的證據材料。公訴人發表了1 分多鍾的公訴意見後,法庭在馮現學及其辯護律師均未發表辯護意見的情況下,宣布全部審理程序結束,將擇期宣判。

深圳市龍崗區原區委書記馮現學受賄、濫用職權一案,自2017 年9 月25 日起訴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兩年多,其間曾經曆了五次庭前會議、兩次開庭,此前的庭前會議和開庭均集中於案件的非法證據排除問題,盡管馮現學提供了大量的非法取證線索和證據材料,但是法院一直未啟動排非。

近年來,國內媒體曾報道過一些職務犯罪案件審理中的不正常現象,如不能保證被告人權利、強行推進庭審,被稱為“殺豬式審判”,但是至少也讓被告人到庭接受了審理,而對於這位深圳最大的區龍崗區的曾經的書記,法庭甚至沒有給他到庭受審的權利。

回顧過去這些年,法院一直在鍾擺的兩極搖擺:一方麵,最高法院在不斷糾正過去因程序不公導致的冤假錯案,以發文或其他各種方式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看上去試圖大力推進刑事訴訟的公開化、實質化;另一方麵,在當前各類非吸、詐騙、貪腐類案件高頻起訴的時期,法院似乎又在運動式訴訟的壓力中迷失了方向,以完成運動任務為首要目標,很多案件的審理已經背離了基本的公平公開原則。

以2014 年6 月開始試點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為例,這個程序把適用範圍限製在被告人認罪的輕型犯罪案件。按照官方觀點,速裁案件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及時實現公平正義。而根據最高法院2015 年工作報告,2015 年全國法院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541 913 人,占全年總數的43.96%;判處緩刑、拘役、管製及單處附加刑556 259 人,占45.12%;判處免予刑事處罰18 020 人, 占1.46%; 宣告無罪1 039 人, 占0.08%。

按照這個數據,至少60% ~ 80% 的刑事案件可以用速裁程序解決。考慮到當前被告人的審前狀態是羈押為常態、取保為例外,絕大多數被告人審前都被長期羈押在看守所,看守所惡劣的居住條件迫使絕大多數被告人不敢以無罪辯護去冒險一搏。就大多數被告人來說,止損是他首先考慮的,冤不冤倒是其次了。早日離開不是人待的看守所,哪怕早一天對他也值。在這樣的背景下,為了早日自由而含冤認罪的被告人到底有多少,也許隻能留待以後的最高法院再次向人大宣示洗冤業績了。

要保證速裁程序的正當性,就必須先給被告人自由,審前狀態必須以取保為常態、羈押為例外,這樣才能保證速裁程序最大限度地兼顧到效率和公平。

再比如近期大量曝光的敏感案件和焦點案件。這些案件往往都有一流的律師作為辯護人參與其中,都被社會普遍關注,當然也被各級政府和反貪部門所關注,畢竟很多案件是政府和反貪部門的業績要求。在高強度的聚光燈下,法院戰戰兢兢如履薄冰,從案件受理開始就將自身定位為運動維穩工具,有意無意忽略了審判機構的立命之本。對律師往往戴著有色眼鏡,不把律師看作訴訟平衡三角之一角,而是把律師歸類為被告人的利益共同體,總認為律師是在給法院找麻煩。在審判程序中有意無意將自己歸位到被告人和律師的對立麵,忽視了自己作為中立者的首要價值。

例如將共同犯罪案件故意分拆成若幹獨立案件、控製開庭旁聽人員和被告人家屬、動用律師群體組織給律師施壓以配合法庭的“正常審理”,等等。這些做法,已經遠遠偏離了法院的中立客觀原則,也與最高法院近年來推進刑事訴訟公開化、實質化的做法背道而馳。

當我們回顧最高法院試圖推進刑事訴訟公開化、實質化的具體做法,我們也得承認有些措施的確帶有超前色彩,例如二審案件開庭問題,證人到庭問題等,在當前的司法背景下的確可能未顧及基層法院的司法成本和辦案效率。最高法院在嚴格控製審限和司法成本的前提下,又試圖讓基層法官采用更先進的但是成本高昂的司法製度,的確有點強基層法官所難。而從被告人和辯護人角度出發,既然法律賦予了權利,就理應去應用,而不是被法院變相地剝奪,這就造成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與法官之間的激烈博弈,而這種博弈本不該發生在這兩者之間。

造成這種博弈的根本原因在於:最高法院試圖建立更先進的訴訟製度,但卻忽略了這個國家曆史上形成的忽視被告人基本人權的審前羈押製度和原罪觀念,以及法院自身單薄的立命根基—無法獨立的審判體係。

(2019 年10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