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教育條例》依據憲法、黨章和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第一次以法規的形式規定幹部有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務。幹部有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是指幹部在崗工作期間有接受教育培訓的機會,以及獲得受教育培訓的時間、物質保障等。幹部有接受教育培訓的義務,是指幹部為完成組織交辦的各項任務,有效履行崗位職責,必須按照規定接受教育培訓。幹部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務是辯證統一的,幹部在享有教育培訓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幹部在履行接受教育培訓義務時,應獲得相應的權利保障。

《幹部教育條例》明確,幹部教育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幹部。這是對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在以往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門對領導幹部的教育培訓比較重視,工作也比較到位,而對一般幹部的教育培訓,措施不夠有力,培訓任務落實得不夠好。按照《幹部教育條例》的要求,在重點抓好領導幹部的教育培訓的同時,也應當抓好一般幹部的教育培訓。這是完成所肩負的曆史使命的需要,也是順應廣大幹部培訓期望的要求。

(一)幹部有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幹部教育條例》第十條規定:“幹部有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務。”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黨章規定,黨員有“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的權利。公務員法第十三條把“參加培訓”列為公務員享有的權利之一。《幹部教育條例》依據法律和黨章的規定,第一次以基本規章的形式明確了幹部有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務,是公民、黨員、公務員接受教育培訓權利和義務在幹部身上的具體化。

幹部有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是指幹部在崗工作期間有接受教育培訓的機會以及獲得受教育培訓的時間、物質保障等。比如,幹部可以按規定提出相應的培訓申請,組織選派參加教育培訓期間享有在崗時同等待遇,參加教育培訓後獲得公正評價,對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教育培訓權利受侵害時提出申訴等。

幹部有接受教育培訓的義務,是指幹部為完成組織交辦的各項任務,有效履行崗位職責,必須按照規定接受教育培訓。這是對幹部必須接受教育培訓的約束和強製。比如,完成規定的教育培訓任務,遵守幹部教育培訓的規章製度,接受教育培訓的考試考核,運用教育培訓所獲知識和技能為本職工作服務。

幹部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務是辯證統一的,幹部在享有教育培訓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要求幹部履行接受教育培訓義務時,應保障他們相應的權利。在實際工作中,由於種種原因,影響幹部參加教育培訓的情況時有發生,幹部的教育培訓既存在著對權利保障重視不夠的問題,也存在著履行義務不理想的問題。依據本條規定,幹部所在單位應尊重幹部享有的權利,積極創造條件,為幹部參加教育培訓給予支持和幫助;幹部本人要珍惜自身享有的權利,自覺履行接受教育培訓的義務,積極參加各種教育培訓,不斷提高自身履行崗位職責的素質和能力。

(二)幹部教育培訓對象範圍和重點

《幹部教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幹部教育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幹部,重點是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及其後備幹部。”既要求幹部教育培訓要麵向全體幹部,又強調應把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及其後備幹部作為教育培訓的重點。

1.幹部教育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幹部。把全體幹部作為幹部教育培訓的對象,是對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在以往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門對領導幹部的教育培訓比較重視,工作也比較到位;而對一般幹部的教育培訓,措施不夠得力,培訓任務落實得不夠好。按照《幹部教育條例》的要求,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必須加大對全體幹部的教育培訓力度,不僅應當抓好領導幹部的教育培訓,而且應當抓好一般幹部的教育培訓。這是一項異常艱巨的任務,也是一項宏大的係統工程。綜觀世界各國,還沒有哪一個政黨和國家,像我們黨和國家如此重視幹部教育培訓工作,采取的力度這樣大,取得的成效這樣顯著。這是我們黨從勝利走向勝利的關鍵所在,得到了世界各國的廣泛認同和讚譽。因此,無論是為了完成我們黨所肩負的曆史使命,還是順應廣大幹部的培訓期望,都必須對全體幹部的教育培訓作出整體規劃,全方位、多層次、大規模地開展教育培訓。

2.重點加強對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及其後備幹部的教育培訓。把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及其後備幹部作為幹部教育培訓的重點對象,這是由其地位和作用所決定的。黨政領導幹部是幹部隊伍的骨幹力量,是執行黨和國家各項任務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在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承擔著至關重要的責任,他們的素質和能力的高低,往往影響著一個地方、一個部門的改革、發展和穩定,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其重大部署的貫徹落實。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建設幾個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不動搖,保持黨和國家的長治久安,不斷把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推向前進,關鍵在於我們黨,首先在於縣以上黨政領導幹部。”正因為如此,中央始終把抓好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的教育培訓作為重中之重。2002年,《中共中央關於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強調,“要堅持以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為重點,推動全黨學習的深入開展”。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強調,“重點抓好領導幹部的理論和業務學習,帶動全黨的學習,努力建設學習型政黨”。實踐證明,抓好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的教育培訓,不僅提高了他們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領導能力,對加強領導班子建設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為其他幹部的教育培訓起到了引導和帶動的作用,有力地推動了整個幹部隊伍的建設。

後備幹部是領導幹部隊伍的重要補充和來源。加強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對加強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建設,確保我們黨長期執政、執好政,保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後繼有人和國家長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戰略意義。早在20世紀80年代初,黨中央就提出建立後備幹部製度。從多年的實踐看,加強教育培訓是培養後備幹部的重要環節。僅以中央黨校為例,先後舉辦了22期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培養了一大批年輕幹部,其中許多優秀幹部走上了各級重要領導崗位,有力地推動了領導班子的建設。在新的曆史條件下,黨中央仍然高度重視後備幹部的培養。2003年,中共中央辦公廳下發的《黨政領導班子後備幹部工作規定》強調,“應當根據不同類別、不同層次後備幹部的特點和幹部本人的實際情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進行培訓”。為此,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必須把培養後備幹部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抓,按照後備幹部培養方向確定教育培訓目標,根據形勢發展要求設置相應的教育培訓內容,全麵提高後備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組織領導能力。

3.幹部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參加相應的教育培訓:一是在職期間的各類崗位培訓。這是根據幹部在職期間履行崗位職責的需要,有計劃地進行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文化素養和技能的培訓。幹部教育培訓首先是崗位培訓。崗位培訓必須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各級各類幹部的崗位要求,堅持“缺什麽、補什麽”,注重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能的教育培訓,並根據不同的內容設置不同的培訓項目,使幹部能夠依照崗位的需要和自身需求進行選擇,調動幹部參加教育培訓的積極性,不斷增強崗位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是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這是對擬晉升領導職務的幹部,按照晉升職位的要求而組織實施的培訓。任職培訓一般在其任職前進行,經任免機關批準,也可先到職後培訓,但必須在到職後一年內完成。

幹部參加任職培訓,主要培訓擬擔任領導職務所需的政策理論、專業知識和組織領導能力,為履行新的職務打好基礎。任職培訓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分層次進行。

三是從事專項工作的專門業務培訓。這是根據幹部從事專項工作需要而組織實施的有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幹部參加專門業務培訓,主要學習從事專項工作所需的知識、技能、方法等,具體培訓內容、時間和方式應視專項工作的實際需要而確定,可以采取脫產集中舉辦培訓班等方式進行,以保證幹部能夠勝任專項工作任務。

四是新錄(聘)用的初任培訓。這是對新錄(聘)用的幹部在試用期內組織實施的培訓。初任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從事崗位工作所需要的基礎知識、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初任培訓可采取舉辦培訓班或工作實習等形式進行,使新錄(聘)用的幹部了解本職崗位的工作特點和程序、組織紀律和職業道德等,明確自己的工作內容和職責範圍,適應新崗位工作要求,提高勝任本職工作的能力。

(三)實行幹部參加教育培訓時間和實行學時學分製

《幹部教育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省部級、廳局級、縣處級黨政領導幹部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者經廳局級以上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以上的培訓。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1年內完成培訓。其他幹部參加脫產教育培訓的時間,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確定,一般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實行幹部教育培訓學時學分製。”對幹部參加教育培訓時間要求作出明確規定,有利於建立幹部教育培訓的激勵和約束機製,增強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

1.黨政領導幹部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要求。對黨政領導幹部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在不同的時期都提出過具體的要求。《2001年—2005年全國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規定,要堅持縣以上黨政領導幹部每5年不少於3個月到黨校、行政學院等培訓基地脫產進修的製度。《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明確提出,提拔擔任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經過黨校、行政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五年內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一年內完成培訓”。《幹部教育條例》繼續堅持這些規定,並對培訓對象和培訓機構的要求作了進一步的細化。理解此項規定應把握以下兩點:

第一,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要求。一是省部級、廳局級、縣處級黨政領導幹部在任職期間內,每5年應當參加累計3個月以上的脫產培訓。二是幹部提拔擔任省部級、廳局級、縣處級領導職務前,應當參加3個月以上的脫產培訓,提拔前在下一級職位任期5年內參加的組織(人事)部門安排的脫產培訓都是有效的。確因特殊情況,未達到教育培訓時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1年內完成培訓。其中,提任前未參加培訓的,應在提任後1年內參加3個月以上的培訓;參加培訓的時間累計不滿3個月的,應在提任後1年內參加相應的培訓,補足培訓時間的要求。三是3個月以上的培訓時間可以一次性完成,也可以在5年內分階段進行,並累計計算。其中,參加政治理論培訓的時間必須給予一定的保證。作出這樣的規定,既重申了對培訓時間的原則要求,又兼顧到實際情況,有利於妥善處理工學矛盾。

第二,參加教育培訓的機構。根據本條規定,省部級、廳局級、縣處級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者經廳局級以上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其中,“經廳局級以上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幹部學校、培訓中心,由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各類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等專業學校設立的幹部培訓機構,國家外專局認可的國外培訓機構等。在上述的培訓機構中,隻有經廳局級以上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方能作為有資格的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承擔幹部教育培訓任務,頒發有效的幹部教育培訓證書。

2.其他幹部參加脫產教育培訓的時間要求。“其他幹部”主要包括科級以下的幹部。本規定第一次對其他幹部參加脫產培訓的時間提出具體要求,即一般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這是結合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而作出的新的製度規定。作出這樣的規定,比較符合這些幹部的實際,有利於保證他們每年都有一定的時間參加教育培訓,完成對全體幹部教育培訓的目標任務。至於對這些幹部完成培訓時間的具體計算方法,各地各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規定,但不能把參加會議、工作研討等計算為培訓時間。

3.實行幹部教育培訓學時學分製。幹部教育培訓學時學分製,是近年來在大規模培訓幹部工作中出現的一種新探索。主要是借鑒國民教育的做法,以學時學分為計量單位,把幹部參加組織選派的脫產培訓,單位組織的業務知識培訓,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在職進修等,折算成培訓的學時或學分,來計算幹部完成的培訓量。在一些地方和部門的實踐中,這一做法有效地緩解了工學矛盾,使幹部能夠根據自己的情況,靈活選擇培訓內容、時間和進度,確保幹部完成學習培訓任務。實行幹部教育培訓學時學分製,一般應把握好以下三個環節:一是製定科學的實施辦法。對各級各類幹部學時學分累計周期、學習內容、完成學時學分量以及學時學分換算方法等作出明確合理的規定。其中,應保證一定的時間脫產參加政治理論培訓,防止以業務培訓代替政治理論培訓。二是做好學時學分的登記。幹部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的登記辦法和要求,對幹部完成學時學分情況及時進行登記。其中,在登記時應注明具體培訓時間和內容、培訓機構以及考試考核情況。三是加強審核管理。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管理部門應加強指導和管理,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幹部完成學時學分任務及登記情況進行定期審核、統計分析,對合格的予以確認;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需要指出的是,是否實行學時學分製,關鍵在於所在地區和部門是否“有條件”。如果條件具備或者經過努力創造了條件,實行學時學分製必將會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四)幹部應當履行教育培訓基本義務

《幹部教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幹部必須遵守教育培訓的規章製度,完成規定的教育培訓任務。”幹部教育培訓的規章製度,主要是指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和教育培訓機構的各項規章製度,如組織調訓、學員管理、教學組織、考試考核等方麵的製度。幹部必須完成規定的教育培訓任務,是指幹部參加教育培訓期間應完成規定的培訓內容、培訓時間;通過考試考核,並達到相應的培訓效果。《幹部教育條例》專門作出這一規定,從履行基本義務的角度,提出了幹部參加教育培訓的紀律約束和要求,強調幹部不論職務高低,在參加教育培訓期間,都應當實現從幹部到普通學員的身份轉變,從崗位工作到學習培訓的轉變,從家庭生活到學校集體生活的轉變,自覺遵守有關教育培訓的規章製度,並取得實實在在的培訓效果。

(五)幹部參加教育培訓的權利保障

《幹部教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幹部在參加組織選派的脫產教育培訓期間,一般應享受在崗同等待遇。”幹部在參加組織選派的脫產教育培訓期間,其工資、福利及有關待遇,與在工作崗位上的幹部同等對待,目的在於保障幹部參加教育培訓享有的權利。這是黨對幹部的關懷,也是黨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一貫要求。198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中央黨政機關幹部教育工作的決定》就提出,“幹部離職學習期間,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包括工資調級,同在工作崗位上的幹部一樣對待,由原工作單位負責解決”。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門沒有認真地執行這些規定。為此,本條進一步明確了這方麵的規定,為幹部安心參加脫產教育培訓提供了製度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