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51條規定:“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上市公司是其股票經批準可以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由於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向社會公開、大量發行,因此對其經營情況,資本總額,股東人數,信譽及行政程序上有一定的要求,以維護股票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股票交易的順利進行,鞏固社會、經濟的正常、穩定秩序,防止和製止社會混亂,保護社會和公眾的私益。
《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4)持有股票麵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1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由此可見,中國對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規定十分嚴格,對主管機關批文的獲取,公司股本額度,近年連續的良好經營狀況,持一定金額的股東人數要達到一定要求,合法進行業務活動,不弄虛作假欺騙社會公眾等條件是必須具備的,即以上規定的條件,須全部同時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才能成為上市公司,否則,其股票不能上市。這是因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操作及管理要求更高,更規範化,公司的影響麵也更廣泛,牽涉到的社會公眾人數更多,所以條件就要嚴格,切實維護公眾的權益,防止借股票上市詐騙錢財,保證社會的穩定。