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槍的爭議,有很長一段時間了,各地法院拿著一些涉槍尤其是氣槍的案件很是頭疼,怎麽判都不是。現在老百姓有錢了愛玩槍,人家玩槍又不拿出來危害社會,有的就是自己在家擼一擼,對這些案件如果按照之前的規定硬判,不僅判得被告人哭天喊地怨聲載道,連法官自己也覺得判得有問題。這樣的案件多了,最高院也不可能再裝睡著,近日,兩高終於出台《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複》。批複從兩方麵給了下級法院極大的自由裁量權:一,對於氣槍,不僅考慮數量,還要充分考慮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於通過改製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

二,對氣槍彈,應當綜合考慮氣槍彈的數量、用途以及行為人的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

據說此批複出台後,有若幹被告人的強製措施立即轉為取保候審。

我國是禁槍的國度,但到底什麽是法律意義上的“槍支”,不要說普通民眾,就連不少刑事辯護律師估計腦海裏也沒有清晰概念。根據《槍支管理法》第46 條: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槍支標準,自1996 年10 月1 日至今一直未變。槍支分製式和非製式,製式主要是指軍警用槍,除此以外為非製式槍支。

軍警用槍本來就是用來殺人的,所以當然可列入“槍支”範疇,但何謂“非製式槍支”?判定的標準是“槍口比動能”。此前,我國對非製式槍支致傷力的鑒定標準為16 焦耳/平方厘米,類似的非製式槍支鑒定標準,香港是7.077 焦耳/平方厘米,台灣是20焦耳/平方厘米。2008 年3 月1 日,新實施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大大降低了這個標準,新規定確立了“非製式槍支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1.8 焦耳/平方厘米”的紅線。這個標準,比之前的標準嚴格了9 倍。

海外生產的很多氣體擊發的玩具槍和仿真槍,按照當地的殺傷力標準是合法的,但如果進入了大陸,就會被鑒定人員根據2008 年的新規判定為“槍支”,不允許買賣和持有。玩槍民眾搞不懂焦耳是啥東西,也搞不懂1.8 焦耳/平方厘米意味著什麽,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常有民眾闖紅線的事情發生,2015 年福州網購仿真槍的劉大蔚案,2016 年天津擺氣槍攤的趙春華案,都是很有代表性的焦點案件。

最高法裏學者、專家不少,對這些有關槍支的法律法規的瑕疵不是不知道,不少最高法的學者、專家還是留洋歸來,更清楚禁槍的根本不在於槍有多可怕。美國人不禁槍,老百姓可以合法持槍,以此來保證自己的基本民權不受非法侵犯。但我國不同,自秦以來,國家就視民間持有兵器為心腹大患,禁槍是我們長治久安的基本國策。老百姓買把氣槍就被抓,感覺是身上的G 點多了一點,但讓最高法發文把之前的法律法規否定掉,不僅程序上有問題,而且在技術上也無法在“槍支”的概念界定上劃出一道清晰的界限,劃深了帶來潛在的社會危害,劃淺了和以前沒啥區別。好在兩高裏高人多,采取批複的方式解決了這個矛盾:第一,不去動“槍支”這一概念,1.8 焦耳/平方厘米的標準依然存在,順帶著把氣槍彈的概念也延展了,以後真有壞人拿著符合這個標準的氣槍幹壞事依然可以定罪量刑;第二,即便達到了1.8 焦耳/平方厘米的標準,但人家如果隻是自己的業餘興趣愛好,沒有社會危害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從輕處罰。

批複一出,兩高舒了口氣,下麵地方法院的法官也許就垮下了臉:兩高自己做了好人,卻把難題踢給了下麵的法官們,這對於習慣了按照法條和司法解釋辦案的法官們,不是出了道新課題嗎?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這些全是主觀判斷的問題,案子是我說了算還是你說了算?你覺得範冰冰好看,我覺得李冰冰更好看,大家掌握的主觀標準亂套了咋辦?

估計律師們看到這個批複樂開了花:管你是範冰冰、李冰冰,今兒我把眼一眯就當你是劉曉慶。

(2018 年4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