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是指創辦股份有限公司所進行的一係列法律行為,包括設立的機關、條件、方式、程序以及發起人的責任等。隻有依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實施法律行為,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才有效。無論從設立條件還是從設立方式或設立程序上說,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主要比有限責任公司嚴格、複雜。

《公司法》第73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發起人,即公司的創辦人。其主要活動是進行可行性調查研究、聯合人員,籌措資金,對公司設立的一係列行為負責。

有關發起人的問題,中國公司法作了詳細規定(參見本章“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2)發起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滿足一個最低股本額。如法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股本為10萬法國法郎(股票或債券不公開發行)或50萬法郎(股票或債券公開發行);德國規定為10萬德國馬克;奧地利要求100萬奧地利先令以上。中國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公司法》第78條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千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由於公司的設立方式不同,發起人對最低限額的責任承擔比例不同。《公司法》第82條中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麵認定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應即繳納全部股款,第83條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股份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但無論是哪一種方式設立,發起人認繳的股本或發起人認繳與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總和,必須達到法定的股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募集事項符合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過程中,許多行為要依照法律的規定,經法定機關批準、審核。

如股本須全部認購或發行,注冊資本的增減要在公司章程中修改,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等。對於設立的有關事項中國公司法有專門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公司法》第77條)

“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公司法》第84條)

“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公司法》第85條)“公司成立後,應當進行公告。股份有限公司經登記成立後,采取募集設立方式的,應當將募集股份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備案。”(《公司法》第95條)“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設立公司的申請予以批準,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司法》第220條)除以上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還要依法定程序而進行。凡違反法律明確規定的內容,設立的有效性將受影響。

(4)發起人製訂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一樣,必須有章程,這是公司設立的必經程序。由於公司不是發起設立便是募集設立,股東的介入時間很難固定,所以,公司章程的製訂人不是股東,而是公司的發起人。但其後可對章程進行修改,且這些修改是在創立大會進行的,整個章程以創立大會通過的為準。

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得與公司法的內容規定相抵觸及違反社會公共道德、風俗。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一般包括有公司名稱、公司存在期限、公司性質形式、公司的業務範圍、公司發行的股票總量、股份類別、轉讓股權的限製、股息的分配、公司地址、董事會的組成和權利、董事人數、姓名和地址、公司創辦人的姓名和地址等事項內容的規定。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既要有符合規定的規範名稱,同時要按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要求設立組織機構。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是任何企業所必需的,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