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總建築麵積和分項麵積
第二十條 本條規定了各規模等級公共圖書館建築麵積控製指標及相應的藏書量、閱覽座位數量控製指標。
條文表2中的具體控製指標以及形成控製指標的相關指標,是在廣泛調研了我國有代表性的各級公共圖書館的館舍現狀,統計、分析了大量數據,參考了文化部《全國公共圖書館評估標準(2003)》和地方標準,分析研究了國際圖聯和國外主要國家不同發展階段的相關指標,並進行具體計算後確定的。
條文表2中的建築麵積、藏書量、閱覽座位數量指標的計算方法是:依據服務人口和人均藏書量指標(0.6~1.5冊/人)、千人擁有閱覽座位數指標(0.3~2.0座/千人),計算公共圖書館的藏書量和閱覽座位數量;依據藏書量和每平方米藏書量標準(大型館350~300冊/m2,中型館280冊/m2,小型館250冊/m2),計算藏書區使用麵積;依據閱覽座位數量和每個閱覽座位所占麵積指標(3 m2/座),計算借閱區使用麵積;依據藏書區、借閱區使用麵積及其所占比例(55%~65%)、使用麵積係數(0.7),計算公共圖書館的建築麵積。
截至2005年,全國人均擁有公共圖書館藏書0.3冊。不同地區差異很大,人均0.1~3.4冊。文化部《文化建設“十一五”規劃》提出的目標是:到2010年,全國人均擁有公共圖書館藏書0.6冊。現行的全國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區縣標準中規定的人均擁有公共圖書館藏書數量是1.3冊。截至2005年,全國公共圖書館擁有閱覽座位總數48萬個,平均每千人0.3座。不同地區、不同規模的公共圖書館之間差距較大,最高達到每千人2座。根據國家的文化發展規劃,考慮到不同地區公共圖書館藏書總量的現狀及未來發展,本標準確定人均擁有公共圖書館藏書指標為0.6~1.5冊;千人擁有公共圖書館閱覽座位數指標為0.3~2.0座。
表2的“注”對其使用方法作了說明。一是說明了表2沒有包括的服務人口在1000萬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建築麵積的確定原則,即參照1000萬服務人口的人均藏書量指標(0.6冊、件)、千人閱覽座位數指標(0.3座)計算其藏書量和閱覽座位數量,並以此計算其建築麵積;服務人口3萬以下的,不建設獨立的公共圖書館,與文化館等文化設施合並建設時,其用於圖書館部分藏書區和借閱區的使用麵積,參照3萬服務人口的人均藏書量(1.5冊、件)、千人閱覽座位指標(2.0座)執行,並以此計算其建築麵積,但最小的圖書館,藏書量不少於1.5萬冊、件,閱覽座位不低於20席,麵積不低於300 m2。
二是說明了表中服務人口處於兩個數值區間的取值方法,即采用直線內插法確定其建築麵積、藏書量和閱覽座位指標。三是說明了建築麵積指標所包含的項目,凡本標準附錄沒有包含的項目,其建築麵積不包括在表2的建築麵積指標之內。
第二十一條 本條規定了根據服務功能、文獻資源的數量與品種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因素調整公共圖書館建築麵積的具體方法。
服務人口是確定公共圖書館建築麵積的基本依據,所以,首先應依據服務人口數量和表2確定相應的藏書量、閱覽座位和建築麵積指標,然後再根據其他因素進行調整。
一、根據服務功能調整,是指對省、地兩級具有中心圖書館功能的公共圖書館麵積的調整。需要調整的是增加滿足功能需要的用房麵積,主要包括配送中心、輔導、協調和信息處理、中心機房(主機房、服務器)、計算機網絡管理與維護等用房的麵積。由於各省、地公共圖書館所覆蓋的區域不同、下一級公共圖書館的數量不同,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地(或縣)級公共圖書館的數量和計算機網絡用戶數量來確定其增加麵積。需要增加的功能用房項目和麵積,參照本標準附錄“公共圖書館用房項目設置表”確定。
二、根據文獻資源的數量與品種調整建築麵積的方法是:以設計藏書量(資源存量和未來10年左右增加的數量之和),對照條文表2中規定的藏書量指標,以其差額作為計算的基數,計算應增加或減少的藏書麵積。由於文獻資源的數量和品種影響到閱覽室設置和閱覽座位數量,應根據藏書量調整閱覽座位數量,每增加或減少1000冊圖書,相應增加或減少一個閱覽座位;再根據實際應設的閱覽座位數量對照條文表2中規定的閱覽座位指標,以其差額作為計算的基數,計算應增加或減少的借閱區麵積。
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調整建築麵積,主要采取調整人均藏書量指標以及相應的千人閱覽座位指標的方法。根據文化部《文化建設“十一五”規劃》提出的“十一五”末人均公共圖書館藏書達到0.6冊的要求,考慮到今後10年的發展,調整後的人均藏書量不應低於0.6冊(5萬人口以下的,人均藏書量不應少於1冊)。
四、公共圖書館的藏書量不能過少,也不能無限增加,同一城市各規模等級公共圖書館的總藏書量一般應控製在人均1.5~2冊(件)以內,閱覽座位總數一般應控製在千人2座以內,功能用房的設置更不應超出公共圖書館的功能範圍,因此,總的調整幅度應控製在±20%以內。
第二十二條 本條規定了少年兒童圖書館建設的原則。
少年兒童圖書館是公共圖書館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少年兒童服務是公共圖書館的重要任務。早在1981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單位《關於全國少年兒童圖書館工作座談會的情況報告的通知》中,就提出了少年兒童圖書館(室)建設的基本要求:“在中等以上的城市和大城市的區,逐步建立專門的少年兒童圖書館”,“凡新建公共圖書館,都必須考慮少年兒童閱讀設施的安排”。根據這一要求,本標準規定可以建設獨立的少年兒童圖書館,也可以在公共圖書館內設單獨的少年兒童藏書區和借閱區。
少年兒童圖書館的建築麵積,包括在按服務人口確定的公共圖書館總建築麵積指標之內。符合建設大、中型公共圖書館的地區,可以分別建設獨立的公共圖書館和專門的少年兒童圖書館,也可以二者合並建設。符合建設小型公共圖書館的地區,二者應合並建設,不宜建設獨立的少年兒童圖書館。獨立建設的少年兒童圖書館,其建設規模、項目構成、總建築麵積和分項麵積等指標,執行本標準的有關規定。
根據統計分析,全國省、地、縣館少年兒童閱覽座位數分別為閱覽座位總數的15%、23%、32%,這與實地調查的結果相吻合。根據上述情況,本標準規定:合並建設的,為少年兒童服務的藏書區、借閱區麵積應控製在公共圖書館藏書區和借閱區總麵積的10%~20%。
第二十三條 本條規定了公共圖書館各類用房使用麵積與總建築麵積的比例關係。
各類用房的比例關係,是以公共圖書館的建設規模、功能需求為基本參數,廣泛參考了《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38—99、《全國公共圖書館評估標準(2003年)》、國際圖聯的相關標準,並對實地調研和統計資料中的數據進行了分析測算後確定的。
根據統計分析,我國各級公共圖書館書庫和閱覽室麵積之和占總建築麵積的比例平均為47.4%,其中省、地、縣級館的平均比例分別為54.7%、46.6%、47.1%。另據2006年10月對全國74所公共圖書館的調查,藏書區和借閱區麵積占總麵積的比例,大型館平均為53%,中型館平均為50%,小型館平均為45%。兩項分析,結果基本一致。藏書區和借閱區是公共圖書館實現功能的最主要的區域,按照公共建築功能優先的原則,應體現把盡可能大的麵積用於直接服務讀者的導向,因此,本標準在現實基礎上適當提高了藏書區和借閱區使用麵積占總使用麵積的比例,確定為55%~65%。中小型公共圖書館實行藏閱合一,不作區分。
公共活動與輔助服務區、谘詢服務區也是直接服務讀者的區域。調查中發現,近年來公共圖書館的講座、圖書陳列展覽、讀者活動十分活躍,成為發揮公共圖書館功能效益的重要形式。從調查數據分析,各級公共圖書館的公共活動與輔助服務區平均已占到全部使用麵積的21%,但各館之間內容不一。本標準在附錄中規範了公共服務和輔助服務區的項目內容和標準,根據項目內容和標準的測算,規定其使用麵積比例為10%~16%。谘詢服務是公共圖書館正在興起和發展的一項高層次服務項目,是現代圖書館的方向。調查中發現,公共圖書館谘詢服務的內容和方法不斷豐富,並設置了專門用於上述谘詢服務項目的人員、用房或區域,谘詢服務用房的比例大致為2%~5%。
根據調查統計,目前公共圖書館技術設備區占總麵積的比例為1%~6%,各館之間差異較大。隨著公共圖書館計算機網絡建設的發展,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的全麵實施,對公共圖書館計算機中心機房等技術設備用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實際需要和今後的發展考慮,本標準將技術設備區的比例定為3%~4%。
實地調研結果顯示,不同的圖書館,用房麵積比例存在一定的差異,因而,在不突破總麵積控製指標的前提下,各項用房比例關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但調整以後,藏書區、借閱區、谘詢服務區、公共活動與輔助服務區四部分使用麵積之和占總使用麵積的比例,大型公共圖書館應不低於70%,中小型公共圖書館不應低於75%。
第四章 總體布局與建設要求
第二十四條 本條是對公共圖書館設計原則的要求。
與傳統圖書館相比,現代圖書館在服務模式上發生了重要變化,主要表現在普遍采用盡可能多的開架借閱,資源管理開架與閉架相結合;資源載體紙質、數字、多媒體並存,提供和利用方式發生了變化;圍繞文獻信息資源提供多樣化的活動,成為圖書館服務的重要內容。公共圖書館建築在設計時應充分考慮這些變化,強調空間使用的靈活性,空間環境的複合性,滿足服務模式變化對圖書館建築的要求,使圖書館建築為現代圖書館服務方式的全麵實施提供保證。
公共圖書館是集中體現當地文化積澱和文化精神的建築,其外觀造型、室內裝修和環境設計,在滿足功能優先、適用為本原則的前提下,應充分反映當地的文化傳統和特點,創造富有獨特風格的圖書館建築形象。
第二十五條 本條是對公共圖書館總體布局的要求。
對公共圖書館功能進行合理分區,是圖書館總平麵布置的基本原則。圖書館的功能布局是否合理,直接影響著圖書館的使用效率。在總平麵布置上,功能相同的空間宜集中而不宜分散,嚴格區分內部工作管理區域和讀者活動區域,應強調以讀者為中心,與圖書館的管理方式和服務手段相適應,從緊湊合理、便於聯係、方便調整、動靜分區等方麵來進行規劃、設計。
良好的朝向和通風,對讀者閱讀、工作人員工作和圖書保存都有重要意義,也符合節約型社會的要求,在總平麵布置上應予充分注意,對於中、小型圖書館尤為重要。
根據少兒讀者活潑好動的特點,少兒閱覽區應與成人閱覽區分開,設置獨立出入口,還應在館外設置開展少兒活動的相關場地。
室外工程是公共圖書館建設的組成部分,應統一規劃建設。
第二十六條 本條是對公共圖書館三條流線組織的要求。
合理組織讀者流、書刊信息流和工作人員流,使三條流線便捷暢通,互不幹擾。人、書分流是圖書館建設的基本要求。
一、書流。藏書庫與采編用房是圖書館書刊大量進出的地方,需設置可供運送書刊的通道。為了不影響借閱區的安靜、衛生和安全環境,應設獨立的出入口,並能根據書刊的流向進行合理的路線組織,既能滿足書刊進出、分配的要求,也應保障安全。
二、人流。首先是讀者活動人流,其次是圖書館工作人員及來訪者。公共圖書館的讀者人流量大,且持續時間稍長。開館與閉館時是人流集中的高峰期,門廳是公共圖書館的主要交通樞紐,具有接納、分配人流的作用,所以門廳內的人流路線要簡捷、通暢。人流多的大型圖書館,出口數量應不少於兩個。公共圖書館讀者人流的另一個特點是呈正反向移動,故設計中應避免人流交叉。員工進館後應能方便而直接到達工作區,盡量不與讀者人流交叉。來訪者或聯係工作的人員數量少,但進館後的流線應能方便地直接到達辦公區域,不宜通過借閱與藏書區。
圖書館的標識係統有公共信息標識和讀者引導標識。在館區的院內及館內空間、出入口處、通道處、家具設備等合適的位置上,應裝設必要的標識標牌,使讀者能夠迅速準確地了解圖書館的空間布局、內部功能、服務設施和活動安排。公共信息標識所用圖形符號應采用國際通用標準符號和圖形,讀者引導標識應做到簡明直觀、形式美觀。
公共圖書館內人員聚集,應設計出簡捷、通暢的應對突發事件時人流疏散的通道。
第二十七條 本條是對公共圖書館無障礙設計的規定。
公共圖書館是社會文明的窗口。為體現全社會對殘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關懷,公共圖書館應建成無障礙建築。無障礙設計按《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38—99第4.1.9條執行,無障礙設計範圍遵從《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JGJ 50—2001第5.1.3條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是對公共圖書館設置機動車和自行車停車位的規定。
隨著社會的發展,各地特別是經濟發達地區汽車保有量節節攀高,圖書館公務用車、館員和讀者自行駕車數量增長很快,特別是大中型公共圖書館,人、車流量較大,停車場成為讀者利用圖書館的一個重要條件。因此,除了充分利用周邊建築的停車場(庫)以外,公共圖書館自身還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足夠的停車位。
公共圖書館停車位數量(包括周邊可利用的停車位和本館區內設置的停車位),在《公共圖書館建設用地指標》中已有規定,各地規劃部門對公共建築的車位也有要求,建設中可按當地規劃部門的有關規定及其他實際情況確定。本著節約土地的原則,可以建停車庫,以減少停車場的單獨占地麵積。地下停車庫的建築麵積不包括在建築麵積控製指標之內。
第二十九條 本條提出公共圖書館建築的高度取向。
公共圖書館各部門之間、不同功能的用房之間聯係比較密切,且人流量大,建築采用水平聯係較垂直聯係有更多的優越性。另外,多層建築比高層建築造價低。所以,公共圖書館建築特別是其向公眾開放的公共空間一般不宜采用高層。但是高層建築在節約用地方麵又有積極意義,因此在用地緊張且城市總體規劃許可的情況下也允許建高層。
第三十條 本條提出公共圖書館的空間布置要求。
隨著文化事業及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圖書館的功能在不斷深化、擴展,圖書館設備特別是電子信息設備也在不斷更新,公共圖書館建築必須能滿足這一趨勢。藏書和閱覽用房的重新組合、分隔和改造,在圖書館內經常發生,公共活動用房如展覽廳、培訓教室等也在經常變化,采用框架、框架剪力牆結構體係和其他大空間結構形式有利於內部房間的靈活分隔和今後的發展改造。行政辦公用房、業務用房相對穩定,則不強調采用框架結構。《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38—99第4.1.3條規定“圖書館各空間柱網尺寸、層高、荷載設計應有較大的適應性和使用的靈活性。藏閱空間合一者,宜采取統一柱網尺寸、統一層高和統一荷載”,這是以結構體係采用框架或框架剪力牆體係為依托,肯定了空間布置應該具有靈活性和可調整性。
第三十一條 本條規定了公共圖書館建築的抗震級別。
按《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2008的規定,大多數公共圖書館屬於一般性公共建築,可按抗震規範中的標準設防類建築設防——按本地區的設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根據公共圖書館人員密集且疏散有一定難度,地震破壞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社會影響很大的情況,參照該規範第6.0.4條關於“文化娛樂建築中,大型的電影院、劇場、禮堂、圖書館的視聽室和報告廳……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的規定,本標準將公共圖書館的視聽室和報告廳、大型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納入重點設防類建築。
此外,《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2008將大型博物館、存放有國家一級文物的博物館、特級和甲級檔案館的抗震設防類別劃為重點設防類,據此類推,凡保存有國家重要文獻的公共圖書館的特藏書庫,應按重點設防類建築進行抗震設防。
當公共圖書館建築各區段的重要性有顯著不同時,可按區段劃分抗震設防類別。下部區段的類別不應低於上部區段。
第三十二條 本條是對公共圖書館節能與環保設計的要求。
室內環境、建築熱工和暖通空調設計是公共建築節能設計的三個主要方麵。
公共圖書館建築作為社會文明的標誌,必須體現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理念。建設部已經頒布的《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2005及其他有關環境保護的規範和規定必須遵守,節能產品必須優先采用。關心公眾的健康是“以人為本”的重要體現,因此要求采用“不損害健康的產品”。公共圖書館建設應成為在建築的全生命周期實現高效率地利用資源,低限度地影響環境,以達到人與建築、環境和諧共存的典範。
第三十三條 本條是對公共圖書館建築允許噪聲級的要求。
保持閱覽環境安靜是圖書館建築設計應重視的內容之一。影響圖書館安靜的因素主要有交通噪聲、生活噪聲、工廠生產及施工噪聲等。館內噪聲級分區及允許噪聲級標準應根據《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38—99第4.1.7條執行。周圍環境噪聲,根據《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93的規定,晝間為55 dB,夜間為45 dB。
當公共圖書館由於各種原因無法達到環境噪聲的限製標準時,在總平麵設計、單體平麵設計和技術構造上還有調整的可能。如將“靜區”房間放在離噪聲源較遠的地方,采用雙層玻璃窗等隔聲效果好的建築構配件,以及綠化等。相對於將公共圖書館建在環境安靜但遠離讀者群的偏僻地區而言,靠近讀者、方便利用是更值得關注的問題。
結合室內裝修做一些吸聲減噪措施,可從實用、維護、造價等多方麵綜合考慮,酌情選用。
第三十四條 本條是對公共圖書館建築日照、通風與采光條件的要求。
公共圖書館應堅持以自然通風和自然采光為主,充分利用自然資源,節約能源。一般應優先考慮閱覽室朝南向布置。日照強烈的地區還應采取適當的遮陽措施,並針對不同季節主導風向、氣溫對建築空間加以處理,使自然通風得以良好組織。閱覽室的天然采光標準,見《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38—99第4.1.6條和《建築采光設計標準》GB/T 50033—2001第3.2.4條的規定。
少兒閱覽室的日照,與幼兒園及中小學建築設計規範中對活動室、教室的日照的具體要求是一致的,如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要滿足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少於3 h,中小學南向教室要求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少於2 h。在以人為本的理念和身心健康越來越引起人們重視的情況下,對少兒閱覽室的日照條件提出原則性的要求是必要的。基於定量分析,建議少兒閱覽室的日照宜滿足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少於1 h。
第三十五條 本條是對公共圖書館文獻資料防護方麵的要求。
對書刊和非書資料的防護內容很多,而防水、防潮是公共圖書館建設的基本要求。根據目前公共圖書館藏閱合一和靈活多變的發展趨勢,本條對整個圖書館工程提出了嚴格可靠的防水、防潮要求。
對各類文獻資料要設必要的防護措施,《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38—99第5章對此有詳盡的規定。對溫、濕度都有要求的房間,設置空氣調節裝置並考慮空氣淨化均是必需的,不同部位有不同的防護要求。另外,大型、高級別的公共圖書館設有珍善本書庫及較完善的技術設備用房,設置空氣調節及淨化裝置也是符合業務要求的。
第三十六條 本條是對公共圖書館建築防火的要求。
建築防火規範的要求是強製性的,同時公共圖書館也有一些特定環境和使用功能,所以既應遵守國家現行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 50222—95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又要遵照《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中的具體規定。此外,文化部1996年2月6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公共圖書館建築防火安全技術標準》WH 0502—96,在引用上述國家現行標準的基礎上,針對圖書館的具體情況作了細致的詮釋,對公共圖書館建築工程的防火安全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第三十七條 本條是對公共圖書館設置電梯和提升設備的規定。
《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38—99第4.1.4條規定了閱覽室在四層及以上應設電梯,本標準列明這一標準,是肯定在公共圖書館設計及投資中應該有這一項,但這是最低標準。隨著經濟的發展,公共圖書館應體現出對年老體弱者、殘疾人更多的人文關懷,因此有條件的地區四層以下的大中型公共圖書館也可設電梯。至於自動扶梯,從人流情況看一般並非必需(0.6 m寬的自動扶梯每小時載客量約5000人,0.8 m寬的自動扶梯每小時載客量約8000人,1.00 m寬的自動扶梯每小時載客量約10000人),因此,一般不需要設置。針對書籍的提升設備,如專用書梯、客貨兩用梯等,則屬於減輕勞動強度和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也是人性化設計的體現。
第五章 建築設備
第三十八條 本條是對公共圖書館建築給排水係統的要求。
公共圖書館的室內外給排水係統應按《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38—99的要求設計。按照現代圖書館服務方式,藏閱合一的閱覽室越來越多,這類閱覽室和書庫的要求應該是一樣的,因此,本標準特別強調了給排水管道不得穿過書庫及藏閱合一的閱覽室。
第三十九條 本條是對公共圖書館暖通空調係統的要求。
公共圖書館的暖通係統、空調係統應按《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38—99的要求設計。設置集中空調係統,是因為其便於運行管理、噪聲較小,空調效果也最好。大、中型公共圖書館需要空調的房間麵積大、要求高,並且這些公共圖書館一般都有特藏書庫、數字資源處理等對空調要求較高的房間,故宜設集中空調。城市集中供熱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應優先采用。如市政無此條件,還要自建鍋爐房等設施,應對燃氣、重油、煤、電等各種可獲得的能源作比較,擇優選用。
第四十條 本條是對公共圖書館電氣係統的要求。
《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38—99第7.3.1條規定,“藏書量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其用電負荷等級不應低於二級;其他圖書館,用電負荷等級不應低於三級”,該項規定為最低標準。根據目前公共圖書館的發展趨勢,對供電質量及可靠性的要求越來越高,特別是隨著信息化、數字化的發展,圖書管理網絡化的推進,供電係統稍有閃失就會帶來巨大損失。因此,本條對特定部位特別指明應設可靠的備用電源。
公共圖書館的照明標準,見《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2004表5.2.1。該標準的照度標準值比《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38—99中的數值要高,體現在該標準均為單一的確定值,而《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38—99中均有一個下浮的幅度。
第四十一條 本條是對公共圖書館電話、電視與廣播係統的要求。
隨著通信技術的發展,圖書館內使用電話的門數日益增多,公共圖書館應根據不同規模,配設不同的內線和外線電話係統。電視與衛星接收係統已經成為數字時代接收和傳遞信息的重要工具,公共圖書館建設應配設相應的設備和機房麵積。廣播係統既為公共圖書館日常服務所需(如閉館提示、背景音樂等),更是應對緊急情況之必備。《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就要求藏書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設火災自動報警係統,能發出事故廣播和安全疏散指令。
第四十二條 本條是對公共圖書館建築網絡係統的要求。
公共圖書館網絡係統建設,是公共圖書館現代化建設的基礎,是實現圖書館之間資源共享的基礎。所有的公共圖書館都應具備提供數字資源、網絡服務的能力。
公共圖書館網絡係統建設,應包括互聯網接口、局域網、綜合布線、網絡設備和網絡信息點等,具體的數量要根據建築麵積、使用性質、公共圖書館特點、功能定位、館藏資源的情況和投資數量來確定。設置局域無線網絡係統,能減少信息點數量、使用靈活,但要注意為無線網接入的有線網絡接口的帶寬及無線網絡設備的傳輸標準。
本條所給出的指標,是根據目前的技術條件和環境要求提出的參考性指標,參照了《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38—99第4.6.7條和第4.6.8條、文化部《全國公共圖書館評估標準》(2003年)中的相關規定,並考慮了目前公共圖書館網絡建設的實際情況而提出的。網絡技術發展很快,許多指標隨著技術的發展將會發生變化。附表1和附表2的指標僅供參考。
附表1 公共圖書館網絡傳輸速率(網絡接口帶寬)標準
附表2 公共圖書館信息點設置標準
第四十三條 本條是對公共圖書館設置安全防護措施的規定。
作為公共活動場所,公共圖書館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如設置圖書防盜係統等。大、中型公共圖書館應在本條列出的重點防範部位和要害部門設置視頻安防監控係統,根據防火規範的要求設置火災報警係統、消防聯動係統等。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可以全麵實施布防,增設入侵報警係統、門禁係統、巡更係統以保證各種館藏文獻、網絡設備和人員的安全,維護圖書館的正常運行。實現樓宇自動化管理的公共圖書館還應對建築內各類機電設備實行監測控製,並與其他安全防護係統合並設置,以達到安全、節約、可靠、集中管理的目的。
(五)文化館建設標準[5]
文化館建設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和規範文化館(含群眾藝術館)的建設,依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製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文化館建設項目科學決策和合理確定項目建設水平的全國統一標準,是審批核準文化館建設項目的依據,是有關部門審查文化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尺度。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於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投資新建、改建或擴建的文化館工程,其他文化館(站)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文化館屬於社會公益性文化設施,其建設應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或鎮規劃、城鎮建設相關專項規劃,納入政府投資計劃。
第五條 文化館建設應符合國家及所在城鎮文化事業發展規劃的要求,以人為本、功能優先,因地製宜、合理布局,經濟適用、節能環保。
第六條 文化館建設應立足現實、兼顧發展,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投資確有困難的,可一次規劃設計、分期建設。
第七條 文化館建築可獨立建設,也可與其他相關文化設施聯合建設,規模較小的文化館應與其他文化設施聯合建設。文化館的改、擴建項目應充分利用原有場地和設施。
第八條 文化館建設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原則,統籌兼顧,優化配置,科學設計。
第九條 文化館建設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相關標準、規範和定額指標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組成
第十條 文化館建築根據其建築麵積規模劃分為大型館、中型館和小型館3種類型。
大型館指建築麵積大於等於6000 m2的文化館;
中型館指建築麵積大於等於4000 m2且小於6000 m2的文化館;
小型館指建築麵積大於等於800 m2且小於4000 m2的文化館。
第十一條 文化館建築項目包括:房屋建築、室外場地及建築設備。
第十二條 文化館房屋建築包括:群眾活動用房、業務用房、管理用房和輔助用房。
一、群眾活動用房包括:演藝活動、交流展示、輔導培訓、圖書閱覽、遊藝娛樂等用房。
二、業務用房包括:文藝創作、研究整理、其他專業工作用房。
三、管理用房包括:行政管理、會議接待等用房。
四、輔助用房包括:儲存庫房、建築設備、後勤服務等用房。
第十三條 文化館室外場地包括:開展群眾文化藝術與信息交流活動的室外活動場地、美化環境的綠地、休憩場地、道路及停車場地等。
第十四條 文化館建築設備包括:給水排水係統及設備、電氣係統及設備、暖通與空調係統及設備、網絡與通信係統及設備、舞台演出及展覽設備等。
第三章 選址、用地與總體布局
第十五條 文化館的選址應符合所在地的城市規劃、鎮規劃或相關專項規劃,選擇在城鎮文化中心或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應為公交便利)的地區;同時滿足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符合安全、衛生和環保標準,便於開展群眾性文化活動;宜結合城鎮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活動空間綜合布置,避免或減少對醫院、學校、幼兒園、住宅等需要安靜環境的建築的影響。
第十六條 文化館的建設用地麵積、建築密度、室外活動場地麵積、停車場地麵積等控製指標應符合《文化館建設用地指標》的相關規定(表1)。綠地率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鎮規劃的相關控製要求。
表1 文化館建設用地控製指標
第十七條 文化館建築的總平麵布局應達到功能組織合理、動靜分區明確、空間構成緊湊、日照通風良好、結合自然環境,有效組織建築的室內外空間,節約集約用地。
第十八條 文化館建築的出入口應不少於2個;緊鄰城鎮交通幹道的出入口應留出集散緩衝空間,並符合當地城鎮規劃和建設的相關要求。聯合建設的文化館應相對獨立,並設有專用出入口。
第十九條 文化館的大型排演廳、觀演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人流量大、聚散集中的用房宜設在建築首層,並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或合理組織應急疏散通道。
第四章 麵積指標
第二十條 文化館建築麵積規模依據服務人口數量確定並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文化館建築麵積指標
第二十一條 文化館建築各類用房的項目設置應兼顧當地城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社會需求以及各館的特色綜合確定,可參照本建設標準附錄執行。
第二十二條 文化館建築應以群眾活動功能為主,各類功能用房的使用麵積比例可參照表3執行。文化館建築的使用麵積係數宜為65%。
表3 文化館各類功能用房使用麵積比例(%)
第五章 建築與室內外環境
第二十三條 文化館建築造型、室內外環境設計應體現公共文化設施的屬性,具有地方風格和文化特色。
第二十四條 文化館室內外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JGJ 50的規定,非單層建築應設無障礙電梯。
第二十五條 文化館室外活動場地可結合綠地統籌設計,並應留有開展露天群眾文化活動或信息宣傳活動、設置臨時舞台或相應設備的條件。
第二十六條 文化館建築應以多層為主,用地緊張且城市規劃許可時可適當提高層數。
第二十七條 文化館建築應根據使用功能的要求以及經濟的合理性確定各類用房的空間體量,選擇適宜的柱網、層高與結構形式。多功能廳、展覽廳、閱覽室、舞蹈(綜合)排練室、兒童活動室、大教室等群眾活動用房應兼顧空間組織的靈活性。
第二十八條 文化館建築抗震設防分類應符合《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的規定,按標準設防類建築設防;文化館的大型排演廳、觀演廳、多功能廳、展覽廳應按重點設防類建築設防。文化館建築結構安全等級應符合《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的規定,安全等級應為二級;其大型排演廳、觀演廳、多功能廳、展覽廳安全等級應為一級。
第二十九條 文化館建築消防設計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的規定,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裝修材料的使用應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 50222的規定。
第三十條 文化館建築應符合《文化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41允許噪聲級的相關規定;大型排演廳、觀演廳的噪聲控製可參照《劇場建築設計規範》JGJ 57和《電影院建築設計規範》JGJ 58執行。文化館建築內部各項活動功能差異性較大,平麵布局除考慮動靜分區外還應采取必要的隔聲措施。
第三十一條 文化館大型排演廳的觀眾廳、舞台、後台及聲學設計等應符合《劇場建築設計規範》的有關要求。文化館的觀演廳可參照《劇場建築設計規範》及《電影院建築設計規範》有關觀眾廳、舞台、後台以及聲學要求、放映機房要求等綜合設計。
第三十二條 文化館建築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和采光,采光設計可參照《建築采光設計標準》GB/T 50033執行。老年活動室和兒童活動室應有良好的建築朝向和日照、通風條件。
第三十三條 文化館建築的節能設計、室內環境設計、熱工設計和暖通空調設計,應符合《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以及《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GB 50176的相關規定。建築構配件、裝修材料和建築設備必須選擇安全、節能、環保的產品。
第三十四條 文化館建築的室內外裝修應考慮使用功能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氣候條件、景觀環境、地方及民族特色等,因地製宜,力求適用、經濟、美觀。
第六章 建築設備
第三十五條 文化館建築五層以上(含五層)設有群眾活動用房的應設置電梯。
第三十六條 文化館應設有給水、排水係統及消防給水係統,以及相應的設施和設備。
第三十七條 文化館應設有相應的采暖、空調係統並達到國家有關節能標準要求。采用集中采暖、空調係統的文化館,應設置分樓層或分室內區域的室溫可調控裝置。
第三十八條 文化館的電氣係統,應按其規模合理確定用電負荷等級;消防係統、安防係統應設置備用電源,保證用電安全。文化館建築的人工照明標準,應符合《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的要求;文化館室外活動場地應配有相應的室外活動照明係統。
第三十九條 文化館應根據需要配置電話、電視與衛星接收係統等設備。大型文化館應設置與消防、安防合用的廣播係統,可在適當位置設公用電話。
第四十條 文化館應根據實際需求選擇與當地網絡化發展相適應的網絡服務係統以及網絡和計算機設備,綜合布線。
附錄 文化館建築用房項目設置表
續表
(六)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標準[6]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鄉鎮綜合文化站的設施建設,提高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項目的決策科學性和管理水平,滿足農民群眾基本文化需求,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現行政策,製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是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項目科學決策、合理確定項目建設和投資水平的全國性統一標準,是編製、評估和審批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也是有關部門審查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對整個建設過程監督檢查的尺度。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於政府在鄉鎮一級行政單位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鄉鎮綜合文化站。街道綜合文化站和其他文化站的建設可參照本建設標準執行。
第四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建設應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納入新農村建設規劃和城鎮建設相關專項規劃。
第五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建設應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加強農村文化建設、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以及加強公共建築工程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努力構建規模適當、安全可靠、功能優先、經濟適用、環保節能,覆蓋廣大農村區域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鄉鎮綜合文化站服務設施。
第六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項目建設應遵循統一規劃、統籌建設,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建設原則。改建或擴建項目,應充分利用原有場地和設施。
第七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和定額指標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規模、項目構成與選址
第八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根據其建築麵積規模劃分為大型站、中型站和小型站三種類型。
大型站是指建築麵積大於或等於800 m2的鄉鎮綜合文化站;
中型站是指建築麵積大於或等於500 m2且小於800 m2的鄉鎮綜合文化站;
小型站是指建築麵積大於或等於300 m2且小於500 m2的鄉鎮綜合文化站。
第九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建設內容包括房屋建築、室外場地和建築設備。
第十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房屋建築包括:文化體育活動用房,書刊閱覽用房,教育培訓用房,網絡信息服務用房,管理與輔助用房。
一、文化體育活動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動廳、排練室、展覽室、體育健身室、美術室等;
二、書刊閱覽用房:包括書刊閱覽室、少年兒童圖書閱覽室、電子閱覽室等;
三、教育培訓用房:包括教室、視聽室等;
四、網絡信息服務用房:包括廣播電視服務室、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服務室、微機室等;
五、管理和輔助用房:包括管理室、設備間、庫房等。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築用房項目內容設置應根據其建設規模及主要功能合理確定,並應符合本建設標準附錄一的要求。
第十一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室外場地主要包括:室外活動場地(含開展群眾文化體育活動的籃球場、演出和文藝活動場地,以及宣傳櫥窗等)、綠化休憩場地、道路及停車場地等。
第十二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築設備包括:衛生設備、電氣設備、通信設備、信息設施設備、暖通空調設備、消防與安全設備等,應根據其建設規模、環境要求和功能需求合理配置。
第十三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選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選擇鄉、鎮中心或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地域,便於群眾聚集活動,且易於疏散;
二、應符合所在城鎮的鎮(鄉)總體規劃;
三、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良好,符合安全、衛生和環保標準等要求。
四、宜結合鄉鎮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活動空間綜合布置,避免或減少對醫院、學校、幼兒園、住宅等需要安靜環境建築的影響。
第十四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可與其他文化、社會教育、社會服務設施合並建設,但不得與鄉、鎮政府辦公樓合並建設。
在與其他文化、社會教育、社會服務設施合並建設時,文化站功能用房應相對集中,便於開展活動,避免相互幹擾。在與鄉、鎮政府辦公樓使用同一場地進行建設時,應獨立成區,並設有專用出入口。
第三章 建築麵積指標
第十五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築麵積規模應以服務人口數量為主要依據,兼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社會需求、功能設計綜合確定,並符合表1的控製要求。
表1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築麵積控製指標
續表
第十六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築各類功能用房使用麵積比例應參照表2確定,其總使用麵積係數宜控製在0.7。
表2 鄉鎮綜合文化站各類用房使用麵積比例表
第十七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宜為一至三層建築,並應設有不少於600 m2的室外活動場地。
室外活動場地麵積應保障基本文化、體育活動需要,留有設置臨時舞台的相應空間和設施條件,並配建不少於15 m2的宣傳櫥窗。
結合鄉鎮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活動空間綜合布置的鄉鎮綜合文化站,可適當減少室外活動場地麵積或不再另設室外活動場地。
第十八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建設用地麵積應能保障其房屋建築和室外活動場地的需要,綠化率和停車場麵積應符合當地主管部門的相關控製指標要求。鄉鎮綜合文化站建築的容積率、建築密度和室外活動場地麵積參照表3確定。
表3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用地控製指標
第四章 建築標準與建築設備
第十九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外觀建築造型、室內外環境設計應體現公共文化設施的特點,宜具有地方風格和民族特色。室內外裝修應因地製宜,力求經濟、適用、美觀。
第二十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平麵布局應達到功能組織合理,做到動區、靜區分開,空間構成緊湊,結合自然環境,日照通風良好,有效組織建築與場地的室內外空間,節約(集約)用地。
第二十一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應符合無障礙設計的要求。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內部空間應保證通行便利、出入口通暢。老年、少兒、殘疾人活動區域應盡量放在首層或便於安全疏散的位置。多功能活動廳、排練室、展覽室淨高不低於3.6 m。
第二十二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文化體育活動用房應保障功能的綜合性和使用的靈活性,文化體育活動用房、書刊閱覽用房、教育培訓用房的結構形式應滿足使用功能的大空間要求和空間組織的靈活性需求,不應設置固定的座椅和舞台等設施。不得設置固定座椅的大型會議室。
第二十三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築的體形、外牆、屋頂及門窗的節能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的規定。建築構配件、裝修材料和建築設備必須選擇安全、節能、環保的產品。
第二十四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建築結構抗震要求,應根據當地所屬的抗震設防分區,按照標準設防類建築設防。
第二十五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房屋建築,應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其裝修材料應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供暖,應根據不同氣候分區及當地具體條件區別對待。
嚴寒及寒冷地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采暖設施,並應優先采用集中供暖。供暖方式均應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在夏熱地區,應注意房間朝向,做好通風及遮陽設計。網絡信息服務用房等處需設置空氣調節。
第二十七條 大、中型鄉鎮綜合文化站及有條件的小型鄉鎮綜合文化站應設置室內外給水、排水係統,設水衝廁所、飲水處以及其他盥洗設備。
第二十八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電氣係統,應按其規模合理確定用電負荷等級,保證用電安全。建築的人工照明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的要求;室外活動場地應配有電閘箱和相應的室外活動照明係統。鄉鎮綜合文化站應配置電話,並根據需要配置電視與衛星接收等設備。
第二十九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應根據實際需求選擇與當地網絡化發展相適應的網絡服務係統以及網絡和計算機設備,綜合布線。
附錄一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用房項目設置
附錄二 鄉鎮綜合文化站專用設備、器材配備表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專用設備、器材包括:演出設備和樂器、演出服裝,美術創作及展覽設備,書報刊閱覽設備,教育培訓、視聽及電教設備,攝影及攝像設備,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設備,綜合文化車,體育健身器材,其他設備等九類。其具體內容如下表。
鄉鎮綜合文化站專用設備、器材配置表
【本章小結】
本章闡釋了建立公共文化設施標準規範的意義,以及設施建設標準化與服務均等化的關係。《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是當前規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最高層級的行政法規。公共圖書館和文化館的“建設用地指標”,以及公共圖書館、文化館、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建設標準”,是現行有效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標準規範,本章介紹了其基本內容,總結分析了其主要特點。本章最後介紹了納入國家或行業標準體係的公共文化設施建築設計規範。
【思考題】
1.建立公共文化設施規範標準的意義,怎樣理解以設施建設的標準化促進服務的均等化?
2.公共文化設施規範標準的主要類型。
3.《公共圖書館建設用地指標》《文化館建設用地指標》的功能與主要特點。
4.《公共圖書館建設標準》《文化館建設標準》《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標準》的功能與主要特點。
[1] 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EB/OL].[2003-06-26].http://www.gov.cn/zwgk/2005-05/23/content_157.htm.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公共圖書館建設用地指標[M].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2008:1-6.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文化館建設用地指標[M].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2008:1-4.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共圖書館建設標準[EB/OL].[2008-08-28].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bzde/200902/t20090226_186362.html.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文化館建設標準[M].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2010:1-10.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標準[M].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