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前先此地無銀三百兩,本文不針對任何人或任何案件,僅僅是因為天氣熱想囉唆兩句瀉火。

一個辯護人在法庭上質證和發表觀點時該講多久?提供書麵辯護意見時要寫多長?這個問題可能不同的辯護人會有不同的答案。所謂兵無常勢水無常形,該講多少、該寫多長完全看案件的具體情況。簡單的案子開二十分鍾結束,辯護人張嘴時間也許就一兩分鍾,快得宛若流星劃過。複雜的案子可以開幾十天,辯護人可以不停地講,講到法官噴火、同行入睡、觀眾離席。辯護的目的是為了當事人利益最大化,還是為了宣講公平正義?有時候這兩者並不矛盾,甚至是相輔相成;但有的時候,辯護人被迫要做出選擇,保留一邊舍棄一邊。不同的辯護目的,決定了辯護人在法庭上該講多久,辯護詞該寫多長。

就一個常年從事刑事審判工作的專業法官而言,有句俗話叫多年的媳婦熬成婆,普通的辯護人如果平時沒有將主要精力集中在刑事案件上,其專業能力是很難超越審判法官的。辯護人在法庭上需要顧及兩方麵,一方麵要去說服法官聽進去自己的辯護意見,另一方麵還要把這個過程淋漓盡致地表演出來,在當事人和家屬麵前贏得高分。但很多時候,辯護人覺得非常值得宣講的東西,法官會不屑一顧,因為法官見的實在太多了;而被辯護人忽略的東西,也許會被法官作為關注的重點。所以在法庭上如何拿捏好這個分寸,尤能體現辯護人的情商。

就辯護人在法庭上首先要顧及的第一方麵展開看,大多數的刑事案件並不是什麽新奇的玩意兒,也許一個案件對這個當事人來講是平生第一遭,但對法官來講就是每天診室裏的流感或者咳嗽,再普通不過。作為辯護人,如何在同質犯罪的眾多被告人的辯護人裏脫穎而出,引起法官的注意;如何把簡單的事情複雜化,或者把複雜的事情簡單化;如何把案件裏的特性提煉出來,又如何在盡量短的時間內把這些特性融合進自己的觀點快速釘進法官的腦海裏,這才是辯護人真正值錢的地方。而就辯護人在法庭上要在當事人和家屬麵前掙高分這一方麵來說,建議不要太多去顧及。辯護人的第一方麵做到位了,就不用去擔心第二方麵的問題。

大多數的當事人和家屬都是明白人,不會為了律師發言一小時值一千元還是三千元和律師計較的。如果辯護人用一個字就可以辯無罪,當事人出一百萬可能也願意;但如果辯護人說了十萬字也沒效果,你說每個字該值多少錢?

當然也有同行可能會反駁我,說我們應該盡力把自己的能力展現給當事人,法官聽不聽那是法官的事情。

好吧,求同存異。不過有一句話,當事人請律師是看表演的嗎?

為什麽我提倡在法庭上言簡意賅不要廢話?

辯護人可以換位思考一下,如果你長年累月從事刑事審判工作,麵對著大部分都不新鮮的程序、證據,天天在庭上昏昏欲睡的法警,散發著看守所氣息的被告人,屁股再親密不過的密不透汗的人造革座椅、音響效果極差貌似當初被吃了回扣的麥克風,你會有耐心聽一個律師滔滔不絕一個小時以上?好吧,第一個律師還行,第二個呢?第三個呢?聽到後麵估計你也是眼睛看著律師心中想著午飯了。法官不是機器人,法官也是凡人,既然是凡人,那每個人的耐心都是有限的,隻不過耐心長短不一而已。

有個重要的點不知道大家是否意識到:法官的工作時間是有限的,他不可能把法院(庭)的所有或者絕大部分資源都傾斜到其中一個案件或一個被告人身上,所以辯護人在法庭上到底該講多久、到底可以講多久,事實上並不決定於辯護人的意願,而是由法院(庭)的時間資源、人員資源(法官和不可能隨叫隨到的陪審員、法警、審委會委員)、社會輿論影響力、司法工具化的要求等因素綜合決定的。辯護人如果意識到了這一點,就會明白在法庭上言簡意賅提煉重點有多麽重要—你首先要讓法官注意你,你的觀點法官才會聽,而不是誇誇其談先給法官來一針麻醉劑。

有的辯護人在法庭上滔滔不絕,甚至還竊喜於法官不大願意主動打斷他,其實那撞翻泰坦尼克號的冰山已經離他不遠了。

有的辯護人喜歡庭後向法官提交此情綿綿千萬行的辯護詞,我在這裏先潑個冷水:我們首先考慮一下法官每周有幾個小時可以真正用於工作—我們先把他們刷學習的時間刨掉,把他們上街義務勞動創文創優的時間刨掉,把他們學習其他文件的時間刨掉,把他們彼此在一起吹牛、聊健身、聊追劇、聊喝酒的時間刨掉,然後再把剩下的時間分攤到每個案子上—你覺得有幾個法官會真正安靜地坐下來,倒一壺熱茶,逐頁仔細地看你上百頁的辯護詞?

除非你知道他是誰的粉絲,然後在辯護詞扉頁貼上偶像的玉照。

不是所有的事情或者東西都是越長越好,至少在辯護這個事情上,一定要充分照顧我們的國情,能在三分鍾裏幹完的事情絕不要用三分零一秒,除非你和客戶簽訂的是按時計費的協議。與發散性思維相比,辯護人在法庭上的歸納能力更為重要—那種將一種觀點在一分鍾內講完,將上百本卷宗反映的事實在半小時、一小時內表達完整明白的能力。

至於有的案子辯護人一定需要死磕的,那就不是歸納和表達能力的問題了,更不是辯護長短的問題,那可能是法官和辯護人是不是在平行時空裏的問題。換句話說,就是法官和辯護人對相同的法律概念和原則是否有相同的認知。如果認知不同,那可能就是火星和金星的距離,辯護人講一句頂一萬句,或者講一萬句也就一句—反正法官都不聽。辯護人認為證據不足的,法官認為根本不是問題;辯護人覺得不該殺的,法官覺得必須殺。實踐中,我們的判決書對於說理是相當吝嗇的,很多法官根本不屑於在判決書中羅列自己的理由,為啥?說到底又回到歸納能力了—高度概括不必多言。講得越少毛病越少,現在案件都是終身負責製,給自己埋太多的雷幹什麽?

(2023 年7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