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曆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曆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麵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曆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傳統禮儀與節慶等民俗、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國家曆來重視文化遺產的保護。2004年8月,中國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2屆大會上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國內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目前已有《文物保護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古籍保護條例》正在研究製定過程中。
《文物保護法》是中國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層級最高、涉及麵最廣的一部法律。該法律對文化遺產保護做了一係列的規定:文化遺產受國家保護;政府設立專門部門,負責文化遺產的認定和保護工作;政府要確保文化遺產的安全;基本建設和旅遊發展的具體項目和活動,不得對文化遺產造成損壞;政府要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建立“文物保護單位”製度,為古建築等古跡提供法律保護;老城、老街區、老村鎮也是文化遺產,政府也應負責保護;政府製定城市和農村發展規劃,應當把保護文化遺產的規定作為規劃的一部分內容;對古建築等古跡進行修繕,不能改變它們的原狀。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於保護文化的多樣性非常重要,它與《文物保護法》有一個重要的區別,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主要是保護傳承人。《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製定了鼓勵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具體措施,包括:幫助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以及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等。如果代表性傳承人因身體、年齡等原因喪失傳承能力時,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此外,該法律還對代表性傳承人的審定、保護以及應當履行的義務進行了明確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2011年5月底,國務院公布了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191項,擴展項目164項。加上此前公布的兩批,目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共1219項。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是為了保護傳統工藝美術、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而製定的。所謂傳統工藝美術,是指百年以上、曆史悠久、技藝精湛、世代相傳、有完整的工藝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製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國內外享有盛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國家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實行保護、發展、提高的方針。
古籍保護方麵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文物保護法》對古籍保護有一定的作用,但該法律更多的是有關“不可移動文物”“考古發掘”等非文獻資料保護的規定,真正適用於古籍的規定相對較少。2009年1月,《古籍保護條例》調研組成立。2011年4月,受文化部委托,國家圖書館、國家古籍保護中心成立《古籍保護條例》起草小組,根據古籍保護工作的特殊性,《古籍保護條例》擬對《文物保護法》已有規定進行細化,同時對《文物保護法》未及事項進行補充,以形成有關古籍保護的專門法規。
除了專門的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外,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有涉及文物、文化遺產保護內容的,如《民法通則》《民族區域自治法》《森林法》《繼承法》《礦產資源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檔案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著作權法》《城市規劃法》《軍事設施保護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從不同角度對文化遺產保護做出了規定,是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