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幾年前的空姐代購案,到後來的各個非法持有槍支案,再到涉及珍稀動物犯罪的多個案件,直到現在院線熱映的以陸勇案為原型的“格列衛”案,都具有這樣一些特征:這些案件從刑法分類角度看都是法定犯;被告人都獲得了大眾的廣泛同情;由於律師的不懈抗爭和媒體的曝光,這些案件的走向都受到了重大影響,甚至促進了最高法院發文對原來的裁判規則予以調整。

與殺人放火、盜竊搶劫這樣的自然犯不同,對法定犯的處罰更多是基於統治秩序的需要。德國古典學派學者費爾巴哈認為,犯罪行為不隻是違反了“法律”,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受害人的權利。伯恩鮑姆則指出,該觀點雖然可以解釋諸如殺人等傳統犯罪,卻無法從權利的視角對一些並未侵犯任何個體權利的行為作出合理的解釋,比如“反倫理和反宗教”罪。由此,他提出了“法益”

的概念,用於取代費爾巴哈的“權利”。隨著人類現代文明的進程,“法益”一詞越來越多地被立法者適用,以此來為各類法律尋根溯源找到立足的根本。但另一方麵,法益的內容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倫理概念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在慢慢改變著內涵和外延,傳統法律和宗教禁止的同性戀在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被宣布為合法。同樣,統治秩序也在隨著文明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在逐漸調整,一些計劃經濟時代違反計劃經濟秩序的商業行為隨著自由經濟的擴張今天已經不再被處罰,但由於立法的遲緩以及司法的機械呆板,對於法益的保護調整往往存著滯後現象,代購的空姐、玩槍玩鳥的年輕人、需要救急藥的絕症患者,就成了這種滯後狀態的犧牲品。

從普通大眾的樸素觀念出發,如果國家的關稅太高,為什麽我不可以到國外去買更便宜一點的商品?如果我玩槍隻是玩一些具有低烈度射擊力的類似玩具槍,不會對社會造成更多的危害,為什麽國家要對我科以重刑?如果我已經身患絕症,需要特效藥挽救或延長自己的生命,為什麽國家一定要我花幾萬元去買在國外隻需花不到十分之一費用就可以買到的藥品?國家法律在這些法定犯罪裏保護的法益到底是誰的法益?

或許有觀點認為,對於法益的保護很多時候要有選擇,法律從來都不是保護所有利益的。有的專家學者也許會拿出統治秩序、民族企業保護和公眾安全這些理由來解釋。但是為了保護這些看上去高大上的利益,就可以對普通大眾這些實實在在最基本的利益視而不見嗎?

所有的法律條款背後都有受益者,相較於自然犯的受益者,法定犯的受益者的確顯得更為狹隘和縹緲一些,但這樣的受益者的的確確是存在的。對高關稅的保護會讓技術落後、效率低下的一些民企或國企受益;對於槍支一攬子不分青紅皂白的禁止會讓警察們禁槍更加簡單和得心應手;對於雖然在國外獲得了生產許可但在國內沒有生產資質的特效藥來說,對這些藥的禁止則讓國內的藥企、醫院和衛生部門保持了他們在這一領域的壟斷地位。

有的時候,所謂的法益,保護的其實隻是某個行業、某個領域、某些特定階層和人群的利益。看清楚了這一點,我們就會明白,很多被告人和律師在法庭上表麵上是在對抗法律,其實他們對抗的是強大的利益團體。

我國法律體係是成文法,案件審理通常采取法官糾問製,在刑事訴訟中沒有英美法係那種真正意義上的陪審團,普通大眾對於法益的價值評判,隻能通過法官的自由心證和律師的強力辯護來完成,而這對於孱弱的律師來說幾乎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一方麵是法官不可能主動站在被告人一邊來審核被告人法益的正當性和可保護性,關於這一點,從各個熱點案件的被動推進就可以看得出來;另一方麵,在當前輿論監督受到強力限製的背景下,律師如果試圖要借助媒體的力量來放大被告人法益的正當性影像,要冒很大的風險。但即便是這樣,文首談及的一係列案件大多數通過律師的努力都獲得了不錯的結果。由此來看,中國的律師可以算是世界上最優秀的律師,雖然沒有數百萬美元的年薪,但卻能完成國外同行幾乎不可能完成的工作。韓國《辯護人》這樣催人淚下的電影故事,換在中國卻是一部部活生生的紀錄片。

同為法律人,在法益保護這個問題上,法官理應承擔起更艱巨的任務,應對法益保護的調整更為主動一些,而不是每個案件都需要律師大聲疾呼後才被動跟上。最高法院對於整個國家的司法現狀、法律的滯後性和某些類型案件的律師意見,理應具有最完備和最即時的統計數據,由最高法院來調整法益的保護,是效率最高也是最及時的。

法律看上去很複雜,其實很簡單。你可以隨便找一個人大法工委的官員或者法院的法官問一問,問他願不願意為了保護國貨而多花一倍的價格去買一塊手表,或者當他的家人身患重病時,願不願意用十分之一的價格從國外買到特效藥。當他告訴你真實的答案後,你就會明白,什麽是真正的法益。

(2018 年7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