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已經形成的總體格局相比,文化法製建設相對滯後,公共文化法製建設尤其薄弱

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目標。在2011年3月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上,吳邦國委員長宣布,我國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範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已經形成。到2010年年底,我國已經製定現行有效法律236件,與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規690多件,地方性法規8600多件。然而,目前我國的文化法製建設明顯滯後。即便在廣義的“文化”範疇內,效力級別屬於國家法律的也隻有《文物保護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寥寥幾種。國務院頒布的行政規章在“大文化”的範疇內大約有30多件,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外,大多是有關出版、演出、廣播、電視、互聯網、著作權等方麵的,與公共文化相關度不高。至於專門規範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運行的國家法律、法規,目前尚屬空白;地方性法規雖有,但為數不多。總體上看,目前我國的公共文化事業還處於主要依靠部門規章、團體和行業規定行事的層次,還沒有走上法製化軌道。加快文化立法,特別是加快公共文化立法,提高文化建設法製化水平,是未來文化建設的重要任務。

(二)公共文化涉及的各領域的政策法規建設發展不平衡

總體而言,公共圖書館領域相對完善,博物館次之,文化館(站)最為薄弱。目前,公共圖書館領域政策法規體係的框架已經基本形成。《公共圖書館法》是國家法律,立法進程於2008年啟動,目前製定工作在正常推進。地方性公共圖書館法規和規章已經有十多件。公共圖書館的設施建設、公眾服務、行業自律都已經有了基本的規範,業務工作和數字化建設的標準規範已經出台了一批。博物館領域的地方性法規開始出現,但數量還有限,僅見於北京市。作為國務院行政規章的《博物館條例》,以及部門規章《博物館建設標準》等都在研究、製定過程中。地方性的博物館服務標準已在一些地區開始試行,如北京市文物局於2011年開始試行《北京地區博物館接待服務標準及工作流程(試行)》,安徽省文物局於2012年開始試行《安徽省博物館服務標準(試行)》等。從目前的態勢看,博物館領域的法製建設近年來會有突破。文化館領域目前最高層級的管理規範是1992年文化部發布的《群眾藝術館文化館管理辦法》,屬國務院部門規章,今天看,其內容已經基本過時,目前正在修訂過程中。文化館方麵的地方政府規章數量不多,僅見《浙江省文化館管理辦法》《上海市公共文化館管理辦法》。鄉鎮綜合文化站的設施建設,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2年出台的《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標準》,管理規範目前最高層級的是2009年文化部發布的《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有關文化館的服務規範,目前隻有少數幾種層級較低的地方性政府部門規章,如安徽省文化廳發布的《安徽省文化館服務標準(試行)》等。文化館的業務規範、數字化建設標準目前基本上是空白。未來公共文化主要部門建設、運行、服務的政策法規建設,重點應是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等薄弱環節。

(三)相關領域的政策法規對公共文化建設的關注程度不高

公共文化是一項社會事業。公共文化建設與許多領域、許多方麵密切相關。比如,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涉及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建築施工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運行涉及經費和人員保障、資源建設、網絡管理、著作權保護等。公共文化政策法規體係,從政策法規的類型上說,應該是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團體規定、行業規範、政府文件等相輔相成,互為補充;從政策法規的內容上說,應該既包括公共文化方麵的專門法律、法規,又包括與公共文化相關的其他領域的法律、法規,如財政預算、土地管理、城市規劃、設施建設、人事管理等方麵的政策法規。相關領域的政策法規如果能關注到公共文化建設,對與公共文化相關的事項做出規定,其實施效果更好。因此,相關領域的政策法規對公共文化建設的關注程度,是公共文化政策法規體係健全、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標。目前,我國的公共文化政策法規體係,“相關法”的要素還比較薄弱,相關領域對公共文化建設的關注程度還比較低,其根本的原因是,公共文化的社會認知程度還比較低。因此,在加強公共文化政策法規建設的同時,強化相關領域政策法規對公共文化的關注程度和規製力度,是提高公共文化法製化水平的重要任務。

(四)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和公共文化標準方麵的政策法規成果豐碩

設施建設方麵的政策法規以2005年以來文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啟動的編製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指標和建設標準為代表。到目前,公共圖書館和文化館的建設用地指標和建設標準,以及科技館、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建設標準已經正式頒布,博物館的建設標準編製工作已經啟動。“建設用地指標”主要規範了公共文化設施“建在哪”的問題,提出了我國目前階段各類公共文化設施的服務半徑、覆蓋麵積指標;“建設標準”主要規範了公共文化設施“怎麽建”的問題,提出了我國目前階段各類公共文化設施的規模麵積控製原則和指標。一係列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指標和建設標準的頒布,使我國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迅速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道路。

服務標準方麵的政策法規建設以作為國家標準發布的《公共圖書館服務規範》和一些地方性的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服務標準為代表。目前,全國性的文化館服務標準、鄉鎮綜合文化站服務標準、社區文化中心服務標準、鄉鎮圖書館服務標準都在研究、製定過程中。服務標準相對較多地出現,說明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服務為本”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提升服務能力、改善服務效益的問題已經受到高度重視。

(五)綜合性公共文化服務保障和促進方麵的政策法規建設已經引起重視

目前我國公共文化政策法規體係不完善的表現之一,是政策法規的層次體係不健全。例如,目前製定過程中的《公共圖書館法》,其法源依據隻有《憲法》,《公共圖書館法》缺少具有統領關係的上位法。近年來,構建公共文化服務體係成為國家戰略,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公益性文化服務機構成為公共文化服務體係的組成部分,中共十七屆六中全會提出加快文化立法、提高文化建設法製化水平的任務後,製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和促進政策法規引起了國家和地方的高度重視。目前,《廣東省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江蘇省農村公共文化服務管理辦法》已經出台,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等高層次的研究都有公共文化立法方麵的課題,可以預見,綜合性的公共文化服務保障和促進方麵的政策法規近期會有突破,這對完善我國的公共文化政策法規體係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