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各類的博物館、紀念館是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普及廣大人民群眾科學文化知識、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政策法規演變曆程
1979年,國家文物局頒布了《省、市、自治區博物館工作條例》,把省級博物館定位為由國家舉辦的地方性綜合性或專門性博物館,是文物和標本的主要收藏機構、宣傳教育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該條例對藏品的征集保管與陳列展示、群眾工作與科學研究、組織機構與隊伍建設等做了規範和要求。其他館可以參照執行。
1985年1月,文化部頒發了《革命紀念館工作試行條例》,這是一個指導革命紀念館實現管理科學化、工作製度化的法規性文件。該條例明確“各類革命紀念館是為紀念近、現代革命史上重大事件或傑出人物並依托於有關革命遺址、紀念建築而建立的紀念性博物館”,對革命紀念館的各項業務工作、領導體製、工作人員、經費等做了具體規定。
隨著博物館事業的迅速發展,為了進一步規範博物館管理工作,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2005年12月,文化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製定並頒布了《博物館管理辦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與以往相比,《博物館管理辦法》有許多新內容和新特點,如規範對象擴大至所有博物館,既包括國有博物館,也包括非國有博物館;鼓勵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博物館;鼓勵博物館發展相關文化產業,多渠道籌措資金,促進自身發展;在開放服務上,要求逐步建立減、免費開放製度,特別是對開放時間做了硬性規定,要求國有博物館全年開放時間不少於10個月,非國有博物館不少於8個月,並且開放時間應當與公眾的工作、學習及休閑時間相協調,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關於博物館的立法,早在1984年,博物館界曾提出製定《博物館法》的立法建議,希望以法律保障博物館的建設和發展。2008年2月29日,國務院法製辦公布了《博物館條例(征求意見稿)》,[1]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做進一步修改後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國務院法製辦規定了征求意見的重點和範圍,即我國博物館目前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立法中如何設置相應的製度、措施予以解決;為進一步促進博物館事業的發展,發揮博物館的功能,規範對博物館的管理,可以采取哪些製度和措施;為便於博物館功能的發揮和政府對其統一規範管理,征求意見稿將“博物館”界定為包括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陳列館等向公眾開放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機構,並規定由文物主管部門對博物館工作實施日常監督和管理。
在地方性立法中,目前僅有北京市於2000年9月公布、2001年1月開始實施的《北京市博物館條例》。
(二)博物館藏品管理
博物館藏品是國家寶貴的科學、文化財富,是博物館業務活動的物質基礎,因此,在運營管理過程中,博物館有很多業務規範和嚴格要求,應嚴格貫徹執行。
關於藏品的管理規範,1986年,國家文物局製定了《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對藏品的接收、鑒定、登賬、編目和建檔,藏品庫房管理,藏品的提用、注銷和統計,藏品的保養、修複、複製等都做了具體的要求。
由於藏品具有曆史的、或藝術的、或科學的價值,藏品必須區分等級,一般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又分為一、二、三級。其中,一級藏品必須重點保管。為了減少藏品定級的主觀隨意性,2001年,文化部頒發的《文物藏品定級標準》製定了一、二、三級文物的定級標準,並就26類藏品的一級文物定級標準進行了詳細舉例,提供了定級工作指南。
由於近現代實物資料數量繁多,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準確把握哪些屬於有價值的近現代文物,征集範疇、價值判斷的隨意性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近現代文物保護宣傳工作的健康發展。鑒於此,國家文物局2003年印發了《近現代文物征集參考範圍》《近現代一級文物藏品定級標準(試行)》,對近現代文物的征集範圍和重點征集對象,以及準確開展一級文物藏品的定級標準,都做出了明確規範。
為了確保藏品的安全,保證博物館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除了對建築設施有相應的安全要求之外,1985年,國家文物局發布了《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規定》,貫徹“預防為主,確保重點”的方針,明確規定了博物館的領導職責、保衛組織、防盜、消防、技防等要求,特別是對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防範工作。安全防範須按照國家標準《文物係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執行,落實完善的安全防範係統和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該標準規定了文物係統博物館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風險等級的劃分、防護級別的確定、安全防範係統技術要求和管理要求。它適用於文物係統博物館,也適用於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非文物係統博物館可參照使用。
因製作出版物、音像製品以及其他各種需要,需要對博物館藏品進行拍攝的活動,必須遵循《文物拍攝管理暫行辦法》,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獲得《文物拍攝許可證》後方可執行。
博物館若涉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麵向社會開放時,須遵循國家標準《文物保護單位開放服務規範》。該標準是為了貫徹《文物保護法》,適應當前我國旅遊產業突飛猛進的發展狀況,在有效保護、加強管理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文物保護單位的社會教育作用、曆史借鑒作用和科學研究作用,弘揚我國的優秀文化傳統和文物價值,傳播有益於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曆史和先進文化科技知識,解決文物保護與開放的矛盾而製定的。該標準規定了文物保護單位開放服務中所涉及的術語和定義、總則、開放管理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開放服務、安全等內容,適用於全國各級開放文物保護單位的服務。
[1] 新華網.《博物館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全文)[EB/OL].[2012-02-29].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2/29/content_769279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